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保人要注意什麼?

保人意思是什麼?如果借錢的人還不出來,保證人有責任幫忙還錢。保人條件有哪些要求?有穩定的工作及收入、信用狀況正常、有足夠的財力證明、負債比例在正常範圍,近期無新增負債。保人如何自保?盡量不要答應做保證人、僅當一般保證人、不放棄「先訴抗辯權」、自掏腰包借小額。

內容目錄 隱藏

1 保人意思是什麼?

1.1 保證人有哪些種類?

2 當保人要具備哪些條件?

3 保人如何自保?

3.1 盡量不要答應做保證人

3.2 僅當一般保證人

3.3 不放棄「先訴抗辯權」

3.4 自掏腰包借小額

4 關於保證人的常見問題

4.1 擔任保證人有時效嗎?

4.2 如何撤銷連帶保證人?

4.3 保證人可以更換嗎?

4.4 擔任保證人有年齡限制嗎?

4.5 一定要親屬才能擔任保證人嗎?

4.6 保證人也會繼承嗎?

保人意思是什麼?

依據民法第739條,所謂的保證人,是「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也就是說,如果借錢的人還不出來,保證人有責任幫忙還錢,除了法律的另外規定外,一旦擔任保證人,就不能預先拋棄。

民法第740條則寫得更詳細,除了契約內容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產生的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或是其他從屬於主債務的負擔,保證人都須負責,雖然不是你借的錢,卻必須為這筆錢負責,在任保之前,一定要了解擔任保證人的義務與責任。

保證人有哪些種類?

雖然都是保證人,根據保證人種類的不同,需要負擔的責任也不同,主要有這三個類別:

  • 一般保證人
    如字面意義,一般保證人需負擔的責任較少,如果借款人貸款出現遲繳,或是無力償還,銀行須先向借款人追討債務,真的追討不到才能要求一般保證人還錢。
  • 連帶保證人
    所謂的連帶保證人,需負擔的責任和借款人一樣,如果借款人貸款出現遲繳,或是無力償還,銀行除了向借款人追討債務外,也可以同時要求連帶保證人償還債務,且連帶保證人須無條件放棄「先訴抗辯權」,要特別注意。
  • 共同保證人
    由2~3個人一起擔任保證人,彼此之間的債務會相互影響,任保時要注意自己是一般保證人,或是連帶保證人,甚至要注意合約內容,有時雖是擔任一般保證人,卻須被迫放棄先訴抗辯權,要小心合約陷阱。

※什麼是先訴抗辯權?
依民法第745條規定,「保證人於債權人為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也就是說,債權人必須先向債務人起訴並強制執行,此為一般保證人可享有的特殊權利,可達到延期履行保證債務的效果。

當保人要具備哪些條件?

任何人都可以當保證人嗎?那可不一定,銀行貸款之所以要求保證人,就是因為客戶本身條件不足,銀行希望貸款人可以滿足銀行的債權保障,所以才會要求提供保證人,且保證人本身的條件一定要比申貸人好(至少不能比借款人差),且須為借款人的二等親以內的人才行,要擔任保證人,通常須符合以下這四個條件:

  • 有穩定的工作及收入
    不一定要高薪,但工作必須穩定,在現職至少半年以上。
  • 信用狀況正常
    與銀行往來的貸款、信用卡繳款皆正常,信用評分也在600分以上。
  • 有足夠的財力證明
    一定要有薪資轉帳或扣繳憑單等,銀行認定的財力證明。
  • 負債比例在正常範圍,近期無新增負債
    名下貸款月付金不超過月薪的60%,近一年無新增貸款

保人如何自保?

既然保證人應負的責任與借款人相當,要如何避免引債上身?以下這四個方法,提供給你作參考:

  • 盡量不要答應做保證人

有時擔任保證人是迫於人情壓力,不一定牽扯到利害關係,盡量不要答應作保,是避免扛債風險的第一步。

  • 僅當一般保證人

相較於連帶保證人,一般保證人要負擔的責任比較輕,如果逼不得已要當保證人的話,只擔任一般保證人,壓力會較小,依法律規定,目前銀行貸款不得要求提供連帶保證人,都是一般保證人,但仍要注意合約內容。

  • 不放棄「先訴抗辯權」

上文提到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必須先向借款人求償,求償不到才能找保證人來償還,這個權利非常重要,但依民法規定,連帶保證人必須無條件放棄先訴抗辯權,所以不要輕易答應擔任連帶保證人。

  • 自掏腰包借小額

如果人情壓力實在難以推拒,可自掏腰包小額借款給對方,也算盡了一份心意。

關於保證人的常見問題

擔任保證人有時效嗎?

