兼任教師,定義

文:陳玠宇(認證法律人)

勞動‧工作 / 教師 ‧ 3 1
刊登:2021-11-12 ‧ 最後更新:2021-12-03

本文

在高中以下的教育體制中,可以將教師約略分為四種類型:正式、兼任、代理和代課教師,不同類型的教師在資格要求、聘任程序方面有不同規定。之後也會介紹關於工作內容與時間、薪資與獎金的不同。

學校教師的類別與資格(見圖1)

兼任教師,定義
圖1 高中以下的教師該具備哪些資格?
資料來源:陳玠宇 / 繪圖:Yen

正式教師
具備合格教師證書,教師證書的取得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採檢定制,專科學校則採審定制[1]。通過檢定或審定後,才能參加教師甄選,甄選又可分為地區聯招和學校獨招,通過甄選者由考取學校聘任,成為學校編制內的正式教師。除非有教師法所規定的特殊事由,例如犯強制性交被判有罪確定,否則學校不能任意解聘正式教師[2]。

兼任教師
原則上具備合格教師證書,負責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的課務,或特殊類科的課務。或者如學校藝術才能班因課程需要,需聘任兼任教師時,校長可以聘任具藝術專長的校外人士,此時例外不需具備合格教師證書[3]。

代理或代課教師
學校編制內的正式教師可能因公差、請假或其他原因而留下課務,這時學校會聘任代理或代課教師來暫代正式教師的課務(代理教師的工作時間為全部時間,代課教師則為部分時間),聘請任期3個月以上的代理或代課教師,學校需要依下列順序公開甄選[4]:

具有合格教師證書的教師;

若前一種無人報名或未通過甄選,可以聘請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5]的教師;

若前兩種都無人報名或未通過甄選,可以聘請具有大學學歷的教師。

依上述規定,只有正式教師和兼任教師(藝術才能班有例外)才需要具備合格的教師證書。在代理和代課教師的甄選程序中,學校有機會聘請已通過師資培育但不具教師證的教師,或甚至不具教師證也沒有修習師資培育課程的大學畢業生。

學校如何甄選教師(見圖2)

兼任教師,定義
圖2 高中以下的學校如何甄選教師?
資料來源:陳玠宇 / 繪圖:Yen

正式教師的聘任
目前學校甄選正式教師主要透過兩種方式: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一般稱獨招),或由學校委託所屬縣市政府代辦(一般稱聯招)。

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
依照教師法第9條規定,教師的聘任需經過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再由校長聘任[6],故原則上應由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但自行辦理甄選需耗費相當的資源,對學校行政造成沈重的負擔,且甄選不公與內定人選等傳聞,讓大眾對學校獨招的公平性產生質疑,也讓許多學校不再自辦教師甄選,而委由各縣市教育局辦理[7]。

委託地方政府辦理教師甄選
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規定[8],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可以將教師甄選委託主管機關辦理,這也是地方教育局辦理聯招的法源依據。近年來越來越多地方政府辦理教師聯招,如臺北市於2021年即首次辦理高中教師聯招,期盼能解決過往獨招體制衍生的問題[9]。

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的聘任
兼任、代理或代課教師的聘任,則適用同一部辦法。其中代理或代課教師多為補足編制內教師請假所遺留的人力空缺,需求和聘期皆不固定,故實務上多由學校自行辦理教師甄選,以下補充兩點較為特殊的規定。

代理或代課教師的再聘
代理或代課教師的聘期並不固定,至多1年,不但造成教學現場師資不穩定,教師端也缺乏保障。因此2012年教育部修正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的規定,學校聘任3個月以上的代課或代理教師,表現優良且具有教師證者,學校可以再聘,再聘最多為2次(最長2年)[10],以解決過去某些班級年年換老師的現象。

傑出運動員的聘任
為了鼓勵傑出運動員,並保障選手生涯結束後的發展,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亦規定,符合條件的傑出運動員,經學校認定學歷、專長足以任教的話,可以不用經過公開甄選,由學校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聘任該運動員為代課或代理教師[11]。

