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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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過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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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結業方式請參考: 歷年訓練職類結業方式一覽表
   電腦化測驗職類請至測驗成績查詢,技能檢定職類請至技能檢定成績查詢

2.提醒:97年5月1日前之受訓資料,因早期訓練單位未全數上傳,故資訊內容恐無法正確查詢。
3.職類停用:查詢結果若為「停用」職類,係因該職類停用前已取得合格證書,此項受訓紀錄仍具效力。
4.訓練單位已撤銷:查詢結果若為已撤銷之訓練單位,係因該訓練單位已停止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業務,於單位撤銷前已取得之合格證書仍具效力。
5.如個人欲申請封鎖本項「受訓紀錄及成績查詢」功能, 請點選並填寫『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暨電腦測驗資訊網 申請表』辦理。

※※請各單位於111年8月29日(一)前回覆附表三「調查名冊」及附表四「報名表」予環安衛中心※※

※※相關單位紙本公文已於上週一(8/14)放置收發室,尚未收到的單位請聯繫分機5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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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檢送本校111年度「有機溶劑與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調查名冊」與「在職教育訓練調查暨報名表」,惠請各單位於111年8月29日(一)前回覆紙本調查資料予環安衛中心,俾利辦理後續回訓事宜,惠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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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從事有機溶劑、特定化學物質作業工作者(附件一、二),取得有機溶劑作業主管或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結業證書後,每三年應至少參加6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另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6條規定,各作業主管若未接受教育訓練,將處以3,000元以下之罰鍰。

二、本中心業於108年完成前述有機、特化在職訓練課程辦理,為協助校內具備有機溶劑或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結業證書並從事相關作業之教職員工完成每三年6小時之在職教育訓練,本年度(111年)擬先行調查並辦理回訓課程。

三、惠請各單位協助調查更新單位內具「有機溶劑作業主管結業證書」或「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結業證書」且有從事相關作業之教職員工人員資料(附件三-調查名冊),有意願參加111年度回訓課程者,請同時繳交「在職教育訓練調查暨報名表」(附件四),並於8/29(一)前回傳紙本(名冊與報名表)予本中心,倘有疑義請聯繫分機5118。

四、檢附:
(一)附件一:有機溶劑作業。
(二)附件二:特定化學物質作業。
(三)附件三:有機溶劑與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調查名冊。
(四)附件四:在職教育訓練調查暨報名表。

五、相關單位(紙本公文已放置收發室):
01農園生產系
02食品科學系
03森林系
04水產養殖系
05動物科學與畜產系
06植物醫學系
07木材科學與設計系
08生物科技系
09食品安全管理研究所
10農學院生物資源博士班
11科技農業學士學位學程
12食品生技碩士學位學程在職專班
13環境工程與科學系
14土木工程系
15機械工程系
16水土保持系
17車輛工程系
18生物機電工程系
19材料工程系
20環境資源與防災學位學程
21熱帶農業暨國際合作系
22觀賞魚科技及水生動物健康國際學位專班
23動物用疫苗國際學位專班
24獸醫學系
25動物疫苗科技研究所
26野生動物保育研究所
27獸醫教學醫院
28動物疾病診斷中心
29研究總中心
30環境保護暨安全衛生中心

六、如有上述以外之單位,具「有機溶劑作業主管結業證書」或「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結業證書」且有從事相關作業之教職員工人員,請新增納入名冊並於期限內(8/29)繳交名冊與報名表至環安衛中心,逾期不受理。

因為最近和同事相殺?合理懷疑必有因果。

我一直很幸運,一直一直有很多人在幫助我....
一開始進入工程的時候,師傅跟我說女生跑這個很累耶,妳可以去考工安,那個會比跑來跑去好一點,那是我第一次知道有工安這一個職業別。那個現場的老闆還有跟我說操作天車要有照喔,我才知道原來不只汽車跟機車。

於是從業務主管開始上,其實業務主管沒有一個限制,一開始就可以直接上甲種業務主管,不過我並沒有先搞清楚。所以....