擔任保證人的時效,就是從貸款期間開始到結束,而一般人認知裡,債務只有15年的追溯期,以為超過15年就可以不必還錢,事實上銀行可以透過更換債權憑證來延長追溯期,且本金和利息、違約金可分開追討,就算不用償還本金,也可能要幫忙償還利息和違約金。

如何撤銷連帶保證人?

如果已經擔任連帶保證人,原則上銀行是不會答應撤銷的,如果可以提供價值足夠的擔保物,銀行「可能」有機會考慮撤銷連帶保證人,但機率也不高。

保證人可以更換嗎?

要更換保證人,需債權人(即銀行)和債務人(即借款人)雙方皆同意才能更換,且更換後的保證人還是要符合銀行的徵信規範。

擔任保證人有年齡限制嗎?

要擔任保證人,基本的年齡限制和申請一般銀行貸款一樣,須年滿20-65歲,有正當的工作和穩定的收入。

一定要親屬才能擔任保證人嗎?

一般銀行需要的保證人,會要求在二等親以內,有的銀行較寬鬆可以開放到三等親,姻親亦可,有親屬關係避免借款人用人頭戶進行詐貸。

保證人也會繼承嗎?

如果保證人死亡,保證人的後代會繼承這筆債務嗎?會!繼承的項目不只財產,也包含債務,如果長輩曾為人作保,後代繼承時也會一併繼承這筆保證債務,唯一的解套方法,請在得知繼承日起三個月內,向法院申請辦理拋棄繼承,手續辦妥後就不用代為償還這筆債務。

「保」這個字拆開來看就是「人」和「呆」,所以有一句關於保證人的俗語是這樣說的:『幫人作保就是人呆』,保證人要負擔的責任其實幾乎等於借款人,過去也不乏幫親朋好友作保,結果借款人跑路,為還債賠上自己一生的案例,了解保證人制度,可以更好的保障自身權益。

「保人、保人、人呆才做保人」為大家耳熟能詳的一句話。然而,我們還是時常能聽聞親朋好友,有人因為擔任親朋好友的保證人,遇到借款人捲款潛逃而需代為償還他人之借款,無端背負巨額負債,導致家庭經濟狀況生變,陷入無盡的債務深淵。究竟,「保證人」的定義為何?有何權利義務?為什麼擔任「保證人」會有如此嚴重的後果?本文將會為您詳細介紹。

目錄

壹、什麼是「保證人」? 「保證人應負擔之債務範圍」為何?

(一)依民法第 739 條規定:「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制度的存在目的,是為了擴張債務人的信用,換言之,保證人即是在債務人還不出錢時,保證人需代替原債務人承擔清償債務的責任,此契約係存在於債權人與保證人間。

(二)依民法第 740 條規定:「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 741 條規定:「保證人之負擔,較主債務人為重者,應縮減至主債務之限度。」

白話來說,保證人應負擔之債務範圍,雖不會多過於原債務人之債務範圍,但須負擔原債務所產生之利息、違約金等其他衍生債務。​

貳、普通保證 VS 連帶保證

(一) 普通保證

普通保證之保證人得主張「先訴抗辯權」,換言之,債權人唯有先向原債務人主張過返還借款並「強制執行」原債務人財產後,債權如果無法受償或不完全受償,才能再向「普通保證人」要求清償。如債權人未先向原債務人主張返還借款,逕自向「普通保證人」求清償,「普通保證人」得主張「先訴抗辯權」用以拒絕債權人之請求。

(二) 連帶保證

相對而言,連帶保證之保證人與債務人係對債務關係承擔連帶責任,又稱「連擔責任保證」,其與債務人間係共同對債權人負100%之債務責任,處於相同的還款地位,換言之,連帶保證人無法主張前述「先訴抗辯權」,於債務人未還款之際,債權人得任意選擇向債務人或連帶保證人催討欠款。(民法第272條第273條)

▲只要遇到類似的字句,即為連帶保證,應特別注意:

  1. 放棄先訴抗辯權
  2. 乙方不履行,丙方應履行
  3. 連帶保證人
  4. 負連帶責任或一同責任

(三) 依銀行法第 12-1 條規定:「銀行辦理自用住宅放款及消費性放款,不得要求借款人提供連帶保證人。」

因為不動產的貸款一般是依鑑價八成以下放款,所以基本上都是「足額擔保」, 故銀行不得主動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證人」。但銀行審核告知申請人有相關條件不足以致無法核貸,貸款申請人此時可以詢問是否可以主動提供「一般保證人」來強化審核條件,並以書面向銀行表示願意主動提供。而於車貸此類「消費性放款」,如以貸款申請人已提供「足額擔保」,銀行亦不得主動要求提供保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