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駛於長度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小型車應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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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 行駛於長度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應保持:
(A)40公尺。
(B)50公尺。
(C)60公尺。 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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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汽車法規(中文)- 汽車法規題庫-選擇題-4#6591

答案:B
難度: 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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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駛於長度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小型車應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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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於長度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小型車應保持

1F

董杜汎 國三下 (2013/03/20)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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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於長度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小型車應保持

2F

yingcheng0930 國一下 (2018/10/22)

行駛於長度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應保持:

(B)50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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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汽車加油要打開加油口旋轉蓋時,油箱內可能具有壓力,應依逆時 針方向先開啟一半,等「嘶嘶」聲停止後,再完全打開,以免剩油 噴出造成傷害...

10 x
行駛於長度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小型車應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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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汽車加油後,油箱蓋應鎖緊才可減少油料蒸發損失,並保持油料清 潔。 (A)O(B)X...

10 x
行駛於長度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小型車應保持

前往解題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行經隧道路段,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行駛於隧道內,應開亮頭燈。

二、行駛隧道內,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先顯示方向燈逐漸減速停於緊急停車彎或緊靠路側停車待援。待援期間應將車輛熄火、顯示危險警告燈,並在緊急停車彎入口處之人行步道上或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車輛故障標誌警示之,並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駕駛人應協助乘客退至安全處所。

三、大型重型機車行駛隧道內,因機件故障或其他緊急情況無法繼續行駛時,應顯示危險警告燈,牽移離開車道,在故障車輛後方一百公尺處設置可於夜間距離二百公尺處辨識之車輛故障警示設施,及立即通知該管公路管理機關或警察機關協助處理,駕駛人並應協助乘客退至安全處所。

四、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小型車應保持五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應保持一百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二十公里或停止時,所有車輛應保持二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

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前後兩車間之行車安全距離,在正常天候狀況下,依下列規定:

一、小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除以二,單位為公尺。

二、大型車:車輛速率之每小時公里數值減二十,單位為公尺。

前項規定例示如下:

┌─────────┬────────────────┐
│ 車速 │ 最小距離(公尺) │
│ ├────────┬───────┤
│ (公里/小時) │ 大型車 │ 小型車 │
├─────────┼────────┼───────┤
│ 六十 │ 四十 │ 三十 │
├─────────┼────────┼───────┤
│ 七十 │ 五十 │ 三五 │
├─────────┼────────┼───────┤
│ 八十 │ 六十 │ 四十 │
├─────────┼────────┼───────┤
│ 九十 │ 七十 │ 四五 │
├─────────┼────────┼───────┤
│ 一百 │ 八十 │ 五十 │
├─────────┼────────┼───────┤
│ 一百一十 │ 九十 │ 五五 │
└─────────┴────────┴───────┘

第一項規定如遇濃霧、濃煙、強風、大雨、夜間行車或其他特殊狀況時,其安全距離應酌量增加,並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其行車安全距離應依第十六條第四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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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駛於長度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小型車應保持
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 101.09.20. 管字第10160076161號公告
[規範基礎] [
行駛於長度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時小型車應保持
列印]

