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1條款台灣

美特別301條款監視名單 台灣除名 美貿易代表署不定期檢討結果 經濟部表歡迎

C090118Z8.C090117Z8 | 2009年1月號 回上一頁    

   美貿易代表署(USTR)於2009年1月17日公布年度特別301「不定期檢討」結果,將我國自「一般觀察名單(Watch List)」除名,以表達對台灣近年來保護智慧財產權不遺餘力之肯定。這是我國自1998年以來再次自特別301名單中除名。
   美貿易代表署(USTR)於2008年4月25日公布年度特別301報告時,將我國列名「一般觀察名單(Watch List)」,並附加對我國進行不定期檢討(Out of Cycle Review, OCR)條款。
   USTR指出,過去8年來,台灣已從2001年美方所稱之「盜版者避風港」(a haven for pirates),蛻變為今日創新及研發之聖地。
   美方特別關切之三項議題上,包括成立智慧財產法院並已正式運作、教育部採取積極措施改善校園智慧財產權保護及修訂著作權法(ISP法案)等,台灣均有具體作為。經濟部表示,保護智慧財產權不僅是我們應承擔的國際義務,亦攸關我國產業發展與國際競爭力的提升,並強調此次除名乃我民間及政府司法(司法院)、行政(教育部、法務部、海關、警政署等)及立法部門通力合作之成果。我國自特別301一般觀察名單中除名,對資訊科技、軟體、文化創意產業以及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產業是一大利多,也有利於我國對外招商。
   1980年代末至1990年代初,美方關切我MTV使用家用錄影帶、仿冒名牌及CD盜錄等問題,1992年台灣被迫簽署了解備忘錄,始從優先觀察國家中除名,但1993年,美方又因我國未按照原協議內容通過著作權協定,包括商標法與專利法未完全符合TRIPS協定等,將台灣列入優先觀察立即行動國家,從歷史軌跡來看,足見美國藉由301條款對台灣施加之壓力有多大。
   隨著科技進步,美方關切的議題與範圍不斷擴大,從營業秘密法與半導體晶片布局保護法的立法,到現階段的網路侵權以及ISP法案。
   美方一方面肯定台灣保護智慧財產權的努力,另一方面也表示將持續注意台灣在改善智慧財產權體制的進展,包括完成制定打擊網路侵權相關立法、加強邊境仿冒品管制措施、採行有效政策遏止校園及網路剽竊智慧財產權行為,以及藥品及醫療器材之專利保護、杜絕偽藥流通等。

資料來源:智財局新聞稿2009.01.17/
              經濟日報2009.01.18第A5版/
              工商時報2009.01.18第A2版

301條款台灣

特别301报告》(英語:Special 301 Report)是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公布的年度报告,內容关于世界各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主要针对的是盗版软件、盗版光盘等问题。有意見認為,凌駕WTO協議,301條款為以貿易制裁為手段,干涉以對美輸出為主要對象國家的法律制度,或者政府的行為。[1][2][3]

历史[编辑]

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根据《1974年美國貿易法》第182條(即目前19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U.S.C. §2242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之规定,在301条款規範下,進行有關知识产权的貿易救濟程序[4](这就是《特别301报告》名字的由来),从1980年代开始对各个国家是否对于知识产权提供充分有效的保护,以及是否对依赖知识产权保护的工业部门或商人提供公平平等的市场進入机会进行审查。每年年末,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都会根据年度审议结果发行一份关于各国保护知识产权的状况的年报,以让美国政府参照决定是否对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的国家进行贸易报复。

「特別301條款」國家又分為優先指定國家(英語:Priority Foreign Country)、優先觀察名單(英語:Priority Watch List)與一般觀察名單(英語:Watch List),其中美國會在公告後六個月內對優先指定國家展開調查並進行协商,若不能達成協議再決定貿易報復措施;「優先觀察名單」與「一般觀察名單」國家則不會面臨立即報復措施或要求协商,除非美國察覺有更嚴重的違反知识产权保護行為。另若美國認為當年度某一國家有审查需要,則會再將該國增列為「不定期审查」(英語:out-of-cycle review)對象。因此,除了「優先指定國家」名單外,基本上被列入「特別 301條款」國家,對美貿易不致於產生即时性的衝擊。

美國「306條款監督」制度是廣義的「301條款」的一個組成部分。1997年,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在「特別301條款」年度審查報告中創設。該制度建立在《1974年美國貿易法》第306條的基礎上,授權美國政府在監督貿易夥伴國家執行知识产权協議時,若發現其沒有令人滿意地執行協議中的條款,則可將其列入「306條款監督國家」。相比較於「301條款」,被列為「306條款監督國家」則可視為美國將對其實施貿易報復的「最後通牒」。根據美國貿易法規定,只要美國判定未遵守雙邊知识产权保護協議,即可被列為「306條款監督國家」,一旦被列為該等級,美國即可不經過調查和談判自行發動包括貿易制裁在內的貿易報復措施。因此,列入「306條款監督國家」名單的嚴厲性和威脅性甚至超過了「優先指定國家」名單。