上完業務主管之後,才知道還有乙級技術士,當時,師傅跟我講的可能是這一張吧。所以我報名100初個小時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班,並且訓練期滿。

那裏,我認識了各行各業的真正工安,大家招一招接著繼續上40初小時的職業衛生管理師教育訓練班,也訓練期滿,大家接著再拚40初小時的職業安全管理師教育訓練班,一樣訓練期滿。

因為自己出錢去上課,所以特別認真,花自己的錢,才知道心會痛。我打算今年起碼考取乙級技術士證照。

本來我也想是不是就認真做一位工安,實際上太難了,首先自己的工作夥伴,同公司的,就沒有共識,如果連周邊的人都不認同,沒有工作安全的共識,工安真的很難去完成工作。當然也可能是我沒有執行的能力。

我很慶幸念這些教育訓練班的時候,配合的師傅們直接給我實際教育,他們都跑護國神山的,即便當時不是在護國神山裡,他們也用護國神山的水準工作,他們要求自己,同時也要求我,是他們帶著我走向合格工安的路。

除了業務主管,營造業務主管,和這些有經驗的師傅相處,我還有自己出錢去上課,所以到目前為止我有過期的:有機溶劑作業主管、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屋頂作業主管。

以上都是自己花錢安排時間去完成的。因為我特別怕死。我更害怕要扛不配合的同事的問題,所以我不做工安了。

當工安沒有被正視,沒有人配合的時候,很難很難不出事情。每次六小時的回訓,其實我都會優先選擇自費,因為這樣我會更認真聽什麼法規更新了,什麼事故發生了。

我也知道有同事嫌麻煩,選擇帶行動電源去用手機看影片。其實這樣對不起自己,對不起會一起工作的所有人。唯有有意識,才會去注意。

即便我不是工安,我也會注意周圍,我阻止過人被絆倒,那種「人是安全的」的價值很難言喻。因為工作的內容,基本上可以預知可能的危害,可以做預防的動作,發生了,可以做處理的動作。

但是我們公司竟然是行政小姐寫工作危害分析,唯有去現場施工的工程師、監工、工安、工作人員才知道工作內容。在辦公室處理行政事務的內勤小姐,實在不會知道。工安不是文書。我很努力改變這樣的錯誤認知。但是我也放棄了。

就像軟體可能不知道現場的硬體,現場的硬體施工可能不知道軟體施作的問題。我盡量讓自己去在各個位置都同理,因為知道後,我才有能力可以配合、可以應變。我很希望不管是現場、軟體、硬體大家都可以開誠布公的討論,但是各自為政的還是多多多的多數。甚至很多時候上升到對立面,TMD都同一個團體,是有什麼可以鬧的。

於是我也選擇配合大環境擺爛,我能夠不擺爛的只有我自己。

我自認為不管護國神山出什麼樣的訓?大家有時間都可以去增廣見聞,不需要成為專業,專業也不是半個小時一個小時可以成就的!但是觸類旁通的機會很難得,甚至不管是不是護國神山開的訓,只要有心,哪怕聽到一句對自己對團體有幫助的,都可以避免掉很多意外。

我自己是這樣想的,知道危害,避免危害,活著回家。

所有條文

第 一 章 總則

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則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分類如下: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或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特殊作業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八、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九、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十一、前十款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 二 章 必要之教育訓練事項

雇主對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雇主或其代理人擔任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亦同。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一之規定。

第一項人員,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免接受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具有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

二、經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

三、接受職業安全管理師、職業衛生管理師、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之教育訓練期滿,並經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測驗合格,領有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結業證書。

雇主對擔任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雇主或其代理人擔任營造業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亦同。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二之規定。

第一項人員,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八日前,具下列資格之一,且有一年以上營造工作經歷者,得免接受第一項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勞工安全管理師。

二、勞工衛生管理師。

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四、經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訓練合格領有結業證書者。

雇主對擔任下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職業安全管理師。

二、職業衛生管理師。

三、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

前項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三之規定。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作業環境監測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甲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二、甲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三、乙級化學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四、乙級物理性因子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前項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四之規定。

雇主對擔任施工安全評估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施工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五之規定。

雇主對擔任製程安全評估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製程安全評估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六之規定。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高壓氣體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主任。

二、高壓氣體製造安全作業主管。

三、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七之規定。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擋土支撐作業主管。

