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運提單為何多是記名式提單提貨方式為何

概述

空運提單為何多是記名式提單提貨方式為何
記名提單嚴格來說,Straight bill of lading 不得流通提單。美國1916年波美林尼法(Pomerene Act of1916)(49U.S.Code App.81-124)中所描述的不可流通的提單。Straight bill(不得流通的單據)表明貨物被交付或指定給特定人。在其表面註明不可流通(nonnegotiable)或不得流通(not negotiable)。

當該提單持有人根據一份轉移提單所代表的單據或貨物權利的(明示或默示的)協定並交付該提單時,該提單可以被出讓。不得流通提單不得在沒有現有權益(existing equities)的情況下流通。在不得流通提單上背書不對被背書人附加任何額外條件。注意:1994年修改波美林尼法時將術語“straight bill of lading”改為不可轉讓提單(“nonnegotiable bill of lading”)。

法律問題

在記名提單情況下,託運人與承運人的關係是以提單以及其所簽訂的其它運輸協定為準,因為記名提單不可轉讓,所以對記名收貨人來說僅僅是契約的受益方,在法律關係上應以託運人與承運人簽訂的契約為準,即記名收貨人的法律關係與託運人和承運人之間的法律關係應是一樣的。因此,如果託運人有任何改變運輸契約的協定,都應該約束記名收貨人。這一點與指示提單有明顯的區別,因為指示提單是可以轉讓,對於善意的第三者來說他們取得的是提單契約本身的權利,並不包括託運人與承運人簽訂的提單以外的任何其它協定。但是在記名提單的情況下卻完全不同,因為記名提單不可以轉讓,因此記名收貨人僅僅是提單的權利受益方,也就是說,託運人與承運人的法律關係中約定受益人為記名提單記名收貨人,就如同人壽保單第三者受益人一樣。因此,受益方收貨人的法律關係應站在原託運人的位置上。我國海商法對提單的定義明確包括記名提單,同時又規定承運人與收貨人、提單持有人的關係依照提單的規定確定。如此,也明確了記名收貨人與承運人的法律關係按照記名提單的規定,並不包括託運人事先與承運人約定的其它協定。

因為記名提單沒有物權憑證的功能,所以對於記名提單是否應當憑正本提單交貨還值得探討。如果記名提單沒有物權憑證的功能,那么承運人的交付義務並不鎖定於記名提單上,而是正確核實並交付給記名收貨人,也就是說承運人根本沒有必要憑正本記名提單交付貨物。記名提單是不可轉讓的提單,因此,收貨人不能通過轉讓提單而將貨物交給另外一個人。同時託運人也不能強迫承運人交付給記名收貨人以外其他人來改變提單。當然在記名提單下承運人沒有其它方式了解是否提單收貨人已更改,因此他有義務交給原來的提單記名人而並不需要出示提單。記名提單不能通過轉讓而轉讓對提單項下貨物的占有權,因為承運人必須將貨物交給指定的收貨人而不需要出示提單。海運單同樣也不是物權憑證。海運單與記名提單除了抬頭不一樣外,其性質非常相似,因此英國1992年海上貨物運輸法已將記名提單歸類為海運單的範疇。

套用

簽發記名提單往往是在兩個協作公司或者子母公司之間或收貨人是賣方的代理等情況下,物權問題往往並不是通過提單的轉讓而轉移。只要承運人交付正確的記名收貨人,不可能出現錯誤交貨問題,也就解除承運人交付的義務。這樣大大減少貨物買賣欺詐行為以及由於單證延遲而無法提貨問題。我國法律對提單有關規定導致可轉讓提單與不可轉讓提單在法律性質上沒有什麼區別,可能使提單與海運單在其法律性質等同看待。因此,對提單的定義有必要作適當的修改或單獨對海運提單以及電子提單等進行立法以適應國際慣例或更易於實際操作。

