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金保險算遺產嗎?

張先生的母親張媽媽剛過世,張媽媽在生前以其本人為要保人兼被保險人,向保險公司購買八年期年金保險,還在繳費期間,張媽媽就不幸因癌症過世。保險公司返還的年金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為900萬元。張先生在處理後事時,這筆900萬是否須要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年改之後人們開始重視年金保險的規劃,年金保險所衍生的相關稅務問題也陸續出現;依現行的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三,年金領回受益人,於被保險人生存期間為被保險人本人;而年金險如果因要保人去世等因素,在約定給付期之前返回解約金,則該保單價值必須計算遺產稅。

年金稅務解說表

年金保險算遺產嗎?

相關法令為保險法:

第一百十條,要保人得通知保險人,以保險金額之全部或一部,給付其所指定之受益人一人或數人;

第一百十一條,受益人經指定後,要保人對其保險利益,除聲明放棄處分權者外,仍得以契約或遺囑處分之;

第一百十二條,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

第一百十三條,死亡保險契約未指定受益人者,其保險金額作為被保險人遺產

另外依據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七款僅規定「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給付免納所得稅」,至於投保後解約所領回的解約金,法令並沒有明文規定要課稅。

本案例中,張媽媽死亡時,她所投保的年金險,尚未進入給付期,保險公司必須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給要保人,所以該保單價值準備金為要保人死亡時,遺有財產價值的權利,並非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所稱的「人壽保險金額」,也不屬保險法所稱的「被保險人死亡後給付年金」。

所以該筆年金保單價值900萬元,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而在實務上,稅務機關仍會審核要保人的投保動機,如發現有規避遺產稅事實,仍會依實質課稅原則課徵遺產稅,投保保險不得作為規避稅負的規劃。

關鍵字:年改,年金,年金險,解約金,遺產稅,保險法

買保險為心愛的人留下經濟保障,作為愛的傳遞,這是許多人購買保險的動機。而當這一天來臨時,繼承遺產的人,在處理保單所產生的遺產稅時,如何處理到最完善,有許多事項需要注意。

保險是要保人的財產。保險的好處是:「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保險法第112條)」,就不受特留分的影響。

換句話說,當要保人及被保險人都是被繼承人,而且保險金有指定受益人的人壽保險保單,都不用計入遺產總額,可以省下一筆遺產稅。

關於保險所產生的遺產稅問題,以下將針對「人身保險」及「投資型保險」來詳細說明。本文已簡化情境,要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同一人(父),身故受益人則是子。這裡只談遺產稅,無涉其他稅務問題。

關於人身保險

因法令規範的變動,2006年1月1日實施最低稅負制之前所購買的保險,以及之後所購買的保險,兩者稅務規定不同,詳細差異如下:

●2006/01/01實施最低稅負制之前的保險

年金保險算遺產嗎?
▲保險課稅第一階段(吳家揚整理)

●2006/01/01實施最低稅負制之後購買的保險,之前的保險不溯及既往

年金保險算遺產嗎?

▲保險課稅第二階段(吳家揚整理)

關於投資型保險

人身保險中的人壽保險和年金保險,又可區分為兩大類型:傳統型和投資型。

年金保險算遺產嗎?
▲人身保險分類(吳家揚整理)

保險課稅第三階段,我於2022年1月4日辦理遺產稅時,面對面和國稅局人員討論,確認課稅架構如下:

2010年1月1日以後購買的投資型保險,之前的投資型保險不溯及既往。

年金保險算遺產嗎?
▲保險課稅第三階段(吳家揚整理)

投資型保險遺產稅申報

投資型保險會牽涉到所得稅、贈與稅、遺產稅和最低稅負制等相關稅賦問題,要考慮要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安排。

投資型人壽保險,顧名思義是可以投資的壽險商品,本質是保險而非投資,投資型商品的遺產稅務問題也比較複雜。投資型人壽保險,有一般帳戶(保額)和分離帳戶(投資帳戶價值)兩種。一般帳戶,由保險公司負責;但分離帳戶就是自己的錢,和保險公司無關,要自己負責。