二、露天開挖作業主管。

三、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四、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

五、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

六、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七、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八、屋頂作業主管。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八之規定。

雇主對擔任下列作業主管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二、鉛作業主管。

三、四烷基鉛作業主管。

四、缺氧作業主管。

五、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

六、粉塵作業主管。

七、高壓室內作業主管。

八、潛水作業主管。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九之規定。

雇主對擔任下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或吊升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二、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三、吊升荷重在三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四、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二十公尺以上之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

五、吊籠操作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係指須經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訓練或技能檢定取得資格者。

自營作業者擔任第一項各款具有危險性之機械操作人員,應於事前接受第一項所定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一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之規定。

雇主對擔任下列具有危險性之設備操作之勞工,應於事前使其接受具有危險性之設備操作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鍋爐操作人員。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

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

四、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係指須經具有危險性設備操作人員訓練或技能檢定取得資格者。

自營作業者擔任第一項各款具有危險性之設備操作人員,應於事前接受第一項所定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一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一之規定。

雇主對下列勞工,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二、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三、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或吊升荷重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四、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五、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六、高空工作車操作人員。

七、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

八、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

九、火藥爆破作業人員。

十、胸高直徑七十公分以上之伐木作業人員。

十一、機械集材運材作業人員。

十二、高壓室內作業人員。

十三、潛水作業人員。

十四、油輪清艙作業人員。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自營作業者擔任前項各款之操作或作業人員,應於事前接受前項所定職類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第一項第九款火藥爆破作業人員,依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規定,參加爆破人員專業訓練,受訓期滿成績及格,並提出結業證書者,得予採認。

第一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二之規定。

雇主對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應使其接受勞工健康服務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及講師資格,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

雇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醫護人員及緊急醫療救護法所定之救護技術員,不在此限。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三之規定。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其工作環境、工作性質與變更前相當者,不在此限。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應接受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四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事業單位之勞工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後,得採認為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數。但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網路教學課程,其時數至多採認二小時。

雇主對擔任下列工作之勞工,應依工作性質使其接受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一、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

二、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

三、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

四、勞工作業環境監測人員。

五、施工安全評估人員及製程安全評估人員。

六、高壓氣體作業主管、營造作業主管及有害作業主管。

七、具有危險性之機械及設備操作人員。

八、特殊作業人員。

九、急救人員。

十、各級管理、指揮、監督之業務主管。

十一、職業安全衛生委員會成員。

十二、下列作業之人員:

(一)營造作業。

(二)車輛系營建機械作業。

(三)起重機具吊掛搭乘設備作業。

(四)缺氧作業。

(五)局限空間作業。

(六)氧乙炔熔接裝置作業。

(七)製造、處置或使用危害性化學品作業。

十三、前述各款以外之一般勞工。

十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無一定雇主之勞工或其他受工作場所負責人指揮或監督從事勞動之人員,亦應接受前項第十二款或第十三款規定人員之一般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雇主對擔任前條第一項各款工作之勞工,應使其接受下列時數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一、第一款之勞工:每二年至少六小時。

二、第二款之勞工:每二年至少十二小時。

三、第三款之勞工:每三年至少十二小時。

四、第四款至第六款之勞工:每三年至少六小時。

五、第七款至第十三款之勞工:每三年至少三小時。

前項第三款教育訓練之課程及講師資格,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數位學習課程,事業單位之勞工上網學習,取得認證時數後,得採認為第一項之時數。

第 三 章 訓練單位之資格條件及管理

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得由下列單位(以下簡稱訓練單位)辦理:

一、勞工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二、依法設立之非營利法人。

三、依法組織之雇主團體。

四、依法組織之勞工團體。

五、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者或大專校院設有醫、護科系者。

六、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急救訓練單位。

七、大專校院設有安全衛生相關科系所或訓練種類相關科系所者。

八、事業單位。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者。

前項第二款之非營利法人對外招生辦理教育訓練,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一、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並與其設立目的相符。

