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險人未滿7歲簽名

這些年來,為了保護保險消費者、減少爭議,新增了許多的法令,加上金融業反避稅、反洗錢,投保保險在要保書上的簽名已經不斷增加,近年因未成年人身故給付、喪葬費爭議,修訂保險法107條後,又再新增一張聲明書。而去年的虎豹溪事件,主管機關認定許多銷售多年的保單變成不合規定的保單,要求保險公司停售,並強制未成年人需先投保足額的喪葬費用保險,才能投保傷害醫療險。此事導致全國未成年人的保險動盪不安,保險公司、業務員及家長皆無所適從,只能依照主管機關要求,協助客戶調整保險,不斷解釋說明,為的只是一張年繳保費幾十元至一百出頭元的保單。當然,投保時一樣是一份要保書加上無數的簽名。

近期又因為去年宏泰人壽調漲一年期醫療險附約保費的事件(薰衣草事件),新增了一個規定,自4月1日起,又多了1張告知書要簽名。

以現在網路資訊的發達及透明化,有新生兒的家長上網詢問度最高的罐頭保單來說,新生兒家長要幫寶寶投保保險,最多要簽近百個名字!試問,當這種情形下,有誰還能仔細看看在簽什麼?這麼多的規定,保護到的是保險公司還是消費者?簽這麼多名字,不就是萬一有糾紛時,讓保險公司能舉證「我都有跟你說,你看你有簽名!」,難道這樣就會保護到消費者?

還是,就另一個層面來說,是主管機關有在監理的展現?

細數投保新生兒罐頭保單之家長在要保書的簽名欄位如下:

一、要保書:要保人、被保險人;二、如果有投保「連結全民健康保險重大傷病範圍」的商品:要保人簽名,加上親自書寫《同意投保》4個字;三、FATCA & CRS 身分聲明書:要保人;四、客戶投保權益確認書:要保人、被保險人;五、契約審閱期間聲明書:要保人;六、財務狀況告知書:要保人、被保險人;七、投保聲明書(未滿15足歲被保險人適用):要保人、被保險人,或投保無喪葬費用保險金保險商品確認聲明書:要保人、被保險人;八、《4月1日新增》一年期保證續保商品費率可能調整告知書:要保人;九、保費付款授權書:要保人、信用卡授權人或銀行印章。

當父母們已經規劃好自己的保險後,如果還想要幫孩子規劃,除了比較了解各家保險商品及內容外,更重要的是要注意這組神秘數字:「71520」,有什麼特別的意思?以下跟著小花平台一起來了解。   不同年齡層投保重點規劃也不同  其實,「71520」是為不同階段的孩子規劃保險時需要注意的年齡。  首先是「7」,幫7足歲以下的孩童買保險,需要注意的是因為他還不會寫字,不論是當要、被保險人,只要未滿7歲的未成年人要買保險,簽名的部分都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名,一旦滿了7歲以後就必須自己簽名,家長代為簽名有可能會觸法,除此之外法定代理人本人也要簽名同意才能生效!  再來是「15」,如果被保險人身故時未滿15足歲,其保單的死亡給付部分是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這是為了避免道德風險,而投資型保單則是返還投資型保單專設帳戶的帳戶價值。基本上傳統壽險、傷害險、變額壽險,甚至有死亡給付的健康險都包含在內,但是學生團保和責任險則不受影響。    為未成年子女代簽保單  小心觸法  最後是「20」,未滿20足歲的未成年人如果要買保險,需要有法定代理人同意,這是法律考量未成年人心智還不成熟,當未成年人遇到需要與其他人做出有法律效果的行為時(如簽訂契約等等),為了避免未成年人做出錯誤的決定,因此需要法定代理人介入協助。  因此,在簽要保文件時,除了要、被保險人簽名外,還需要法定代理人簽名。然而凡事都有例外,男性滿18足歲、女性滿16足歲的已婚者,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有行為能力之人」,只需要本人親簽,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簽名。

首先是「7」,幫7足歲以下的孩童買保險,需要注意的是因為他還不會寫字,不論是當要、被保險人,只要未滿7歲的未成年人要買保險,簽名的部分都是由法定代理人代為簽名,一旦滿了7歲以後就必須自己簽名,家長代為簽名有可能會觸法,除此之外法定代理人本人也要簽名同意才能生效! 

再來是「15」,如果被保險人身故時未滿15足歲,其保單的死亡給付部分是退還所繳保險費加計利息,這是為了避免道德風險,而投資型保單則是返還投資型保單專設帳戶的帳戶價值。基本上傳統壽險、傷害險、變額壽險,甚至有死亡給付的健康險都包含在內,但是學生團保和責任險則不受影響。 

為未成年子女代簽保單  小心觸法 

最後是「20」,未滿20足歲的未成年人如果要買保險,需要有法定代理人同意,這是法律考量未成年人心智還不成熟,當未成年人遇到需要與其他人做出有法律效果的行為時(如簽訂契約等等),為了避免未成年人做出錯誤的決定,因此需要法定代理人介入協助。 

因此,在簽要保文件時,除了要、被保險人簽名外,還需要法定代理人簽名。然而凡事都有例外,男性滿18足歲、女性滿16足歲的已婚者,在法律上被認定為「有行為能力之人」,只需要本人親簽,不需要法定代理人同意簽名。 

