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重點

為強化全民防救災意識及應變能力,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總計修(增)訂57條,全部條文由52條增加至66條。這次修法主要為健全防救災體系,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納入,並增訂中央得視災情需要,於地方成立前進協調所,協助受災地方救災;另修法要求公私協力實施及參與防救災教育訓練及演習,以提升全民防災應變能力;同時也增列政府贈與災民的住宅不得強制執行等規範,以保障災民居住權。
山地原住民區納入災防體系 整合救災資源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是以健全防救災體系為重點,由於地方制度法前已通過修法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因此配合修法將「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納入災害防救體系,與鄉(鎮、市)一樣需辦理各項防救災作業;並增訂直轄市、市政府下轄區公所得設災害防救會報及專責單位、成立應變中心等,及早規劃以應災時需要。
為整合救災資源並協助地方政府執行救災事宜,增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得視災情需要,於地方成立前進協調所,整合救災資源,協助受災地方政府救災。另為便利災變時各級災害防救機關調派機具,增訂各級政府應定期調查及整備政府及民間救災機具與專業人力,並建立資料庫,供災時調派運用。
保障居住權  政府贈災民住宅不得強制執行
內政部指出,現行有政府贈與莫拉克災民的永久屋遭法拍,除與原興建政策目的不同外,拍定人因無公有土地合法使用權,將造成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困擾,為避免受災居民將該住宅任意處分,這次修法新增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的民間單位興建,無償移轉予受災地區受災居民的住宅,不得處分、設定負擔或出租,並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
提升全民防災意識  強化應變能力
內政部另指出,為提升民間自主防護能力,修正草案明定由各級政府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以及相關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等,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共同參與或協助訓練、演習,以強化全民防救災共識,提升整體防救災量能。
內政部強調,本案經行政院送請立法院審議後,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希望能儘速完成修法,以健全災害防救體制。

​       災害防救法(以下簡稱本法)自89年7月19日公布施行,迄今歷經10次修正,最近1次係於111年6月15日修正公布。


​       鑑於近年全球氣候變遷影響,導致各國災害發生之頻率增加且規模擴大,臺灣更是常受到颱風、地震等天然災害之威脅,為策進災害防救法制及健全體制、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並配合地方制度法增訂「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相關規定,爰進行本法修正。
 
  1. 將「土石流災害」修正為「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修正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修正條文第2條及第3條)
  2. 配合地方制度法之修正,增訂山地原住民區之規定。(修正條文第2條、第4條、第10條至第12條、第18條、第20條、第24條、第26條、第35條及第58條)
  3. 增訂直轄市、市政府下轄區公所之災害防救業務事項(如設災害防救會報及專責單位、成立應變中心等)得由直轄市、市政府參照本法有關鄉(鎮、市)公所規定訂定之。(修正條文第4條)
  4. 增訂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於地方災害應變中心或適當地點成立前進協調所,整合救災資源,協助地方政府執行救災事宜之規定;另配合實務現狀,刪除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通知直轄市、縣(市)政府立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之規定。(修正條文第13條)
  5. 為符合實務執行狀況及提升全民防災應變能力,定明由各級政府結合民防與全民防衛動員準備體系及相關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實施相關災害整備及應變事項。(修正條文第15條)
  6. 為強化社區居民及企業之防災能力,增訂各級政府應實施之減災事項包括培訓居民自主或成立社區志願組織協助推動社區災害防救工作、企業持續營運能力與防救災能量強化之規劃及推動。(修正條文第22條)
  7. 增訂各級政府應實施之整備事項包括定期調查、整備政府與民間救災機具及專業人力並建立資料庫,並送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彙整;優先使用傳播媒體及通訊設備傳播緊急應變相關資訊。(修正條文第23條)
  8. 為達強化全民防救災目的,並建立全民防救災理念,增訂公、私立學校、急救責任醫院、團體、公司、商業、有限合夥應實施災害防救訓練及演習,以及各級政府應製作全民防救災教育影片等宣導教材。(修正條文第25條)
  9. 修正依法徵調、徵用、徵購或優先使用時,該管政府機關應依修正條文第33條規定主動給予人民適當之補償;另人民因第24條第2項、第30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7款與第11款之處分、強制措施或命令及第31條第1項命保管之處分,致其財產遭受損失時,依修正條文第34條規定得請求補償。(修正條文第33條及第34條)
  10. 考量各類災害發生時,對受災民眾之正常居住生活均會造成影響,而不限於天然災害,爰修正為災害發生,致影響受災地區民眾正常居住生活,各級政府為安置受災民眾或進行受災地區重建工作,對於涉及用地及建築物之劃定、取得、變更、評估、管理、維護或其他事項,得簡化行政程序。(修正條文第40條)
  11. 原列第八章附則之現行條文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四條之十,考量其規範內容屬災害復原重建事項,爰移列第六章災後復原重建並調整條次為第41條至第51條;另修正構成災區之情形包含因災害造成建物毀損亦屬之。(修正條文第41條至第51條)
  12. 增訂由政府或經政府認可之民間單位興建並無償移轉予受災地區受災居民之住宅,不得作為強制執行之標的規定。(修正條文第52條)
  13. 增訂各級政府針對實施全民防救災教育工作具有傑出貢獻或顯著功勞之機關(構)、災害防救團體、災害防救志願組織或個人予以表彰之規定。(修正條文第60條)
  14. 修正執行本法災害防救事項人員發給津貼所需費用核發之主體。(修正條文第61條)
 

