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歲要法定代理人簽名?

完善的保障 越早開始越好

台灣少子化情況愈來愈嚴重,也因為孩子生得少,父母總是希望給孩子最完善的照顧及保障,不論是規劃醫療險或是教育基金,都希望能在孩子剛出生時就幫他準備好。

不過,幫子女投保時,該如何在要保文件上正確簽名,攸關孩子保障權益相當重要,全球人壽提醒,幫不同年齡階段的子女投保,簽名方式也有所不同。

依據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但若以民法第13條來看,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則有限制行為能力,也就是需要法定代理人。再依據民法第1086條第1項規定,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若滿20歲或未成年人已結婚者,均為有行為能力者。

父母幫子女投保簽名方式,得視子女投保時年齡在什麼階段,而有所不同。全球人壽進一步說明,若子女未滿七足歲,須由父或母(法定代理人)代簽孩子姓名,父或母亦須在法定代理人簽名欄位上親自簽名同意。

七足歲以上未滿20歲者,須由子女本人親簽,父或母(法定代理人)須在法定代理人簽名欄位上簽名同意;若已婚且男性滿18足歲、女性滿16足歲,須由子女本人親簽,不須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

全球人壽建議,為免孩子未滿七歲前的投保,在孩子成年後衍生糾紛,可在子女滿七歲後,盡早將簽名變更為孩子親自簽名樣式,除了避免後續申請相關權益時造成麻煩外,也可趁機建構孩子正確的保障規劃觀念。

身為父母往往護子心切,總是希望讓孩子有最完善的保障,因此習慣在孩子出生時,就以小孩為被保險人替小孩買保險。所以有很多台灣人都表示「小時候爸媽已經幫我買好保險了」、「爸媽在我出生的時候就保了」,儘管還沒成年身上卻已有許多張保單。

不過買保險是需要被保險人簽名同意的,否則保險契約無效,那麼這些不是自己親自簽名的保單該怎麼辦?

被保險人非親簽,保單無效

《保險法》第105條:

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

被保險人依前項所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其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幫你翻譯成白話文,當要保人和被保險人是不同人,任何文件上也都沒有被保險人的親自簽名時,該張人壽保險視同無效。被保險人可以隨時撤銷保單,退還已繳保費,而在需要理賠時,保險公司也可以因被保險人無書面同意為由拒絕理賠

幫小孩投保,你該這麼做

未滿7歲的「無行為能力者」,可以由法定代理人也就是父母代為簽名,且父母要在法定代理人欄位上簽名同意。

7~20歲的「限制行為能力者」,則必須由本人簽名,並需要法定代理人簽名同意。

因此只要小孩滿7歲後,保單就必須要有本人簽名,因此記得趁早把簽名變更為本人親簽的樣式,避免發生事故要理賠的時候出問題。

帝王條款,保單虧損再要求退保費

許多人知道了保險法第105條這條「帝王條款」後,就開始動起了歪腦筋。先是幫家人簽名購買投資型保單,一旦保單出現虧損就主張被保險人至始沒同意,要求保單無效必須退還全額保費。

雖然原則上是可行的,但是只要保險公司有可以佐證被保險人知情或未拒絕等情形,就等同默認契約成立,例如:非親簽仍繼續繳保費、被保險人有配合體檢、任何文件被保險人有簽過名…等。

所以非親簽不一定等於契約無效,也有不少保戶被判敗訴的案例。

宜蘭魏小姐問:上(五)月有位父親因為替孩子簽名買保險,被擁有孩子監護權的前妻告上法院,吃上偽造文書罪,還被判刑。我在離婚前,也以孩子為被保險人,替孩子簽名買了兩張醫療險以及一張增額壽險。

當初我是以法定代理人的身分代為簽名,請問會觸犯偽造文書罪嗎?