註腳

  1. 教師法第5條:「教師資格之取得分檢定及審定二種: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之教師採檢定制;專科以上學校之教師採審定制。」
  2. 教師法第13條:「教師除有第十四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情形之一者外,不得解聘、不續聘或停聘。」
  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1、2項:「
    I 學校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II 學校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4.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3條第3項:「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5. 師資培育法第3條第3款:「本法用詞,定義如下:……三、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指參加教師資格考試前,依本法所接受之各項有關課程,包括普通課程、教育專業課程及專門課程。」
  6. 教師法第9條:「
    I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之聘任,分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依師資培育法規定分發之公費生。
    二、依國民教育法或高級中等教育法回任教師之校長。
    II 前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組成,應包括教師代表、學校行政人員代表及家長會代表一人;其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不得少於總額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III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於處理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及第十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時,學校應另行增聘校外學者專家擔任委員,至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代表人數少於委員總額二分之一為止。
    IV 前三項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組成方式、任期、議事、迴避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7. 舒緒緯(2006),〈我國中小學教師甄選與任用制度之研究〉,《屏東教育大學學報》,第25期,頁34-35。
  8.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2條第2項:「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教師初聘之審查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機關辦理。」
  9. 蘋果新聞網(2021),《北市高中師首度聯合招考!6/5初試 防各校獨招黑幕》。
  10.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4條:「
    I 學校聘任三個月以上經公開甄選之代課、代理教師,其服務成績優良、符合學校校務需求,且具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資格者,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再聘至多以二次為限,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傳染病防治法第三條第一項所定傳染病時,報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後,再聘得不受二次之限制;偏遠地區學校之代課、代理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同:
    一、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之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藝術領域或藝術群之代課、代理教師。
    二、依前條第三項第二款或第三款資格聘任,且具出缺科(類)專長之代課、代理教師。
    II 前項學校應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11.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5條:「參加奧林匹克運動會比賽者、亞洲運動會獲得前八名者或獲得三等二級以上國光體育獎章之傑出運動員,其學歷、專長足堪任教者,得由學校報請各該主管機關核定酌予放寬資格後聘任為代課、代理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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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教師,定義

作者/唐宇新(國小老師)

現在學校有老師出缺,地方政府考慮到財政壓力,大多找非正式教師「代」打上陣;而這些老師又分為「代理老師」與「代課老師」,問題是,這些不就是代課老師嗎?為什麼被搞的這麼複雜?這時候只好回頭朔源教育部的法令, 從『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 』中我們先找一下立法的基本精神好了。

仔細一看教育部在辦法所附的檔案後,我們還得從教育部再到全國法規資料網中才看的到原文,然後原法條中才有清楚寫出所有學校能夠聘的「教師人員」名稱。

本文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定義如下:

一、兼任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依規定排課後尚餘之課務或特殊類科之課務者。

二、代課教師:指以部分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三、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

看不懂對吧?這也是很多媒體記者與民眾被搞的糊里糊塗的特殊名詞,讓我簡單說明一下吧。

兼任教師:基本上像2688方案都是這類的教師,也就是依法(包含公教稅後)每個老師減下來的課,然後在將空堂釋出招聘的教師。通常此類教師任教科目為科任科目,像是英文、體育或是其他。

代課教師跟代理教師的名詞解釋不是一樣嗎?你不覺得奇怪?

其實這兩個專有名詞最大的差異在於「全部時間」與「部份時間」而已,那什麼是全部時間、什麼又是部份時間呢?簡單點說像是產假、病假這類屬於比較長時間的(有些甚至是教育局處的長期控管缺),此類假別的教師請假期間的課程(全日),由學校遴聘一個專責教師來負責相關課程與行政業務,此類就是代理教師。而代課教師則是一週可能只有幾節課而已,也有可能只代一個月的某些課、一週某些課、甚至是一天中的一兩節課。

重點來了,有些學校還會在招考條件中會註明「正式代理教師」這個奇怪的名詞,這讓一般閱讀眾與記者更是陷入迷霧。

其實這類的學校列出這樣的名詞,也不過就是要聘整學年的班導師或是科任教師罷了,在這邊也幫各位做一個詞語上的簡單說明!

接著再回到法規網中,檢視法條看一下這幾類教師的約聘條件好了,我們來看看為什麼很多偏鄉甚至是都會中的學校很難聘到老師呢?