災害防救法於111年6月15日公布施行,修法目的為策進災害防救法制及健全體制、提升全民防災意識及災害應變能力。

災害防救法增訂「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事項、成立「中央災害應變前進協調所」、「救災資源料庫」、「優先使用通訊傳播」。

災害防救法增訂推動全民防救災。

災害防救法增訂核配災民之住宅不得作為強制執行標的。

  • 災害防救法
    災害防救法重點
  • 111.6.15災害防救法修正案條文對照表
    災害防救法重點
  • 111.6.15災害防救法修正案(懶人包)
    災害防救法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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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基本計畫係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擬訂,經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後,由行政院函送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辦理災害防救事項。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每五年應依災害防救法第17條第2項規定,就相關減災、整備、災害應變、災後復原重建、科學研究成果、災害發生狀況、因應對策等,進行勘查、評估,檢討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必要時,得隨時辦理之。災害防救基本計畫內容之規定如下:
一、整體性之長期災害防救計畫。
二、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之重點事項。
三、其他中央災害防救會報認為有必要之事項。

不知道你有沒有一樣的疑問呢?如果有的話你一定要好好看完這篇文章,因為災防法是消防特考相當重要的法規,我會詳細解釋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災害防救組織、災害防救計畫等最容易搞混的重點,保證你看完後一定能更瞭解我國的災害防救體制、掌握考試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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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 災害防救組織
    • 中央災害防救組織
    • 地方災害防救組織
    • 緊急應變小組
    • 組織編制
  • 災害防救計畫
  • 總結

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災防法第 3 條規定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簡單來說就是行政院下的各部會。消防特考非常愛考主管機關是誰,一定要特別熟記!

  • 風災、震災(含土壤液化)、火災、爆炸、火山災害:內政部
  • 水災、旱災、礦災、工業管線災害、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經濟部
  • 寒害、土石流災害、森林火災、動植物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交通部
  •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生物病原災害:衛生福利部
  • 輻射災害: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 其他災害:依法律規定或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指定之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下面列舉 109 年至今發生的幾個重大災害的主管機關:

  • 黑鷹直升機墜機:交通部
  • COVID – 19 :衛生福利部
  • 台北市錢櫃KTV大火:內政部
  • 武界壩洩洪事故:經濟部
  • 台中東海商圈氣爆:內政部

