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預告「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78條之1、第183條修正草案2022-01-11 金管會為期公司股權重大異動之資訊能即時且充分公開,並為符合外國立法之趨勢,適時修正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另為強化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證券相關機構之法令遵循,達到使裁罰具勸阻性之效果,並兼顧金融市場發展,適度提高罰鍰額度上限,爰研議修正證券交易法。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有關申報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變動事項、公告、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有關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有關收購不動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第三項有關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000006091 號 28.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900053581 號 2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800063491 2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800037881 號 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700130991 號 2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42151
2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11051 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50281 號 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141 號令 2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531 號令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06151 號令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99631 號令 17.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17071 16.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33481 號令修 15.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05591 號令 14.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45151 號令修 13.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861 號令 12.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02801 號令 1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72521 號令 10.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080621 號 9.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16790 號令修 8.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25050 號 7.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23500 號 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7872 5.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04880 4.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77)華總(一)義字第 0270 號 3.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十一日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 2546 號令 2.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一月十三日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7393 號令 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四月三十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183 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