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日買賣額度 財力證明

問題:「我使用股票App下單時,出現『委託累計金額超出實際核可金額』,請問這是什麼意思?我應該怎麼解決呢?」

單日委託額度的定義

當你開立一個台股證券戶,證券商會給你一定金額的單日委託額度,例如20萬元、50萬元或者100萬元。這個額度是每日歸零,也就是每天都可以重新使用。

例如你的單日委託額度是100萬元,代表你週一可以買進合計100萬元的股票,週二可以再買進100萬元,週三到週五,每天也都可以買進100萬元,如果你都沒賣出,一週5天下來,總計會買進500萬元的股票。

委託額度不夠用怎麼辦?

清楚定義之後,我們再來回答文章一開頭的問題。同樣地,假設你的單日委託額度是100萬元,如果超過額度無法委託,大致上可分為2種情況:1.未成交委託占用額度;2.真的超過委託額度。

情況1》未成交委託占用額度
例:你的單日委託額度為100萬元,現在要委託買進70萬元,為何委託單無法送出呢?

要知道,你委託買進但「未成交」的委託單,都計算在整體額度內,例如你本來委託第1筆買進50萬元,目前雖未成交,但這其實已經占用50萬元的額度;現在你想要委託買進第2筆,委託金額70萬元,但原本的委託沒取消,第2筆跟第1筆金額合計120萬元,超過證券商給你的100萬元額度,所以會被證券App系統拒絕。

那應該怎麼辦呢?你先取消未成交的買進委託,再輸入新的買進委託單就可以了。

情況2》真的超過委託額度
如果你並非未成交占用額度,是真的買進成交後還要再買,但超出單日委託額度,這就需要跟證券商營業員聯絡,請他幫你調高單日委託額度。主要有3種方法(詳見下表):

單日買賣額度 財力證明

資料來源:效率理財王

1.財力證明
證券商需要你提供「申請額度的3成」當作財力證明,例如需要100萬元的額度,就要提供30萬元的財力證明;需要200萬元的額度,就要60萬元的財力,依此類推。常用的財力證明有以下3種:

①名下的不動產:如果你名下有不動產,很容易就可以把額度提高到1,000萬元以上。只要提供最近一期的地價稅、房屋稅單或所有權狀給證券商看,證券商就會依此求證你的地段地號。

②名下的台股庫存股票:如果你在該證券商有庫存股票,這是最容易的選項,證券商自己可以查詢得到,但必須是已交割的證券現股庫存,例如你週一買進的股票,週三上午9點過後才完成交割,此時方可當成財力證明。

③名下的銀行定存或活存:如果選擇用銀行定存或活存,根據筆者往來的證券商規定,需要書面資料,例如銀行開出的定存單或存摺正本,其中活存要用最近30天的平均餘額,也就是以申請日前1天起算,倒推連續30天的餘額平均。

2.長期正常交割
聽說499萬元內免財力證明?前提是有正常交割的好紀錄!

最寬鬆的單日委託額度是499萬元內免財力證明,但證券商基於風險考量可以自訂規則,試問:假如你是證券商,一個完全陌生的新開戶投資人一口氣要單日委託499萬元,2天後不交割的話,你怎麼辦呢?

反過來說,如果是已經開戶多年,累積交易數億元都正常交割,且你熟悉他的職業背景,知道資產概況與收入無虞,你可能就願意給他在適當的金額內,免財力證明調高額度,例如200萬元、300萬元,甚至499萬元。

3.預收款
如果你是新開戶,在證券商沒庫存,也沒有歷史交割股款的紀錄,又無法立刻提供所需的財力證明書面資料,但你真的有錢且今天就要買股票,那可參考此方法。

你先告知證券商說願意預收款,請證券商提供帳號,你再臨櫃匯款或轉帳過去,證券商確認無誤後,就可以在你繳的預收款額度內提高額度,例如你匯款250萬元,其額度就能幫你開到250萬元(部分證券商App有線上預收款功能)。

小結》

1.台股的單日委託額度是你當天累積買進的金額上限,每天歸零重新計算,例如額度100萬元,代表你今天可以買100萬元,明天也可以買100萬元,每天都可以委託買進該金額。

2.單日委託額度應該視個人的預算與需求而定,像筆者只是每月買零股,可能5萬元額度就足夠,給我太高額度,我還怕自己下錯單有風險;但如果你是每天要現股當沖的,可能額度要300萬元以上才符合需求。

