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行業責任保險是什麼

旅途中,旅客若發生車禍、遊艇翻覆、溺水、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而受傷或死亡,可以請領隊(導遊)協助送醫或報警。 依照規定,旅行社應為旅行團投保責任險。 責任保險的最低投保金額如下: 一、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十萬元。 三、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處理善後所必需支出之費用新臺幣十萬元;國內旅遊善後處理費用新臺幣五萬元。 四、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證件遺失之損害賠償費用新臺幣二千元。 此外,建議旅客在行前最好自行投保「旅遊平安保險」,並斟酌附加疾病醫療保險,或於壽險保單中,選擇有「海外急難救助」的服務項目,並詳細閱讀各項保險契約條款、除外條款,以及理賠的範圍,以防不測。 另外,若意外事故的地點在中國大陸,旅客可向海基會備案,並向大陸各地成立的旅遊糾紛申訴中心申訴。

阿豐是一位大學生,打算在大學的最後一年,和大學同學一起去韓國玩9天,在出國前他想買保險來轉嫁出國會發生的風險,像是班機延誤、行李護照遺失,或是發生意外或突發疾病等等,但對於旅平險不太了解,那他在投保旅平險的時候,又該注意什麼呢?

有些人出國前什麼都準備好了,但到了機場發現沒有保旅平險,才急忙在保險公司的機場櫃檯投保旅平險,但在那麼緊急的狀況下,根本不會多留意投保的旅平險有哪些給付項目、是否足夠,也沒時間去比較哪個旅平險適合自己、保費貴不貴。但其實在機場櫃檯投保,會比較貴一些,因為櫃台店面需要店租,在成本上就會增加,收取的費用就會提高,若能在出發前做足功課,先買好旅平險,這樣才能安心出遊又省錢。

投保旅平險時,意外醫療附約的保額要特別留意是否足夠,每個國家的生活水準都不同,在選擇額度時,需要將旅遊國家的安全性及消費水準作為考量,如果是去先進國家旅遊,建議要將保險額度提高,萬一不幸發生意外,需要在當地就醫治療,先進國家的醫療費用較高,會成為一筆負擔。到先進國家旅遊,建議主約額度要在500萬~1000萬,而意外醫療險的額度須在50~100萬才足夠。

萬一在旅行途中發生突發疾病,須即時在海外接受治療,才能避免損及身體健康,這時海外突發疾病醫療險就相當重要。但有三點要特別注意:

第二點為發生之疾病須為突發且急性,不快點就醫會損害身體健康;

第三點須特別留意條款,以某條款為例:「被保險人需即時在醫療機構治療始能避免損害身體健康之疾病,且在本附加條款生效前一百八十天以內,未曾接受該疾病之治療者。」

有些保險公司則是契約生效前九十天以內,意思是萬一被保人在契約生效前的九十天或一百八十天以內發生急性腸胃炎,在出國時又發生急性腸胃炎,保險公司可以不理賠,因此在條款上須特別留意。

不便險是針對旅遊會發生不方便的狀況來做理賠,像是行李損失延誤、班機延誤、旅行文件損失及劫機等等許多項目,但每家保險公司的條款都不相同,要特別注意的是「班機延誤所在地」以及「班機延誤時間」,許多不便險的理賠範圍是「海外」的旅行期間,因此台灣境內的班機延誤或取消,保險公司是不理賠的,而各家公司班機延誤時間也不盡相同,大致分為三、四、六小時不等,因此在投保時需要詳細了解條款內的理賠規則。

通常旅行社投保的是『旅行業責任保險』,根據旅行業管理規則第53條,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個別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

旅行業責任保險和旅遊平安險有兩大差異要特別留意,就是「被保人」和「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旅行業責任保險的被保人是旅行社,當發生意外事故,旅客向旅行社請求損害賠償時,由保險公司負責賠償保險金給旅客,而保險公司理賠的是旅行社的賠償責任,是一種責任保險。

萬一發生事故不幸發生死亡,損害賠償請求權人只限於旅客自己或其父母、子女、配偶,因此一對夫妻與兒女出國玩,只有哥哥沒有罹難,哥哥是沒辦法為妹妹請求損害賠償的。相較於旅遊平安險,被保人為旅客自己,賠償的部分可以由法定繼承人請求賠償,也可以指定受益人,因此有所差別。

