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晚報 記者徐碧華/台北報導 繼承農地要繼續維持農用五年,該農地才可以免課遺產稅,若被查獲列管期間「非農用」了,要追繳已免的遺產稅,而且是向「所有的繼承人」追繳。北區國稅局查到一個個案,列管期間把繼承的免稅農地出租給公司搭建臨時工務所,被追繳300多萬元遺產稅。 該個案當年適用10%的遺產稅單一稅率,農地以公告現值計價,現值3,000多萬元,所以追繳300萬元遺產稅。北區國稅局官員說:「只是把當年免掉的遺產稅追回,這類案件沒有罰款,也沒有加計利息。」 所以,納稅人申請農地免稅,兩年後被取消免稅,官員說:「經濟上沒有任何損失,只是比較麻煩些。」因為先繳或後繳,稅款都一樣,甚至可以說賺了利息。 官員說,補稅單會發給代表人,也就是當年申報遺產稅的代表人,但是所有繼承人都是「納稅義務人」。通常代表人會出面,協調納稅義務人分配補稅款。所以,有時候取消農地的免稅問題會轉成家族糾紛。 因此,也有遺產稅個案為了免掉後續糾纏,特意不爭取農地免稅,免得其中一個繼承人於五年列管期間內賣掉農地、或者轉做非農地,所有的繼承人都被追稅。 不過,官員還是建議,既然申請了適用繼承農地免遺產稅,最好「堅持一下」,維持五年農用,免被追繳。如文中的個案,可以省下300多萬元,仍是很大的錢。 官員表示,被追稅的這塊農地是一塊很大很完整的農地,被縣市農業主管單位查到農地上搭建了建物。「不少納稅人都以為農地轉做非農用,國稅局不會知道,事實上,去稽查的不是國稅局,而是地方的農業主管單位。」 官員指出,納稅人在申請適用農地免徵遺產稅時,會向農政機關申請「農用證明」,國稅局就憑此證明核定該農地免課遺產稅,然後知會農政機關列管五年。在這五年內,農政機關會進行稽查,若查到轉做「非農用」,農政機關會通知國稅局,取消該農地免稅優惠。 這個個案的大塊農地是「整塊」都蓋了臨時工務所,官員說,若只蓋一半,有半塊農地仍做農用,就只會取消半塊農地的免稅,亦即只追補100多萬稅款。 Archiver|�����|2home ���y��᷽ GMT+8, 2022-12-6 10:19 , Processed in 0.048916 second(s), 11 queries 農委會企劃處 林茂雄 壹. 前言一. 農業發展條例為我國農業政策的基本大法,主要在規範土地利用、農業生產、農產運銷、價格與貿易、農民福利與農村建設,以及農業研究與推廣,以提昇農業競爭力,促進農業發展。此次農業發展條例之修法,是以「因應加入世貿組織如何同時照顧農民福利」以及「如何調整農地政策並加強農村建設」為兩大主軸。 在調整農地政策方面,行政院所提「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之配套法案,共8種,包括:一. 農委會主管之「農業發展條例」修正草案。 二. 內政部主管之「土地法」、「平均地地權條例」、「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部份條文修正草案及「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制訂案。三. 財政部主管「土地稅法」及「遺產及贈與稅法」之部份條文修正草案。現8種「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之配套法案,已由立法院三讀通過,各界所關心的開放農地自由買賣、農地分割及農地興建農舍等問題終於底定,也確立了新一階段「管地不管人」之農地政策,農業發展並將步入新的里程。 貳. 農地政策調整前之相關規定我國過去的農地改革,重點在調整地權分配,保障實際耕作之農民,以激勵其生產、改善其生活。為達此目的,政府以「農地農有、農地農用」的基本理念,於五○年代,實施了「耕地三七五減租」、「公地放領」及「耕者有其田」,又先後修正「土地法」、「平均地權條例」及「農業發展條例」,並制定「農地重劃」、「區域計畫法」等法律,以限定自耕農才能擁有耕地、防止耕地細分及嚴格規範農地轉用等方式,來保護農地,對於促進當時農業與經濟發展確具貢獻。迄目前,主要之農地農有與農地農用法令規定如下: 一、農地移轉承受人身分限制之規定 (一)「土地法」第三十條: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違反規定者,其所有權之移轉無效。 (二)「土地法」第三十條之一:農地繼承人部分不能自耕者,於遺產分割時,應將農地分歸能自耕者繼承之。農地繼承人均無耕作能力者,應於繼承開始後一年內,將繼承之農地出賣與有耕作能力之人。 