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保 就業保險

1.補助對象:
失業之被保險人及被保險人離職退保當時,隨同被保險人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眷屬,且受補助期間為全民健康保險法第9條規定之眷屬或第6類規定之被保險人身分,但不包括被保險人離職退保後辦理追溯加保之眷屬。

2.補助標準:
符合補助資格者,受補助期間按月全額補助參加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分之保險費。
自102年1月1日起,依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補充保險費率計收之補充保險費,不予補助。

3.補助期限:
以被保險人每次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末日之當月份,為全民健康保險補助月份,最長各為6個月,但被保險人離職退保時年滿45歲或身心障礙者,失業給付最長發給9個月,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亦可最長補助9個月。

受僱勞工參加勞保,同時取得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符合就業保險投保規定的勞工,如果雇主已經為其辦理參加勞工保險,就不需要再另外申報參加就業保險,勞保局將主動將其納入成為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但職業工會參加勞保的被保險人,不得由職業工會參加就業保險。

雇主未按規定加保須處10倍罰鍰。

就業保險是什麼?

在2003年以前,「失業給付」是依附在勞保內,但從2003年起,在勞保之外,再實施「就業保險」,將勞保原有的失業給付轉到就業保險,後來又陸續加入多項津貼或補助,如育嬰留職停薪津貼、失業之被保險人及眷屬健保費補助等。對原本有參加勞保的勞工而言,並不須另外申報參加,

就業保險法第10條修正條文,增列補助隨同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健保費,預計於96年1月29日由總統公布,1月31日施行,勞委會亦於1月25日配合修正通過「失業被保險人及其眷屬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與該法同日發布施行,未來預估每年有7萬多個家庭可受惠,所需經費約2億元,此項措施可減少失業勞工負擔,安定其家庭經濟生活,具有重大的社會意義。

現行就業保險法第10條雖已對失業者的健保費負擔提供補助,但僅限於失業者本人,為考量失業者收入中斷,如繳不出其眷屬之健保費,將影響其眷屬之健康保護,本次就業保險法第10條修正條文增列隨同失業被保險人辦理加保之眷屬,其健保費亦予補助,對失業勞工之家庭照顧,應有實際之幫助。另為簡化申請作業,勞委會於辦法中明定,民眾不必額外提出申請,由勞保局與健保局直接作資料的勾稽,勞保局將自動就失業勞工領取失業給付及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其本人與眷屬參加健保自付部分之保險費,撥款給健保局。就業保險法第10條修正條文將於1月31日施行,凡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失業勞工,其眷屬2月份以後應自付部分之健保費即可獲得補助。如領取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之末日為1月31日,其眷屬1月份應自付部分之健保費亦可獲得補助。 

申辦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新投保案件

提供雇主或機構辦理開戶手續,成立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單位申報所屬員工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申辦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新投保案件 發布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

    • 臨櫃申辦親自現場辦理
    • 其他申辦方式詳如內容

  • 服務內容

    提供雇主或機構辦理開戶手續,成立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單位申報所屬員工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申辦資格

    • 一、已辦理設立登記或已有核定課稅或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 二、僱有員工。
    • 三、員工不滿5人之公司、行號或非屬強制參加勞保範圍而尚未成立勞保單位,欲申報員工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申辦流程

    • 1

      填妥申請書(均需蓋妥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 2

      連同應附證照影本

    • 3

      以臨櫃方式送交勞保局申請。

    應備物品

    • 一、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申請書。

    • 二、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

    • 三、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委託轉帳代繳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約定書。

    • 四、負責人(雇主)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雇主為外國人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 五、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無法取得(或尚未取得)前項證照,可以檢附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影本或提具稅捐機關核定稅籍通知書或營業稅稅款通知書影本。

    作業天數

    7-10個工作天

    備註

    • 一、單位新成立及被保險人保險效力之開始,自表件寄送本局之當日起算。
    • 二、如應備文件齊全,本局會以掛號寄送承保通知函件及核編之保險證號,嗣後投保單位應按照該證號辦理保險相關事務,並填寫就業保險專用表格申報。
    • 三、如已申請成立勞保單位,不需再另外申報成立就保及職保單位,本局會主動將符合規定之被保險人納入就保及職保身分。

    參考資料

    • 就業保險投保手續及保險效力
    • 就業保險加保申報表
    • 職保適用對象
    • 職保投保手續
    • 職保保險效力
    • 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委託轉帳代繳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約定書

    聯絡窗口

    承辦單位: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納保組/新投保科/新投保小組
    電話:(02)23961266#2454
    傳真:(02)23225041、33938197
    地址:100232 臺北市中正區羅斯福路1段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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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已辦理設立登記或已有核定課稅或統一發票購票證之雇主或機構。
    • 二、僱有員工。
    • 三、員工不滿5人之公司、行號或非屬強制參加勞保範圍而尚未成立勞保單位,欲申報員工參加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

    申辦流程

    • 1

      填妥申請書(均需蓋妥單位及負責人印章)。

    • 2

      連同應附證照影本

    • 3

      以郵寄方式送交勞保局申請。

    應備物品

    • 一、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投保申請書。

    • 二、就業保險及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加保申報表。

    • 三、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委託轉帳代繳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約定書。

    • 四、負責人(雇主)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雇主為外國人應檢附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 五、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影本;無法取得(或尚未取得)前項證照,可以檢附使用統一發票購票證影本或提具稅捐機關核定稅籍通知書或營業稅稅款通知書影本。

    作業天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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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單位新成立及被保險人保險效力之開始,自表件寄送本局之當日起算。
    • 二、如應備文件齊全,本局會以掛號寄送承保通知函件及核編之保險證號,嗣後投保單位應按照該證號辦理保險相關事務,並填寫就業保險專用表格申報。
    • 三、如已申請成立勞保單位,不需再另外申報成立就保及職保單位,本局會主動將符合規定之被保險人納入就保及職保身分。

    參考資料

    • 就業保險投保手續及保險效力
    • 就業保險加保申報表
    • 職保適用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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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職保保險效力
    • 勞工保險投保單位委託轉帳代繳勞工保險局保險費約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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