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 年資 與 特別 休假 日 數 對照 表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例一:
勞工甲105年2月1日到職,於105年8月1日仍在職,雖年資已滿6個月,惟依當時勞基法規定,尚無權請求特別休假。
勞工甲如106年1月1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已滿6個月以上,即可依新修正之勞基法規定取得3天特別休假,但應於106年1月1日至106年1月31日間請休;到期後(106年1月31日)未休之日數,雇主應折發工資。
勞工甲如106年2月1日仍在職,因年資已滿1年,爰自106年2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可另排定特別休假7天。

例二:
勞工乙103年10月1日到職,於105年10月1日仍在職,因年資已滿2年,依當時勞基法規定,取得7天特別休假(亦即自105年10月1日至106年9月30日,可排定特別休假7天)。
勞工乙如106年1月1日仍在職,因工作年資2年餘,可依新修正之勞基法規定有10天的特休,所以,雇主應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9月30日,增給勞工乙第2年之特別休假3天。

聯絡科室:勞動基準科(含勞動條件檢查組)承辦人
聯絡電話:1999「限臺北巿境內直撥,外縣巿請撥02-27208889」轉7015-7017、3325、3327、3349;02-23026355轉9

首頁 企業法令新知 曆年制、週年制特休天數怎麼算?3個QA告訴你選這種較好

在勞基法的規定下,勞工享有休特休假的權利,但一般來說往往是由公司來決定特休給假方式,最常見就是「曆年制」和「週年制」,這兩種制度的特休天數有何不同?選擇哪種制度計算起來較簡單呢?以下將透過3個QA來幫您解答。

服務 年資 與 特別 休假 日 數 對照 表
圖/xFrame

Q1:曆年制VS週年制有何不同?如何計算特休天數?

(一)週年制特休的定義

「週年制」特休算法上較簡單,從員工「到職日」開始計算年資,當滿一定年資時(半年、1年、2年…等),就可享有法令規定的特休天數權益,至於請休期限則是從符合請領日當天到隔年年度到職日。(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第1款規定)

目前勞基法規定,勞工在同一家公司服務滿一定年資,可享有特休天數權利如下(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

1、工作年資滿6個月以上,未滿1年→特休3天

2、工作年資滿1年以上,未滿2年→特休7天

3、工作年資滿2年以上,未滿3年→特休10天

4、工作年資滿3年以上,未滿5年→特休每年14天

5、工作年資滿5年以上,未滿10年→特休每年15天

6、工作年資滿10年以上→每1年特休加給1天,上限為30天

(二)週年制特休天數計算說明

舉下圖為例,新人妹在2021年7月1日到職,到2021年12月31日年資滿半年,且2022年1月1日仍在職,則享有3天特休假權利,她可以從2022年1月1日開始請這3天特休,並在2022年6月30日前請畢。接著到2022年6月30日年資滿一年,則可在2022年7月1日開始請7天特別休假,並在2023年6月30日前請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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週年制特休計算方式示意圖(圖片來源:518熊班)

(三)曆年制特休的定義

「曆年制」是指雇主和員工約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作為固定計算區間,再按照員工年資比例換算特休天數。(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第2項第2款規定)

(四)歷年制特休天數計算說明

我們一樣以上面週年制的週期來舉例說明,因曆年制和週年制不同的地方在於滿一年7天的特休假計算方式。

舉下圖為例,假設新人妹在2021年7月1日到職,到2021年12月31日年資滿半年,因此2022年1月1日起有3天特休假;再來到2022年7月1日年資滿一年,若以週年制來看應有7天特休假,但實際計算下來只有3.5天特休【7天X6個月÷12個月】,也就是2022年7月1日起有3.5天特休。因此總加起來,新人妹在2022年全年間共有6.5天特別休假【3天+3.5天=6.5天】可請。

從這邊您可能會發現,採用週年制和曆年制計算的特休天數差了3.5天,其實是因為曆年制的算法將少了3.5天的特休往後遞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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曆年制特休計算方式示意圖(圖片來源:518熊班)

如果您覺得這兩種特休制度聽起來很複雜,其實勞動部有提供特別休假日數試算系統,可以讓您一鍵計算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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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Shutterstock 商用授權

Q2:週年制和的曆年制優缺點分別是什麼?