二、農地農用管理之規定 (一)「都市計畫法」(共八十七條)對都市土地之使用管制,包括農業區及保護區違規使用之查處。 (二)「區域計畫法」(第二十四條)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對非都市土地之使用管制,包括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鄉村區等各種使用分區之劃定或調整;各種使用地之編定或變更;及違規使用之查處。 (三)根據現行「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三條規定,農政機關在土地規劃或土地變更使用之審查,行使同意權,以配合土地使用主管機關之規劃與管制,維護農業生產環境;另依「農地釋出方案」,提供適量農地供非農業部門使用,以因應經濟發展之需。另在變更使用審查程序中,農政機關依據「水土保持法」規定,審查水土保持之相關技術事宜,促進水土資源之合理利用。 參. 納入「農業發展條例」修正之農地政策調整及相關規定隨著農業對經濟的貢獻度降低,農業勞動力高齡化,農業高科技、高投資、休閒化等新產業型態的發展,農地政策亦需因應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即在有效的管理制度下放寬購買農地所有權人資格限制,以引進資金與技術,促進農業經營現代化,並適度調整農地資源的利用,期達到維護農業永續發展、保護自然生態環境及確保基本食糧供應等政策目標。 一、 在落實農地農用措施方面 (一)農業用地與耕地之界定 在現行區域計畫及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架構體系下,界定「農業用地」與「耕地」之定義,同時,增列「農業使用」之定義如下:
(二)明定總量管制及農地變更使用規定
(三)其他落實農地農用規定
二. 在改善農業結構方面 (一)放寬耕地分割限制 現行耕地的分割門檻規定頗高,包括「每宗耕地不得分割及移轉為共有(繼承者除外),共有耕地分割達5 公頃並經政府核准,始得分割」。修法後已依農業經營管理之需要、農業機械操作之便利及灌溉排水設施之最佳利用,合理放寬耕地分割限制:
(二)建立合理的新耕地租賃制度(第二十條至第二十二條)
(三)加速農業科技化,農民團體及農企業得承受耕地(第三十三條至第三十六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二條)
(四)限制私人取得農地面積之最高額(第十一條)
(五)強化獎勵輔導措施
三. 在增進農民福利及保障農民權益方面 (一)稅賦優惠之獎勵農地農用
(二)設置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 充裕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於進口農產品對國內農業有損害之虞時,政府應採取調整產業或防範措施,對已造成損失者,予以救助或救濟。另授權行政部門訂定「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辦法」、「農產品受進口損害救助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等子法規,將可降低農產品進口對農民之影響,減緩經貿自由化對農業之衝擊。(第五十二條至第五十三條) (三)設置農業生產天然災害救助基金 農業生產因天然災害受損,政府得辦理現金救助或低利貸款,另明定現金救助所需經費,由農業生產天然災害救助基金予以支應。另授權行政部門訂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農業天然災害救助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等子法規,將可使農業生產獲致保障,加強農民福利。(第六十條) (四)擴編農業發展基金 目標定為1,500億元,將提供農業建設、調節產業結構、農村建設公共投資及充裕青年創業、改善農民生活等之基金用途。另授權行政部門訂定「農業發展(農業綜合)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等子法規,將可加速各項農業、農村建設之推動。(第五十四條) 四. 在加強農村規劃建設方面 (一)規劃農民興建農舍用地(第十八條)
