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 不 繳 房租

房客欠繳租金該如何處理?何時可以終止租約、收回被霸佔的房子?

Q. 房客欠租一直不搬走,甚至斷絕聯繫,如何可以收回被霸佔的房子?

A. 首先,須房客欠繳租金總額須達二個月,催告後仍不理會才得以終止租約;租賃因終止租約而消滅後,房東即可請求回收出租的房屋。

- 以欠繳租金終止租約 -

房客欠繳租金總額達二個月,房東可先口頭催繳,如房客仍不支付時:
  ►步驟ㄧ:房東可寄發存證信函催告,請房客於一定期限內支付租金。
  ►步驟二:若房客仍不付清欠繳的租金,房東便可據此提前與房客終止租約
租賃關係因終止租約而消滅後,房東即可請求回收出租的房屋。

這裡需要注意欠繳租金總額,因土地法第100條第三款的規定,積欠租金扣除押金後仍超過二個月以上時,房東才可請求收回房屋唷!(押金收1個月,房租積欠3個月;押金收2個月,則房租積欠4個月方合乎標準。)

- 終止租約後,請求收回房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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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土地法》相關條文規定

《民法》第440條
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其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租用建築房屋之基地,遲付租金之總額,達二年之租額時,適用前項之規定。

《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
出租人非因左列情形之一,不得收回房屋:
一、出租人收回自住或重新建築時。
二、承租人違反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轉租於他人時。
三、承租人積欠租金額,除以擔保金抵償外,達「二個月」以上時。
四、承租人以房屋供違反法令之使用時。
五、承租人違反租賃契約時。
六、承租人損壞出租人之房屋或附著財物,而不為相當之賠償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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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字︰ 欠租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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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房客欠繳租金不搬,怎麼辦?

出租房屋最怕遇到惡房客,故意積欠租金也不搬走,更有完全無法聯繫的狀況發生。遇到這樣的狀況,房東常常會不知所措,為了拿回房屋,甚至會不小心誤觸法律,最常見的就是自己開門進到出租房屋內,此時房東將涉犯刑法的侵入住居罪;房東擅自換門鎖不讓房客進入,則有可能涉犯強制罪。因此,今天就來稍微介紹一下,面對欠租、還屋的處理方式。

若是房客有積欠租金不願搬離,若是無法直接聯絡上房客,建議房東第一步應先寄存證信函,通知催繳房租的訊息,若是房客逾期沒有回應,才能進一步去終止租約,而終止租約的表示,也建議以存證信函表達或是委由律師代發律師函以作證明。特別提醒,法律有規定,若是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2個月」之租額,不得隨意終止契約;而租賃雙方若約定租金是於每期開始時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租金超過2個月時,才可以終止契約,民法第440條對此有明文規定。

按步驟租約終止後,若是房客仍不願主動搬遷,房東可向法院提起返還房屋的訴訟,並可附帶請求房客支付占用房屋這段時間相當於租金的不當得利,勝訴後取得執行名義方可強制執行,使用強制力取回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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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租房子還是出租房子, 最怕

「房客遇到惡房東, 房東遇到奧房客」.

租金收不到不要緊, 但如果房客賴著不走可就麻煩了.

想用強硬手段請房客搬離, 又怕惹上官司, 那該如何做才好?

最近剛好處理完一位找一堆藉口、租金拖欠不付的奧房客,

這邊就來跟大家分享一下心路歷程吧!

房客 不 繳 房租

(圖片來源: https://goo.gl/Hj2aKh)

當初這位房客來看房時, 西裝筆挺看似收入正常,

進來房間裡面看了一圈後就立馬要簽約,

由於房客太阿薩力, 我也沒看證件就答應了, 沒想到是惡夢的開始......

2017/08/04 交付鑰匙的當下需要收押金兩個月、租金一個月, 俗稱所謂的「押二租一」.

但這位房客說可不可以先付押二, 租一的部分等下個月薪水進來才付?

秉持著給房客方便的原則, 就答應房客的需求.