風險

在沒有收款保障的情況下,千萬不能做記名提單。因為在許多國家裡,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提單就可以提貨,因此提單實際上已經失去了貨權的作用。就象空運提單一樣,收貨人只要憑身份證明就可以提貨。即便是信用證結算,開證行都不願意接受記名提單,所以一般信用證都規定為:TO ORDER這樣的空白抬頭的提單,由此來控制和掌握貨權。因此,不能只片面的記得記名提單的不可轉讓,還要記住“記名提單的收貨人可以不憑提單就可以提貨,因此提單實際上已經失去了貨權的作用。”這一至關重要的一點!概念一定要記得全面,才不會給工作帶來差錯和損失。所以只收30%貨款,且後T/T70%的收款方式,如果做成指定收貨人提單,即記名提單的話,客戶如果信譽不好,不付款,將有可能遭遇款、貨兩空的境地。當然,如果對客戶有信心和收款有把握,則另當別論。

在國際經濟法上,記名提單主要是為了保障貨物承運期間貨物所有人的利益,減少因為承運人的過失導致的損失。但另一方面,記名提單的靈活性較之其他的提單方式應該是不足的。因此,記名提單在運用中要結合實際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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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單(Bill of lading)

目錄

  • 1 提單的內涵
  • 2 提單的內容與填制
  • 3 提單的功能
  • 4 提單的簽發
  • 5 提單的更正
  • 6 提單的背書
  • 7 提單的回收
  • 8 提單的背麵條款及其依據
  • 9 海運提單正面填寫及註意事項
  • 10 提單的種類

提單的內涵

提單簡稱B/L,在對外貿易中,運輸部門承運貨物時簽發給發貨人的一種憑證。

1、提單必須由承運人或船長或他們的代理簽發,並應明確表明簽發人身份。

2、提單是證明海上運輸合同成立和證明承運人已接管貨物或已將貨物裝船,並保證至目的地交付貨物的單證。

3、提單也是一種貨物所有權憑證,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提單持有人可據以提取貨物,也可憑此向銀行押匯,還可在載貨船舶到達目的港交貨之前進行轉讓。

4、提單內容由正面事實記載和提單背麵條款兩部分組成。各船公司所制定的提單,其主要內容大致相同。

提單的內容與填制

1、提單編號(B/L No):一般列在提單右上角,以便於工作聯繫和查核。發貨人向收貨人發送裝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時,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單編號。

2、托運人(Shipper):填寫托運人的名稱、地址,必要時也可填寫代碼。托運人一般為信用證中的受益人(出口商)。

3、收貨人(Consignee):填寫收貨人的名稱、地址,必要時可填寫電話、傳真或代碼。如要求記名提單,此欄可填上具體的收貨人的名稱;如屬指示提單,則填為“To order”或“To order of ×××”。

4、通知方(Notify party):這是船公司在貨物到達目的港時發送到貨通知的收件人,有時即為進口商。在信用證項下的提單,如信用證上對提單通知方有具體規定,則必須嚴格按照信用證要求填寫。如果是記名提單或收貨人指示提單,且收貨人又有詳細地址的,則此欄可以不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單或托運人指示提單,則此欄必須填寫通知方的名稱與詳細地址,否則船方就無法與收貨人聯繫,收貨人也不能及時報關提貨。通知方一般為預定的收貨人或收貨人的代理人。

5、船名(Name of Vessel):填寫裝運貨物的船名及航次。若是已裝船提單,必須填寫船名;如是待運提單,待貨物實際裝船完畢後記載船名。

6、接貨地(Place of Receipt):此欄在多式聯運方式下填寫,表明承運人接收到貨物的地點,其運輸條款可以是:門—門、門—場、門—站。

7、裝貨港(Port of Loading):此欄應填寫實際裝船港口的具體名稱。

8、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此欄應填寫實際卸下貨物的港口具體名稱。如屬轉船,第一程提單上的卸貨港填轉船港,收貨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單上的裝貨港填上述的轉船港,卸貨港填最後的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簽發聯運提單(Through B/L),則卸貨港即可填寫最後目的港,併在提單上列明第一和第二船名。如經某港轉運,要顯示“via ××”字樣。填寫此欄要註意同名港口問題,如屬選擇港提單,要在此欄中註明。

9、交貨地(Place of Delivery):此欄在多式聯運方式下填寫,表明承運人交付貨物的地點,其運輸條款可以是:門—門、場—門、站—門。

10、貨名(De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證項下,貨名必須與信用證上規定的貨名一致。