投資型人壽保險,又區分成甲型和乙型。當死亡理賠時,甲型由一般帳戶和分離帳戶兩者取其大,而乙型由一般帳戶和分離帳戶兩者相加。

遺產稅部份,乙型比較單純,投資帳戶全部要申報遺產稅。甲型稍為複雜,超過保額的部份才要申報遺產稅。(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判字第376號判決)

舉例來說:

A先生投保甲型投資型人壽保險,保額100萬元,投資帳戶價值為50萬元。死亡給付給受益人為100萬元,免申報遺產稅。

B先生投保甲型投資型人壽保險,保額100萬元,投資帳戶價值為150萬元。死亡給付給受益人為150萬元,但超過保額50萬的部份,要申報遺產稅。

C先生投保乙型投資型人壽保險,保額100萬元,投資帳戶價值為50萬元。死亡給付給受益人為150萬元,投資帳戶50萬的部份,要申報遺產稅。

D先生投保乙型投資型人壽保險,保額100萬元,投資帳戶價值為200萬元。死亡給付給受益人為300萬元,投資帳戶200萬的部份,要申報遺產稅。

長照保險、重大疾病保險和醫療保險

收到的理賠金,因為理賠給要保人自己,這部分是免稅的。如果用在自己身上,還有剩的部份屬於遺產,戶頭餘額要記得申報遺產稅。死亡前兩年內收到的理賠金,如果牽涉到贈與,就要申報遺產稅。

如果保單解約,解約金回到要保人手中,錢沒花完,戶頭有餘額,也要記得申報遺產稅。如果保險公司將死亡理賠金直接給受益人,則免納遺產稅。

利率變動型保險

保單的增值回饋分享金,如果選擇「儲存生息」,會依據複利方式累積到要保人請求時才給付。但因要保人死亡,屬於要保人的利息收入,所以也要納入遺產總額,需要申報。

建議如果金額很大,應該每年將利息拿出來,買另一張保單,可能會比較划算。

年金保險

投資型年金保險,就是以投資儲蓄為主。無論是傳統型或投資型,要保人若在年金累積期間身故,保險公司將返還保單價值準備金,這筆錢屬於要保人的遺產,不符合遺贈稅法有關保險給付免稅的定義,因此必須計入遺產總額課稅。

假設年金保險中的累積金額為300萬元,且已進入給付期,如果只領50萬元就死亡,並不是其他250萬元要納入遺產總額。若這張年金保險保證可領回150萬元,則剩餘100萬元才會納入遺產總額,這100萬才是需要申報遺產稅的金額。

而這100萬元貼現後,會一次給付現金給受益人,保單即結束。保險公司也會出具保單價值準備金,來做為遺產稅申報的依據。

實質課稅原則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稅捐稽徵法第12條第1款)

保險不外乎有所得稅、贈與稅、遺產稅和最低稅負制,一般人不容易被課到這些稅,除非是高資產人士的超大額保險。

財政部於2020年7月1日重新檢討「實務上死亡人壽保險金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案例及參考特徵」,認定以下8類壽險保單投保方式,會被國稅局判定有意圖規避遺產稅的情形,仍會將這筆保險金計入遺產總額項目,進行實質課稅。

1、重病投保;

2、高齡投保;

3、短期投保;

4、躉繳投保(一次性大額繳清保費);

5、巨額投保;

6、密集投保;

7、舉債投保(如向銀行貸款買保單等情況);

8、保險費高於或等於保險給付金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高雄國稅局2020/07/24新聞稿《依實質課稅原則核課遺產稅之案例及參考特徵》

當保險有稅務爭議,先和國稅局「面對面」溝通。現在資訊發達,一旦國稅局勾稽到逃漏稅,發公文給你或請你去喝咖啡,表示他們掌握到很明確的證據。先溝通,也許補稅難免,但可以盡量降低罰款金額。如果自認自己沒問題且溝通無效,也只好進入法院攻防。

受益人切勿空白,求助專業避免踩雷

購買保險時,保單上受益人欄位一定不能空白,記得填寫受益人名字或法定繼承人。這樣做的話,當被保險人死亡,死亡給付給受益人時,傳統型保險和投資型保險的一般帳戶至少不會產生遺產稅,但投資型保險的分離帳戶可能還是會有稅務問題。

