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符合下列哪些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另行核給不計入保險法第146條之4第2項前段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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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0 保險業符合下列哪些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另行核給不計入保險法第 146 條之4 第 2 項前段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A.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最近一年信用評等 等級為 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B.最近 3 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均達百分 之二百五十以上 C.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D.由 董事會每年訂定風險限額,並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部門定期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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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另行核給不計入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第二項本文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以下簡稱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二、保險業辦理國內各項資金運用總額,占其可運用資金扣除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後之比例,符合本法所定相關限額規定。

三、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四、由董事會每年訂定風險限額,並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部門定期控管。

前項所稱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及計算公式如下:

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保險業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之百分之四十與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兩者間孰低者)x(1-核定比例)-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投資於第五條第十二款之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債權憑證或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之總額。

前項所稱核定比例,係指第十五條第四項經主管機關核定保險業國外投資之比例;該比例有變動時,應以變動後之核定比例重新計算前項額度。

保險業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一、前條第三項所列文件。

二、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三、其他依主管機關要求提報之文件。

保險業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且經主管機關依第二項核給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者,得檢具前項所列書件、業務發展計畫、擬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之數額及額度合理性評估說明,向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給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不適用第二項所定公式規範。

保險業已經主管機關核准依前條所定彈性調整公式計算國外投資額度者,主管機關於核准依第一項規定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時,應廢止該彈性調整公式計算國外投資額度之核准。

保險業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訂定調整計畫經董事會通過及報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完成改正:

一、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依本法相關規定提列之各種準備金有未全部運用於與該業務收付外幣同一幣別之本辦法所定資金運用項目情事。

二、未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保險業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未依調整計畫完成調整或發生前項應報送調整計畫情事累計超過二次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第一項及第五項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之核准。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保險法 ( 民國 101 年 06 月 06 日 非現行法規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46-4 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
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保險業經主
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符合主管機關規
定條件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給不計入前段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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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詳情

3-89保險業符合下列哪些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另行核給不計入保險法第146條之4第2項前段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A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為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B最近3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 C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D由董事會每年訂定風險限額,並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部門定期控管
(A)BD
(B)CD
(C)AB
(D)AC。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71264
統計:A(151),B(451),C(220),D(135),E(0)

問題詳情

3-140 保險業符合下列哪些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另行核給不計入保險法第 146 條之4 第 2 項前段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A.經國外信用評等機構評定最近一年信用評等等級為 AA-級或相當等級以上 B.最近 3 年度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均達百分之二百五十以上 C.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D.由董事會每年訂定風險限額,並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部門定期控管
(A)BD
(B)CD
(C)AB
(D)AC。

參考答案

答案:B
難度:適中0.411111
統計:A(12),B(37),C(20),D(21),E(0)

用户評論

【用戶】swallow.ying

【年級】國三下

【評論內容】第 15-2 條

說明:

一、保險業依 103 年 6 月 4 日修正之保險法第 146 條之 4 第 2
項第 3 款向本會「申請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限額之金額」,以該條
文修正後,保險業新增之國外保險相關事業投資金額為限,不包括保
險業於上開保險法修正前已投資之國外保險相關事業金額,以及保險
業於上開保險法修正前原為財務性投資目的,已投資之國外證券集中
交易市場或店頭市場交易之股票之金額。
二、保險業依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授權訂定之「臺灣
地區與大陸地區保險業務往來及投資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於大陸地
區設立之分公司、子公司或參股投資之大陸地區保險業,屬應依保險
法第 146 條之 4 第 1 項第 4 款「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
投資」規定,納入國外投資限額計算之投資項目,並非屬保險法第 1
46 條之 4 規定及同條第 3 項授權訂定之國外投資管理辦法所稱
「國外保險相關事業」。
正 本: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人許○博)、中華民國產物保險商
業同業公會(代表人戴○祥)、有限責任台灣區漁船產物保險合作社(代
表人楊○吉)
副 本:
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代表人桂○農)、財團法人保險安定基金(
代表人朱○鵬)、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保險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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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保險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第 146-4 條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以下列各款為限: 一、外匯存款。 二、國外有價證券。 三、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其他 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保險相關事業。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外投資。 保險業資金依前項規定辦理國外投資總額,由主管機關視各保險業之經營 情況核定之,最高不得超過各該保險業資金百分之四十五。但下列金額不 計入其國外投資限額: 一、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銷售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商品,並 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二、保險業依本法規定投資於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外幣計價股 權或債券憑證之投資金額。 三、保險業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或投資國外保險相關事業,並經核准不計 入國外投資之金額。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項目及金額。 保險業資金辦理國外投資之投資規範、投資額度、審核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主管機關並得視保險業之財務狀況、風險管理 及法令遵循之情形就前項第二款之投資金額予以限制。

保險業辦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 (民國 111 年 05 月 20 日)

第 15-2 條

保險業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向主管機關申請另行核給不計入本法第一百四 十六條之四第二項本文國外投資總額之額度(以下簡稱不計入國外投資額 度): 一、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 二、保險業辦理國內各項資金運用總額,占其可運用資金扣除以外幣收付 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後之比例,符合本法所定相關限 額規定。 三、最近一期自有資本與風險資本之比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四、由董事會每年訂定風險限額,並由風險管理委員會或風險管理部門定 期控管。 前項所稱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及計算公式如下: 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保險業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之百分 之四十與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 準備金兩者間孰低者)x(1-核定比例) -以外 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各種準備金投資於 第五條第十二款之國內證券市場上市或上櫃買賣之 外幣計價股權、債權憑證或伊斯蘭固定收益證券之 總額。 前項所稱核定比例,係指第十五條第四項經主管機關核定保險業國外投資 之比例;該比例有變動時,應以變動後之核定比例重新計算前項額度。 保險業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者,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 一、前條第三項所列文件。 二、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之說明及證明文件。 三、其他依主管機關要求提報之文件。 保險業符合第一項各款規定且經主管機關依第二項核給不計入國外投資額 度者,得檢具前項所列書件、業務發展計畫、擬申請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 之數額及額度合理性評估說明,向主管機關專案申請核給不計入國外投資 額度,不適用第二項所定公式規範。 保險業已經主管機關核准依前條所定彈性調整公式計算國外投資額度者, 主管機關於核准依第一項規定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時,應廢止該彈性調整 公式計算國外投資額度之核准。 保險業經核准不計入國外投資額度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訂定調整計 畫經董事會通過及報送主管機關備查,並應於事實發生日起一個月內完成 改正: 一、經營以外幣收付之非投資型人身保險業務依本法相關規定提列之各種 準備金有未全部運用於與該業務收付外幣同一幣別之本辦法所定資金 運用項目情事。 二、未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保險業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未依調整計畫完成調整或發生前項應報送調整 計畫情事累計超過二次者,主管機關得廢止第一項及第五項不計入國外投 資額度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