11、件數和包裝種類(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此欄按箱子的實際包裝情況填寫。在集裝箱整箱貨運輸下,此欄通常填寫集裝箱的數量、型號(如:1×20FT DC);如果是在拼箱貨運輸下,此欄應填寫貨物件數(如:10 Cases machinery)。

12、嘜頭(Shipping Marks):信用證上有規定的,必須按規定填寫;否則可按發票上的嘜頭填寫。

13、毛重、尺碼(Gross Weight;Measurement):信用證上有規定的,必須按規定填寫;否則一般以公斤為單位列出貨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貨物的體積。

14、運費與費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為預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運費預付”字樣,千萬不可漏填,否則收貨人會因為運費未清問題而晚提貨或提不到貨。如系FOB出口,則運費可製作“運費到付”字樣,除非收貨人委托發貨人墊付運費。

15、溫度指示(Temperature Control Instructions):此欄填寫冷藏箱運輸時所要求的溫度,應儘量避免標明具體溫度。

16、提單的簽發地點、日期和份數(Place and date of issue, number of original B(s)/L):提單簽發的地點原則上是裝貨地點,一般是在裝貨港或貨物集中地簽發。提單的簽發日期應該是提單上所列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也應該與收貨單上大副所簽發的日期是一致的。如果是在跟單信用證項下結匯時,提單上所簽發的日期必須與信用證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後裝船期一致或先於裝船期。如果賣方估計貨物無法在信用證規定的期限內裝船,應儘早通知買方,要求修改信用證,而不應該利用“倒簽提單”、“預借提單”等欺詐行為取得貨款。提單份數一般按信用證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為正本提單一式三份,每份都有同等效力,收貨人憑其中一份提取貨物後,其他各份自動失效。副本提單的份數可視托運人的需要而定。

17、承運人或船長,或由其授權的人簽字或蓋章

提單必須由承運人或船長,或由其授權的人簽發,並且明確表明簽發人的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Captio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等。提單必須經過簽署手續後才能生效。

全式提單有正面的印刷條款和背面的印刷條款。在提單的正面通常會有確認條款、不知條款、承諾條款、簽署條款。提單的背面印刷條款主要有首要條款、定義條款、承運人責任條款、承運人責任限制條款、承運人賠償責任限制條款、特定貨物條款等。

提單的功能

提單的功能提單具有以下三項主要功能:

1、提單是證明承運人已接管貨物和貨物已裝船的貨物收據對於將貨物交給承運人運輸的托運人,提單具有貨物收據的功能。不僅對於已裝船貨物,承運人負有簽發提單的義務,而且根據托運人的要求,即使貨物尚未裝船,只要貨物已在承運人掌管之下,承運人也有簽發一種被稱為“收貨待運提單”的義務。所以,提單一經承運人簽發,即表明承運人已將貨物裝上船舶或已確認接管。提單作為貨物收據,不僅證明收到貨物的種類、數量、標誌、外表狀況,而且還證明收到貨物的時間,即貨物裝船的時間。本來,簽發提單時,只要能證明已收到貨物和貨物的狀況即可,並不一定要求已將貨物裝船。但是,將貨物裝船象徵賣方將貨物交付給買方,於是裝船時間也就意味著賣方的交貨時間。而按時交貨是履行合同的必要條件,因此,用提單來證明貨物的裝船時間是非常重要的。

2、提單是承運人保證憑以交付貨物和可以轉讓的物權憑證對於合法取得提單的持有人,提單具有物權憑證的功能。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有權在目的港以提單相交換來提取貨物,而承運人只要出於善意,憑提單發貨,即使持有人不是真正貨主,承運人也無責任。而且,除非在提單中指明,提單可以不經承運人的同意而轉讓給第三者,提單的轉移就意味著物權的轉移,連續背書可以連續轉讓。提單的合法受讓人或提單持有人就是提單上所記載貨物的合法持有人。提單所代表的物權可以隨提單的轉移而轉移,提單中所規定的權利和義務也隨著提單的轉移而轉移。即使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遭受損壞或滅失,也因貨物的風險已隨提單的轉移而由賣方轉移給買方,只能由買方向承運人提出賠償要求。