本文第 3 條

中小學聘任兼任教師,應由校長就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聘任之。

中小學藝術才能班因課程安排需要聘任兼任教師,得由校長就校外具藝術專長者聘任之,不受前項規定資格之限制。

中小學聘任三個月以上之代課、代理教師,應依下列資格順序公開甄選,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由校長聘任之:

一、具有各該教育階段、科(類)合格教師證書者。
二、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取得修畢證明書者。
三、無前款人員報名或前款人員經甄選未通過者,得為具有大學以上畢業者。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資格,應以具出缺科(類)專長者,優先聘任之。

第三項甄選作業,得以一次公告分次招考方式辦理;甄選作業完竣後,學校應檢附甄選簡章、錄取名單及相關會議紀錄,報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備查。但經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免報者,不在此限。

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

我們將條件排序一下:有合格教師資格証→修畢教育學程→大學畢業。

看起來要考代理代課教師不難啊?那為什麼還會招考不到教師啊?這兩個答案很簡單就是「都市搶人」、「鄉下沒人」!

都會地區有些「代理代課教師」表現或是教學表現突出,會引發校際之間對於此類教師的爭奪大戰;反觀鄉間招考的代理代課教師,則通常是招聘到八月底快開學了還在招考,有些甚至還會拜託學校的正式教師或已經招考到的正式代理教師先兼課,然後繼續聘代課教師(有些甚至是鐘點教師),這類學校有些甚至招考到十月也聘不到人,讓學校行政陷入苦思。

影響這些區域的代理代課報考因素通常是「生活問題」,像是都會地區的生活物價指數太高、偏鄉地區沒有宿舍抑或是交通因素、生活品質太差……等等。

當然也有人會質疑代理、代課教師的教學品質問題,但本文暫不探討代理、代課甚至是鐘點教師的素質問題,攸關素質問題在下推薦閱讀聯合報「 15K教師?廉價的教學品質」、「教育血汗勞工 家人勸:何必作賤自己?」兩篇報導,近期筆者將以另一個角度進行剖析佐供參考。

討論完這些教師的名詞後,筆者也鼓勵能夠有人能以熱忱挑戰自己,前往偏鄉來一個人生的小旅程。因為我也曾遇見一位很了不起的英語兼課教師,她是國內知名大學畢業、托福考試又是國內前幾名,卻願意前來一個她從未在課本上讀到的地名鄉鎮來從事教學。

她真的很會教,然後也很能帶動孩子的學習氣氛,本來封口不念英文的孩子們在她的引導下,都能快樂的參與課程。除此之外,她也如部份報導所提「在夜間仍有在補習班兼課」。為什麼她要這麼拼?因為她有一個了不起的夢想:「如果有能力將自己貢獻一點給孩子,在收入得以溫飽,進而賺夠了旅費也將前往各國進行沙發衝浪,讓自己看到更多,然後回國繼續這無止境的循環。」

就是「偏鄉支援英語鐘點教師→夜間補習班兼課→出國看世界→回國偏鄉支援英語鐘點教師」這樣的一個夢想。
這麼美麗的一個夢想,也希望有更多有能力有勇氣的朋友能夠踴躍的參與,讓鄉間也能養成下一個跟這位老師一樣勇敢的「世界沙發衝浪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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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唐宇新,花蓮縣玉里鎮源城國小教師,作者有個人臉書,歡迎加入。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ET論壇歡迎網友參與,投稿請寄

兼任教師,定義

兼任教師,定義

什麼是兼任?

1.一個人在本職以外,同時擔任別的職務。 如:「他今年又兼任別校的課,所以特別忙碌。」 2.非專任的。 如:「兼任教授」。

如何成為兼任講師?

專科以上學校因專業特殊性、產業實務經驗或實際教學等需求,得聘任兼任教師。 專科以上學校聘任兼任教師,其聘期起訖日期應以學期制或學年制為之,並應以聘約約定授課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但聘約所定聘期更有利於兼任教師者,從其約定。

兼任教師有聘書嗎?

第四條專科以上學校聘任兼任教師,其聘期起訖日期應以學期制或學年制為之, 並應以聘約約定授課及相關權利義務事項。 但聘約所定聘期更有利於兼任教師者,從其約定。 兼任教師聘任後,學校因學生選課人數未達開課標準,致無聘任該兼任教師之需求者,聘期屆滿前得終止聘約。

代理老師是專任嗎?

代理教師雖占學校的編制員額,但在機關學校員工的分類上屬於「約聘僱人員」,非屬《勞動基準法》適用對象。 待遇方面,《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支給基準》規定,中小學代理教師待遇(包括本薪、加給及獎金)之支給,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 但未具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其學術研究加給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八成數額支給(第1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