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未繫安全帶罰多少

陳姓男子去年九月開車行駛高速公路,被國道警察舉發未繫安全帶,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罰鍰三千元。他辯稱自己有繫,只是繫的方法不同,正面看來易被誤認為沒繫安全帶。他向台南地院提起行政訴訟,法官認為,陳姓男子未依「三點式」安全帶設計規定的方式扣繫完善,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駁回陳男之訴。

陳姓男子去年九月十日、廿三日駕駛自小客車在國道一號行駛,被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沒繫安全帶,各罰三千元。陳男不服,認為舉發單位平日只宣導「乘車請繫安全帶」,未告知人民應以「法規規定」的方式繫安全帶。

他說,他不是沒繫安全帶,而是「沒依正確方式繫」,他習慣「將安全帶自左手臂腋下穿越身體後,再扣於帶扣」,而十月收到罰單後,隨即改回正確的繫安全帶方式。

台南市府交通局指出,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規定,繫安全帶時應遵守「帶扣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置於手臂上端以上」。

法官認為,陳姓男子繫安全帶的方式,不符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中「肩部安全帶應置手臂上端以上」的繫安全帶規定,違規被罰合理。駁回陳男之訴,仍可上訴。

國道警察隊新市分隊分隊長沈銘坤指出,人類肩胛骨能承受的力量比胸骨大,發生撞擊時,肩膀較禁得起重力勒緊,「肩部安全帶應置手臂上端以上」的規定其來有自。若將安全帶自腋下穿越身體,不僅撞擊前傾時無法發揮保護作用,還恐勒住胸骨,造成傷害。「罰鍰不是在刁難民眾,是提醒保護自身安全」。

熱鬧迎接龍年,開工上班後,全臺灣所有小型車的車主在 2 月 1 日之後,如果後座載有乘客,在上路前必須多加注意,因為在經過半年的宣導期後,2011 年 8 月 1 日發布實施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其中關於小型車後座強制繫安全帶的條文,將由 2 月 1 日開始進行取締。若是小型車後座乘客未繫妥安全帶,將處以 1,500 元至 6,000 元不等的罰鍰。

高速公路未繫安全帶罰多少

經過半年宣導期後,由 2 月 1 日開始,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在一般道路將處 1,500 元罰鍰,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道路者,將處以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罰鍰。

經過 2006 年 11 月台中市長胡志強夫人邵曉玲女士,以及 2011 年 1 月國父孫女孫穗芬女士兩起重大車禍事故的影響,強制後座乘客乘客繫妥安全帶的議題開始醞釀。尤以孫穗芬女士在發生車禍後不幸身亡的衝擊,更是直接影響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的修定,進而在 2011 年 4 月 25 日三讀通過,並且在 8 月 1 日公布實施,在經過半年宣導期後,將由 2 月 1 日開始進行取締。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條文如下

  •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 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 機器腳踏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 機器腳踏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 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條文如下