  (保險契約之構成與解釋)
  本保險單所載之條款及其他各種附加之條款、批單或批註及與本保險單
  有關之要保書、出團通知書或保險證明書,均為本保險契約之構成部份
  。
  本保險契約的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的真意,不得拘泥於所使用的文
  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承保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所安排或接待之旅遊
  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致旅遊團員身體受有傷害或殘廢或因而死亡,
  依照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將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
  任。
  旅遊期間內,被保險人得經本公司同意後,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延長旅遊
  期間。

  (死亡之賠償責任)
  旅遊團員於旅遊期間內遭遇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意外事故,自意外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
  旅遊團員意外死亡」之保險金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旅遊團員因意外事故失蹤,於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
  被保險人能提出文件足以認為旅遊團員極可能因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意
  外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先行墊付死亡賠償金。若
  旅遊團員於日後發現生還時,被保險人應協助本公司向死亡賠償金之受
  領人取回墊付之死亡賠償金。

  (殘廢之賠償責任)
  旅遊團員於旅遊期間內遭遇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意外事故,自意外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致成附表所列六級三十四項殘廢程度之
  一者,本公司按該表所列給付金額予以賠償。
  旅遊團員因同一意外事故致成附表所列二項以上殘廢程度時,本公司將
  給付各該項殘廢賠償金之和,但以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旅遊團員意外
  殘廢」之保險金額為限。若不同殘廢項目屬於同一手或同一足時,僅給
  付較嚴重項目的殘廢賠償。

  (醫療費用損失之賠償責任)
  旅遊團員於旅遊期間內遭遇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意外事故所致之身體
  傷害,自意外事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經合格的醫院及診所治療
  者,本公司就所發生之必需且合理的實際醫療費用給付賠償。但每次傷
  害賠償總額不得超過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旅遊團員意外醫療費用」之
  保險金額。
  前項所稱「合格的醫院及診所」係指依中華民國醫療法所設立,並以直
  接診治病人為目的之醫療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者,應以依醫療行為當
  地國法令有合格醫師駐診之醫院或診所為限。

  (旅行文件遺失之賠償責任)
  本公司對於旅遊團員於旅遊期間內因其護照或其他旅行文件之意外遺失
  或遭竊,除本保險契約不保項目外,須重置旅遊團員之護照或其他旅行
  文件,所發生合理之必要費用,負賠償責任。但必須於事故發生後二十
  四小時內向警方或我國駐外有關單位等報案。
  前項旅行文件不包括機票、信用卡、旅行支票和現金提示文件。

  (善後處理費用之補償責任)
  被保險人因旅遊團員於旅遊期間內因本保險契約第二條承保範圍所致死
  亡或重大傷害,而發生下列合理之必要費用,本公司依本保險契約所約
  定之保險金額限額內負賠償責任。
  一、旅遊團員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善後處理費用:被保險人必須
      安排受害旅遊團員之家屬前往海外或來中華民國照顧傷者或處理死
      者善後所發生之合理之必要費用,包括食宿、交通、簽證、傷者運
      送、遺體或骨灰運送費用。
  二、被保險人處理費用: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必須帶領受害旅遊團員之
      家屬,共同前往協助處理有關事宜所發生之合理之必要費用,但以
      食宿及交通費用為限,每一事故最高賠償金額為新臺幣十萬元整。
  第一項所稱「重大傷害」,係指旅遊團員因遭遇意外事故致其身體蒙受
  傷害,其傷情無法在短期間內穩定,且經當地合格的醫院或診所以書面
  證明必須留置治療七日以上者。
  被保險人必須取得有效之費用單據正本,以憑辦理本條賠償。本項所稱
  「有效之費用單據正本」不包括由被保險人或其他旅行同業所掣發之單
  據。