3、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的證明文件提單上印就的條款規定了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而且提單也是法律承認的處理有關貨物運輸的依據,因而常被人們認為提單本身就是運輸合同。但是按照嚴格的法律概念,提單並不具備經濟合同應具有的基本條件:它不是雙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約束承托雙方的提單條款是承運人單方擬定的;它履行在前,而簽發在後,早在簽發提單之前,承運人就開始接受托運人托運貨物和將貨物裝船的有關貨物運輸的各項工作。所以,與其說提單本身就是運輸合同,還不如說提單隻是只是運輸合同的證明更為合理。如果在提單簽發之前,承托雙方之間已存在運輸合同,則不論提單條款如何規定,雙方都應按原先簽訂的合同約定行事;但如果事先沒有任何約定,托運人接受提單時又未提出任何異議,這時提單就被視為合同本身。雖然由於海洋運輸的特點,決定了托運人並沒在提單上簽字,但因提單畢竟不同於一般合同,所以不論提單持有人是否在提單上簽字,提單條款對他們都具有約束力。

提單的簽發

1、提單的當事人、關係人

提單的當事人是承運人、托運人。在實際業務中,提單所涉及的主要關係人有收貨人、提單持有人等。其中,承運人通常是與托運人簽訂運輸合同、承擔運輸任務的航運公司。托運人是與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送交所運貨物的人。收貨人是有權提貨的人,常常是買方。

2、提單的簽發人與簽署

提單必須經過簽署手續後才能生效。有權簽發提單的人包括承運人本人、載貨船船長或經承運人授權的代理人。代理人簽發提單時必須經承運人特別授權,否則代理人無權代簽提單。

承運人(ABC)本人簽發提單顯示:ABC AS CARRIER。

代理人(XYZ)代簽提單顯示:XYS AS AGENT FOR ABC AS CARRIER。

載貨船長(OPQ)簽發提單顯示:CAPTION OPQ AS MASTER。

提單簽署的方法除了有傳統的手簽方法外,只要沒有特殊的規定,如信用證不規定必須手簽提單,則可以採用印摹、打孔、蓋章、符合或不違反提單簽發地所在國家的法律的其他機械的或電子的方法。

3、提單的份數和簽發日期

提單有正本提單和副本提單之分。通常所說的提單都是指正本提單。副本提單隻用於日常業務,不具有法律效力。正本提單應標註“Original”字樣,標註“Copy”字樣的是副本提單。

當需要表示全套提單中每一份是其中第幾份時(如全套提單一式三份),有少數國家會用“Original”、“Duplicate”、“Triplicate”來分別表示第一聯、第二聯和第三聯。大部分國家使用“First Original”、“Second Original”、“Third Original”字樣,或“First Original”、“2nd Original”、“3rd Original表示第一聯、第二聯和第三聯。

提單上記載的提單的簽發日期是提單上所列貨物裝船完畢的日期。集裝箱班輪運輸中,為了給承運人簽發提單方便,實踐中大多以船舶開航之日(Sailing date)作為提單簽發日期。但是,應該註意的是:開航之日(Sailing date)並不一定是裝船完畢日期(On board date)。

提單的更正

1、提單的更改

由於實際貨物裝載情況與提單記載不符,或者因信用證要求的條件發生變化,或者其他原因,而由托運人提出更正提單內容的要求時,通常情況下,承運人都會同意托運人更正提單內容的合理要求,重新繕制提單。但因更改提單內容而引起的損失和費用,由提出更正要求的托運人承擔。

貨運代理人應註意,提單的更正要儘可能趕在載貨船開航前辦理,以減少因此而產生的費用和手續。

2、提單的補發

如果提單簽發後遺失,托運人提出補發提單,承運人會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處理。一般要求提供擔保或者保證金,而且還要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式將提單聲明作廢。