3.調高委託額度的常見方法有:提供財力證明、有長期正常交割的良好紀錄、預收款。

註:投資一定有風險,以上純粹舉例說明,不代表推薦個股,亦不保證獲利;本文是作者自行查看相關資料後整理而成,已儘可能精確完整,但不保證資料之正確性

本文獲「效率理財王」授權轉載,原文:〈單日委託額度如何調高?〉,首度發表於「雅虎理財」余家榮專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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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_余家榮(效率理財王)

單日買賣額度 財力證明

效率理財王,大學保險系畢業,但沒當過一天保險業務員。喜歡旅行、閱讀、關懷流浪狗。
部落格2011年成立,累積200多篇理財文章。三大主題:應備存款、指數化投資、純保險。針對上班族一生會遇到的理財問題:存退休金、醫療費、買房、買車、旅遊等,推廣「投入最少的時間、金錢」,達成「最有效率」的投資成果及保險保障。
節省下來的時間與金錢,留給更重要的家人及自己。截至2018年止,與太太共同旅遊10個國家,包括21個城市,最遠的是冰島。

官方網站:效率理財王
臉書:效率理財王
著作:《高效率理財術 教你存滿1000萬》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證券商同業公會業務管理規則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公會會員辦理受託買賣業務,對於瞭解委託人及徵信與額度管理,除其
他法令規章另有規定者外,應依本規則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公會會員與委託人訂立契約時,須有適當之人員審核簽約程序及委託人
所提供資訊之完整性後,始得辦理。
前項契約重要內容之說明,應依「金融服務業提供金融商品或服務前說明
契約重要內容及揭露風險辦法」規定辦理。

第四條

本公會會員辦理受託買賣業務,應先對委託人辦理徵信,並依本規則規定
辦理。

第五條

本公會會員辦理受託買賣業務,應先確認委託人為本人親自辦理開戶,並
依下列規定充分瞭解委託人:
一、委託人申請開戶時,應請委託人詳實填具「委託人徵信資料表」(如
    附表),其內容涵蓋:
  (一)基本資料:
        1.委託人名稱
        2.身分證(統一編號)
        3.有無退票紀錄
        4.開戶原因
        5.有無在其他證券商開戶
  (二)資產狀況:
        1.個人年收入(公司年營業收益)
        2.個人(公司)財產總值
  (三)投資經驗:
        1.投資經歷
        2.投資期限
        3.交易頻率
  (四)希望單日買賣最高額度
二、依前款各目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涵蓋信用交易),並附於開戶
    卡備查。已開立帳戶之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變更,得由本公會會員
    填寫徵信資料表,附於開戶卡備查。
委託人不開立信用交易帳戶,採通信或電子化方式辦理開戶者,本公會會
員應依「證券商受理線上開戶委託人身分認證及額度分級管理標準」規定
辦理。日後欲調整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時,帳戶類型採第二類及第三類之
委託人,得由本公會會員依本身風險管理政策,重新辦理徵信作業,自行
評估委託人之單日買賣額度。
委託人屬親自開戶委任他人代理下單者,本公會會員得自行決定對該受任
人之徵信與控管作業。
委託人為視障者,其開戶應依本公會會員金融友善服務準則規定辦理。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委託人自填徵信資料表


第六條

辦理徵信人員應就前條所列事項項詳為查證或親自拜訪。除本規則第八條
第一項之國內外機構投資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經專案核准之 Foreign
 Investment Approval account(以下簡稱 FIA)及「大陸地區投資人來
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經大陸地區證券
主管機關核准之合格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大陸機構投資人)外,徵信人
員應透過「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查詢有無所列之異常情事,並留存查詢
紀錄;如發現異常,應詳細查證開戶及徵信資料之正確性,並於徵信與額
度審核表內具體說明評估委託人受託買賣額度之標準,且需由業務部門主
管或其指派之人員複核。

第七條

本公會會員對於評估單日買賣額度達伍佰萬元以上之委託人,應向票據交
換所查詢票據退票資料。
委託人徵信資料表內,所指向票據交換所查詢票據退票資料,係指依下列
方式查詢所得之資料:
一、書面查詢:向各地票據交換所或與票據交換所網路連線的金融業者查
    詢所得之書面資料。
二、網際網路查詢:直接以網際網路連結票據交換所網站(如台北市票據
    交換所網站、中華電信公司網站)查詢列印之書面資料。
三、語音查詢:撥打票據交換所指定的專線電話所作成之書面紀錄或電話
    語音錄音資料。

