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交法43-1修法

新聞稿

預告「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78條之1、第183條修正草案

2022-01-11

金管會為期公司股權重大異動之資訊能即時且充分公開,並為符合外國立法之趨勢,適時修正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另為強化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證券相關機構之法令遵循,達到使裁罰具勸阻性之效果,並兼顧金融市場發展,適度提高罰鍰額度上限,爰研議修正證券交易法。
       本次證券交易法共計修正3條,重點說明如下:
一、 調降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之門檻並自修正公布後一年施行: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之立法意旨係期使公司股權重大異動之資訊能即時且充分公開,使投資人及主管機關能知悉公司股權大量變動之來由與趨向,進而瞭解公司經營權及股價可能產生之變化,經參酌美、日等多數國家均以持股百分之五為大量持股申報門檻,又自109年第1季起,我國上市櫃公司財務報告已要求揭露持股比例達百分之五以上之股東資訊,爰本次為健全大量股權揭露制度及提升資訊透明度,並符合外國立法之趨勢,及提升我國公司治理水準,研議將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由現行百分之十修正為百分之五;又為利相關配套法令之訂定或修正及外界實務運作之調整,有足夠時間準備及因應,擬給予一年之緩衝期,明定修正條文自公布後一年施行。(修正條文第43條之1、第183條)
二、 提高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證券相關機構之罰鍰上限:鑑於證券商、證券服務事業及證券相關機構未完善建立或未確實執行內部控制制度、違反有關財務、業務或管理之規定等行為,對其本身及客戶恐致重大損失或影響市場秩序及公平性,爰研議將上開證券商等機構違反規定之罰鍰上限由新臺幣四百八十萬元提高至新臺幣六百萬元。(修正條文第178條之1)
       金管會表示,此次修正草案除將刊登於行政院公報外,亦將於金管會網站刊登該草案之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界如有任何意見,請於公告翌日起60日內,至金管會「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站之「草案預告」網頁陳述意見或洽詢金管會證期局。草案預告後金管會將依行政程序函報行政院審查。
聯絡單位:證券期貨局證券發行組
聯絡電話:(02)2774-7103
如有任何疑問,請來信:本會民意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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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更新日期: 2022-01-11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取得任一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份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及公告;申報事項如有變動時,亦同。有關申報取得股份之股數、目的、資金來源、變動事項、公告、期限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者,除下列情形外,應提出具有履行支付收購對價能力之證明,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特定事項後,始得為之:

一、公開收購人預定公開收購數量,加計公開收購人與其關係人已取得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總數,未超過該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百分之五。

二、公開收購人公開收購其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百分之五十之公司之有價證券。

三、其他符合主管機關所定事項。

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者,除符合一定條件外,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依第二項規定收購有價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與前項有關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不動產證券化條例之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者,應先向主管機關申報並公告後,始得為之;有關收購不動產證券化之受益證券之範圍、條件、期間、關係人及申報公告事項、第三項有關取得不動產投資信託受益證券達一定比例及條件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29. 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二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0000060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54 條條文

28.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9000535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

27.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二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80006349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5、36 條條文

26.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七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8000378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4-5、28-2、39、43-1、65、66、165-1、177-1、178
、179 條條文;增訂第 178-1 條條文

25.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07001309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4 條條文

24.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421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4-2、178 條條文

23. 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700011051
號令修正公布第 171、172 條條文;增訂第 44-1 條條文;並刪除第
174-2 條條文

22.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七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50015028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8-4、43-1 條條文

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14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20-1、43-1、43-3、156、178 條條文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772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55 條條文

20. 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4000125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 條條文

19.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20010615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4-1 條條文

18.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00029963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4、14、22、36、38-1、141、142、144、145、147、166
、169~171、174~175、177、178、179、183 條條文;增訂第 165-
1~165-3 條條文及第五章之一章名;刪除第 146 條條文;除第 3
6 條第 1 項第 2 款自一百零二會計年度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二十五日行政院院臺規字第 1010134960 號
公告第 3 條所列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之權責事項,自
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改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管轄

17.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317071
號令增訂公布第 14-6 條條文

16.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六月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13348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21-1、36、157-1、171、177、178、183 條條文;除第
36 條條文自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外,其餘自公布日施行

15.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十三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90000559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54 條條文

14.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800145151 號令修
正公布第 43-5、183 條條文;並自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施行

13.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758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171、183 條條文;並自九十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12.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50000280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6、14、18、20、22、25-1、28-3、44、45、51、54
、60、95、155、156、157-1、172、178、182-1、183 條條文;增訂
第 14-2~14-5、20-1、21-1、26-3、181-2 條條文;並刪除第 17
、18-2、18-3、28、73、76~78、180 條條文;除第 14-2~14-5、2
6-3 條條文自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公布日施行

11.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400072521 號令
增訂公布第 174-1、174-2、181-1 條條文

10.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30008062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171、174、17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80-1 條條文

9.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二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09100116790 號令修
正公布第 30、37、178 條條文;並增訂第 14-1、36-1 條條文

8.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六日總統(91)華總一義字第 0910002505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7、20、22、43-1、157-1、174、175、177、178 條條文
及第二章章名;並增訂第 43-2~43-8 條條文及第二章第一節至第三節
節名

7.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四日總統(90)華總一義字第 900022350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5、27、43、113、126、177 條條文

6.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 890017872
0 號令修正公布第 3、6、8、15、18-2、28-1、41、43、53、54、56、
66、75、89、126、128、138、155、157、171~175、177、177-1、178
條條文;增訂第 18-3、28-2~28-4、38-1 條條文;並刪除第 80、106
、131 條條文;並自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起施行

5.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七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 8600104880
號令修正公布第 54、95、128、183 條條文;並自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起
施行

4.中華民國七十七年一月二十九日總統(77)華總(一)義字第 0270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7、17、18、18-1 、20、22、25、26、32、33、36、
41、43~45、51、53、54、56、60~62、66、71、74、76、126、137、
139、150、155、157、163、171~175、177、178 條條文;增訂第 22-
1、22-2、26-1、26-2、28-1、43-1、157-1、177-1、182-1 條條文;
並刪除第 9、52、101、176、182 條條文

3.中華民國七十二年五月十一日總統(72)台統(一)義字第 2546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7、157 條條文;並增訂第 18-1、18-2、25-1 條條文

2.中華民國七十年十一月十三日總統(70)台統(一)義字第 7393 號令
修正公布第 3、17、28、95、156 條條文

1.中華民國五十七年四月三十日總統令制定公布全文 183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