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防治法親密關係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條之1於104年增訂後,於105年2月4日正式施行,有關16歲以上未同居之親密關係暴力將亦得準用保護令相關保護措施。此次修正,對一般大眾影響在於,使得未有同居關係者,亦即一般情侶無論異性或同性之間,只要雙方是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於遭到對方不法侵害時,就可以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向法院聲請保護令。若有需聲請保護令可就近至所在地派出所報案或可直接撥打113、110或本中心24小時服務電話(02)2361-5295轉分機226,由專人提供協助。亦可於上班時間直接到地方法院家暴及家事聯合服務中心聲請保護令。

只是交往、沒有結婚,為何也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過去《家庭暴力防治法》確實僅限於家庭成員之間,但早在2007年修法後,就已經納入「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讓《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範圍,從法律認定的結婚身分擴大到實質上的親密關係。即便是當時尚未得到法律承認的同性伴侶,也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的保護傘下。

2015年,立法院再次三讀通過《家庭暴力防治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外界關注的「恐怖情人」正式納入其中。經過此次修法,一般的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就算沒有同居關係,只要遭遇另一半的身體或精神暴力,都能夠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

也就是說,按照現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3-1條規定,不論是否同居、甚至雙方已經分手,只要兩人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的社會互動關係,年滿16歲的被害人一旦遭受對方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就可以藉由《家庭暴力防治法》請求警方協助、向法院申請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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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暴力也算家暴嗎?什麼行為算是精神暴力?

此外,家暴的定義也不只有肢體暴力,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都屬於家暴範疇。衛福部日前公布我國第二次臺灣婦女遭受親密關係暴力調查報告便顯示,在各種暴力形態中,以精神暴力盛行率16.76%最高,接著是肢體暴力7.97%、經濟暴力7.20%、性暴力4.85%、跟蹤及騷擾4.8%。

而精神暴力出現最多的是「伴侶曾疏忽你或對你冷漠相待」(占42.2%),其次是「伴侶隨時要知道你的行蹤」(占34.1%),第三是「伴侶曾侮辱你或讓你覺得自己很糟」(占32.3%)。衛福部特別提醒,精神暴力雖然不像肢體暴力一樣有明顯的外傷,但長期下來的精神痛苦,仍會對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人際關係甚至生活表現,造成重大衝擊,不可忽視。

恐怖情人、分手暴力的案件層出不窮,倘若不幸遇到相關事件,千萬不要覺得自己很丟臉,務必即時向外求援,讓法律約束加害者的行為,才能保護自身安全、早日恢復正常生活。衛福部也提供「簡易精神暴力檢測量表」,讓民眾快速自我檢測是否處於精神暴力的情境,要是真的面臨精神暴力,可以先與對方溝通討論,或尋求專業諮商、113保護專線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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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交往但被騷擾怎麼辦?《跟騷法》可以保護我嗎?

除了現有或曾有一定情感基礎的關係可適用《家庭暴力防治法》外,立法院也已三讀通過《跟蹤騷擾防制法》,明定「以人員、車輛、網路等方式,持續或反覆違反特定人意願且與性或性別有關,進行八類跟騷行為,使受害者心生畏怖,足以影響日常生活或社會活動」就算是跟蹤騷擾的行為。

八類跟騷行為則包含:監視跟蹤、盯梢尾隨接近、威脅辱罵、通訊網路干擾、不當追求、寄送文字影像或其他物品、妨害名譽、冒用個資訂購貨品或服務。實行以上跟騷行為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

12月1日,蔡英文總統簽署《跟蹤騷擾防制法》,宣布法案將在公告後六個月施行,未來非伴侶、沒有親密關係,單純是愛慕者不健康的追求,或甚至是有不認識的人士不斷實行跟蹤騷擾情事,民眾只要遇到就可以尋求《跟蹤騷擾防制法》保護,讓對方接受刑罰制裁。

近來恐怖情人案例增多,情侶間因為不滿分手暴力相向,其實立法院104年已通過俗稱「恐怖情人條款」-將年滿16歲以上「未同居」關係的親密伴侶,納入保護令適用範圍,意即雖僅是情侶關係,但如果有遭受到對方肢體或精神暴力,可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尋求相關單位協助與保護。未修法前,前配偶或同居情侶間若有暴力或騷擾行為,可聲請保護令,不讓對方接近或聯絡,但非同居的男女朋友或伴侶則無法可管,爰此,家庭暴力防治法業於修法通過擴大適用,把沒同居的男女朋友和同志伴侶,也納入保護令適用範圍,屆時被害人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法律小學堂:哪些人屬於家庭暴力防治法所保護的範圍?

(資料、圖片來源:衛生福利部,https://dep.mohw.gov.tw/DOPS/cp-1160-6410-105.html)

  • 配偶或前配偶。
  •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 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此類型對象是指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
  • 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兒童或少年。

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對象如下:
1. 配偶或前配偶。
2.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5. 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此類型對象是指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
6. 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兒童或少年。
資料來源: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

親密關係暴力意指:對前任或現任親密伴侶的攻擊與控制行為模式,不只是肢體暴力,精神暴力、跟蹤及騷擾、經濟控制、性暴力等,皆屬於親密關係暴力。而當線下的親密關係暴力,轉變成散布性私密影像,以此威脅、控制對方的數位線上型態時,就成了數位性別暴力。