    • 第一條 :本辦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 第二條 :本辦法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小型車:指自用、營業或租賃小客車、小貨車及小客貨兩用車(不包括救護車及幼童專用車)。
      二、安全帶:指國家標準 (CNS)3972 定義之汽車用座椅安全帶,或符合交通部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之安全帶。
    • 第三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下列規定使用安全帶:
      一、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之情事。
      二、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
      三、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 第四條 :孕婦及搭配使用安全椅之兒童,應依各廠牌車主使用手冊正確繫妥安全帶。車輛在發生意外事故後,應檢查或更換安全帶,確保安全帶之操作正常。
    • 第四條之一: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有下列情形者,得不適用第三條之規定:
      一、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
      二、營業小客車後座附載應依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搭配使用幼童用座椅或 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之兒童。
      三、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一日前登檢領照之小客車,或九十七年一月一日前製造出廠之小客貨兩用車,其車輛製造出廠時後座未裝置安全帶之後座乘客。
    • 第五條:汽車行駛於一般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或前座乘客未繫妥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一日起實施。
    • 第五條之一:小型車行駛道路,其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0一年二月一日起實施。但年齡逾四歲至十二歲以下或體重逾十八公斤至三十六公斤以下之兒童,其乘坐於車輛後座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罰,自中華民國一0一年八月一日起實施。
    • 第六條 :為配合前二條安全帶實施日期之規定,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與警察機關應相互協調,視當地交通特性,預先訂定執行計畫辦理。
    • 第七條:為維護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之安全,中央、直轄市、縣(市)公路主管機關、警察機關應會同新聞主管機關訂定計畫並經常協調大眾傳播機構、民間團體,合作宣導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或小型車後座乘客,均應繫妥安全帶。
    • 第八條: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督導所屬於召開村里民大會或其他各種集會時,宣導其村里民在第九條汽車製造、進口經銷廠商於銷售汽車時,應裝置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安全,並提供車主使用手冊詳列安全帶正確使用方法。駕駛汽車及乘坐汽車前座或小型車後座時,均應繫妥安全帶。
    • 第九條:汽車製造、進口經銷廠商於銷售汽車時,應裝置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安全,並提供車主使用手冊詳列安全帶正確使用方法。
    • 第十條:各級政府機關、學校、公私法人團體均應率先倡導所屬人員,在駕駛汽車、乘坐汽車前座或小型車後座時應繫妥安全帶。
    • 第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繫妥安全帶之宣導執行計畫,由交通部會同相關機關策劃推動之。
    •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2 月 1 日開始取締,最重開罰 6,000 元

    條文中明定,小型車後座乘客需依規定繫妥安全帶,未依規定繫妥安全帶者,將處以 1,500 元的罰鍰。若是行駛於快速道路或是高速公路,將處以 3,0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的罰鍰。但對於計程車部分,條文仍然留有例外,若是計程車駕駛已盡告知義務,後座乘客未繫妥安全帶者,將直接處罰乘客,而非處罰計程車駕駛人。同時為了提供計程車駕駛人更多的保障,交通部亦製作有「請繫妥安全帶」制式貼紙,只要計程車駕駛人張貼於前座 1 張、後座 2 張,便認定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將不會處罰駕駛。

    高速公路未繫安全帶罰多少

    交通部製作有「請繫妥安全帶」制式貼紙,只要計程車駕駛人張貼於前座 1 張、後座 2 張,便認定計程車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若是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亦不會處罰駕駛。

    老車不罰,4 至 12 歲兒童持續勸導

    除計程車駕駛之外,《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辦法》亦明定有其他例外,包括經醫療機構證明無法繫安全帶者、營業小客車後座附載應依第 3 條第四款規定搭配使用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 (或增高型座墊) 之兒童。以及中華民國 80 年 7 月 1 日前登檢領照之小客車,或民國 97 年 1 月 1 日前製造出廠之小客貨兩用車,其車輛製造出廠時後座未裝置安全帶之後座乘客。皆為例外,可以不受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1 條的拘束。

    廣  告

    而在《汽車駕駛人及乘客繫安全帶實施及宣導辦法》第 5 條之一所述,雖然小型車後座乘客未繫妥安全帶者,將由 2 月 1 日起開始取締;但 4 歲以上、12 歲以下或體重 18 公斤以上、未滿 36 公斤的兒童,乘坐於車輛後座未依規定繫安全帶的處罰,則採用更長的勸導期,將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開始取締。交通部期望,能夠在教育駕駛人或家長正確認知後,再實施未依規定之處罰。

    明天零時起,汽車後座乘客如未繫安全帶,警方要對駕駛開罰,最高將被罰六千元,而計程車上若貼有「請繫妥安全帶」貼紙,乘客未繫安全帶遭攔查,就處罰乘客,一人一千五百元。

