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8%;政府與個人分擔比率為 65%35% 月退休金請領資格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教師延後至 58 歲,其餘教職員逐年延後至 65 歲 規劃 15 年過渡期,107 年指標數為 76,過渡至 121 年指標數為 90;121 年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及退休教師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58 歲,其餘教 職員月退休金起支年齡 65 歲(115 年 1 月 1 日起為 59 歲,逐年加 1 歲至 65 歲止)。 退休金計算基準逐步調整為最後在職前 15 年平均薪額 107.7.1 至 108.12.31 訂為「最後在職往前 5 年平均薪額」,之後逐年拉 長 1 年(109 年為 6 年均薪,以此類推),調整至 118 年以後為「最後在 職往前 15 年平均薪額」 退休所得所得替代率分 10 年調降,從 75%調降至 60%(年資 35 年); 調降至最低保障金額時,維持領取最低保障金額;如調降前之月退休總 所得已低於最低保障金額(32,160 元),則不予調降。 優惠存款制度支(兼)領月退休金者: 年資補償金1.法案施行起 1 年後退休者,不再發給年資補償金。 資料來源:參考資料:教育部人事處(年金改革專區)我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制度,創立於民國三十二年施迄今已歷半個世紀,其間雖經過四次修正,但整體構與原則均維持由政府負擔退撫經費之「恩給制」;惟由於政治、經濟、社會環境急遽變遷,早期所設的退撫制度,已面臨前所未有的挑戰,爰自民國六十年組成專案小組進行研究,歷時多年方完成改革方案,至84年7月1日起,改採共同提撥制, 由政府與公務人員共同撥繳費用建立退休撫卹基金,以支付改制後年資之退撫經費。
基金費率及提繳
基金給付退休金分類一次退休金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給與1.5個基數,尾數不滿6個月者,給與1個基數,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按公務人員自100年4月1日起,改按1個月1/8個基數),最高35年給與53個基數(按84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自第36年起,每年增給1個基數,但最高給與60個基數為限)。 月退休金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照基數2%給與,尾數不滿6個月者,給與1%,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按公務人員自100年4月1日起,改按1個月1/600個基數),最高35年,給與70%為限(按84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月退休金之給與,自第36年起,每年增給1%,以增至75%為限;未滿1年者,每1個月照基數1/1200給與,未滿1個月者,以1個月計)。 兼領月退休金計有兼領1/2之一次退休金與1/2之月退休金、兼領1/3之一次退休金與2/3之月退休金、兼領1/4之一次退休金與3/4之月退休金3種(按公務人員自 100年起僅能選擇兼領1/2之方式;軍職人員無兼領退休金方式)。其給與參照一次退休金及月退休金之計算方式,乘以兼領比例。 撫慰金分類支領月退休金人員或兼領月退休金人員死亡,給與遺族一次撫慰金。遺族如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按公務人員自100年起增加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軍職人員含已成年因身心障礙而無謀生能力之子女),得按原領月退休金半數,支領月撫慰金(按100年1月1日施行之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配偶領取月撫慰金之條件為年滿55歲或不具工作能力,其與退休人員之婚姻關係應於退休生效時已存續2年以上且未再婚;另有與配偶共同領受撫慰金遺族時,配偶應領撫慰金之1/2)。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給與1.5個基數,尾數不滿6個月者,給與1個基數,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按公務人員自100年4月1日起,改按1個月1/8個基數),最高35年給與53個基數(按84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一次退休金之給與,自第36年起,每年增給1個基數,但最高給與60個基數為限)。 撫卹金分類一次撫卹金公務人員(自100年1月1日起適用)未滿15年者:1年給1.5個基數,1個月給1/8個基數;未滿10年者,除依未滿15年規定計算(每1年1.5個基數)外,於未滿10年部分,每減1個月加給1/12個基數。例如:任職1年給10.5個基數(1年1.5個基數,未滿9年加給9個基數,合計10.5個基數)。 教育人員及公務人員(99年12月31日前適用) 未滿15年:1年1.5個基數,尾數未滿6個月給1個基數,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 未滿10年:以10年計,給15個基數。 滿10年:給15個基數,另超過10年部分,每增1年給0.5個基數,每1個月0.042個基數,未滿1個月,以1個月計,最高給與27.5個基數。 年撫卹金公務及教育人員:任職15年以上者,除上述一次撫卹金外,每年給與5個基數之年撫卹金,核給10年,惟符合部分條件者,得給予終身或原因消滅時為止。 軍職人員:每年給與5個基數之年撫金,服役未滿3年者,給3年;滿3年者,給4年,以後每增服2年者再增給1年,不滿2年之年資,按每增2個月給1個月計,最高給12年。惟符合特別條件者,得給與終身或至原因消滅時為止。 資遣給與 以資遣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給與1.5個基數,尾數不滿6個月者,給與1個基數,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按公務人員自100年4月1日起,改按1個月1/8個基數),最高35年給予53個基數。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參加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得申請發還其個人或個人及政府原繳付之退撫基金費用,並以臺灣銀行之存款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權益可攜性公務人員
教育人員
軍人 資料來源:銓敘部、退撫基金 外部網站連結 服役滿20年可請領月退俸。 軍校年資合併計算86年1月1日後任官,其就讀軍校期間屬新制部分經補繳後,得併計退除給與年資。 月退俸計算基準:1. 新法施行前年資已滿20年: 以「現役同官階俸級人員之本俸加一倍」計算。 舉例:少校22年(新法施行後,滿20年者): 月退俸計算方式:起支俸率:服役滿20年給與起支俸率55%。 最低保障金額:現役人員依實際服役「年資」核算月退俸,不設定最低保障金額。 18%優惠存款 1.原退除所得高於新制月退休俸之差額,分10年平均調降,本金於第11年退還個人。 加發一次退伍金: 1.擇領退伍金者: 資料來源: 國防部依勞動基準法(73.7.30制定)有關退休法條規定。 勞工退休金條例(勞退新制)於94年7月1日施行,有關勞工退休金之收支、保管、滯納金之加徵、罰鍰處分及移送強制執行等業務,由中央主管機關委任勞保局辦理。 勞退新制係以「個人退休金專戶」為主,「年金保險」為輔的制度。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勞工保險局 公務人員退休金可以領到幾歲?於過渡期間,公務人員符合基本年齡標準、指標數標準,即可不受法定年齡規定,可以直接支領全額退休金。 如果是自願退休之公務人員,月退休金的起支年齡將陸續延後至65歲為止。 且月退休金有15年的年資限制。
公務人員退休金大約多少?如果是請領一次退休金者,退休金總額的計算為「平均俸額的2倍x基數數量」。 至於請領月退休金者,每個月可以請領到的退休金額度為「平均俸額的2倍x月退百分比」。 公務人員退休金計算公式(一次退休金): 基數:均俸2倍。
公務人員退休可以領什麼?為軍公教退休金月領之方式,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照基數2%給與,尾數不滿6個月者,給與1%,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按公務人員自民國100年4月1日起,改按1個月1/600個基數),最高35年,給與70%為限(按民國84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且服務逾35年者,月退休金之給與,自第36年起 ...
公務人員退休金怎麼算?一、一次退休金: (一)任職未滿5年者不發,自滿5年起,以退休生效日在職同等級人員之本俸加1倍為基數,每任職1年給與1個半基數,最高35年給與53個基數。 (二)尾數不滿6個月者,給與1個基數,滿6個月以上者,以1年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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