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 因素 替代 役

經判定常備役體位役男家庭情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二、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除役男及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外,無其他家屬照顧或其他家屬均屬前款情形;中度以上身心障礙家屬超過一人時,每增加一人得增列有照顧能力之家屬一人。役男父母、子女或配偶患有重度以上身心障礙時,不計列其他家屬之照顧能力。

三、役男育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二名以上,或未滿十二歲之子女一名且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

四、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五、役男父母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且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但服兵役期間因作戰或因公致死亡或成一等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不以役男無其他兄弟姊妹為限。

常備役體位役男因前項各款以外情形,家庭發生重大變故亟需役男照顧且經報請內政部核定者,得申請服補充兵役。

第一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補充兵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並持有證明文件者;第五款所定死亡或三等以上之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者。

役男家屬經醫師診斷,罹患癌症第二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中度身心障礙;罹患癌症第三期以上(或晚期)且經核定為重大傷病者,得比照認定為重度以上身心障礙。

役男申請服家庭因素替代役


    • 網路申辦
    • 臨櫃申辦
    • 書表下載


    應備證件

    1.申請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或簽名)
    2.畢業證書或休學證明書
    3.身心障礙證明或重大傷病證明等有關資料
    4.國防部或內政部撫卹證明
    5.開具配偶懷孕診斷證明書
    6.其他相關證明文件(3-6視個案情況檢附)
    7.調查審核表1份

    申請方式

    臨櫃親自申辦、委託申辦、跨區收件、網路申辦(全程式)

    繳費方式

    網路繳款:□臺北市政府智慧支付平台□網路ATM□線上信用卡■其他(免費)
    非網路繳款:□臨櫃繳費□金融機構匯款□信用卡□郵政劃撥□超商繳費□支票
    或匯票□電話繳款□悠遊卡■其他(免費)

    處理時限

    1.一般申辦(非網路):40日(區公所:20日)(兵役局:20日)。
    2.網路申辦:40日(區公所:20日)(兵役局:20日)
    ■全程式□非全程式□網路預約
    3.須會外機關審查(個案性):無
    4.須層轉核釋:46日。

    承辦單位

    本市各區公所兵役課;電話、傳真、地址:如附表

    單位電話傳真地址
    松山區公所兵役課 02-87878787轉761 02-27631006
    105212臺北市八德路4段692號7樓
    信義區公所兵役課 02-27239777轉684 02-27236725
    110202臺北市信義路5段15號6樓
    大安區公所兵役課 02-23511711轉8301-8314 02-23419518
    106205臺北市新生南路2段86號8樓
    中山區公所兵役課 02-25031369轉552、562 02-25025466
    104223臺北市松江路367號5樓
    中正區公所兵役課 02-23416721轉300 02-23563620
    100216臺北市忠孝東路1段108號8樓
    大同區公所兵役課 02-25975323轉502 02-25975140
    103226臺北市昌吉街57號4樓
    萬華區公所兵役課 02-23064468轉253-254 02-23045333
    108220臺北市和平西路3段120號11樓
    文山區公所兵役課 02-29365522轉285 02-86616781
    116008臺北市木柵路3段220號8樓
    南港區公所兵役課 02-27831343轉211-215 02-26521907
    115203臺北市南港路1段360號2樓
    內湖區公所兵役課 02-27925828轉307 02-27925841
    114059臺北市民權東路6段99號4樓
    士林區公所兵役課 02-28826200轉6228、6229 02-28818692
    111013臺北市中正路439號9樓
    北投區公所兵役課 02-28912105轉301-315 02-28946177
    112023臺北市新市街30號4樓

    備註

    1. 符合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規定者,得於徵集服役前提出申請。
    2. 因家庭因素申請者,區公所受理後得向當事人或其他機關實地複查,於20日函轉兵役局核辦。
    3. 代理申請須委託成年家屬為之。代理人應帶國民身分證正本、印章及申請人委託書。
    4. 情況特殊須層轉核釋者,轉內政部役政署核處。
    5. 跨區收件公文交換需2日,處理時限以實際受理案件區公所為起算日。

    服替代役之申請及甄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核定員額:主管機關於每年二月底前審查需用機關提出之替代役類別及員額需求,報請行政院核定。
    二、公告:主管機關依行政院核定替代役類別及員額,擬定替代役甄選簡章,並公告之。
    三、申請:由役男或其代理人於公告申請期間,檢具有關證明文件,向戶籍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提出。經受理後,於核定之日前暫不徵集。
    四、甄選:於公告後二個月內完成。申請人數在核定員額內時,逕予核定;逾核定員額時,以抽籤決定之。

    前項作業得由主管機關依實際需要於當年內分次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核定員額不含因宗教、家庭因素服替代役人數。
    第一項第二款甄選簡章應說明替代役各類別之錄取員額、甄選資格、方式、服役期限、待遇及限制條件等事宜。

