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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省進出口商業同業公會聯合會 函 地址:104台北市復興北路2號14樓B座 電話:02-27731155 受文者:各會員公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104)省貿河業字第0689號 速別:最速件 附件: 主旨:「食品業者設置實驗室之企業指引」已公開於衛生福利部食品藥 物管理署網站中(業務專區>食品>食品業管理, http://www.fda.gov.tw/TC/site.aspx?sid=268),供食品業者設 置實驗室之參考,以協助食品業者推動自主管理,請 轉知有關會員廠商參考。 依據:衛生福利部104.12.4.部授食字第1041107815號函辦理。 正本;各會員公會 理事長 張 燈 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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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食品業者應依風險控管原則自設實驗室
為提醒上市上櫃食品業者及早準備,食藥署已於104年1月函文各上市上櫃食品業者,除呼籲相關食品業者及早因應辦理,並申明法規強制要求業者自設實驗室的精神,在於強化業者自主檢驗及自主管理,業者應就所經營的食品產業特性、品保制度及自主檢驗量能,依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精神及風險控管原則等,自行評估實驗室設置的規模設備,從事食品衛生安全的自主檢驗,至於如屬食安法第7條第4項公告應進行強制性檢驗的食品業者,如同時也是被法規強制要求設置實驗室的對象,則應實施的強制性檢驗項目,可由自設實驗室進行自驗,或委外檢驗。 食品製造業者須符合「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第二章第十條有關「檢驗及量測管制」,及食品工廠的檢驗設備,亦須符合「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等相關規定,至於所有食品業者並皆應依據前述原則,自行評估實驗室設備及規模。另食藥署也將依該等原則,儘速擬定相關企業指引,供上市上櫃業者設立實驗室參考。
食品業者應落實源頭管理、強化一級品管
食安法要求業者設置實驗室之精神,係規範業者從事食品衛生安全的自主檢驗,以強化業者自主檢驗及自主管理之責,故業者應就所經營之食品產業特性、品保制度及自主檢驗量能,依危害分析與重要管制點之精神評估實驗室設置之規模設備,食藥署已依前述原則,公布「食品業者設置實驗室之企業指引」供業者參考。 非屬食安法規定或經公告指定應設置實驗室之食品業者,雖尚未強制要求設立實驗室,惟衛生福利部已於104年7月31日公告食用油脂、肉品、乳品、水產品、食品添加物、特殊營養食品、黃豆、玉米、小麥、澱粉、麵粉、糖、鹽、醬油、茶葉、茶葉飲料等16類業者應實施強制性檢驗。 另如屬食品工廠建築及設備設廠標準所訂之12類專業食品工廠,設廠時並應符合其有關檢驗設備之要求。 業者如未設置實驗室、未辦理強制檢驗,可依食安法第48條規定,經命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 此外,食藥署自93年起,即開辦食品檢驗機構之認證,以確保委託檢驗之檢驗品質及公信力。截至104年11月底,認證之檢驗機構已達69家787檢驗品項,提供國內食品安全衛生之檢驗需求。 食藥署今(104)年辦理「推動食品業者實驗室檢驗品質輔導」計畫,強化食品業者對其實驗室之品質管理,對未有實驗室者則提供相關檢驗管理規範說明,訓練活動共辦理20場次,參與食品業者達558家741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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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 最新消息 > 法規查詢法規查詢 衛福部公開「食品業者設置實驗室之企業指引」,供食品業者設置實驗室之參考,協助食品業者推動自主管理。2015/12/14 衛生福利部 發布日期104.12.4 衛生福利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主 旨:檢送「食品業者設置實驗室之企業指引」,如附件,請查照。 詳如附件: 1. 衛生福利部 函2. 食品業者設置實驗室之企業指引 其他最新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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