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人意思是什麼?如果借錢的人還不出來,保證人有責任幫忙還錢。保人條件有哪些要求?有穩定的工作及收入、信用狀況正常、有足夠的財力證明、負債比例在正常範圍,近期無新增負債。保人如何自保?盡量不要答應做保證人、僅當一般保證人、不放棄「先訴抗辯權」、自掏腰包借小額。 Show 內容目錄 隱藏 1 保人意思是什麼? 1.1 保證人有哪些種類? 2 當保人要具備哪些條件? 3 保人如何自保? 3.1 盡量不要答應做保證人 3.2 僅當一般保證人 3.3 不放棄「先訴抗辯權」 3.4 自掏腰包借小額 4 關於保證人的常見問題 4.1 擔任保證人有時效嗎? 4.2 如何撤銷連帶保證人? 4.3 保證人可以更換嗎? 4.4 擔任保證人有年齡限制嗎? 4.5 一定要親屬才能擔任保證人嗎? 4.6 保證人也會繼承嗎? 保人意思是什麼?依據民法第739條,所謂的保證人,是「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也就是說,如果借錢的人還不出來,保證人有責任幫忙還錢,除了法律的另外規定外,一旦擔任保證人,就不能預先拋棄。 民法第740條則寫得更詳細,除了契約內容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產生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或是其他從屬於主債務的負擔,保證人都須負責,雖然不是你借的錢,卻必須為這筆錢負責,在任保之前,一定要了解擔任保證人的義務與責任。 保證人有哪些種類?雖然都是保證人,根據保證人種類的不同,需要負擔的責任也不同,主要有這三個類別:
當保人要具備哪些條件?任何人都可以當保證人嗎?那可不一定,銀行貸款之所以要求保證人,就是因為客戶本身條件不足,銀行希望貸款人可以滿足銀行的債權保障,所以才會要求提供保證人,且保證人本身的條件一定要比申貸人好(至少不能比借款人差),且須為借款人的二等親以內的人才行,要擔任保證人,通常須符合以下這四個條件:
保人如何自保?既然保證人應負的責任與借款人相當,要如何避免引債上身?以下這四個方法,提供給你作參考:
有時擔任保證人是迫於人情壓力,不一定牽扯到利害關係,盡量不要答應作保,是避免扛債風險的第一步。
相較於連帶保證人,一般保證人要負擔的責任比較輕,如果逼不得已要當保證人的話,只擔任一般保證人,壓力會較小,依法律規定,目前銀行貸款不得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都是一般保證人,但仍要注意合約內容。
上文提到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必須先向借款人求償,求償不到才能找保證人來償還,這個權利非常重要,但依民法規定,連帶保證人必須無條件放棄先訴抗辯權,所以不要輕易答應擔任連帶保證人。
如果人情壓力實在難以推拒,可自掏腰包小額借款給對方,也算盡了一份心意。 關於保證人的常見問題擔任保證人有時效嗎?擔任保證人的時效,就是從貸款期間開始到結束,而一般人認知裡,債務只有15年的追溯期,以為超過15年就可以不必還錢,事實上銀行可以透過更換債權憑證來延長追溯期,且本金和利息、違約金可分開追討,就算不用償還本金,也可能要幫忙償還利息和違約金。 如何撤銷連帶保證人?如果已經擔任連帶保證人,原則上銀行是不會答應撤銷的,如果可以提供價值足夠的擔保物,銀行「可能」有機會考慮撤銷連帶保證人,但機率也不高。 保證人可以更換嗎?要更換保證人,需債權人(即銀行)和債務人(即借款人)雙方皆同意才能更換,且更換後的保證人還是要符合銀行的徵信規範。 擔任保證人有年齡限制嗎?要擔任保證人,基本的年齡限制和申請一般銀行貸款一樣,須年滿20-65歲,有正當的工作和穩定的收入。 一定要親屬才能擔任保證人嗎?一般銀行需要的保證人,會要求在二等親以內,有的銀行較寬鬆可以開放到三等親,姻親亦可,有親屬關係避免借款人用人頭戶進行詐貸。 保證人也會繼承嗎?如果保證人死亡,保證人的後代會繼承這筆債務嗎?會!繼承的項目不只財產,也包含債務,如果長輩曾為人作保,後代繼承時也會一併繼承這筆保證債務,唯一的解套方法,請在得知繼承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申請辦理拋棄繼承,手續辦妥後就不用代為償還這筆債務。 「保」這個字拆開來看就是「人」和「呆」,所以有一句關於保證人的俗語是這樣說的:『幫人作保就是人呆』,保證人要負擔的責任其實幾乎等於借款人,過去也不乏幫親朋好友作保,結果借款人跑路,為還債賠上自己一生的案例,了解保證人制度,可以更好的保障自身權益。 「保人、保人、人呆才做保人」為大家耳熟能詳的一句話。然而,我們還是時常能聽聞親朋好友,有人因為擔任親朋好友的保證人,遇到借款人捲款潛逃而需代為償還他人之借款,無端背負巨額負債,導致家庭經濟狀況生變,陷入無盡的債務深淵。究竟,「保證人」的定義為何?有何權利義務?為什麼擔任「保證人」會有如此嚴重的後果?本文將會為您詳細介紹。 目錄壹、什麼是「保證人」? 「保證人應負擔之債務範圍」為何? (一)依民法第 739 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制度的存在目的,是為了擴張債務人的信用,換言之,保證人即是在債務人還不出錢時,保證人需代替原債務人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此契約係存在於債權人與保證人間。 (二)依民法第 740 條規定:「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 741 條規定:「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貳、普通保證 VS 連帶保證 (一) 普通保證普通保證之保證人得主張「先訴抗辯權」,換言之,債權人唯有先向原債務人主張過返還借款並「強制執行」原債務人財產後,債權如果無法受償或不完全受償,才能再向「普通保證人」要求清償。如債權人未先向原債務人主張返還借款,逕自向「普通保證人」求清償,「普通保證人」得主張「先訴抗辯權」用以拒絕債權人之請求。 (二) 連帶保證相對而言,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債務人係對債務關係承擔連帶責任,又稱「連擔責任保證」,其與債務人間係共同對債權人負100%之債務責任,處於相同的還款地位,換言之,連帶保證人無法主張前述「先訴抗辯權」,於債務人未還款之際,債權人得任意選擇向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催討欠款。(民法第272條、第273條)
(三) 依銀行法第 12-1 條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因為不動產的貸款一般是依鑑價八成以下放款,所以基本上都是「足額擔保」, 故銀行不得主動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但銀行審核告知申請人有相關條件不足以致無法核貸,貸款申請人此時可以詢問是否可以主動提供「一般保證人」來強化審核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表示願意主動提供。而於車貸此類「消費性放款」,如以貸款申請人已提供「足額擔保」,銀行亦不得主動要求提供保證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