提單的背書

提單是物權憑證,不論是何種提單,在提單轉讓、憑提單提貨或換取提貨憑證時,收貨人都應在提單的背面簽字、蓋章。

關於提單的轉讓規定是:記名提單不得轉讓;不記名提單無需背書即可轉讓;提示提單須經背書或空白背書才可轉讓。

通常所說的背書,是指指示提單在提單所有人需要進行轉讓時所必須完成的,在提單背面明確或不確定受讓人,並簽名的手續。根據明確受讓人與否,背書可分為記名背書(完全背書)、指示背書和不記名背書(空白背書)。

1、記名背書

記名背書,也稱完全背書,是指背書人在提單背面寫明被背書人(受讓人)的名稱,並由背書人(出讓人)簽名的背書形式。經過記名背書的指示提單將成為記名提單性質的指示提單。

2、指示背書

指示背書是指背書人(出讓人)在提單背面寫明“憑×××指示”字樣,同時由背書人簽名的背書形式。經過指示背書的指示提單還可以繼續進行背書,但背書必須連續。

3、不記名背書

不記名背書,也稱空白背書,是指背書人(出讓人)在提單背面由自己簽名,但不記載任何被背書人(受讓人)的背書形式。經過不記名背書的指示提單將成為不記名提單性質的指示提單。

背書人除履行簽名手續外,還可寫明受讓人,如:TO DELIVER TO XYZ、TO DELIVER TO THE ORDER OF XYZ,但前者不能繼續背書轉讓,後者還可繼續背書轉讓。

提單的回收

根據國際公約和各國的法律的規定,承運人在交付貨物時必須收回提單,併在提單上作“作廢”的批註。提單的回收和註銷表明承運人已經完成運輸合同,提單項下的債權債務因而得以解除,但並不代表提單可能代表的物權終止,因為回收和註銷的提單可能是全套提單中未經授權轉讓的其中一份。

有些國家對記名提單並無需註銷要求,簽發不可流通的提單的承運人因將貨物交給記名收貨人而解脫責任。收貨人無需出示提單,無需交換提單,就可以提取貨物。但必須註意的是:根據我國的相關法律,在我國境內,即使是記名提單,收貨人也應向承運人交換提單。

提單的背麵條款及其依據

提單背面印定的條款規定了承運人與貨方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豁免,是雙方當事人處理爭議時的主要法律依據。

在全式(LONG TERM)正本提單的背面,列有許多條款,其中主要有:

  • 定義條款(DEFINITION CLAUSE)--主要對"承運人","托運人"等關係人加以限定。前者包括與托運人定有運輸合同的船舶所有人,後者包括提貨人、收貨人、提單持有人和貨物所有人。
  • 管轄權條款(JURISDICTION CLAUSE)--指出當提單發生爭執時,按照法律,某法院有審理和解決案件的權利。
  • 責任期限條款(DURATION OF LIABILLITY)--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的期間的條款。一般海運提單規定承運人的責任期限從貨物裝上船舶起至卸離船舶為止。集裝箱提單則從承運人接受貨物至交付指定收貨人為止。
  • 包裝和標誌(PACKAGES AND MARKS)--要求托運人對貨物提供妥善包裝和正確清晰的標誌。如因標誌不清或包裝不良所產生的一切費用由貨方負責。
  • 運費和其他費用(FREIGHT AND OTHER CHARGES)--運費規定為預付的,應在裝船時一併支付,到付的應在交貨時一併支付。當船舶和貨物遭受任何滅失或損失時,運費仍應照付,否則,承運人可對貨物及單證行使留置權。
  • 自由轉船條款(TRANSHIPMENT CLAUSE)--承運人雖簽發了直達提單,但由於客觀需要仍可自由轉船,並不須經托運人的同意。轉船費由承運人負擔,但風險由托運人承擔,而承運人的責任也僅限於其本身經營的船舶所完成的那段運輸。
  • 錯誤申報(INACCURACY IN PARTICULARS FURNISHED BY SHIPPER)--承運人有權在裝運港和目的港查核托運任申報的貨物數量,重量,尺碼與內容,如發現與實際不符,承運人可收取運費罰
  • 承運人責任限額(LIMIT OF LIABILITY)--規定承運人對貨物滅失或損壞所造成的損失所負的賠償限額,即每一件或每計算單位貨物賠償金額最多不超過若幹金額。
  • 共同海損(GENERAL AVERAGE-G.A.)--規定若發生共同海損,按照什麼規則理算。國際上一般採用1974年越克-安特衛普規則理算。在我國,一些提單常規定按照1975年北京理算規則理算。
  • 美國條款(AMERICAN CLAUSE)--規定來往美國港口的貨物運輸只能適用美國1936年海上貨運(CARRIAGE OF GOOD BY SEA ACT。1936)運費按聯邦海事委員會(FMC)登記的費率本執行,如提單條款與上述法則有抵觸時,則以美國法為準。此條款也稱"地區條款"(LOCAL CLAUSE)。
  • 艙面貨,活動物和植物(ON DECK CARGO,LIVE ANIMALS AND PLANTS)--對這三種貨物的接受,搬運,運輸,保管和卸貨規定,由托運人和托運人承擔風險,承運人對其滅失或損壞不負責任。