在親密關係暴力的型態中,以精神暴力佔最多數,像是辱罵、貶損、威脅、跟蹤騷擾、試圖控制對方的行為等。在勵馨的實務經驗中,除了長期服務家暴被害人及目睹兒外,也看見親密關係中遭受約會暴力的被害人,相對於家暴案件,較易受忽略,也因此缺乏資源的挹注。基於此,我們發展了「約會暴力被害人」的服務方案。

勵馨在約會暴力的實務經驗中,發現青少年約會暴力的發生以16-24歲居多,好發於交往期間,而分手前後則屬高危險期。在暴力樣態方面,青少年約會暴力以高壓控管較多(年齡差距太大會有經濟控管),交往初期常以愛之名行控管之實,包括要求對方報備一切生活細節,例如:以手機打卡回報行蹤、控制對方的食衣住行,甚至採取自我傷害的方式來控制威脅對方等;也有人以幫對方保管打工所賺的錢為理由,對對方進行經濟控制。

這些實務經驗也呼應沈瓊桃(2013)的大專青年約會暴力經驗與因應策略初探研究調查:59%大專青年在過去一年有受暴經驗,其中以精神暴力佔最多,佔比高達55.5%。遭受約會暴力的青少年大多找朋友紓解,認為分手就好,不需求助;然而,在我們的實務經驗中發現,青少年約會暴力藉由社工的服務,有很高的機會可以預防暴力重複發生的可能性。

勵馨認為,健康的親密關係是奠基於互相尊重與信任,不應含有暴力、控制和非自願性行為,且每個人有權利生活在安全、穩定而無暴力的環境中。在受暴復原的歷程中,我們也相信每個受暴者自身的內在力量,有能力透過系統協助脫離暴力環境/關係,建立穩定的生活。

破除性別框架的公眾教育

勵馨長期關注性別議題,在公眾教育中,我們提出直接服務中的性別觀點,引導人們看見生活中「無處不性別」。在約會暴力的實務經驗中,性別刻板印象在情感關係中的影響很深,尤其在「愛情神話」以及「好女孩、酷男孩」的迷思下,被害人可能會誤以為那就是愛,因此主動求助意願低,且易有重複受暴的情形發生。

基於此,我們在情感教育中以「親密關係民主化」的概念來破除性別框架,並在浪漫愛的迷思中,引導覺察性/別腳本如何影響雙方的互動與期待。親密關係民主化強調在自由、平等、尊重的前提下與對方溝通與協商,瞭解彼此的差異、需求與界限,一起在關係的不完美中練習並實踐民主化。

而在破除性別的框架也讓我們進一步看見「約會暴力」的性別迷思。其一,約會暴力的受害者不只是女性,男性受害者也同樣經驗對方的辱罵、羞辱、情緒暴力、經濟控制等。其二,同性之間的愛戀關係,因為社會對同性戀者的污名及歧視仍舊在,即便通過同婚專法,仍有同性戀者因為受到「被出櫃」的威脅,在親密關係暴力的侵害中,不敢求助。

關係中的性別議題顯而易見,並且影響深遠。勵馨將服務中的性別覺察帶到公眾教育中,期盼實踐性別公義的社會,讓每一個性別的需要都能被看見,並且獲得適切的服務資源與支持。

法律與政策倡議

親密關係暴力的內涵隨著家庭和親密關係型態的改變,既有的法規與保障明顯不足,因此勵馨持續倡議修正《家庭暴力防治法》,讓不同樣態、非同居親暴和同志家庭內的親暴也能完整受到法律的保障。

首先,勵馨建議讓「非同居親暴」也準用家暴法第三章的「刑事程序」,以充足拘束相對人的手段,並讓被害人得知案件處理情形和相對人的動向。家暴法第三章專為家庭暴力事件而設了特殊的「刑事程序」規範,其中包含更多拘束相對人的手段,以及通知被害人案情和相對人動向的規定。在實務上可看到,非同居親暴的危險並不亞於其他形式的家庭暴力,相對人雖然和被害人並沒有同居,但仍會透過言語威脅、騷擾、暴力等等方式持續傷害被害人,因此,非同居親暴的情形,同樣需要拘束相對人的手段。

其次,被害人與相對人間關係緊張,常要小心注意相對人的活動,因此,被害人也需要知道案件處理情形和被害人動向。然而,由於家暴法第63-1條沒有準用第三章「刑事程序」,關於拘束相對人和通知被害人的種種規定皆無法適用,非同居親暴的被害人未能得到完整的保障。

再者,勵馨建議修正家暴法第3條所規定的家庭成員範圍,使同性婚姻的親暴保護範圍能與異性婚姻一致。雖然在2019年之後,同志也可以結婚,但因為《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並沒有準用民法的「姻親」定義,如果同性婚姻的一方遭到對方非同居的父母毆打,由於對方未同居的家人與另一方並非姻親,這類受暴的被害人無法適用家暴法來聲請保護令,形成保障的漏洞。

被害人年滿十六歲,遭受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施以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事者,準用第九條至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九款至第十三款、第三項、第四項、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二項、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之一、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及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前項所稱親密關係伴侶,指雙方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之社會互動關係。

  • 資料來源:保護服務司
  • 建檔日期:106-03-07
  • 更新時間:109-08-13

家庭暴力防治法保護對象如下:

1. 配偶或前配偶。

2.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

3.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或直系姻親。

4.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或旁系姻親。

5. 現有或曾有親密關係之未同居伴侶。此類型對象是指以情感或性行為為基礎,發展親密社會互動關係之一般男女朋友或同性伴侶,雖然並非家庭成員關係,但亦可聲請保護令。

6. 看見或直接聽聞家庭暴力之兒童或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