  • 宜蘭規模 6.7 地震:內政部
  • 森林火災: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 旱災:經濟部
  • 宜蘭遊覽車撞山事故:交通部
  • 花蓮太魯閣號事故:交通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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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熱浪」並沒有被歸類在災防法的「災害」中,交通部中央氣象局目前只有用燈號顏色(黃、橙、紅)來區分高溫資訊,沒有針對熱浪的定義。但是臺北市政府在 108 年時修正了臺北市災害防救規則,新增熱浪為災害種類範圍,並由他們的環境保護局擔任業務主管機關

災害防救法重點

從上圖也可以看到,臺北市政府還新增了「臺北市捷運營運災害」、「捷運工程災害」、「纜車事故」、「建築物災害」等,其實各縣市政府都可以依照各自的狀況增加更多的災害種類

消防署在 92 年台內消字第 0920002791 號、 95 年內授消字第 0950823763 號解釋令都有提到「雷擊」非災防法所列或指定之災害種類,不宜援引災防法及風災震災重大火災爆炸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核予死亡救助金,但可以按社會救助法之規定予以災害救助。這部分內容很適合當成申論題的補充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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災害防救組織

中央災害防救組織

我國災防體系的組織架構可以參考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網站提供的組織架構圖:

災害防救法重點
圖片來源: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災防法第 7 條提到許多中央災害防救單位,每個單位的核心任務如下圖

災害防救法重點

其實中央災害防救會報、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都是行政院依法設立的「任務編組」,比較是決策會議性質,真正隸屬於行政院的業務單位、有在處理業務的是災害防救辦公室。災害防救辦公室就設在消防署所在的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

災害防救法重點
圖片來源:行政院

行政院國家搜救指揮中心、行政院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都不是行政院下面的所屬單位或任務編組,這 3 個單位也都在大坪林聯合開發大樓,它們的組織設置規定在消防署的法令查詢系統中

當某個災害發生時,負責的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就會向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行政院長)報告、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以 COVID – 19 為例,在衛生福利部的網站上可以看到中央疫情指揮中心的開設層級變化,法源依據就是災防法第 13 條和傳染病防治法第 17 條

災害防救法重點

重大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首長應視災害之規模、性質、災情、影響層面及緊急應變措施等狀況,決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及其分級,應於成立後,立即報告中央災害防救會報召集人,並由召集人指定指揮官

災防法第 13 條

中央主管機關經考量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統籌各種資源、設備及整合相關機關(構)人員之必要時,得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並指定人員擔任指揮官,統一指揮、督導及協調各級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後備軍人組織、民間團體執行防疫工作;必要時,得協調國軍支援

傳染病防治法第 17 條

重大災害造成的問題往往牽涉到各種層面,因此除了業務主管機關以外還需要其他部會來協助,外交部、國防部、財政部等「中央災害防救業務相關機關」就要視情況派員進駐中央災害應變中心

災害防救法重點
圖片來源: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作業要點有應變中心開設時機、分級、應進駐機關(單位、團體)的規定,什麼時候開設、幾級開設、哪些單位要進駐輔助都有明文規定

太魯閣號事件發生時,交通部就有將中央災害應變中心一級開設。最近又發生牛隻感染牛結節疹事件,因此農委會也成立「牛結節疹中央災害應變中心」。由此可知,各部會隨時都可能成立災害應變中心,而且可能同時會有好幾個災害應變中心開設

地方災害防救組織

「地方」包含直轄市、縣 (市) 政府和鄉(鎮、市)公所,災害防救組織有災害防救會報、災害防救辦公室。跟中央一樣,災害防救會報也是決策會議性質,真正的業務單位、有在處理業務的是災害防救辦公室

區公所比較特別,目前災防法第 4 條只有規定直轄市、縣 (市) 政府和鄉(鎮、市)公所要辦理災害防救自治事項,沒有提到區公所。但第 11 條又寫說區得比照鄉(鎮、市)公所成立災害防救會報及災害防救辦公室

消防署在 109 年時有提出災害防救法修正草案(台內消字第 1090828670 號),打算把區公所直接納入第 4 條,這樣的話第 11 條就不用另外寫「得比照」,但目前法規修正案還沒通過,通過後區公所的部分就不會再那麼奇怪了

