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扣繳義務人陳先生來電詢問,公司分配股利給旅居國外多年之股東,應如何扣繳稅款。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配合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因調整綜合所得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結構,並訂定股利所得課稅新制,以縮小內外資股東股利所得稅負之差距及促進課稅公平,爰於106年12月29日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之規定,自107年1月1日起將給付非居住者個人之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給付股利時應先確認股東之身分,股東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將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開立扣繳憑單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核驗後,發給納稅義務人,避免因短漏扣繳稅款遭裁處罰鍰。
給付外國股東股利應注意適用之扣繳率,以免因短扣繳稅款而遭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7年起公司分配股利給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國外營利事業,須依規定扣繳率21%辦理扣繳,且自108年起不得以半數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抵繳應扣繳稅額。 更新日期:2022-06-09 ::: 首頁滑動區塊
2-4 「非居住者」之扣繳率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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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版權所有 瀏覽解析度1024 x 768以上 建議使用 Chrome、Edge 或 Firefox 瀏覽器 更新日期:111-12-09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又到每年各大公司發放股利季節,自今(107)年1月1日起,公司發放股利給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所得,應於給付時按給付額依規定之扣繳率辦理扣繳,該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 該局說明,自107年1月1日起,我國境內居住者股東獲配股利改採股利所得課稅新制,即「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二擇一,擇優適用;另為促進我國境內居住者及非居住者股東間股利所得之課稅公平,並防杜藉假外資避稅,以建立符合國際潮流且具競爭力之公平合理所得稅制,爰將非居住者股東之股利所得扣繳率調高為21%。 該局進一步說明,為使境內、外居住者股利所得稅負衡平,所得稅制優化方案除調降境內居住者綜合所得稅最高稅率為40%,並同時廢除兩稅合一部分設算扣抵制度,改採「合併計稅減除股利可抵減稅額」與「單一稅率分開計稅」之二擇一制度,亦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將現行非居住者股東股利所得扣繳率由20%調高為21%,以促進課稅公平。 該局提醒,扣繳義務人自今(107)年1月1日起給付非居住者之股利所得應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繳21%,以免短扣繳稅額遭稽徵機關查獲處罰。 (聯絡人:審查二科鄔審核員;電話2311-3711分機1593) 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