(二)規劃農村社區,加強農村基層建設 政府應籌撥經費,加強農村基層建設,推動農民生活福利措施,充實農村醫療設施;農村社區之更新及農民住宅用地之取得,得以實施重劃或區段徵收方式為之。(第六十一條) (三)推動休閒農業,提供國民旅遊休閒良好場所 為促進農村經濟繁榮,並增進國民生活品質,政府應依據各地區農業特色、景觀資源、生態、文化資產等,規劃發展休閒農業;法條並授權主管機關訂定「休閒農場管理辦法」。(第六十三條) 肆. 農地政策調整後納入相關法律之規定一、放寬農地移轉限制 土地法(內政部主管)----刪除第三十條:「私有農地所有權之移轉,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為限。」及第三十條之一:「農地繼承人部分不能自耕者,於遺產分割時,應將農地分歸能自耕者繼承之。」之規定,換言之,農地在農用之前提下,可以任由自然人自由買賣、贈與或繼承,移轉登記時,無須再檢附自耕能力證明書。 二、加重罰責 (一)都市計畫法(內政部主管)----加重都市土地違規使用之處罰。違規使用者,由原規定罰三千元罰金部分,提高為六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必要時,亦得予以強制拆除。同時,並得移請法院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七十九條)(第八十條) (二)區域計畫法(內政部主管)----加重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之處罰。違規使用者,由原規定罰三千元罰金,提高為六萬元至三十萬元罰鍰,並得連續處罰,必要時,亦得予以強制拆除。同時,並得移請法院判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二十一條至第二十二條) 三、農地農用之稅賦獎勵 (一)平均地權條例(內政部主管)----農地移轉時,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者,為獎勵農地農用,予以不課徵土地增值稅之優惠;農地合法變更使用再移轉,核課土地增值稅之原地價,一律以修正施行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亦即計算土地增值稅之基礎,自修法後從新起算(第四十五條)。此外,土地增值稅之收入(即漲價歸公之收入)得供促進農業發展、農村建設之用。(第五十一條) (二)土地稅法部分(財政部主管)----土地增值稅之規定與上述平均地權條例同(第三十九條之二至第三十九條之三),此外,亦刪除原第五十五條之二有關免土地增值稅農地,不繼續耕作者,須處以原應繳土地增值稅二倍罰鍰之規定。 (三)遺產及贈與稅法(財政部主管)----農地繼承或贈與時,該農地繼續作農業使用滿五年者,予以免徵遺產稅或贈與稅之優惠。(第十七條)(第二十條) 四、加強農村社區重劃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內政部主管)----本條例係以依區域計畫法劃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之「鄉村區」為主及因整體發展需要而納入範圍之土地,擬定重劃計畫,辦理農村社區土地重劃;目前台灣地區劃為鄉村區者有4千餘區,逐次辦理後,將可改善農村地區生活環境,提昇農民生活素質,促進農村社區土地之合理利用。(全部條文共三十五條) 伍. 結語「農業發展條例」完成立法後,法律條文已有明確規範能立即執行者,主管機關當依法嚴格督導辦理,而授權訂定行政命令者,為貫徹執行母法之規定,將由主管機關儘速修訂「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七十六條),並研修相關子法,以因應農業發展及農村社會新情勢,建立完整法規體系。同時,農委會也將依本條例附則中「本條例修正施行滿兩年,由中央主管機關檢討之」(第七十七條)之規定,著手蒐集執行情形之資料並進行本條例之重新修法工作。 各界將此次農業發展條例配套法案之修法,定位為全方位、大幅度之立法工程,可謂自四十年代土地改革以來另一次農地改革,影響極為深遠,期達成「維護農業生產」、「保護自然生態」及「增進農民權益」的目標。修法後,在新的發展藍圖下,農業將加速現代化腳步,來因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挑戰,並塑造安定的經營環境,提高產業競爭力,減緩經貿自由化對農業的衝擊,進而維護農民所得,增進農民福祉。同時,確保糧食生產與生態平衡,加速農村地區之整體規劃建設,從而使台灣農業在21世紀邁入嶄新的境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