優先觀察名單[编辑]

  • 2001年至2004年,台灣因智慧財產權問題而被列入301條款的優先觀察名單。2009年台灣獲除名。

参考文献[编辑]

  1. ^ 「特別301」是什麼?它與WTO智慧財產權相關規範的關係為何?. 焦點事件. [2021-08-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2-29) (中文(繁體)).
  2. ^ 台灣從「特別301」除名的反思. 苦勞網. 2009-02-01 [2021-08-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5-21) (中文(繁體)).
  3. ^ 美國單邊主義的貿易殺手鐧:「301條款」 -- 上報 / 國際. www.upmedia.mg. [2021-08-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8-10).
  4. ^ 經貿資訊網. 第301條款及特別301條款.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2018-07-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7-17).

外部連結[编辑]

  • (英文) 2012年《特别301报告》[永久失效連結]
  • (英文) 2013年《特别301报告》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英文) 2016年《特别301报告》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英文) 2017年《特别301报告》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特別301報告》(英語:Special 301 Report)是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公布的年度報告,內容關於世界各國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主要針對的是盜版軟體、盜版光碟等問題。有意見認為,凌駕WTO協議,301條款為以貿易制裁為手段,干涉以對美輸出為主要對象國家的法律制度,或者政府的行為。[1][2][3]

301條款台灣

歷史編輯

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根據《1974年美國貿易法》第182條(即目前19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U.S.C. §2242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之規定,在301條款規範下,進行有關智慧財產權的貿易救濟程序[4](這就是《特別301報告》名字的由來),從1980年代開始對各個國家是否對於智慧財產權提供充分有效的保護,以及是否對依賴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工業部門或商人提供公平平等的市場進入機會進行審查。每年年末,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都會根據年度審議結果發行一份關於各國保護智慧財產權的狀況的年報,以讓美國政府參照決定是否對不注重智慧財產權保護的國家進行貿易報復。

「特別301條款」國家又分為優先指定國家(英語:Priority Foreign Country)、優先觀察名單(英語:Priority Watch List)與一般觀察名單(英語:Watch List),其中美國會在公告後六個月內對優先指定國家展開調查並進行協商,若不能達成協議再決定貿易報復措施;「優先觀察名單」與「一般觀察名單」國家則不會面臨立即報復措施或要求協商,除非美國察覺有更嚴重的違反智慧財產權保護行為。另若美國認為當年度某一國家有審查需要,則會再將該國增列為「不定期審查」(英語:out-of-cycle review)對象。因此,除了「優先指定國家」名單外,基本上被列入「特別 301條款」國家,對美貿易不致於產生即時性的衝擊。

美國「306條款監督」制度是廣義的「301條款」的一個組成部分。1997年,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在「特別301條款」年度審查報告中創設。該制度建立在《1974年美國貿易法》第306條的基礎上,授權美國政府在監督貿易夥伴國家執行智慧財產權協議時,若發現其沒有令人滿意地執行協議中的條款,則可將其列入「306條款監督國家」。相比較於「301條款」,被列為「306條款監督國家」則可視為美國將對其實施貿易報復的「最後通牒」。根據美國貿易法規定,只要美國判定未遵守雙邊智慧財產權保護協議,即可被列為「306條款監督國家」,一旦被列為該等級,美國即可不經過調查和談判自行發動包括貿易制裁在內的貿易報復措施。因此,列入「306條款監督國家」名單的嚴厲性和威脅性甚至超過了「優先指定國家」名單。

優先觀察名單編輯

  • 2001年至2004年,台灣因智慧財產權問題而被列入301條款的優先觀察名單。2009年台灣獲除名。

參考文獻編輯

  1. ^ 「特別301」是什麼?它與WTO智慧財產權相關規範的關係為何?. 焦點事件. [2021-08-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29) (中文(繁體)).
  2. ^ 台灣從「特別301」除名的反思. 苦勞網. 2009-02-01 [2021-08-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5-21) (中文(繁體)).
  3. ^ 美國單邊主義的貿易殺手鐧:「301條款」 -- 上報 / 國際. www.upmedia.mg. [2021-08-1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10).
  4. ^ 經貿資訊網. 第301條款及特別301條款.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2018-07-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7-17).

外部連結編輯

  • (英文) 2012年《特別301報告》[永久失效連結]
  • (英文) 2013年《特別301報告》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英文) 2016年《特別301報告》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 (英文) 2017年《特別301報告》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