海運提單正面填寫及註意事項

1、根據1993年7月1日公佈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73條的規定,提單正面應記載以下各項:

  • 貨物的品名、標誌、包數或者件數、重量或者體積以及運輸危險貨物時對危險性質的說明。
  • 承運人的名稱和主要營業所。
  • 船舶名稱。
  • 托運人的名稱
  • 收貨人的名稱。
  • 裝貨港和在裝貨港接受貨物的日期。
  • 卸貨港。
  • 多式聯運提單增列接收貨物地點和文件貨物地點。
  • 提單的簽發日期、地點和份數。
  • 運費的支付。
  • 承運人或者其代表。

我國《海商法》第73條還同時規定,"提單缺少本款規定的一項或者幾項的,不影響提單的性質。"提單正面記載的事項,在法律上具有初步證據。

2、註意事項

  • 托運人(SHIPPER),一般為信用證中的受益人。如果開證人為了貿易上的需要,要求做第三者提單(THIRDPARTY B/L),也可照辦。
  • 收貨人(CONSIGNEE),如要求記名提單,則可填上具體的收貨公司或收貨人名稱;如屬指示提單,則填為"指示"(ORDER)或"憑指示"(TO ORDER);如需在提單上列明指示人,則可根據不同要求,作成"憑托運人指示"(TO ORDER OF SHIPPER),"憑收貨人指示"(TO ORDER OF CONSIGNEE)或"憑銀行指示" (TO ORDER OF XX BANK)。
  • 被通知人(NOTIFY PARTY),這是船公司在貨物到達目的港時發送到貨通知的收件人,有時即為進口人。在信用證項下的提單,如信用證上對提單被通知人有權具體規定時,則必須嚴格按信用證要求填寫。如果是記名提單或收貨人指示提單,且收貨人又有詳細地址的,則此欄可以不填。如果是空白指示提單或托運人指示提單則此欄必須填列被通知人名稱及詳細地址,否則船方就無法與收貨人聯繫,收貨人也不能及時報關提貨,甚至會因超過海關規定申報時間被沒收。
  • 提單號碼(B/L NO),一般列在提單右上角,以便於工作聯繫和查核。發貨人向收貨人發送裝船通知(SHIPMENT ADVICE)時,也要列明船名和提單號碼。
  • 船名(NAME OF VESSEL),應填列貨物所裝的船名及航次。
  • 裝貨港(PORT OF LOADING),應填列實際裝船港口的具體名稱。
  • 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填列貨物實際卸下的港口名稱。如屬轉船,第一程提單上的卸貨港填轉船港,收貨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單裝貨港填上述轉船港,卸貨港填最後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出聯運提單(THROUGH B/L),則卸貨港即可填最後目的港,提單上列明第一和第二程船名。如經某港轉運,要顯示"VIA X X"字樣。在運用集裝箱運輸方式時,目前使用"聯合運輸提單"(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單上除列明裝貨港,卸貨港外,還要列明"收貨地"(PLACE OF RECEIPT),"交貨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運輸工具"(PRE-CARRIAGE BY),"海運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填寫卸貨港,還要註意同名港口問題,如屬選擇港提單,就要在這欄中註明。
  • 貨名(DESCRIPTION OF GOODS),在信用證項下貨名必須與信用證上規定的一致。
  • 件數和包裝種類(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要按箱子實際包裝情況填列。
  • 嘜頭(SHIPPING MARKS),信用證有規定的,必須按規定填列,否則可按發票上的嘜頭填列。
  • 毛重,尺碼(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證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以公斤為單位列出貨物的毛重,以立方米列出貨物體積。
  • 運費和費用(FREIGHT AND CHARGES),一般為預付(FREIGHT PREPAID)或到付(FREIGHT COLLECT)。如CIF或CFR出口,一般均填上運費預付字樣,千萬不可漏列,否則收貨人會因運費問題提不到貨,雖可查清情況,但拖延提貨時間,也將造成損失。如系FOB出口,則運費可製作"運費到付"字樣,除非收貨人委托發貨人墊付運費。
  • 提單的簽發,日期和份數:提單必須由承運人或船長或他們的代理簽發,並應明確表明簽發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 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提單份數一般按信用證要求出具,如"FULL SET OF"一般理解成三份正本若幹份副本。等其中一份正本完成提貨任務後,其餘各份失效。提單還是結匯的必需單據,特別是在跟單信用證結匯時,銀行要求所提供的單證必須一致,因此提單上所簽的日期必須與信用證或合同上所要求的最後裝船期一致或先於裝期。如果賣方估計貨物無法在信用證裝期前裝上船,應儘早通知買方,要求修改信用證,而不應利用"倒簽提單","預借提單"等欺詐行為取得貨款。