筆者在幫忙解決保險契約問題時,常常遇到有人詢問我『之前家人幫我買的保單不是我簽名的,那這樣會不會有問題?』基本上保戶在保險契約上總共有三種人需要簽名,分別是「要保人」、「被保險人」、「法定代理人」這三種。而這三種人誰未親自簽名,最後的結果會大不同,以下為各位解說:

「要保人」欄位不是親自簽名

要保人與保險公司簽訂契約的人,同時也是負有繳交保費義務的人,如果要保人未親自簽名在「保險法」上沒有明確規定,然而「保險法」是屬於「民法」的特別法,當特別法未規定時就往上參照「民法」。

民法第153條:
當事人互相表示意思一致者,無論其為明示或默示,契約即為成立。
當事人對於必要之點,意思一致,而對於非必要之點,未經表示意思者, 推定其契約為成立,關於該非必要之點,當事人意思不一致時,法院應依其事件之性質定之。

註:民國52年保險法第44條修正意旨載有:『查保險人既經要保人之聲請,即屬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依民法第153條之規定即為成立』,則保險契約為「非要式契約」。

因此契約成立與否跟「要保人是否親自簽名」沒有絕對的關係,只要對於保障內容清楚也確實繳費,能夠證明「意思表示一致」即為成立。當然如果發現簽名不符時,為了避免後續辦理契約變更出現的小麻煩,最好還是盡快申請變更簽名樣式。

「被保險人」欄位不是親自簽名,且「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

「被保險人」是被保險契約所保障的人,若「要保人」與「被保險人」不是同一人,而「被保險人」又不知道自己被買了多少保單,此時將可能讓他受到生命威脅,因此保險法對這類情事是有嚴格規定的。

保險法第105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健康險-保險法第130條準用第105條;傷害險-保險第135條準用第105條

因此當被保險人欄位並非親自簽名時,這張契約形同無效,若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公司就有可能會以這條拒絕理賠,並且退還保費,所以若發現要保書的被保險人欄位並非親自簽名,要趕快在保險事故未發生前向保險公司申請變更簽名樣式。

但未滿7歲無行為能力者,可由「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監護人代為簽名,只不過我依然建議小孩滿7歲後,盡早將簽名變更為小孩親簽的樣式,避免後續申請理賠時造成麻煩。
此外,若簽約時被保險人無法親自到場,也可以由被保險人簽具「代理授權書」,授權他人代為簽名,但後續依然是建議要將簽名樣式更正。

「法定代理人」欄位不是親自簽名,同時也不是「要保人」及「被保險人」。

假如法定代理人不是要保人,也不是被保險人。那麼依據民法規定,未滿7歲或無意識、精神錯亂者之「無行為能力人」,都要「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權利。而若是7歲以上未滿20歲者之「限制行為能力人」,則是要經過「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如下:

根據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一般而言,只要被保險人符合年滿二十歲、未受監護宣告等條件,不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親自簽名就具有意思表示的效力,這是由於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二十歲以上的成年人,具有行為能力,有獨立的思想與判斷力,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能獨自負擔法律上所有的權利義務。

未滿二十歲的人,在法律上的行為能力是有限制的,民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這也是為什麼未成年人需要父母或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的緣故。

不過,「沒有行為能力」跟「有限制行為能力」在法律上的解釋差異不小,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換句話說,法律上認為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還沒有辨認是非對錯的能力,需要法定代理人「全權」處理法律上所有權利義務相關的意思表示,包含借貸、簽訂各種契約、購物,接受債權人請求償債等。

因此,身為法定代理人的家長,替七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購買保單,並且代替孩子簽名,在法律上的效力是被承認的,並不會觸犯偽造文書罪。

七到二十歲未成年人,保單要親簽

至於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法律上認為已經有辨認是非對錯的能力,但尚未成熟,因此進行或接受意思表示時,必須要有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才能生效。

民法規定,除了單純獲得法律上的利益,或是有合理生活所必須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都必須有法定代理人允許,而且,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沒有取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下所做的單獨行為,包含簽訂買賣或借貸契約等等,在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

但是,這個規定並不等同於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有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或接受意思表示,許多父母都和魏小姐一樣,誤把「未成年人意思表示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當成是「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意思表示」,因而沒有經過七歲以上的孩子同意,就逕自替孩子簽名買保險,觸犯偽造文書罪。

上個月媒體報導一位男子在離婚前,偷偷替未成年子女投保,且自任受益人,並代簽保單,結果被前妻一狀告上法院。最高法院審理後也認為,該名男子替孩子買保險的動機不單純,且依據保險要保書規定,替年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投保,應由未成年人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一起簽名,此規定除了要防範道德風險之外,也代表應該讓未成年人對投保行為有相當的認知,因此判男子偽造文書罪名成立。

身為父母往往護子心切,總是希望讓孩子有最完善的保障,因此習慣在孩子出生時,就以小孩為被保險人替小孩買保險。所以有很多台灣人都表示「小時候爸媽已經幫我買好保險了」、「爸媽在我出生的時候就保了」,儘管還沒成年身上卻已有許多張保單。

不過買保險是需要被保險人簽名同意的,否則保險契約無效,那麼這些不是自己親自簽名的保單該怎麼辦?

被保險人非親簽,保單無效

《保險法》第105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幫你翻譯成白話文,當要保人和被保險人是不同人,任何文件上也都沒有被保險人的親自簽名時,該張人壽保險視同無效。被保險人可以隨時撤銷保單,退還已繳保費,而在需要理賠時,保險公司也可以因被保險人無書面同意為由拒絕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