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主管之職務代理人

會計主管之職務代理人
行政函釋

發文單位: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10401020231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 104 年 10 月 26 日
資料來源: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相關法條: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第 29 條

要 旨:
興櫃公司會計主管之職務代理人及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會計人員之設置暨進
修時數等規定,準用「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9條第1項至第3項
規定辦理
全文內容:
主旨:興櫃公司會計主管之職務代理人及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會計人員之設
      置暨進修時數等規定,準用「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9條
      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並自即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
  一、為強化及提升財務報告品質及為協助興櫃公司提升編製財務報告能
      力,興櫃公司應增設會計主管之職務代理人,有關會計主管之職務
      代理人及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會計人員之設置暨進修時數等規定,準
      用「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29條第1項至第3項規定辦理。
  二、興櫃公司設置之旨揭人員應自即日起申報現況資料,另自 105年起
      ,請於每年 1月底前申報會計主管前一年度進修情形時,併同申報
      其職務代理人及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會計人員之進修情形,申報路徑
      同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申報作業。
  三、另請推薦證券商協助所輔導之興櫃公司遵循上開規定。
正本:貼於本中心網站櫃買市場公告
副本:

會計主管之職務代理人
相關法條

1.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修正(非現行法規)
第二十九條(強化及提升財務報告品質)
為提升財務報告品質,上市上櫃公司應設置會計主管之職務代理人。
前項會計主管之代理人應比照會計主管每年持續進修,以強化會計主管代
理人專業能力。
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會計人員每年亦應進修專業相關課程六小時以上,其進
修方式得參加公司內部教育訓練或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所舉辦專業課程。
上市上櫃公司應選擇專業、負責且具獨立性之簽證會計師,定期對公司之
財務狀況及內部控制實施查核。公司針對會計師於查核過程中適時發現及
揭露之異常或缺失事項,及所提具體改善或防弊意見,應確實檢討改進,
並宜建立獨立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與簽證會計師之溝通管道或機制
,並訂定內部作業程序及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控管。
上市上櫃公司應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評估聘任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
。公司連續七年未更換會計師或其受有處分或有損及獨立性之情事者,應
評估有無更換會計師之必要,並就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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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會計主管之職務代理人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非現行法規)
公布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 0300361061號、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032201564號 函會銜修正發布第1條、第3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10條、第11條 、第13條、第14條、第16條至第18條、第20條、第22條至第25條、第27條 、第29條、第32條、第33條、第35條、第37條、第42條、第51條、第57條 及第58條;增訂第28條之2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 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030044187號函准予備查)

會計主管之職務代理人

會計主管之職務代理人

會計主管之職務代理人
所有條文

第二十九條(強化及提升財務報告品質)

為提升財務報告品質,上市上櫃公司應設置會計主管之職務代理人。
前項會計主管之代理人應比照會計主管每年持續進修,以強化會計主管代
理人專業能力。
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會計人員每年亦應進修專業相關課程六小時以上,其進
修方式得參加公司內部教育訓練或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所舉辦專業課程。
上市上櫃公司應選擇專業、負責且具獨立性之簽證會計師,定期對公司之
財務狀況及內部控制實施查核。公司針對會計師於查核過程中適時發現及
揭露之異常或缺失事項,及所提具體改善或防弊意見,應確實檢討改進,
並宜建立獨立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與簽證會計師之溝通管道或機制
,並訂定內部作業程序及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控管。
上市上櫃公司應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評估聘任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
。公司連續七年未更換會計師或其受有處分或有損及獨立性之情事者,應
評估有無更換會計師之必要,並就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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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詢金管會(證期局)發布法規之附表或申請書格式,請至證期局網站查閱

本系統資料更新週期為三天,若要查詢最新法規,請點選即時法規訊息或至相關單位網站查閱。

檢視現行法規 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 (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非現行法規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8-2 條
上市上櫃公司宜設置匿名之內部吹哨管道,並建立吹哨者保護制度;其受
理單位應具有獨立性,對吹哨者提供之檔案予以加密保護,妥適限制存取
權限,並訂定內部作業程序及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控管。
檢視現行法條 第 29 條
為提升財務報告品質,上市上櫃公司應設置會計主管之職務代理人。
前項會計主管之代理人應比照會計主管每年持續進修,以強化會計主管代
理人專業能力。
編製財務報告相關會計人員每年亦應進修專業相關課程六小時以上,其進
修方式得參加公司內部教育訓練或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所舉辦專業課程。
上市上櫃公司應選擇專業、負責且具獨立性之簽證會計師,定期對公司之
財務狀況及內部控制實施查核。公司針對會計師於查核過程中適時發現及
揭露之異常或缺失事項,及所提具體改善或防弊意見,應確實檢討改進,
並宜建立獨立董事、監察人或審計委員會與簽證會計師之溝通管道或機制
,並訂定內部作業程序及納入內部控制制度控管。
上市上櫃公司應定期(至少一年一次)評估聘任會計師之獨立性及適任性
。公司連續七年未更換會計師或其受有處分或有損及獨立性之情事者,應
評估有無更換會計師之必要,並就評估結果提報董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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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來到「發行人、證券商及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進修專區」,本專區係針對主管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發布之「發行人證券商證券交易所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及其他相關法定進修而開設,可協助會計主管瞭解自身是否符合資格條件,並依法令規定於本會完成所需進修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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