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A
長官您好: 請問工程相關人員的問題 1.關於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可兼職其他工程嗎?是否需專職?何處條文規定? 2.關於工地負責人為兼任時,兼任之工程限於臺北市區或本府工程,並以兼任三項工程為限,請問兼任是指身份的不同還是其他嗎? 3.關於品管人員為兼任時,兼任之工程限於臺北市區或本府工程,並以兼任三項工程為限,請問兼任是指身份的不同還是其他嗎? 4.假若甲生已為A工程的工地負責人並未竣工離職,那甲生可為B工程的安衛人員嗎? 5.請問乙生可以同時為C工程的工地負責人與品管人員嗎?
有關所提疑義,經洽本府工務局協助提供意見,彙整說明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人員兼職問題: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三條規定:「第二條所定事業之雇主應依附表二之規模,置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第一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為專職;第二類事業之事業單位勞工人數在三百人以上者,所置管理人員應至少一人為專職。依前項規定所置專職管理人員,應常駐廠場執行業務,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二)綜上所述,專職勞工安全衛生人員應常駐現場執行業務,且不得兼任其他與勞工安全衛生無關之工作。
二、工地負責人兼職問題:
(一)有關工地負責人兼職規定,請參閱本府工程採購契約範本第9條(一)1之規定,略以:「契約施工期間,廠商應指派具有[
]年(未載明者為2年)以上與[本工程]性質相關之工程經驗之工程人員擔任工地負責人,且應專任...。但預算金額未達2,000萬元者,於徵得機關同意後,得為兼任,兼任工地負責人須受聘於廠商,且應切結其兼任之工程限於臺北市區或本府工程,並以兼任3項工程為限...」,其中「兼任3項工程為限」,係指兼任其他標案工程。
(二)惟如該工程需依營造業法第30條設置工地主任時,依本府99年6月30日府授工品字第09912564600號函說明,工地主任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
三、品管人員兼職問題:
本府公共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對於品管人員之專職及兼職均有規定,其中兼職品管人員,應切結限於兼職臺北市地區或本府工程,且兼職標案以三案為上限。
四、綜上,倘有法令對上開執行工地之人員(工地負責人、安衛或品管人員)有規定應「專職」之限制者,無論就「身分」或「標案」並無除外之情形,均不得兼任。
本府之答復內容僅依所提疑義提供參考意見,不應當做陳判依據,採購機關仍須依權責進行通盤考量;若有需作為採購決策判斷之依據者,應先洽詢直屬上一級機關,若一級機關仍有疑義者,再函報本府請求釋示。
工程行負責人可以兼任品管人員 勞安人員嗎公共工程委員會 工程行負責人可以兼任品管人員 勞安人員嗎 小弟是一間工程行負責人 最近想要標政府的小工程來做想問負責人 可以兼任品管人員 勞安人員或工地主任嗎?請人蓋章很麻煩 也是一筆不小的開銷 有時候還要出示勞保資料 真的不自己考不行了
依據公共工程委員會規定,金額在5000萬以上工程,需有工地主任、品管工程師、勞工安全衛生人員(乙級證照)等三人專任,勞安及品管工程師不可兼任!
!
但勞安可代理工地主任。
如是5000萬以下小額工程,要求沒這麼嚴格,營造業員工人數在30人以下,你可去上「勞安丙種作業主管」,不需考照的就可。
如此你便可擔任工安工作。
至於品管工程師比勞安好考,你可先去上。
品管及工安文件找人簽證是造假!
當心吃上偽造文書罪!
公共工程一般均有第三監造單位,文件造假當心出問題,除了驗收不給你過,還可能要你重做就慘了,還是想辦法自己或員工去上課吧!
參考資料 king的公共工程經驗
勞安「可否代理」工地主任,要看工程總勞工人數,如果大包小包的勞工人數合計超過100人,勞安人員是要專責專職的,不能兼任工地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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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042407946 公共工程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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