提單的種類

國際海上貨運中所使用的提單種類越來越多,通常使用的提單為全式提單(long form B/L)。由於提單的分類標準與種類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 按貨物是否已裝船為標準

1. 已裝船提單(On board B/L;shipped B/L)

已裝船提單是在貨物裝船之後,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向托運人簽發的貨物已經裝船

的提單。該提單必須註明裝運船名和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在雜貨班輪運輸中,收貨單(大副收據)換取的就是已裝船提單。

2. 收貨待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該提單簡稱待裝提單或待運提單,是指承運人雖已收到貨物但尚未裝船,應托運人

要求向其簽發的提單。在跟單信用證的支付方式下,銀行一般不接受這種提單。當貨物裝船後,承運人在待運提單上加註裝運船名和裝船日期,就可以使待運提單轉為已裝船提單。在集裝箱班輪運輸中,場站收據正本聯(大副收據聯)換取的提單為待運提單。

二. 按提單收貨人一欄的記載為標準

(1)記名提單(Straight B/L)

記名提單是指在“收貨人”一欄內具體填上指定的收貨人名稱的提單,記名提單隻

能由所指定的收貨人提取貨物。記名提單不能轉讓。

(2)不記名提單(Open B/L;Blank B/L;Bearer B/L)

不記名提單是指在“收貨人”一欄內記明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或在提單“收

貨人”一欄內不填寫任何內容的提單。不記名提單無須背書即可轉讓。也就是說,不記名提單由出讓人將提單交付給受讓人即可轉讓,誰持有提單誰就有權提貨。

3. 指示提單(Order B/L)

指示提單是指在“收貨人”一欄內只填寫“憑指示”或“憑某人指示”字樣的提單。

指示提單經過記名背書或空白背書轉讓。指示提單除由出讓人將提單交付給受讓人外,還應背書,這樣提單才能得到轉讓。

三. 按對貨外表狀況有無批註為標準

1. 清潔提單(Clean B/L)

清潔提單是指沒有任何有關貨物殘損、包裝不良或其他有礙於結匯的批註的提單。

提單正面都印有“外表狀況明顯良好”的詞句,若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簽發提單時沒有加附任何相反批註,則表明承運人確認貨物裝船時外表狀況良好,承運人必須在目的港將接受裝船時外表狀況良好的貨物交付給收貨人。在正常情況下,向銀行辦理結匯時都應提交清潔提單。

2. 不清潔提單(Unclean B/L;Foul B/L)

清潔提單是指加註有貨物及包裝狀況不良或存在缺陷(如水濕、油漬、污損、鏽蝕)