第八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經專案核准之 FIA、國內機構
投資人、國內上市上櫃公司、全權委託及大陸機構投資人之投資人得免查
詢票據退票資料。
前項外國機構投資人、國內機構投資人,包括國內外之銀行、保險公司、
票券公司、證券商、基金管理公司、政府投資機構、政府基金、退休基金
、共同基金、單位信託、證券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信託業
、期貨商、期貨服務事業、學術、慈善機構及其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
機構。
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者,應查詢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之
票據退票資料。

第九條

更新徵信資料時,得以最近一個月內依第七條查詢所得之票據退票資料為
徵信依據。

第十條

徵信人員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在新臺幣(以下同)伍佰萬元以上者,
應請其出具或提示相關資力證明文件憑核(如附表),並留存影本或抄錄
相關資料備查。但評估單日買賣額度在壹仟萬元以上者,應留存影本。
經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在新臺幣伍佰萬元以下者,如透過「證券商聯
合徵信系統」發現其已至他家證券商開立多個帳戶時,應調降委託人單日
買賣額度或請其出具或提示相關資力證明文件憑核。
委託人提供之資力證明,得以其本人或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所有者提
供。但非本人所有者,其財產所有人應出具負連帶保證責任之聲明。法人
提供之資力證明以該法人之財產為限。

〔立法理由〕

為避免投資人因免提供財力證明(買賣額度在新臺幣伍佰萬元以下)至多
家證券商開立證券交易帳戶,致投資人因當沖交易金額過高而發生違約之
情事,爰增訂本項規定。

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徵信與額度審核表

委託人提示資力證明文件登載表


第十一條

前條所稱相關資力證明文件係指下列單據:
一、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文件。(如:存摺、定存單、存款餘額證明書等)
二、持有有價證券之證明。(如:集保證券存摺、股票、債券、債券保管
    憑證等)
三、不動產所有權狀或繳稅書。
四、其他經證券商自行評估後,認定足以證明其資力之文件。

第十二條

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經專案核准之 FIA、國內機構
投資人、全權委託及大陸機構投資人之投資人得免提供資力證明文件。
國內上市上櫃公司、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及實收資本額超過新台幣伍億
元之公開發行公司得以其最近期財務報表為資力證明文件。

第十三條

前條第一項得免提供資力證明文件者,徵信人員應依其對該委託人徵信之
瞭解,在本公會會員對委託人之風險控管政策與範圍內,自行評估該委託
人之單日買賣額度,不受第十條、第十五條之限制。
經由保管機構保管款券之境外華僑及外國自然人或外國機構投資人、國內
機構投資人,在本公會會員之風險控管政策原則內,得暫不設定該委託人
之單日買賣額度。但未設定單日買賣額度而從事當日沖銷交易或資券相抵
交割交易者,應分別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作業辦法設定及計算當日沖銷額度。
二、依信用交易資券相抵交割之交易作業要點設定及計算資券相抵交易額
    度。

第十四條

徵信人員就委託人提供之不動產資力證明文件,應查詢他項權利設定,並
得經由與地政事務所連結之網際網路機構查證列印有否設定他項權利等情
事;若有設定他項權利時,評估之單日買賣額度應扣除設定金額後計算,
但實際借款金額小於設定金額時,委託人如提出實際借款金額之證明,其
評估之單日買賣額度得以扣除實際借款金額後計算。

第十五條

徵信人員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在伍佰萬元以上,而委託人提供之個人
資力證明未達評估額度百分之三十時,應詳述具體可信之事由。

第十六條

第十條、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評估情形,應依內部規定,層呈核定後,交
營業部門注意控制。

第十七條

經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在伍佰萬元以上、或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者,
須經主管核定,但本公會會員如有較低金額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經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在伍佰萬元以上或依第十三條規定辦理者,本
公會會員應基於專業及風險上之考量,隨時注意委託人資力狀況之變動,
於得知委託人資力狀況有顯著變動時予以調查更新其徵信資料。
經評估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在壹仟萬元以上者,本公會會員並應每年調查
更新其徵信資料,但依第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者得不適用之。

第十九條

委託人開戶後之資力狀況有顯著變更,或發生違約,或其交易集中於公布
交易(注意)資訊之有價證券金額合計達壹仟伍佰萬元以上時,應先依前
述程序重新評估其投資能力。
本公會會員基於專業及風險上之考量,須調整委託人單日買賣額度(含信
用交易額度)時,得以適當之方式通知委託人。
委託人於本公會會員總、分支機構任一營業據點完成開戶徵信,經本公會
會員實施合適之監控措施後,得於其總、分支機構任一營業據點委託交易
。