    重度身障者可除外
    警方明天將依最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對駕駛開罰,如在一般道路遭舉發,駕駛將被處一千五百元罰款;如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上違規,則處三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款。
    警政署表示,因應新法上路,明天起全國將大執法三天,若汽車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未確實緊扣;或後座安全帶及相關配件不齊全,並有毀損、鬆脫或變更等不堪使用情況;還是每條安全帶供二人以上使用等,執法警員將依法對駕駛開罰。
    警政署指出,部分特殊情況得以不予舉發,如重度身障者或傷、病乘客無法繫安全帶者。另外,一九九一年七月一日前檢驗領照的小客車或二○○八年元旦前製造出廠的客貨車,出廠時後座即未裝置安全帶,則不在舉發範圍。
    新北市交通局說,若因罹患情緒障礙及過動症者,對繫安全帶產生排斥者,可向醫院要求發給證明,出示給警方看,才可免繫安全帶;而計程車無法因應幼童準備安全座椅,幼童乘坐後座也可不用繫。

    孕婦注意勿壓胎兒
    警方說,孕婦沒有免繫安全帶的特權,除非有醫師證明。所以新店耕莘婦產科主治醫師黃文郁提醒,孕婦繫安全帶正確方式,是斜帶從胸部中間往下,橫帶則避免壓迫腹部胎兒。

    大家乘車坐後座時會繫安全帶嗎?安全帶其實是保命的一線生機,不只是因為政府法規有規定,而是繫安全帶更能降低乘車人員發生意外時的受傷程度。對此,《TVBS新聞網》幫您整理了汽車行駛未繫安全帶相關條款,提醒您,不管前座後座都要繫上安全帶,除了顧及行車安全外,也避免因疏忽苦吃罰單!

    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七項規定,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汽車駕駛人、前座乘客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應依下列規定使用安全帶:

    ●使用規定:

    1.安全帶及相關配件必須齊全,並無毀損、鬆脫或變更;此外,每條安全帶僅供一人使用。

    2.安全帶之帶扣應確實緊扣,安全帶無扭曲或反轉,鬆緊度保持適宜;腰部安全帶置於腰部以下,肩部安全帶固定位置應依個人調整,避免安全帶纏繞經過頸部,且應置手臂上端以上。

    高速公路未繫安全帶罰多少

    4歲至12歲以下乘坐安全椅應符合國家規定。(示意圖,非當事人/shutterstock達志影像)

    3.年齡逾4歲至12歲以下或體重逾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之兒童,應搭配使用符合國家標準(CNS)11497汽車用兒童保護裝置所稱之幼童用座椅或學童用座椅(或增高型座墊),並確實與汽車座椅連接穩固後,繫妥安全帶坐於車輛後座。但如其體型可依第三款規定使用安全帶者,不在此限。

    4.大型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乘載之四歲以上乘客,應依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使用安全帶。

    而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訂定,汽車行駛中若未繫安全帶,可依各規定處以罰則之對應罰鍰。

    1.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1500元罰鍰;營業大客車駕駛人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2000元罰鍰。倘若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則處罰該乘客。

    高速公路未繫安全帶罰多少

    乘車繫安全帶可降低事故受傷程度。(示意圖/shutterstock 達志影像)

    2.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或大型車乘載4歲以上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倘若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則處罰該乘客。

    未繫安全帶會罰多少錢?

    交通部說明指出,在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上,4歲以上乘客搭乘大客車、遊覽車沒繫安全帶者,將開3,000元到4,500元,而駕駛人則罰款從3,000元提高到6,000元,預計8月1日公告實施,期間有4個月的緩衝期,12月1日正式開。 但若駕駛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則只處罰乘客。

    高速公路 安全帶 多少?

    此外,4歲以下且體重18公斤以下幼童應使用安全座椅,也會列入取締項目。 根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行駛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小客車駕駛人和乘客,1人未繫安全帶罰3千元、2人以上罰4500元。

    汽車未繫安全帶多少錢?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營業大客車駕駛人依規定繫安全帶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二千元罰鍰。 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高速公路後座要繫安全帶嗎?

    罰款方面,一般道路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可對駕駛處新台幣1500元罰鍰,國道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則對駕駛可處3000元到6000元罰鍰。 3、至於乘坐計程車,若計程車駕駛已善盡告知及勸導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包括前座乘客)時,則對未繫安全帶之乘客個別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