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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內政部營建署 版權所有© 2022 - 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輔助系統 建議最佳瀏覽環境:Chrome 17及以上版本、 FireFox10.0及以上版本、IE9.0及以上版本 螢幕解析度:1024*768 105404臺北市松山區八德路2段342號 / 電話 : 02-87712345 系統相關事宜,服務專線 (02)2931-1112#24 黃小姐 聯絡時間:09:00~12:00、13:30~17:00 中央內容區塊 目的 依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專章等規定,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因本市已於106年公告實施區域計畫,開發許可案件依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8條第1項,除一定規模(30公頃)以上、性質特殊、位於環境敏感地區及其他經內政部指定之情形由內政部辦理外,由本市主管機關辦理審議許可或廢止許可。 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15條之2。 二、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5條、第16條、第18條。 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土地使用分區變更專章。 四、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申請案件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審查作業要點。 五、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 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申請者應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規定製作書圖文件,並檢具下列資料各20份 一、申請書
二、開發計畫書圖
三、模型。 四、開發計畫書供民眾申請閱覽內容。 五、涉水土保持法令規定應檢附水土保持規劃書者及涉環境影響評估法令規定應檢附書圖者,從其規定辦理。 瀏覽人次:7706 人 更新日期:2022-07-29
區域計畫擬定機關核發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後,申請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未變更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性質者,應依第十三條至第二十條規定之程序申請變更開發計畫: 一、增、減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涵蓋範圍。 二、增加全區土地使用強度或建築高度。 三、變更原開發計畫核准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 四、原核准開發計畫土地使用配置變更之面積已達原核准開發面積二分之一或大於二公頃。 五、增加使用項目與原核准開發計畫之主要使用項目顯有差異,影響開發範圍內其他使用之相容性或品質。 六、變更原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函之附款。 七、變更開發計畫內容,依相關審議作業規範規定,屬情況特殊或規定之例外情形應由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 前項以外之變更事項,申請人應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送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未變更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性質,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予以備查後通知申請人,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區域計畫擬定機關。但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認定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變更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性質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通知申請人依前項或第二十二條之二規定辦理。 因政府依法徵收、撥用或協議價購土地,致減少原經核准之開發計畫土地涵蓋範圍,而有第一項第三款所列情形,於不影響基地開發之保育、保安、防災並經專業技師簽證及不妨礙原核准開發許可或開發同意之主要公共設施、公用設備或必要性服務設施之正常功能,得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依原獎勵投資條例編定之工業區,申請人變更原核准計畫,未涉及原工業區興辦目的性質之變更者,由工業主管機關辦理審查,免徵得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同意。 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應申請變更開發計畫或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備查之認定原則如附表二之二。 一、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 依據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規定,若申請開發案件位屬非都市土地範圍,其開發面積規模需辦理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之案件,依規定應製作開發計畫書圖送本府(本府窗口為都市發展局區域計畫科)辦理。本府受理申請並針對型式要件查核無誤後,送內政部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惟開發面積規模小於三十公頃以下者,除位於特殊地區或由特定機關辦理開發之案件外,原則上由內政部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許可審議核定,本府並依規定組成「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專責審議小組」辦理審議。 (一)開發計畫核准公告消息。 (二)會議紀錄連結。 (三)相關法規查詢或連結 二、重大施政計畫 賡續推動國立交通大學台南校區計畫及推動永康陸軍砲校遷建關廟基地計畫等本市重大建設計畫,一方面以提升本市教育資源品質、促進本市發展,另一方面,配合規劃大專院校預定地,建構大學城,均衡發展本市高教育資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