本身我在新竹也是租房子, 7年租屋的期間, 有一次是出國忘記繳房租而被房東通知, 

當下就立馬轉帳給房東, 我想正常人都是這種反應吧!

這位房客到了下個月(9月)的繳納期限, 依舊沒有看到他的轉帳資訊,

趁著房客沒帶房卡聯絡我的時候, 順勢提醒他需要繳納9月的房租與8月的房租. 

房客 不 繳 房租

過幾天, 這位房客提供轉帳訊息, 心理安慰了一下, 終於付款了!

但仔細看, 只有9月的租金, 沒有8月的租金...... 我的天啊!

房客 不 繳 房租

藉口1. 回家治喪

剛好9月底比較忙碌, 加上去香港旅遊, 忘了提醒這位房客還有欠房租.

到了10月繳款期限, 這位房客10月房租沒繳, 還欠8月的租金,

我想可能是房客工作忙到無法去超商轉帳匯款,

所以就通知房客我親自去收房租, 但這位房客以有晚班的理由打發了我.

沒想到隔天, 這位房客說他爸爸過世了要回家治喪,

我也不好意思要他趕快繳納, 畢竟治喪心情沉重, 也是要一筆費用支出的!

房客 不 繳 房租

房客 不 繳 房租

這位房客幾次自己承諾的時間要匯款都跳票, 

所以我在10月底給他最後通牒, 讓他有時間整理東西並搬走!

房客 不 繳 房租

通知房客搬走這招果然奏效, 隔幾天(11月)就收到10月與8月的租金.

但大哥你也要付11月租金了, 我想他也付不出來, 

所以繳款期限從月初改到月底, 給這位房客方便!

房客 不 繳 房租

之後年底(12月)也是要跟這位房客催繳, 總算把11月與12月的房租繳清了!

但以為這樣這位房客就會乖乖的繳款了嗎? 不...... 更慘的情況要來了!

房客 不 繳 房租

藉口2. 薪水還沒拿到

其實我本身也有問題, 因為過年期間剛好公司事務比較繁忙, 也忘了跟這位房客催繳.

讓這位房客到了3月, 還欠1月與2月的房租, 拖欠理由千奇百怪!

房客 不 繳 房租

這次的理由是因為他的戶頭沒有薪水匯進來.

房客 不 繳 房租

看來是時機使出大絕招讓這位房客就範了, 但結果......失效了!

房客 不 繳 房租

藉口3. 戶頭的錢被女友騙光

這次的理由更絕, 竟然是戶頭裡面的錢都被女友騙光......

此時覺得我業障重, 這種甘味人生鄉土劇才有的劇情, 也被我遇上了!

房客 不 繳 房租

這位房客從開始租下開始, 不要說準時匯款, 即時催了很多次, 也是不會繳納. 

所以我鐵了心, 開始每隔幾天就問一次, 問到他繳款為止!

房客 不 繳 房租

房客 不 繳 房租

嗯......理由越來越瞎, 我覺得好像遇到了詐騙集團.

房客欠了三個月(1~3月)租金沒繳, 請他立刻搬走, 結果他還能討價還價,

要給他時間整理行李並整理環境, 然後4/10會把欠款還清.

不過已經歹戲拖棚, 如果我再相信這位房客, 讓房客跑了,

那豈不是今年都沒收到這位房客的租金?

房客 不 繳 房租

於是跟這位房客約時間, 利用抵押證件的方式避免這位房客中途跑走,

畢竟這位房客信用早已破產了!

房客 不 繳 房租

約定好的時間, 這位房客也是一直跳票.

房客 不 繳 房租

剛好這個時期, 新聞報導一堆房東跟房客的租屋糾紛,

甚至有房東在催繳房租的過程中身亡的消息.

有鑑於此, 很怕隔天登上新聞頭版, 所以約個中午時間, 然後找朋友一起去.

房客 不 繳 房租

隔天中午終於見到這位房客, 要跟房客拿證件, 結果他根本就沒證件, 這是什麼原因呢?

原來他有在其他地方借錢!