主旨:公告修訂「國道5號雪山隧道行車安全注意事項」。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條及「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 制規則」第19條第 3、 4項。 公告事項: 一、「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16條第 4款條文,業經交 通部及內政部於 101年 8月31日會銜令修正發布,修正大型車行駛 於長度 4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之行車安全距離,修正 後條文為:「行駛於長度四公里以上或經管理機關公告之隧道,小 型車應保持五十公尺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應保持一百公尺 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 導致車速低於每小時二十公里或停止時,所有車輛應保持二十公尺 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 二、另有關雪山隧道逃生,為避免部分用路人自行進入導坑避難,致搜 救不易,爰於「逃生應注意事項」增列「除由救災人員導引外,勿 任意進入導坑。」 三、配合前述修正,及促請用路人遵循,以維行車安全,本注意事項相 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進入隧道前 1.「石碇交流道至頭城交流道」路段雙向禁止載運危險物品、 超長、超寬、超高、超重車輛行駛。 2.「石碇交流道至頭城交流道」路段雙向採二階段通車,第一 階段開放小型車輛通行,第二階段開放大客車通行,不開放 大貨車通行。其中小型車包括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 車、代用小客車、小型汽車附掛輕型拖車及小型特種車。 3.行駛高速公路(含隧道路段)應裝載穩妥、捆紮牢固 4.行駛隧道路段於行前應妥為檢查車輛,尤其查看車輛溫度、 煞車、水、燃料等。 5.大客車駕駛及乘客應注意事項 (1)大客車駕駛應瞭解相關長隧道行車安全注意事項。 (2)大客車行前檢查車輛相關防救災設施(如滅火器、車窗擊 破裝置及安全門等)。 (3)大客車應播放隧道行車安全及緊急應變宣導影片或宣導錄 音帶。 (4)大客車駕駛人及前座乘客依規定繫安全帶。 6.嚴格遵循車道管制號誌及資訊可變標誌之指示。 7.隧道內開大燈。 8.將收音機打開調至FM頻道(尤其警察廣播電台) (二)行駛於隧道內 1.隧道內禁止變換車道。 2.依車道管制號誌、資訊可變標誌、速限可變標誌及柵欄指示 行駛或停車。 3.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行駛於雪山隧道,小型車應保持50公尺 以上之行車安全距離,大型車應保持 100公尺以上之行車安 全距離。如因隧道內道路壅塞、事故或其他特殊狀況導致車 速低於每小時20公里或停止時,所有車輛應保持20公尺以上 之行車安全距離。 4.注意前方行車動態。 5.大客車於雪山隧道內限行外側車道。 (三)緊急應變措施 1.一般事故及故障 (1)車輛事故或故障時,儘可能將車輛停於路邊設置之緊急停 車彎,並顯示危險警告燈。 (2)因事故或故障無法駛離車道時,應開啟危險警告燈,並於 後方 100公尺處放置車輛故障標誌。 (3)儘速利用路邊緊急電話或行動電話通報相關單位處理。 (4)待援時,車內人員須退至車道外之維修步道,或其他安全 處所(如電話亭、緊急停車彎),以免遭車輛撞及或二次 事故,大客車駕駛須引導乘客下車退出車道至安全處所。 (5)事故上游用路人應依資訊可變標誌、隧道內廣播、號角喇 叭指示之相關訊息行車。 (6)如遇故障車輛佔用一車道時,允許變換車道行駛;如因事 故致全線無法通行時,請依資訊可變標誌顯示之資訊,或 經由隧道內廣播、號角喇叭之指示行駛,或依警察、工程 人員及救援人員之指揮行車。 2.火災發生時人員應注意事項 (1)火災下游用路人:如發現車輛後方發生火災,應立即駛離 ,不可停車或減速觀看,並在安全無虞情形下通報救援單 位。 (2)火災現場用路人 甲、行駛隧道內,如見到前方發生火災,車輛應迅速往隧 道兩側停靠,讓出通道以利救災車輛進入。 乙、立即停車熄火,所有人員下車。 丙、下車時帶走貴重物品,鑰匙留置車內,並不得上鎖, 大客車應打開車門,以便救災人員移置車輛。 丁、透過路邊緊急電話、行動電話通報相關單位,或按下 消防栓箱上之「火警通報按鈕」。 戊、視狀況允許時,利用消防栓箱設備協助進行滅火及協 助人命救助。 己、大客車駕駛須開啟車門及安全門,順序引導乘客下車 往逆車行方向逃生。 庚、迅速逃生。 (3)火災上游用路人 甲、見到資訊可變標誌顯示之資訊,或經由隧道內廣播、 號角喇叭獲知下游發生火災時,車輛應迅速往隧道兩 側停靠,讓出通道以利救災車輛進入。 乙、立即停車熄火,所有人員下車。 丙、下車時帶走貴重物品,鑰匙留置車內,並不得上鎖, 以便救災人員移置車輛。 丁、大客車駕駛須開啟車門及安全門,順序引導乘客下車 往逆車行方向逃生。 戊、迅速逃生。 (4)逃生應注意事項 甲、立即往逆行車方向逃生,以遠離黑煙,或依照警廣或 隧道廣播之指示進行逃生。如無相關指示,可經由逃 生指示標誌,瞭解人行及車行聯絡隧道之距離。 乙、為降低火災產生黑煙之危害,因黑煙多分佈於較高處 ,逃生時應儘量壓低身形。 丙、迅速進入人行或車行聯絡隧道,利用聯絡隧道緊急電 話與行控中心聯繫,並聽其指揮或就地待援。 丁、除由救災人員導引外,勿任意進入導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