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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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常見問與答(問題一)日本人蠟筆小新想在桃園區購買房屋,供經常來臺工作時居住,他能否來臺購置不動產?若可以又要如何辦理?需要準備哪些相關文件?又有哪些相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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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常見問與答-(問題二)蠟筆小新從小生長在農村,對臺灣生活非常嚮往想購買地蓋屋自住,他能否來臺購置農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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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常見問與答-(問題三)香港人小花因常來臺進行拍攝工作,欲在臺購買房屋居住,香港地區人民來臺申請取得不動產有何相關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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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常見問與答-(問題四)阿宅家的三兄弟,分別娶了烏克蘭、俄羅斯及越南的女子,因為分了家產,三兄弟分別想轉贈各自取得的房子及土地給自己的妻子,三兄弟各自的妻子能否取得我國不動產?有何限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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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常見問與答-(問題五)阿宅結婚後,為了家庭幸福美滿,日夜打拚,數年後不幸因病離世,其遺留之不動產該配偶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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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常見問與答-(問題五)阿宅結婚後,為了家庭幸福美滿,日夜打拚,數年後不幸因病離世,其遺留之不動產該配偶如何辦理繼承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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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常見問與答-(問題六)特殊外國人(旅外僑民)有無其他相關繼承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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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常見問與答-(問題七)新加坡人因繼承或遺贈取得土地法第17條第一項各款所列以外之土地列管規定為何?

外國人可否繼承不動產?

隨著地球村的時代來臨,台灣有越來越多的人,小孩或是親人從小就在國外長大,甚至沒有拿台灣的身分證,因此也出現一個問題,在台灣的親人離世後,若他的法定繼承人裡面有外國人,或是遺囑裡面有遺贈給外國人,那該名外國人是否可以繼承台灣的不動產呢?

律師回答

外國人可否繼承取得我國不動產?

這個問題正確的回答是「看狀況」!因為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先區分這名有繼承身分的外國人,他的國籍國與我國是否有「平等互惠條件」,而所謂平等互惠即該外國人所屬之國家對我國人民在該國可以享有同等之權利。內政部有提供「外國人在我國取得或設定土地權利互惠國家一覽表」可以讓一般民眾查詢,裡面又可以分為完全平等互惠之國家、附條件平等互惠之國家以及非平等互惠之國家三種類。(貼心提醒:美國是各州都有自己的規定喔!)

另外國人確認有平等互惠條件可適用,因此繼承臺灣地區之不動產後,土地法第17條第2項還是有規定,該繼承土地之外國人,仍應於辦理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3年內將不動產出售與本國人,逾期未出售者,由土地所屬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其標售程序準用第73條之1相關規定。

外國人想要繼承該怎麼做

首先,要先確定兩國有平等互惠關係;其次,必須要提出經我國駐外單外合法認證之合法親屬關係證明文件,以及身份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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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繼承登記

(圖片來源/賣厝阿明)

在這個全球化的時代,種族混合一起生活已經變成日常了,我們時常可以在臉書上看到,在台灣定居的外國人分享生活,或是台裔外籍子女在國外分享趣事。隨著越來越多外國人來到台灣,和越來越多在國外長大的台裔小孩不知道各位有沒有想過,擁有台灣戶籍的外國人或本國人遺留在台灣的財物與不動產,是否也能讓外國籍的家人繼承呢?

答案是:當然可以!

不過相關的繼承規定都要按台灣《民法》的規定來辦理,除此之外因為外交平等互惠原則,所以也並非所有的外國人都可以繼承在台灣的遺產。如果繼承者是大陸國籍人士,限制又會稍微比一般外國人再多一些!想知道關於外國人繼承本國遺產的規定嗎?大陸國籍人士又有哪些特別規定呢?那就跟著房產知識達人賣厝阿明繼續看下去!

外國人繼承登記

(圖片來源:Pixabay)

【繼承不分國籍】

《民法》第 1138 條規定,符合遺產繼承資格者,除配偶外,依順序定之:

1、直系血親卑親屬

2、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由此條例可知,繼承資格並不分國籍,只要你與被繼承人有「配偶關係」或「血親關係」即可。

在內政部《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7條規定裡,也有寫到子女喪失國籍,但與其本生父母的血親關係並沒有斷絕,所以對父母之遺產仍有繼承權,不過在辦理繼承登記時,要注意《土地法》第17條與第18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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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繼承互惠平等原則】

依《土地法》第18條的規定,若他國不承認我國人在他國不動產繼承權,那我國也同樣不承認其權利。(動產,例如存款、股票等等則無此規定)但有一個例外情況是如果「全體繼承人均為與我國無平等互惠關係之外國人」,由於不能繼承土地,所以由1繼承人或2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選任遺產清理人,處理所有遺產後,並將拍賣土地所得交予繼承人。

目前與我國「沒有」互惠平等原則的國家有:

1印度尼西亞、2柬埔寨、3越南、4 緬甸、5 汶萊、6 奧克拉荷馬州(美國)、7澳門、8伊朗、9肯亞、10吉里巴斯、11、馬紹爾群島共和國、12 蒙古、13 莫三比克、14 諾魯、15帛琉、16 土耳其、17 烏干達、18 阿爾巴尼亞、19 吐瓦魯、20 克羅埃西亞。

除了以上這幾個國家以外,其他國籍的外國人,只要符合配偶或血親的資格,基本上都能夠繼承我國國人的土地不動產,不過繼承規定會視各國法律而有所不同,在繼承前最好向地政士或地政機關咨詢。

【外國人繼承條件限制】

根據《土地法》第17條第2項的規定,若外國人繼承取得本國土地,在繼承登記完畢之日起,三年內要將土地出售,沒有出售的話將由地政機關移請國有財產局辦理公開標售。

【大陸人繼承條件限制】

因大陸與台灣有著特殊的國情關係,若要詳知繼承辦法需參閱《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人民關係條例)。

一、三年內不表示,視為拋棄繼承

根據《人民關係條例》第66條第1項規定,大陸人民繼承臺灣地區的遺產,若在繼承開始(被繼承人自然死亡日或被法院宣告死亡日)起的三年內,沒向被繼承人住所地的法院表示有繼承權的話,就視為拋棄繼承。

二、不得繼承超過200萬元,配偶例外

依同條第67條第1項規定,大陸繼承人繼承的財產總額不得超過新台幣200萬元,超過的部份歸給臺灣的繼承人,如無臺灣的繼承人,就歸國庫所有。另外大陸繼承人不得直接繼承我國的不動產,只能在200萬元內的範圍內向其他台灣繼承人要求金錢補償,若是該不動產為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之不動產」,那麼大陸繼承人便不能繼承該不動產,也不能要求以金錢補償。

不過以上規定,對於陸配則是例外的。考量到婚姻關係的權益,在民國98年8月14以後,就取消了陸配不得繼承逾200萬元和不動產的限制,只有臺灣人繼承人「賴以居住的房屋」仍不得繼承,也不可要求金錢補償。

最後額外補充,如果大陸繼承人在繼承開始的三年內,有取得台灣國籍的話,那就不受《人民關係條例》的限制,可以和台灣繼承人有平等的繼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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