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駕駛任意險

無照駕駛任意險

文 | 現代保險雜誌

2019年板橋發生一起離奇車禍,被撞飛的孔(化名)姓騎士,整個人飛出去倒臥分隔島,沒想到下一秒,劉(化名)姓駕駛的廂型車疾駛而來,當場將孔男輾斃。

肇事的劉男擔心自己無照駕駛,保險理賠恐受影響,便委託同車的劉(化名)女佯稱是駕駛、冒名頂替,事後警方在調閱監視器查證時,兩人才自首坦承犯行。

日前新北地檢署依過失致死罪嫌,起訴無照駕車的劉男,另依頂替罪起訴假冒駕駛的劉女。

事實上,劉男的擔心是有道理的,只不過無照駕駛的賠償請求,在強制險與任意險有不同規定。

【任意險】無照駕駛一律不啟動

汽機車的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車體險,以及附加的駕駛人傷害險、乘客險等,都在不保事項中明定,若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21條(無照駕駛汽機車等)與第21-1條(無照駕駛大車等)規定,無論是否有肇事責任,保險公司一律不賠。

因此在這起車禍中,就算劉男有買任意車險,但劉男車輛的維修、對乘客的賠償責任、以及受害人對劉男提出超過強制險範圍的賠償請求,保險公司都不會給付。

【強制險】無照觸犯五大天條賠後追償

而強制險則不同,為了保障所有的車禍受害人,不論肇事責任在誰,都可以向強制險提出賠償請求,因此本案的孔姓死者家屬當然可以獲賠。

不過,強制險也針對駕駛人設有五大天條,包括酒駕、吸毒、故意行為、犯罪行為、無照或越級駕駛,駕駛人一旦觸犯,強制車險會先賠付受害人後,再對駕駛人追償。

那麼,劉男無照駕駛算不算故意行為?所謂的「故意行為」是指故意使「車禍」發生,雖然故意開快車、故意闖紅燈、故意無照駕駛,但他們都沒有故意要發生車禍,這就不算故意行為;但劉男無照駕駛,仍屬於強制險的五大天條之一。

因此,為了維護公平正義,保險公司在理賠給車禍受害人(本案的孔姓死者家屬)之後,還會根據《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第29條,向無照駕駛的肇事者,也就是本案中的劉姓男子求償。

也就是說,劉男無照駕駛不只無法獲得任意險理賠,還會面臨強制險的追償,因此奉勸還沒有考到駕照,或者駕照已被吊銷的人,千萬不要冒險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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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照駕駛任意險

小J在此還是呼籲要有駕照才能上路

首先,很多人覺得無照駕駛就不該上路,如果遇到車禍都無照的錯,這個觀念是的。在台灣,不管是誰,只要是合法的車輛都有路權,而車禍是看路權來認定誰的過失,誰的責任比較大,後續調解協商才能繼續下去。

所以無照駕駛在這場車禍中有沒有駕照,並不能影響責任歸屬,那這樣大家都不用考駕照了阿~當然不是這樣!!!!!

無照駕駛發生車禍

第一步  首先必須先認清將發生的事情

1.不管對或錯依目前現行法律一定會被開單罰款$6000,這是行政罰款。

2.如果對方有人受傷,依據強制險條款不管誰對誰錯都可以跟我方申請理賠,這時候就會有問題了。保險公司會跟我方求償,看理賠多少就求償多少。

如果當下粗估對方財物損失跟受傷金額以及我方受傷財物損失兩相折抵之下在這些金額內,建議可以當下與對方溝通好金額後,立即與對方和解書簽一簽,不然等警方到場,不僅損失$6000還要賠償對方損失,損失會更大。

如果兩相折抵之下超過許多或對方獅子大開口,那麼建議到第二步去

第二步 報警請交通大隊來記錄看誰對誰錯,路權是誰的

走到這步,基本上都是狀況有點嚴重或對方很難處理,這時候該注意的是

1.我方是否有遵守交通號誌(是否有闖紅燈),若在閃燈號誌的路口是否有禮讓黃燈先行

2.我方是否在主要幹道上,因支幹道要禮讓主幹道(巷口要禮讓大馬路)

3.地上標誌如網狀線是禁止停車、雙黃實線與雙白實線都是禁止跨越與變換車道等等

4.撞擊的位置,必須在警方筆錄上指出撞擊的地方,與筆錄是否與事實相符,千萬不要沒看清楚就簽名

5.警方需要我們簽名的有地形圖、酒測單、筆錄,這些都一定要確定與當下相符才能簽名,如有不符,請警方修正不然請不要簽名

第三步 盡量不要與對方惡言相向

因為在不知道誰對誰錯的狀況下,氣氛好一點事情總是會好處理一點.....

30天過後交通大隊才會有初步分析表出來,肇事責任到時就明瞭,再來談和解部分。(如何談和解會盡快寫出來,有問題請暫時先留言或加Line討論)



結論

       不管是強制險、還是任意第三人責任險,這些如果騎車或開車的人是無照駕駛,不管保險保的再高,保險公司還是會像我方求償(理賠給對方,再向我方求償)的,但真的萬一遇到了,前面所說的三步驟很重要,看能不能趕快和解,接下來就是看如何在調解委員會那與對方談判溝通了

       所以如果可以請不要無照駕駛!!!!

(有問題請留言或加Line討論)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條款第二章第29條[1]

被保險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被保險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保險人仍應依本法規定負保險給付之責。但得在給付金額範圍內,代位行使請求權人對被保險人之請求權
一、飲用酒類或其他類似物後駕駛汽車,其吐氣或血液中所含酒精濃度超過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規定之標準。
二、駕駛汽車,經測試檢定有吸食毒品、迷幻藥、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似管制藥品。
三、故意行為所致。
四、從事犯罪行為或逃避合法拘捕。
五、違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一條之一規定而駕車

前項保險人之代位權,自保險人為保險給付之日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2]
第二十一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
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二、領有機器腳踏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器
                          腳踏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
                          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器腳踏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
                          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
                          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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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

[2]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