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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充所屬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 二、連續代課、代理期間在三個月以上者,為長期代課、代理教師;未滿 三、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之聘期及聘約,學校應依法令規定及實際需要 四、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在聘約有效期間內,如兼任、代課及代理原因 五、學校聘任校外現職軍公教人員擔任兼任或代課教師,應經現職服務單 六、兼任、代課教師每週兼任、代課節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 七、代理教師具有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資格者,以現具最高學歷起敘 八、短期代理教師待遇,按實際代理之日數支給;長期代理教師待遇,依 九、兼任、代課及短期代理教師,因故無法按時到校授課或執行職務者, 十、長期代理教師學期中之出勤,比照專任教師之規定。 十一、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符合勞工保險條例、就業保險法或全民健康 十二、學校應於長期代課、代理教師離職或服務證明文件,加註服務成績 十三、學校聘任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應於聘約註明兼任、代課或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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