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睦萱律師撰寫 一、前言 律師常被問這個問題,就是:先生欠銀行錢,先生名下沒有財產,可是太太名下有不動產,債權銀行可以查封太太的不動產?一般學過民法的觀念,都知道夫和妻的財產是分開的,法律上也沒有「夫債妻償」的道理,所以應該會很直覺地認為「不行,債權銀行怎麼可以查封太太的財產,債務人又不是太太」,但是其實實務上確實有可能在某些情形下,發生債權銀行「可以」查封債務人配偶財產之情形。 二、實務案例介紹 王先生因為幫朋友作保的關係,朋友還不出錢,銀行就對王先生提起清償債務的民事訴訟,王先生敗訴後因名下也沒有財產,債權銀行也執行不到王先生的財產。王先生和太太多年辛苦工作存款有購買一棟房屋,登記在太太名下,所以王先生就不以為意。孰料,官司結束後沒多久,太太就接到法院通知,表示債權銀行已經將太太名下的不動產查封,王先生甚為驚訝,原來債權銀行居然可以這樣主張。 三、債權人可否代位債務人宣告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 民法第1011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以上開案例而言,王先生確實有積欠銀行債務,經銀行辦理強制執行沒有結果後,債權銀行確實可依上開民法規定,代位王先生宣告將其與太太的夫妻財產制從「法定財產制」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 四、簡介民法上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債權人成功將債務人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後,依照民法第1030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會發生「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計算方式以本件案例而言,王先生名下沒有財產,王太太名下有價值2000萬元之不動產,兩人財產差額為2000萬元,2000萬元平均後為1000萬元,也就是說債權銀行可以代位王先生,向王太太主張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求王太太給付1000萬元給債權銀行。 五、結語
承上所述,債權銀行在法律上可以宣告債務人改為「夫妻分別財產制」,並進一步藉此代位向王太太請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透過以上法律技巧,債權銀行既然可以成為王太太的債權人,自然可以向法院聲請假扣押程序,在法院准許假扣押後,提供擔保金進而查封王太太名下的財產。 原文/王如玄 圖片來源/Shutterstock 常有太太問說:「我先生欠債,我名下的財產會不會被查封、拍賣?」 也常聽太太說:「我非常可憐,我在幫我先生背債。」到底夫債妻要還嗎? 夫妻債務,原則上各自負責 原則上夫妻對對方債務不需負責。夫妻結婚後在法律上仍舊是獨立的個體,各自為自己的債務負責。除非是家庭生活費用所生的債務[1],或基於日常家務代理[2]所生債務,例如:買菜、買米等,才需要共同承擔。 發生「夫債妻還」,與夫妻身分無關 既然先生在外所欠債務與太太無關,為什麼還有那麼多人會說自己在幫先生背債呢? 事實上,這樣的說法在法律上是有問題的。如果太太也必須清償先生所欠債務,必然是有太太的法律行為介入,正確的說法是太太在為她自己的法律行為負責。 例如:太太同意擔任配偶債務的保證人、幫配偶的支票背書、甚或以自己名義起會等等。也就是說,太太是因為擔任保證人、為支票背書等行為而須負擔債務,與夫妻身分無關。 2007~2012年的獨特現象 2007年立法院曾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改為「非一身專屬權」,也就是不一定要由夫妻一方親自提出主張,可以讓與給第3人,或由夫妻一方之債權人代位行使。 因此,債權人(通常是銀行)可以先向法院請求宣告將欠債方原來的夫妻法定財產制改為分別財產制,強迫夫妻先清算財產,再代位欠債方向他的配偶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讓欠債方可以分配到剩餘財產,再以該剩餘財產來清償其所欠銀行的款項。於是,透過這種操作手法,形成「夫債妻還」或「妻債夫還」的現象。 2012年又再次修正民法第1030條之1[3],將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修改回一身專屬權,只有太太或先生本人可以主張剩餘財產的分配,除非先生或太太已經起訴或已經依契約承諾了,子女跟債權人都不能代為主張。因此,自2012年12月28日起,夫妻再也不用擔心因為他方欠債導致自己的財產被對方的債權人查封了[4]! 註腳