通常採用週年制時,特休天數因為不需換算年資比例,可直接對照法規特休天數、爭議較少,但缺點在於雇主、人資必須記得每位員工的到職日,個別提醒未休完特休天數。

而實施曆年制特休的企業,通常是因為員工數較多,雇主為了方便管理員工休假而統一規定,但缺點在於年底時必須統一按比例計算剩餘特休日,且計算上較複雜,有小數點或容易算錯少給假等問題,而造成勞資糾紛。另一方面,如果許多員工常積假,可能年底會有多位員工擠在同一日期排休,導致雇主人力調度問題。

服務 年資 與 特別 休假 日 數 對照 表
圖/Shutterstock 商用授權

Q3:員工離職或契約終止時,未休完特休如何計算?

很多雇主、人資以為員工離職時如果特休沒休完,就等同於員工自行放棄這個休假權益,但其實特別休假和一般請假(病假、事假等)概念並不相同,沒有休完的特休可以折現,一般請假則不行。

另一方面,當員工主動離職,或雇主因為任何原因和員工終止契約時,都必須將未休完的特休天數折算薪水,而如果是採用曆年制的企業,則要統一回歸到週年制的方式來折算特休天數,因為曆年制特別休假會有遞延給假的問題(前面曆年制的特休天數計算有提到)。

法令沒有特別規定雇主必須以曆年制或週年制方式給特別休假,因此雇主要如何約定可以自行彈性選擇,但建議在員工到職時便說清楚,且因一般民眾對特休假法令定義的認知就是年資到了享有一定天數休假(週年制),小編也建議雇主盡量事先和員工協商好給假方式,除了避免少給特休假或薪水而違法受罰,也能免除勞資糾紛。(我想你還喜歡:員工特休都結清了嗎?特休結清、換錢算法1分鐘看懂)

服務 年資 與 特別 休假 日 數 對照 表

作者

Ching

用心琢磨老闆和員工不同的思維,從中找到平衡點,讓勞資間的關係不再緊張 : )希望幫助勞工、企業都能認識自己的權利義務,讓勞動法令不再只是教條,而能實際落實在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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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僱日期(目前服務之事業單位)

民 國 年 月 日

計算日期

民 國 年 月 日


試算結果

CHT 特別休假 勞基法特別休假
截至計算日期最近一年度之特休日數:
請休期限:


一、 中華電信特別休假說明(出處:中華電信股份有現公司從業人員請假要點 & 20171121 HR 快訊):

1.從業人員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當年度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未滿 1 年者,依第二項規定計給。

(2)1 年以上 2 年未滿者,7 日。

(3)2 年以上 3 年未滿者,10 日。

(4)3 年以上 5 年未滿者,每年 14 日。

(5)5 年以上 7 年未滿者,每年 15 日。

(6)7 年以上 10 年未滿者,每年 21 日。

(7)10 年以上 15 年未滿者,每年 28 日。

(8)15 年以上者,每年 30 日。

2.本公司係採預先給與特別休假制,從業人員初任或本公司離職人員再僱用者,報到當年,得以 7 日按到職當月至年終之在職月數比例於到職當月起核給特別休假;比例計算後未滿半日者,以半日計;超過半日未滿 1 日者,以 1 日計。但如於年終前離職,其已請之特別休假日數超過規定天數者,應按日扣除薪給;已核發之休假補助亦應依其在職月數比例計算後收回差額。如至年終連續服務未滿一年者或依第 9 條併計後之特別休假年資未滿一年,次年之特別休假及休假補助仍應適用上開規定。

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發給工資。且不得累積保留至次年實施。

公司因政策特別遴用之人員,依個案另訂之。

3、本公司請假要點第 8 條(修訂前),對工作年資認定,係採公務員休假之計算模式,即當年度 1 月 31 日前到職者至年終,則視為當年度服務滿一年。且計算工作年資必須「至年終」連續服務滿一整年,「次年起」始得核給該有日數,與新勞基法第 38 條採「未滿」及「滿幾 年以上」之規定不符,必須據以修訂,俾符合法令規定。