第二十條

委託人為無行為能力者、限制行為能力者、全權委託之投資者、境外華僑
或外國人、大陸人士、法人及法人派駐國外工作者,如非本人開戶,應依
相關法令規章辦理。

第二十一條

本公會會員應就其總、分支機構同一委託人之資力與信用狀況予以綜合評
估,並據以控管其授信額度;就同一委託人於總、分支機構提出相同之資
力證明,不得再予重複授信。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一日施行。

第二十二條

委託人屬第二十條代理開戶並同時委由代理人辦理買賣及交割者,評估委
託人單日買賣額度不得超過貳仟萬元。惟委託人為法人或全權委託之投資
者,應依其實際資力狀況評估其單日買賣額度,不受貳仟萬元額度之限制
。

第二十三條

本公會會員辦理受託買賣或申購業務時,如有下列情形應予以拒絕:
一、委託人委託買賣金額已逾越其投資能力時,未能提供適當之擔保。
二、委託人於其總、分支機構任一營業據點發生違約,且三年內累積達三
    次,其委託買進有價證券時,未預繳足額款項者。
三、於得知委託人為受破產、監護、輔助宣告未經復權、撤銷者;或其為
    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者。
四、其他法令規章另有規定者。
為辦理委託人開戶後是否有前項第三款之情事者,本公會會員應於內部控
制辦法自行訂定抽樣查核機制。
會員於得知或透過「證券商聯合徵信系統」查詢資料顯示委託人歷史信用
狀況有不良紀錄時,得予以拒絕受託買賣或申購。

〔立法理由〕

一、為避免曾有違約紀錄之投資人,再次因資金周轉不靈而發生違約情事
    ,爰增訂第 1項第 2款規定,以強化避免投資人再次違約之風險管理
    措施。
二、配合修正款次。

第二十四條

本公會會員應詳實評估委託人之投資能力。
委託人當日一般及融資委託買入、當日沖銷交易買入或賣出、未送存集中
保管之委託賣出、融券賣出委託之合計總金額,不得逾越其單日買賣額度
。
委託人當日取消委託買賣之金額、當日沖銷交易之反向委託金額、融資買
入或融券賣出從事資券相抵交易之反向委託金額、已預收款券之委託買賣
金額,得不列入其單日買賣額度之計算;盤後定價交易時段委託買賣應合
併計算其當日之單日買賣額度,惟當日該時段開始前未成交之委託金額不
列入其單日買賣額度之計算。
金融機構處分客戶質押之斷頭股票暨經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科學工業
園區管理局、加工出口區管理處專案核准投資者僅得賣出之有價證券,不
受單日買賣額度之限制。

第二十五條

本公會會員(含每一營業據點)辦理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時
,應依第二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一、某種有價證券,其單日違約或錯帳金額合計逾新台幣壹仟萬元者。
二、依實施股市監視制度辦法之規定,連續三日經公布交易資訊之有價證
    券。
三、委託人連續五個營業日於同一帳號委託買賣某種有價證券,其每日之
    委託買賣數量均逾壹佰交易單位且逾新台幣壹仟萬元者。
四、委託人同一營業日內委託買賣某種有價證券合計超過壹仟交易單位且
    逾新台幣壹億元者。
委託人如符合第八條第二項規定之機構投資人定義者,本公會會員受託買
賣有價證券有前項各款規定之情事時,除第一款所定單日違約外,得依本
公會會員對該委託人之瞭解,在其對委託人之風險控管政策與範圍內,自
行實施合適之監控措施,得不依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本公會會員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有發生第二十五條之情事時,應於事實發
生後之當日或次一營業日起採行下列措施:
一、對於該有價證券,在同一營業日內,其委託人委託申報單筆買賣逾貳
    佰交易單位且逾新台幣貳仟萬元,多筆買賣合計逾陸佰交易單位且逾
    新台幣陸仟萬元者,應先經營業主管簽署同意。每筆逾肆佰交易單位
    且逾新台幣肆仟萬元,多筆合計逾壹仟交易單位且逾新台幣壹億元者
    ,則應先經總經理或其代理人簽署同意。必要時,得先收足款券或拒
    絕其買賣委託。
二、對於前款之委託人,加強其財務徵信及蒐集買賣交割等相關資料,並
    進行調查,作成查核報告存檔備查。
前項第一款措施施行期間,為連續三個營業日。

第二十七條

本公會會員受託買賣認購(售)權證,應在風險控管政策與範圍內,自行
訂定符合該商品特性之內部控制辦法。

第二十八條

本公會會員應責成內部稽核單位,就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列情事進
行查核建檔工作。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經理事會通過並報奉證券主管機關核備後,公告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