中心顧問回答:

隨著保險觀念發達,越來越多父母會從孩子未成年時,就開始替孩子買保險,不過,不少父母誤以為,未成年的孩子沒有行為能力,只要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在要保書上簽名就可以。

七歲以下無行為能力,可由法定代理人代簽

根據保險法第105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一般而言,只要被保險人符合年滿二十歲、未受監護宣告等條件,不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親自簽名就具有意思表示的效力,這是由於民法第十二條規定,滿二十歲以上的成年人,具有行為能力,有獨立的思想與判斷力,為自己的行為負責,能獨自負擔法律上所有的權利義務。

未滿二十歲的人,在法律上的行為能力是有限制的,民法第十三條規定,「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這也是為什麼未成年人需要父母或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的緣故。

不過,「沒有行為能力」跟「有限制行為能力」在法律上的解釋差異不小,民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換句話說,法律上認為未滿七歲的未成年人,還沒有辨認是非對錯的能力,需要法定代理人「全權」處理法律上所有權利義務相關的意思表示,包含借貸、簽訂各種契約、購物,接受債權人請求償債等。

因此,身為法定代理人的家長,替七歲以下的未成年子女購買保單,並且代替孩子簽名,在法律上的效力是被承認的,並不會觸犯偽造文書罪。

七到二十歲未成年人,保單要親簽

至於七歲以上、未滿二十歲的未成年人,法律上認為已經有辨認是非對錯的能力,但尚未成熟,因此進行或接受意思表示時,必須要有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才能生效。

民法規定,除了單純獲得法律上的利益,或是有合理生活所必須的意思表示,不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同意之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都必須有法定代理人允許,而且,限制行為能力人在沒有取得法定代理人允許下所做的單獨行為,包含簽訂買賣或借貸契約等等,在法律上是沒有效力的。

但是,這個規定並不等同於法定代理人可以代替有限制行為能力人進行或接受意思表示,許多父母都和魏小姐一樣,誤把「未成年人意思表示必須取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當成是「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意思表示」,因而沒有經過七歲以上的孩子同意,就逕自替孩子簽名買保險,觸犯偽造文書罪。

上個月媒體報導一位男子在離婚前,偷偷替未成年子女投保,且自任受益人,並代簽保單,結果被前妻一狀告上法院。最高法院審理後也認為,該名男子替孩子買保險的動機不單純,且依據保險要保書規定,替年滿七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投保,應由未成年人本人及法定代理人一起簽名,此規定除了要防範道德風險之外,也代表應該讓未成年人對投保行為有相當的認知,因此判男子偽造文書罪名成立。

事後承認,也算意思表示

魏小姐是在孩子十歲時,替孩子簽名投保,確實有觸犯偽造文書罪之虞,由於偽造文書罪屬於刑法公訴罪,一旦被檢察官起訴,就會留下刑事紀錄,影響魏小姐未來的生活。

一般而言,未成年兒女控告父母偽造文書、代為簽名投保的情況並不多,通常是發生在離婚夫妻之間,擁有兒女監護權的一方不希望另一方繼續持有以兒女作為被保險人的保單,才會以法定代理人身分提起告訴。

如果魏小姐要避免被擁有孩子監護權的前夫提告,可以在取得前夫同意下,請孩子重簽要保書(孩子與前夫都要簽名),補件給保險公司,也就是補全被保險人本身的意思表示。

如此一來,在法律上即屬於事後承認的意思表示,等同孩子與前夫承認魏小姐在離婚前代孩子在保單上簽名的行為是有效的。

替孩子投保,夫妻最好都簽名

隨著離婚率升高,家庭結構改變,夫妻離異、為了孩子保單鬧上法院的情況越來越多,加上為了防範道德風險發生,保險業討論未成年人購買保單應有父母雙方簽名的聲浪從未斷過,只是礙於行政業務上的困難而遲遲沒有結果。

文:雷皓明(認證法律人)

