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住者股利扣繳申報

某公司扣繳義務人陳先生來電詢問,公司分配股利給旅居國外多年之股東,應如何扣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配合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因調整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結構,並訂定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以縮小內外資股東股利所得稅負之差距及促進課稅公平,爰於106年12月29日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之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將給付非居住者個人之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股利時應先確認股東之身分,股東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立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避免因短漏扣繳稅款遭裁處罰鍰。

 

  • 課稅年度內在台居住未滿183天以上時,視為非居住者。
  • 若屬在台有戶籍者,課稅年度內在台居住未滿一個月,一樣視為非居住者。
  • 非居住者自1070101起,獲得中華民國來源之股利或獲配公司盈餘時,要就源扣繳21%。

給付外國股東股利應注意適用之扣繳率,以免因短扣繳稅款而遭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7年起公司分配股利給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國外營利事業,須依規定扣繳率21%辦理扣繳,且自108年起不得以半數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抵繳應扣繳稅額。
       該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之股利;合作社、其他法人、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社員、出資者、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扣繳義務人應於給付時,依規定扣繳率扣繳稅款,並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開具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且原所得稅法第73條之2規定已刪除,外國股東獲配股利或盈餘所含之稅額,屬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營利事業所得稅實際繳納稅額部分,不得再適用半數抵繳其應扣繳稅額之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為A營利事業負責人,亦即所得稅法第89條規定之扣繳義務人,於110年分配股利1,600萬元給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B營利事業,因計算錯誤且誤抵繳半數未分配盈餘稅額15萬元,給付時僅扣繳稅款305萬元,短扣繳稅款31萬元〔(1,600萬元×21%)-305萬元〕,經該局查獲,除限期責令甲君補繳稅款及補報扣繳憑單外,並依所得稅法第114條規定按應扣未扣之稅額處1倍以下之罰鍰,因甲君已於限期內補繳扣繳稅款31萬元並更正扣繳憑單,處0.8倍罰鍰24萬8千元。
       該局特別提醒扣繳義務人,扣繳制度係為即時掌握稅收,達成租稅公平及稽徵經濟目的,責成扣繳義務人於給付各類所得時,負有依所得稅法規定扣繳稅款及開具扣繳憑單彙報稽徵機關查核之作為義務,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所得時,應注意依現行規定之扣繳率,於期限內扣取稅款、繳納所扣稅款並辦理扣繳申報,以免受罰。民眾如有相關疑問,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詳細之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二科   呂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81  

更新日期:2022-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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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非居住者」之扣繳率為何?

(一) 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所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繳30%所得稅。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自投資事業所取得或應分配之盈餘,其應納之所得稅,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按給付額或應分配額扣繳21%。
自99年1月1日起,無論有無依規定申請投資核准,一律依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繳20%。
(二) 薪資按給付額扣繳18%(每月薪資超過基本工資* 1.5 倍之薪資所得)
  自98年1月1日起,如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以下者,得按給付額扣取6%
(三) 佣金按給付額扣繳20%。
(四) 利息按給付額扣繳20%。但有下列項目者依其相關規定辦理:
 
1. 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繳20%。(99年1月1日起依15%扣繳)
2. 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繳6%。(99年1月1日起依15%扣繳)
3. 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繳20%。(99年1月1日起依15%扣繳)
4. 自99年1月1日起,以前三項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繳15%。
(五) 租金按給付額扣繳20%。
(六) 權利金按給付額扣繳20%。
(七) 競技、競賽、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繳20%。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2,000元者,免予扣繳。
(八) 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繳20%。
(九) 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繳18%。
(十) 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繳20%。
  此外,下列非屬扣繳範圍之所得,應依規定之扣繳率申報納稅:
 
(1) 財產交易所得,97年3月6日以前按35%扣繳率申報納稅,97年3月7日以後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2) 一時貿易的盈餘按30%扣繳率申報納稅。(99年1月1日起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3) 緩課股票轉讓所得按面額(如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低於面額時,以實際轉讓價格或贈與、遺產分配時之時價)30%扣繳率申報納稅,但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或外國人投資條例申請投資經核准者,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自99年1月1日起,無論有無依規定申請投資核准,一律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4) 抵押利息及其他所得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5) 所得稅法第3條之2第1項至第3項之受益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應於信託成立、變更或追加年度,按其享有信託利益之權利價值或權利價值增加部分按20%扣繳率申報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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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111-12-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到每年各大公司發放股利季節,自今(107)年1月1日起,公司發放股利給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所得,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該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

該局說明,自107年1月1日起,我國境內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即「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擇一,擇優適用;另為促進我國境內居住者及非居住者股東間股利所得之課稅公平,並防杜藉假外資避稅,以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爰將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所得扣繳率調高為21%。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境內、外居住者股利所得稅負衡平,所得稅制優化方案除調降境內居住者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0%,並同時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改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與「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之二擇一制度,亦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將現行非居住者股東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以促進課稅公平。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自今(107)年1月1日起給付非居住者之股利所得應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繳21%,以免短扣繳稅額遭稽徵機關查獲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5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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