(本文轉載自法律百科,原文標題為〈夫債妻要還嗎?——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是一身專屬權〉) 2019/03/15 此文對你有幫助嗎?50+全站免費,但需要您的贊助,支持好內容製作 【50+線上學校|林麗琪的植物水彩畫】!影音課程永久觀看 加入50+LINE!你的老後不一樣! 案例說明:陳太太與先生相戀多年結婚,不料陳先生由於投資失敗且沾染惡習,導致積欠銀行高額債務,銀行向陳先生幾經催討未果,於是向法院聲請及請求陳太太負債務清償責任,陳太太不服,雙方進入訴訟。 銀行向債務人配偶求償的依據以往經常聽到的「夫債妻償」或「妻債夫償」,實際上是債權人依照舊法時的規定,讓夫妻間的財產制先轉為分別財產制,又依代位求償的規定轉而向配偶求償,其法律依據如下: 原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因此,在法定財產制消滅時,除法律規定之依繼承、無償取得、慰撫金所得之財產外,夫妻間之財產應平均分配。 法定財產制關係會因為夫妻離婚,一方死亡或改用其他財產制而消滅,故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簡單來說就是婚姻關係消滅時, 夫或妻計算剩餘財產後,就剩餘財產的差額,剩餘較少的一方可以向剩餘較多的他方,請求平均分配,即請求該差額的1/2。 例如:丈夫剩餘財產為200萬,妻子剩餘財產為100萬,剩餘財產的差額為100萬,100萬的平均為50萬,故剩餘財產較少的妻子取得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可以向丈夫請求給付50萬。 而債權人(多為銀行)則是利用此點,援用民法第1011條的規定,對於債務人的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可向法院聲請宣告將債務人與其配偶間,改用分別財產制,此時法定財產制消滅,使得債務人可依法與配偶平分剩餘財產。 銀行在進而依照民法第242條之規定,代位該負債的一方,向配偶請求剩餘財產來清償債務人積欠的債務,而此一模式過往已造成相當多家庭的經濟及情感崩裂。 修法後之差異民國101年修正了民法1030條之1及數條相關規定,主要是新增第3項:「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並且同時修訂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6條之3,在 101年12月7日修法前,債權人已經法院聲請宣告債務人改用分別財產制或已代位債務人起訴請求分配剩餘財產而還沒未確定的事件,適用修正後的規定。 以上修正,使得已經因債權人按照舊法模式進入訴訟,以及新法後的配偶在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上,一律適用新法而成為「專屬權」,遏止債權人再繞徑迫使配偶清償他方債務。 此外,該此修法也刪除民法第1009、1011條,使夫妻一方破產及債權人扣押後仍不獲清償等情形,都不能違反夫妻雙方的意思,強迫其改為分別財產制。 本次修法正是為了導正如本案例般「配偶償債」等不合理情形,在銀行等債權人不當運用下,日益惡化的情形,由於目前司法實務之統計資料顯示, 近兩年債權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利用修法前民法第1030條之1、1011條及242條之規定,追討夫或妻一方之債務的案件量暴增並占所有案件九成以上! 只是為了要滿足少數人債權,而讓數千件的家庭失和或破裂,夫妻離異、子女分離等情形,進而實際上產生更多的社會問題, 使國家需花費更多資源與社會成本以彌補,因此就此法律上不當之規定予以修補,遏制債權人繼續援用相關規定。 從而,本案中陳太太由於民法修正,以及民法親屬編施行法將修法溯及至已訴訟中之案件,得以免受銀行聲請而改變財產制及受代位求償之困境。 媽媽育兒百科發表。圖片來源:來自圖庫pixabay 本文由 天秤座法律網 授權轉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