二、推廣安全衛生之績效良好。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及第八款之事業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之教育訓練,應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後,始得對外招訓。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對所屬會員、員工辦理之非經常性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事業單位對所屬員工或其承攬人所屬勞工辦理之非經常性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可辦理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中央主管機關所屬機關(構)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六條、第十八條之教育訓練,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之訓練單位,辦理下列教育訓練,應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建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自主管理制度,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一、第五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教育訓練。

二、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在職教育訓練。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及前條第二項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機構或相關團體辦理之。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訓練單位,以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及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為限;第六款之訓練單位,以辦理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為限。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七款至第九款之訓練單位,辦理急救訓練時,應與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或大專校院設有醫、護科系者合辦。

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第六款至第九款之訓練單位,除為醫護專業團體外,辦理勞工健康服務護理人員及勞工健康服務相關人員訓練時,應與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者或大專校院設有醫、護科系者合辦。

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前,應填具教育訓練場所報備書(格式一),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主管機關)核定;變更時亦同:

一、符合第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款、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二十一條規定之資格文件。

二、置備之安全衛生量測設備及個人防護具(格式二、格式三)。

三、使用之術科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格式四)。

四、教育訓練場所之設施(格式五)。

五、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之文件。

六、建築主管機關核可有關訓練場所符合教學使用之建物用途證明。

前項第二款應置備之安全衛生量測設備及個人防護具,應為申請訓練場所專用,使用之實習機具及設備,於實習或實作期間,不得做為其他用途使用。

第一項第三款之實習機具及設備,於實習或實作期間,不得做為其他用途使用。辦理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職類者,其場地、實習機具及設備,應經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合格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

第一項第六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政府機關(構)、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辦理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中央衛生福利主管機關醫院評鑑合格者辦理之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事業單位對所屬員工或其承攬人所屬勞工辦理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四、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對所屬會員、員工於其會所或政府機關場所辦理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五、其他因特殊需要,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條經核定之訓練單位,應於地方主管機關核定之區域內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依第四十一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評鑑職類優等以上者,不在此限。

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者,應於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一、教育訓練計畫報備書(格式六)。

二、教育訓練課程表(格式七)。

三、講師概況(格式八)。

四、學員名冊(格式九)。

五、負責之專責輔導員名單。

前項訓練課程,學科、術科每日上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術科實習應於日間實施,學科得於夜間辦理。但夜間上課每日以三小時為原則,惟不得超過午後十時。

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文件內容有變動者,訓練單位應檢附變更事項之文件,至遲於開訓前一日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始可開訓。

訓練單位辦理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九款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應於十五日前檢附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之文件,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規定,勞工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不適用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課程綱要,供訓練單位辦理。

第一項檢附之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文件內容有變動者,訓練單位應檢附變更事項之文件,至遲於開訓前一日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始可開訓。

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技術或管理職類,中央主管機關得就其一部或全部,公告測驗方式為技術士技能檢定,或依第二十八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訓練單位對於接受前項職類教育訓練期滿者,應於結訓後十五日內,發給訓練期滿證明(格式十)。

訓練單位對於接受前條以外之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應實施結訓測驗;測驗合格者,應於結訓後十五日內,發給結業證書(格式十一)。

前項測驗文字及語文應為中文。

訓練單位辦理前條第一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教育訓練者,其測驗應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測驗試場辦理;測驗合格者,應發給結業證書(格式十一)。

前項測驗試務及測驗試場之認可,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相關專業團體辦理。

測驗所需費用,由訓練單位所收取之訓練費用支應。

訓練單位對於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應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文件及下列文件,於教育訓練結束後十日內做成電子檔,至少保存十年:

一、學員簽到紀錄(格式十二)。

二、受訓學員點名紀錄(格式十三)。

三、受訓學員成績冊(格式十四)。

四、受訓學員訓練期滿證明核發清冊(格式十五)或結業證書核發清冊(格式十六)。

訓練單位對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前條規定之文件,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期限及方式登錄。

訓練單位停止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業務,應於十五日前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並將前條規定建置資料之電子檔移送中央主管機關。

訓練單位辦理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之教育訓練,應將包括訓練教材、課程表相關之訓練計畫、受訓人員名冊、簽到紀錄、課程內容等實施資料保存三年。

依法設立職業訓練機構對外招訓之訓練單位,於辦理前項教育訓練時,應依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內容、期限及方式登錄。