    *申請資格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傷殘,有撫卹事實。
    (五)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第一項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指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證明文件者;所定死亡或傷殘,指依軍人撫卹條例、替代役實施條例、替代役役男撫卹實施辦法、軍人殘等檢定標準或替代役役男傷殘等級檢定區分標準核定者

    *應備證件
    1.役男身份證及印章(若非役男本人申請,請攜帶委託人身份證及印章)。
    2.現戶全戶戶口名簿。
    3.從父母結婚登記開始之後所有異動戶籍至目前現戶全戶戶籍謄本。
    4.姊妹結婚遷出或父母離婚遷出者之現戶戶籍謄本。
    5.若有在學者請檢附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
    6.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7.重大傷病卡正本。
    8.撫卹令影本(第四款)。
    9.診斷證明書正本(第二款)。

    第三章   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
    
    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役男家屬均屬六十歲以上、未滿十八歲。
    二、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三、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四、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
        事實。
    五、符合服兵役役男家屬生活扶助實施辦法所定之生活扶助等級。
    前項役男家屬年齡之計算,以役男申請服替代役之日為計算基準。
    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為符合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定之
    身心障礙等級規定或其公告之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之疾病,並持有
    證明文件者;第四款所定死亡或身心障礙,為符合國防部或內政部分別就
    軍人、替代役役男所定之死亡撫卹或身心障礙等級規定,並持有證明文件
    者。
    

    〔立法理由〕

    一、配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及其施行法內容,修正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三
        項規定,將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歧視意涵之「傷殘」用語,修正為「身
        心障礙」。又修正後之「身心障礙」,包括因傷病致身心障礙核卹有
        案者,與原「傷殘」規定內涵不變,且不限於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
        法所定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併予敘明。
    二、第二項未修正。
    

    前條所稱家屬,指役男之下列家庭成員:
    一、父母、子女及配偶。
    二、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三、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時,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同居
        共營生活之其他三親等內之血親、姻親及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第
        三項之家屬。
    歸化我國國籍、歸國僑民及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來臺役男之家屬,以在
    臺灣地區設籍者為準。
    

    役男之家屬有下列情形者,免予列計:
    一、因案羈押、判處徒刑在執行中,或正接受感化教育。
    二、失蹤經警政機關受理有案逾六個月或遭遇特別災難失蹤經證明。
    三、育有子女且未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及其配偶。
    四、自役男提出申請前二年起迄申請時,未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且未
        同居共營生活之兄弟姊妹之配偶。
    五、已被社會福利機構公費收容安養或有其他較役男先順位之扶養義務人
        。
    六、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無扶養事實,且未行使、負
        擔其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父或母。
    七、父母離婚或生父認領,未同居共營生活,且未由與役男同居共營生活
        之父或母扶養及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兄弟姊妹。
    八、正在政府立案之學校修習碩士以下學位者,其就讀最高年齡,碩士學
        位未滿三十歲,學士或副學士學位未滿二十八歲,高中(職)未滿二
        十四歲。
    九、服兵役現役。但以家庭因素服替代役者,不在此限。
    前項各款情形,於徵集前原因消滅者,應恢復列計家屬。
    

    役男或其家屬有收養、離婚、終止收養或年齡變更等情事,以該役男十八
    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或提出申請服替代役二年前,已辦竣戶籍登記者
    為限。但役男本人被收養者,以役男十五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已辦
    竣戶籍登記為限。
    

    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案件,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將役男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調查審核表及有關資料,交由各村里幹
        事或役政人員實地調查。
    二、依前款之調查結果,役政人員得向當事人或有關機關實地複查後,簽
        註明確意見,於二十日內將調查審核表、有關資料及證明文件,陳報
        直轄市、縣(市)政府核辦。
    三、對顯著不合申請服替代役案件,得逕予駁回。
    

    直轄市、縣(市)政府收到前條案件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於二十日內審查核定,並將核定結果以書面通知鄉(鎮、市、區)公
        所並檢還原調查審核表,由鄉(鎮、市、區)公所轉知原申請人。經
        核定不合第十一條之要件者,應以書面敘明其理由。
    二、如認申請案件有疑義,應實地複查或向有關機關查證後核定;如因情
        形特殊難以核定者,應敘明理由及具體意見陳報主管機關核示後,依
        規定處理。
    

    役男或其家長接到不合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之通知書後,如有不服,
    應於十日內向原鄉(鎮、市、區)公所申請複核,原鄉(鎮、市、區)公
    所查實後陳報直轄市、縣(市)政府複核。
    申請複核經駁回後,如有新原因發生,得於徵集入營前申請再複核,逾期
    不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