實務上,大保額的「增額壽險/利率變動型的壽險和年金險/年金險/投資型保險」,稅務問題可能會很複雜。有申報遺產稅或是贈與稅需求時,要特別小心求教於專業人士或國稅局人員,避免踩雷。

由於投資型保險非常複雜,但又攸關許多人的荷包,有興趣研究的讀者,歡迎參考我的書《投資型保險最重要的大小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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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險保單為何需要指定身故受益人先生過世保價金要和前妻女兒均分

文/現代保險教育事務基金會保險消費者服務中心

年金險是最適合安排老年收入來源的商品,不過投保前最好能把要保人、被保險人及身故受益人的相關權益弄清楚,一旦發生事故就不至於產生誤解。


台北吳太太問:

我有一件與保險有關的爭議與課稅問題,想請教基金會的顧問。

我先生在二○一○年五月投保一張年金保險,保費一次繳納近二千萬元,十年後,也就是二○二○年三月就可以開始按月領年金,領到一一○歲,當時先生告訴我,這張保單是為了我們倆老年生活做準備的。沒想到,二○一六年年底,先生意外身故,當我以保單身故受益人身分提出理賠申請時,保險公司卻要求所有繼承人都要具名。先生是二度結婚,有一個唸高中的女兒,目前跟前妻同住。

請問,我是身故受益人,為什麼還要其他繼承人具名?保險公司的要求有根據嗎?另外,稅法規定有指定受益人的身故給付可以免稅,我適用嗎?


中心顧問協助

吳先生投保的是躉繳保費,十年後才開始領取的遞延年金,年金受領人是吳先生本人,因為該保單設有十五年的保證期間,也就是萬一吳先生領不到十五年就過世,剩下未支領的年金就由受益人領取,因此必須事先指定身故受益人,而吳太太就是這張保單的身故受益人。


尚未開始領年金就過世該如何?

二○一六年年底吳先生意外過世,由於他的年金保單要到二○二○年三月才開始給付,吳先生在年金尚未給付的遞延期間就身故,對於這種狀況,該保單條款規定,「如果被保險人死亡發生在年金開始給付前,則保險公司以所繳保費總和或保單價值準備金兩者取其高,返還之,契約即行終止。」換句話說,保險公司會將吳先生所繳的保費加計利息(即保單價值準備金)退還。


年金險保單 是要保人的財產

由於年金險保單是一種具有現金價值的有價證券,屬於要保人的財產,因此,當尚未進入給付期被保險人就身故,保險公司要將該筆保價金返還給要保人時,因為要、被保險人都是吳先生,所以該筆保價金就變成吳先生的遺產,要用繼承方式處理。這也是保險公司之所以要求吳先生的所有繼承人必須具名的原因。

至於吳先生的法定繼承人,根據《民法》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第一順位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直系血親卑親屬,而且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的繼承比例是均分。因此,除了吳太太外,吳先生與前妻所生的女兒也是法定繼承人,與吳太太享有相同的繼承權。假設保險公司返還的保價金是二千萬元,那麼吳太太只能享有一半,另一半即一千萬元的權利,要歸給吳先生與前妻所生的女兒。


身故受益人領的年金要課稅嗎?

至於吳太太提到的身故受益人一事,照理說,年金險保障的事故是生存,只要進入給付期,保險公司就必須定期給付年金,直到被保險人死亡為止,所以年金險保單並沒有身故給付。

之所以會有身故受益人,是因為年金險為了免除被保險人領沒幾期就身故,導致所領年金遠低於所繳保費的疑慮,通常保單都設有五~二十年不等的保證期間,供要保人選擇(保證期間愈長,保費成本愈高)。萬一被保險人在保證期間身故,未領完的保證年金就由事先約定的身故受益人領取。若吳先生是在二○二○年三月開始領取年金之後過世,則尚未領完的保證年金就全歸吳太太所有。

而這筆由身故受益人領取的年金,是屬於要保人身故後所遺留的有價財產,與人壽保險的死亡保險金性質不同,不論身故受益人是否為要保人的繼承人,這筆錢都必須列入要保人的遺產課稅。(轉載自現代保險健康理財傳播機構第三三九期二〇一七〇三月號雜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