訓練單位對於接受第十八條教育訓練者,應於其結業證書(格式十一)背面記錄或發給在職教育訓練紀錄(格式十七)。

地方主管機關對於訓練單位辦理本規則之教育訓練,得予查核;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予抽查。

前項主管機關為查核及監督訓練單位辦理之教育訓練成效,得向其索取教育訓練相關資料。

訓練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指派專責輔導員。

二、查核受訓學員之參訓資格。

三、查核受訓學員簽到紀錄及點名等相關事項。

四、查核受訓學員之上課情形。

五、調課或代課之處理。

六、隨時注意訓練場所各項安全衛生設施。

七、協助學員處理及解決訓練有關問題。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

訓練單位對受訓學員缺課時數達課程總時數五分之一以上者,應通知其退訓;受訓學員請假超過三小時或曠課者,應通知其補足全部課程。

第一項第一款專責輔導員,應具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員資格。但辦理急救人員教育訓練之專責輔導員,得由具醫護人員資格、高級或中級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書者擔任之。

訓練單位對於第一項之專責輔導員,應使其接受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講習,每二年至少六小時。

訓練單位辦理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所收取之費用,應用於講師授課酬勞、講師培訓、測驗費、證書費、職員薪津、辦公費、房租、必要教學支出及從事安全衛生活動之用。

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四條及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時,講師資格應符合附表十五之規定。

訓練單位對第三條至第十六條之教育訓練教材之編製,應設編輯及審查會,並依法定課程名稱、時數及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課程綱要編輯,於審查完成後,將編輯及審查之相關資料連同教材,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修正時亦同。

前項教育訓練教材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統一編製者,訓練單位應以其為教材使用,不得自行編製。

前條教材內容之編撰,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符合勞動法令及著作權法有關規定。

二、使用中文敘述,輔以圖說、實例或職業災害案例等具體說明,如有必要引用國外原文者,加註中文,以為對照。

三、使用公制單位,如有必要使用公制以外之單位者,換算為公制,以為對照。

四、編排以橫式為之,由左至右。

五、載明編輯委員。

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並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依第三十三條規定辦理。

二、訓練教材、訓練方式或訓練目標違反勞動法令規定。

三、未依訓練計畫內容實施。

四、經主管機關查核,發現違反本規則之情事。

五、其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情事。

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處以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

一、訓練場所、訓練設備、安全衛生設施不良,未能符合核備之條件。

二、招訓廣告或簡章內容有虛偽不實。

三、未於核備之訓練場所實施教育訓練。

四、訓練計畫未依規定報請訓練所在地主管機關備查。

五、未置備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之資料或資料紀錄不實。

六、未依規定辦理結訓測驗。

七、未依規定辦理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之發給。

八、未依公告之規定,登錄指定文件。

九、未核實登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核發清冊資料。

十、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業務查核或評鑑。

十一、未依訓練計畫內容實施,情節重大。

十二、未依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對外招訓或未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教育訓練。

十三、停止辦理訓練業務,未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或未將教育訓練建置資料之電子檔移送中央主管機關。

十四、經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

訓練單位有前二條之情形,屆期未改正或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撤銷或廢止其認可,或定期停止其訓練業務之一部或全部。

前項訓練單位相關人員涉及刑責者,應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不具訓練單位資格之團體,經查證確有假冒訓練單位名義,辦理本規則所定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情事者,除移請原許可之主管機關依規定處理外,其相關人員涉及刑責者,並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第二十條第一項設有職業訓練機構之訓練單位,得會同地方主管機關,就其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之講師、教材、教學、環境、設施、行政、資訊管理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實施評鑑,評鑑結果,得分級公開之。

前項評鑑結果,訓練單位有第三十八條或第三十九條所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予以警告或處以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得定期停止訓練單位訓練業務之全部或一部。

第一項之評鑑,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學術機構或相關團體辦理之。

第 四 章 附則

第五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於二年內已受相同種類之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相同,且有證明者,得抵充之。

本規則除第三條附表一、第四條附表二、第五條附表三、第十三條附表十一、第十六條附表十三,自發布後六個月施行,及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第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十七條附表十四自發布後一年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