、張學昌(認證法律人) 法律入門 / 民法原則 ‧ 9 4
刊登:2018-10-24 ‧ 最後更新:2022-11-18

本文

我國民法依照年齡的不同,將人們區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無行為能力人」,依此決定一個人可不可以獨立自主的進行法律行為[1]。我們常聽到「未成年人可以……/不能……」就是類似的意思。

其中,「簽訂契約」對未成年人來說,就不是一件可以獨立進行的事情。(見圖1)

幾歲要法定代理人簽名?
圖1 民法中的行為能力有3類型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一、「完全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與「無行為能力人[2]」

(一)無行為能力人:未滿7歲

依照民法第13條[3],未滿7歲的小孩子「無行為能力」,屬於無行為能力人。

這一類的小孩,依照民法第75條[4]不能自己做法律行為,一切法律相關的事務都需要由父母(也就是「法定代理人」)來代為進行[5]。

(二)限制行為能力人:7至未滿18歲

依照民法第13條,滿7歲到18歲以前只有「限制行為能力」。

如同字面意思,這一類的小孩行為受限,只有一部分的法律行為可以自己進行。

1. 原則上,凡事須得父母允許或承諾

限制行為能力人如果想要做法律行為,依照民法第77條[6]必須得到父母的事先允許,如果沒有事先允許,也必須得到事後的承諾,才會有效[7]。

2. 例外不須得到父母的允許或承認

法律之所以讓小孩的行為受限,是避免小孩意外承擔無法承擔的責任(例如,不諳世事而不小心背債)。

因此,依民法第77條但書,「純獲法律上利益」、「依當時的年齡及身分,或是日常生活來看,屬於必要」的情形,不需得到父母允許。如果對於小孩來說沒有負擔,屬於單純的利益(例如,接受贈與),或者是小孩生活上所必須(例如,購買一枝筆),就可以由小孩自己進行。

3. 「單獨行為」,即便事後承認也無效。

單獨行為,是指不需要對方承認就可以單獨成立的法律行為。最常見的單獨行為例如「拋棄繼承權」。

這些單獨行為,依照民法第78條[8],一定要父母事先允許才有效,如果未成年人擅自進行,父母即便事後承認也無效。

(三)完全行為能力人:滿18歲

依照民法第12條,滿18歲為成年[9]。法律對於成年者並沒有行為的限制,因此通常稱此時有「完全行為能力」。

只要年滿18歲,就可以自由地進行法律行為,不須父母事先允許或事後承認;反之,如果需要負擔法律義務,也須自行承受。

二、未成年人簽訂契約的效力

未滿7歲的小孩無論如何都不能自己簽訂契約;7歲以上未滿18歲的小孩,除非是日常生活中必要或是單純受益,否則需要父母事先允許、事後承認才可以簽訂契約;一旦年滿18歲,就可以獨立自主進行法律行為,簽訂契約。

註腳

  1. 舉凡會產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就是法律行為,最常見的法律行為像是「簽訂契約」,例如你去購買一台電腦就是與店家成立「買賣契約」;在外租屋就是與房東成立「租賃契約」。不見得「主動」的行為才是法律行為,「被動」的接受也可能是法律行為。例如鄰居想要賣一台汽車給你,你的「答應」也是一種法律行為,因為答應以後將使你承擔付錢的法律義務,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屬於法律行為。
  2. 本文只討論依照「年齡」所區分的行為能力,至於受監護宣告人、受輔助宣告人的行為能力,可以另參閱:雷皓明、張學昌(2021),《什麼是監護宣告?輔助宣告?》。
  3. 民法第13條:「
    I 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
    II 滿七歲以上之未成年人,有限制行為能力。」
  4. 民法第75條:「無行為能力人之意思表示,無效;雖非無行為能力人,而其意思表示,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亦同。」
  5. 民法第76條:「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
  6. 民法第77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份、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7. 民法第79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8. 民法第78條:「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為之單獨行為,無效。」
  9. 民法第12條:「滿十八歲為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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