天啊! 當初如果我能請他出示證件再租給他, 就不會發生現在的問題了!

不過扣掉押金, 還欠兩個月, 沒證件可押那怎麼辦?

遇到這麼皮的房客, 心中也要有認賠的打算,

只好請他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償還剩餘租金!

房客 不 繳 房租

房客 不 繳 房租

房客 不 繳 房租

給這位房客分期的機會, 但欠款狀況依舊, 沒有改善空間, 甚至已讀不回.

合約上有他的監護人的電話, 打過去才發現, 這位房客早就被他媽媽趕出家門了,

所以即使她兒子欠房租, 她也不會替他還清.

最後搬出報警處理, 才讓房客出面繳納, 但也無法償還全部金額.

問他為何已讀不回? 他回答是手機螢幕摔到, 只能看不能回覆, 挖哩勒......

房客 不 繳 房租

這情況太誇張了, 我也不想繼續讓這位房客住下去,

多住一天, 對自己也是種折磨, 所以請他5/1結清餘款並搬離.

房客 不 繳 房租

房客 不 繳 房租

最後結局呢?

5/1見到這位房客, 並清點房間物品, 當初約好這天還款, 但他說身上沒錢沒證件,

即便到現在, 還是用同樣的理由搪塞: 等我10號拿到薪水才還你!

後來, line他的訊息根本就不讀不回, 剩下7000多元的房租也只好認賠了!


從這次的經驗可以學到:

因為有訂租約給房客, 法律上這間房間就會變成他的私有空間 (即: 使用權),

在租約有效期間, 即使房客不繳租金, 做以下動作將會侵害房客使用房屋的權利: 

1. 強制罪: 斷水斷電、直接換鎖. (台電、台水因為房客沒繳水電費才斷水斷電除外).

刑法第304條:「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者, 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2. 侵入住宅罪: 房東直接開鎖進入房間, 將房客的物品清除.

刑法第306條:「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 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 亦同.」

那要怎麼做才不違法呢?

必須在終止租約的條件下

房東可以終止租約、不必等到租約屆滿就趕人的條件:

1. 房客不當使用使用房屋, 房東阻止後, 房客行為並未改善.

2. 房客欠繳租金達兩個月, 押金需先扣抵 (即欠款達到4個月以上), 房東定期催促後, 房客仍然不支付.

《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房客積欠租金, 除了以擔保金(押租金)抵償外, 達兩個月以上時, 房東得收回房屋.

3. 契約裡面明定可以終止租約的情況.

終止租約後的動作:

1. 留下通知房客繳房租等各種證據的方式: 存證信函、電話、訊息、line或是簡訊.

2. 再次向房客表明他已經連續兩個月沒有繳交租金,  必須終止租約並限期搬離.

3. 房客超過期限不搬離時, 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要求房客搬走.


4. 取得勝訴判決之後就可以走強制執行程序, 找鄰里長或員警等公正第三方在現場作證明, 才可以換鎖、斷水斷電、清空物品 (不要丟棄, 先放好通知房客領回), 最後收回房屋.

法律上是保護弱勢的房客而設定, 

如果房客一開始就擺明不想付房租,

那走到法律這一步是很花時間的,

且訴訟期間房東也是沒有租金收入!

事先預防很重要, 這邊用7000元的教訓與大家分享一下:

1. 設定租客類型, 例如只租園區工程師、上班族或學生之類的.

2. 租金不要設定太低, 設定太低容易引來素質不好的租客.


3. 簽約時, 需要跟房客拿身分證件或工作證核對身份, 並留下影本.


4. 如果房客無法付押二租一, 就不要簽約.


5. 簽約時記得請房客留下父母或配偶的電話, 以供有事可以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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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為了保障社會弱勢族群的居住權益, 並活化房東手邊的現有空屋, 祭出只要房東成為公益出租人或是委託包租代管業者, 租金收入都有特定金額的免稅額度, 甚至還有減免房屋稅與地價稅等租稅優惠, 這麼好康的事情一定要趕快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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