4、故本公司 106 年 1 月 6 日修訂「從業人員請假要點」,採「預給制+ 曆年制」,優於新勞基法,惟為保障同仁修法前之原有特休天數權益, 仍維持公務員休假計算模式,當年度 1 月 31 日前到職者至年終,即 採計整年度休假年資。

5.【舉例】同仁於 97 年到職,今(106)年則工作滿 9 年,依請假要點採 預先給與特別休假,即給予 21 天。惟 97 年 1 月 31 日前到 職者,仍維持公務員休假模式給予 28 天。

6.服務年資與特別休假日數對照表 (感謝 CHT異言堂 hane 同仁分享):

到職年度:N 2/1以後報到 到職年度:N 1/31以前報到
N 按比例給   N 7
N+1 7   N+1 10
N+2 10   N+2 14
N+3 14   N+3 14
N+4 14   N+4 15
N+5 15   N+5 15
N+6 15   N+6 21
N+7 21   N+7 21
N+8 21   N+8 21
N+9 21   N+9 28
N+10 28   N+10 28
N+11 28   N+11 28
N+12 28   N+12 28
N+13 28   N+13 28
N+14 28   N+14 30
N+15 30   N+15 30
N+16 30        

二、勞基法特別休假說明:

1.

特別休假,依所填受僱日、計算日之結果估算特別休假日數。

2.

適用勞動基準法之事業單位,依勞動基準法第38條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

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2)

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3)

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4)

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5)

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6)

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3.

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2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勞工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惟如勞資雙方對於留職停薪期間年資計算另有約定,可從其約定。

(1)

甲勞工於A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5年2月1日,繼續工作至106年1月1日,因工作年資6個月以上未滿1年,勞工即可依106年1月1日起新修正規定,取得3天特別休假,但應於106年1月1日至106年1月31日間請休;到期後(106年1月31日)未休之日數,雇主應折發工資。甲勞工如106年2月1日仍在職,因年資屆滿1年,自106年2月1日至107年1月31日,可另排定特別休假7天。

(2)

乙勞工於B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3年10月1日,繼續工作至104年9月30日屆滿1年,雇主應自104年10月1日至105年9月30日止,給予第1年7天之特別休假;自105年10月1日至106年9月30日止,給予第2年7日之特別休假;乙勞工如繼續工作至106年1月1日,因工作年資2年餘,可依新修正規定有10天的特別休假,所以雇主應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9月30日增給乙勞工第2年之特別休假3天。縱若勞工於106年7月31日離職,仍得請休第2年10天之特別休假。

(3)

丙勞工於C公司之到職日期為104年9月1日,繼續工作至105年8月31日屆滿1年,雇主應自105年9月1日起給予第1年7日之特別休假;如勞工於105年10月1日起申請育嬰留職停薪6個月,並自106年4月1日復職,第1年7日之特別休假請休權利及期間,不受影響。至於第2年之特別休假,因留職停薪期間得不併入工作年資計算,事業單位於丙勞工復職後工作,加計留職停薪前之工作年資,合計滿2年之翌日起給予特別休假;即雇主得自107年3月1日至108年2月28日止,給予第2年10日之特別休假。

5.

如有勞動基準法適用日期疑問,參閱歷次擴大適用公告,或電洽本機關免付費電話0800085151諮詢。

勞工服務年資

特別休假日數

6個月至未滿1

3

滿第1

7

滿第2

10

滿第3

14

滿第4

14

滿第5

15

滿第6

15

滿第7

15

滿第8

15

滿第9

15

滿第10

16

滿第11

17

滿第12

18

滿第13

19

滿第14

20

滿第15

21

滿第16

22

滿第17

23

滿第18

24

滿第19

25

滿第20

26

滿第21

27

滿第22

28

滿第23

29

滿第24

30

滿第25年以上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