災害防救法重點

地方的災害防救專家諮詢委員會只有直轄市、縣 (市) 政府有設立,鄉(鎮、市)公所沒有。另外,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也會有「災害防救業務相關機關」

災害防救法重點
圖片來源:新北市政府消防局

災防法第13條規定中央災害應變中心成立後,得視災情研判情況或聯繫需要,通知直轄市、 縣(市)政府立即成立地方災害應變中心。因此我們可以看到 109 年 2 月 27 日衛福部宣布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一級開設後,臺北市災害應變中心也宣布配合中央一級開設

緊急應變小組

災害發生時中央或地方的業務主管機關都會成立災害應變中心,是處理災害的主要單位,而其他單位則會成立「緊急應變小組」進駐災害應變中心

這裡指的「其他單位」包含其他業務主管機關、業務相關機關、公共事業或特定單位,將所有相關單位都集中到災害應變中心,可以讓指揮官更方便掌握資訊、下達命令

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時,為處理災害防救事宜或配合各級災害應變中心執行災害應變措施,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定之機關、單位或公共事業,應設緊急應變小組,執行各項應變措施

災防法第 14 條

以 COVID – 19 為例,中央各單位和公共事業的應變措施應該如下圖進行:

災害防救法重點

組織編制

各災害防救組織的成員也是消防特考很愛考的部分,而且因為組織很多、很容易搞混,因此我特別幫你整理成下面的表格

災害防救法重點

災防法在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的部分只有寫「委員若干人」,我們可以到中央災害防救會報網站查看委員的實際數量和擔任人員

災害防救法重點
資料來源:行政院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值得注意的是,災防法在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中沒有提到「副主任委員」和「執行長」,但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網站上是有寫的

災害防救法重點
資料來源:行政院中央災害防救會報

消防署法令查詢系統上原本有一個「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設置要點」,但在 106 年的時候被廢止了(院臺忠字第1060179538 號),理由是災害防救辦公室為行政院的內部單位,組織規定已被納在「行政院處務規程」中

不過這個規程只有提到災害防救辦公室的掌理事項、分四科辦事,編制人數、職位要到行政院災害防救辦公室網站查看

災害防救辦公室編制25人,置主任1人,指揮、監督所屬人員,並置副主任1人。現分四科辦事,包括:減災復原科、整備訓練科、應變資通科與管考協調科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和鄉(鎮、市)公所的災害防救會報、災害防救辦公室的組織編制、擔任人員就要依照各自的規定,不同縣市、鄉鎮市公所的規定都不太一樣。這部分也不好出題,有個印象就好、不用死背

災害防救計畫

依災防法第 2 條規定,災害防救計畫又分為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地區災害防救計畫,這三種計畫由不同組織擬定、核定、備查、修訂,這部分常常讓人搞混,因此我幫你整理出下面的流程圖

災害防救法重點

災害防救基本方針是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決定,所有災害防救計畫都是依照這個方針去制定的。公共事業和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都要制定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比較特別的是,公共事業的災害防防救業務計畫要交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

我們可以到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經許可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查詢每一個公共事業對應的主管機關。例如天然氣事業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就是經濟部能源局

災害防救法重點

地區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和鄉(鎮、市)公所擬訂,由各自的會報核定後實施,並且都要報上一層級的會報備查

災害防救法重點

每個災害防救計畫都有各自的檢討頻率,這部分不難記憶、選擇題很愛考,一定要熟記!

災害防救計畫檢討頻率負責單位災害防救基本計畫5年中央災害防救委員會災害防救業務計畫2年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
公共事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2年直轄市、縣(市)政府
鄉(鎮、市)公所

總結

以上幫你整理了 災害防救法 中比較難懂、容易搞混的幾個重點,其他像是減災、整備、應變、重建的實施項目、罰則、災害防救物資器材與設施設備等也都是消防特考很愛考的部分,雖然內容很多但還是得想辦法背起來才行,我就不在文章中贅述了,如果你有特別的記憶方法歡迎在下面留言告訴我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