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照◆汽車法規(中文)題庫下載題庫上一題 下ㄧ題
196 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主限期處理而屆期未清理者: 編輯私有筆記及自訂標籤 駕照◆汽車法規(中文)- 汽車法規題庫-選擇題-2#6589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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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詳解X 駕照◆汽車法規(中文)415 汽車加油要打開加油口旋轉蓋時,油箱內可能具有壓力,應依逆時 針方向先開啟一半,等「嘶嘶」聲停止後,再完全打開,以免剩油 噴出造成傷害... 10 x 前往解題 懸賞詳解X 駕照◆汽車法規(中文)416 汽車加完油後,要將加油口蓋轉緊時,應依順時針方向旋轉至棘輪 發出聲響為止。 (A)O(B)X... 10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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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2-1 條 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知車輛所有人限期清理;車輛所有人屆期未清理,或有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該車輛所有人情形,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先行移置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並得向車輛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該車輛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由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前項廢棄車輛之認定基準與查報處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法務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之基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輛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 警察機關及環境保護機關應主動查報,並受理民眾檢舉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 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機關派員現場勘查認定後,張貼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張貼日起七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前項廢棄車輛張貼通知後,警察機關應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清理或至指定場所認領,逾期仍未清理或認領,或車輛所有人行方不明無法通知或無法查明車輛所有人情形,由環境保護機關公告,經公告一個月無人認領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將廢棄車輛依廢棄物清理時,其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可查明者,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予報廢登記。有號牌者,亦應併同送交處理。 第二項公告應於公告欄或其他適當方式公告之,其內容包括被移置車輛之車輛類別、廠牌、顏色、停放地點、號牌號碼或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或車輛特徵等資料。 環境保護機關於執行廢棄車輛移置前,應詳細核對勘查紀錄,確認車輛類別、廠牌、顏色、停放地點、號牌號碼或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或車輛特徵無誤後,即移置至指定場所。 環境保護機關於執行移置過程時,如遇車輛所有人主張其權利,經查屬實者,應再令其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經公告一個月仍無人認領者,移送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直轄市、縣(市)政府得視轄區特性及實際執行情形,依本辦法訂定執行要點。 隱私權政策 資訊安全宣告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地址:404509 臺中市北區太原路2段228號 交通位置圖(含交通資訊及停車資訊) 電話:04-2235-1200 傳真04-2235-1400 簡訊報案號碼:0911-510-915 傳真報案號碼:04-2327-8656,辦公時間:內勤週一~週五8:00-17:00,午休時間:12:00-13:00,彈性上下班時間:8:00-8:30、13:00-13:30、17:00-17:30;外勤全年無休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全球資訊網 版權所有 © 2017 統一編號:52876559 瀏覽器建議使用 IE 10.0以上版本 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x768 更新日期:民國111年09月18日 │ 累計瀏覽人數: 136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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