等批註的提單。承運人通過批註聲明貨物接受時的不良狀況,當在目的港交付貨物時的不良狀況是因為這些批註範圍內的,承運人可以減輕或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在正常情況下,銀行將拒絕用不清潔提單辦理結匯。

註意:區分清潔提單與不清潔提單關鍵不是有沒有批註,而是有沒有有關貨物或包裝不良的批註。提單中的一些批註,如運輸條款批註(例CY-CY)、不知條款(例STC)等不影響提單的清潔性。

四. 按不同的運輸方式為標準

1. 直達提單(Direct B/L)

直達提單是指由承運人簽發的,貨物從裝貨港裝船後中途不經過轉船而直接運抵卸

貨港的提單。

2. 轉船提單(Transshipment B/L;Through B/L)

轉船提單是指在裝貨港的船舶不直接駛往目的港,而要在中途港換裝其他船舶運抵

目的港,由承運人為這種貨物運輸而簽發的提單。轉船提單實際上是海—海聯運方式下簽發的提單。

3. 多式聯運提單(Combined B/L;Inter-modal B/L;Multimodal transport B/L)

多式聯運提單是指貨物由海路、內河、鐵路、公路和航空等良種以上不同運輸方式

共同完成全程運輸時所簽發的提單。這種提單主要用於集裝箱運輸。多式聯運提單一般由承擔海運區段運輸的船公司簽發。

五. 按照提單使用的效力為標準

(1)正本提單

正本提單是指在法律和商業上都是公認有效的提單。正本提單上有時註明有“Original”字樣,提單上有承運人、船長或代理人簽字蓋章並註明瞭簽發提單的日期。正本提單一般簽發一式兩份或一式三份,憑其中任何一份提貨後,其餘各份作廢,因此一般買方或銀行要求賣方提供全部正本提單,即全套提單。

(2)副本提單

副本提單是指僅作為工作上參考之用的提單。副本提單上一般註明“Copy”或“Non negotiable”字樣,提單上沒有承運人、船長或其代理人的簽字蓋章。副本提單沒有法律效力。

六. 按提單簽發人不同為標準

1. 班輪公司所簽發的提單——班輪提單(Liner B/L;Ocean B/L)

班輪提單是指在班輪運輸中,由班輪公司或其代理人所簽發的提單。在集裝箱運輸

中,班輪公司通常為整箱貨簽發提單。

2. 無船承運人所簽發的提單——倉至倉提單(NVOCC B/L;House B/L)

倉至倉提單是指由無船承運人(NVOCC)或其代理人所簽發的提單。在集裝箱班輪

運輸中,無船承運人通常為拼箱貨簽發提單。當然,無船承運人也可以為整箱貨簽發提單。

七. 按簽發提單時間為標準

在正常情況下,提單的簽發時間為貨物裝船完畢的時間。但有些提單可能是不符合

法律規定或者對貨運業務有一定影響。如:預借提單、倒簽提單、順簽提單、過期提單。

1. 預借提單(Advanced B/L)

預借提單是指由於根據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或交單期已到,而貨物尚未裝船或貨物

尚未裝船完畢時,應托運人要求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已裝船提單。也就是托運人未能夠及時結匯而從承運人借用的已裝船提單。這種做法掩蓋了提單簽發時的實際情況。許多國家法律的規定和判例表明,一旦貨物引起損壞,不但要負責賠償,而且要喪失享受責任限制和援用免責條款的權利。

2. 倒簽提單(Anti-date B/L)

倒簽提單是指在貨物裝船完畢後,應托運人的要求,由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早

於貨物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的提單。也就是說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晚於提單的簽發日期。

3. 順簽提單(Post-date B/L)

順簽提單是指在貨物裝船完畢後,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應托運人要求簽發的晚於貨物

實際裝船完畢日期的提單。也就是說實際裝船完畢的日期早於提單的簽發日期。

不管是預借提單、倒簽提單,還是順簽提單,這些做法掩蓋了提單簽發時的實際情況。許多國家法律的規定和判例表明,一旦貨物引起損壞,不但要負責賠償,而且要喪失享受責任限制和援用免責條款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