  (除外事項)
  本公司對於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因戰爭、類似戰爭(不論宣戰與否)、敵人侵略、外敵行為、叛亂
      、內亂、強力霸佔或被徵用所致者。
  二、因核子分裂或輻射作用所致者。
  三、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旅遊團員之故意行為所致者。
  四、因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經營或兼營非本保險契約所載明之旅遊業務
      或執行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業務或從事非法行為所致者。
  五、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以協議所承受之賠償責任;但縱無該項協議存
      在時仍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或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應由被
      保險人負賠償責任者,不在此限。
  六、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向他人租借、代人保管、管理或控制之財物受
      有損失之賠償責任。但本保險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七、因電腦系統年序轉換所致者。(詳財政部87.12.10臺財保第871886
      806號函核准之附加條款)。
  八、任何恐怖主義行為所致者(詳財政部91.07.30臺財保字第09107069
      78號函核准之附加條款)。
  九、被保險人或旅遊團員所發生之任何法律訴訟費用。
  十、旅遊團員之文件遭海關或其它有關單位之扣押或沒收,所致之毀損
      或滅失。
  十一、起因於任何政府之干涉、禁止或法令所致之賠償責任。
  十二、被保險人或其受僱人或其代理人因出售或供應之貨品所發生之賠
        償責任。但意外事故發生於旅遊期間致旅遊團員死亡、殘廢或醫
        療費用不在此限。
  十三、以醫療、整型或美容為目的之旅遊所致任何因該等行為所生之賠
        償責任。
  十四、各種形態之污染所致者。

  (除外責任-原因)
  本公司對旅遊團員直接因下列事由所致之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細菌傳染病所致者。但因意外事故所引起之化膿性傳染病,不在此
      限。
  二、旅遊團員之故意、自殺(包括自殺未遂)、犯罪或鬥毆行為所致者
      。
  三、旅遊團員因吸食禁藥、酗酒、酒醉駕駛或無照駕駛所致者。
  四、旅遊團員因妊娠、流產或分娩等之醫療行為所致者。但其係因遭遇
      意外事故而引起者,不在此限。
  五、旅遊團員因心神喪失、藥物過敏、疾病、痼疾或其醫療行為所致者
      。
  六、非以乘客身份搭乘航空器具或搭乘非經當地政府登記許可之航空器
      所致者。

  (除外責任-活動)
  除契約另有約定,本公司對所承保旅遊團員從事下列活動時,所致之損
  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旅遊團員從事角力、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馬術、拳擊、
      特技表演等運動時。
  二、旅遊團員從事汽車、機車、及自由車等競賽或表演時。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承保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所安排或接待之旅遊
  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致旅遊團員身體受有傷害或殘廢或因而死亡,
  依照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將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
  任。
  旅遊期間內,被保險人得經本公司同意後,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延長旅遊
  期間。
0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承保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所安排或接待之旅遊
  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致旅遊團員身體受有傷害或殘廢或因而死亡,
  依照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將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
  任。
  旅遊期間內,被保險人得經本公司同意後,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延長旅遊
  期間。
1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承保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所安排或接待之旅遊
  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致旅遊團員身體受有傷害或殘廢或因而死亡,
  依照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將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
  任。
  旅遊期間內,被保險人得經本公司同意後,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延長旅遊
  期間。
2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承保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所安排或接待之旅遊
  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致旅遊團員身體受有傷害或殘廢或因而死亡,
  依照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將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
  任。
  旅遊期間內,被保險人得經本公司同意後,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延長旅遊
  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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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承保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所安排或接待之旅遊
  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致旅遊團員身體受有傷害或殘廢或因而死亡,
  依照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將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
  任。
  旅遊期間內,被保險人得經本公司同意後,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延長旅遊
  期間。
4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承保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所安排或接待之旅遊
  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致旅遊團員身體受有傷害或殘廢或因而死亡,
  依照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將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
  任。
  旅遊期間內,被保險人得經本公司同意後,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延長旅遊
  期間。
5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承保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所安排或接待之旅遊
  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致旅遊團員身體受有傷害或殘廢或因而死亡,
  依照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將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
  任。
  旅遊期間內,被保險人得經本公司同意後,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延長旅遊
  期間。
6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承保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所安排或接待之旅遊
  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致旅遊團員身體受有傷害或殘廢或因而死亡,
  依照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將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
  任。
  旅遊期間內,被保險人得經本公司同意後,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延長旅遊
  期間。
7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承保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所安排或接待之旅遊
  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致旅遊團員身體受有傷害或殘廢或因而死亡,
  依照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將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
  任。
  旅遊期間內,被保險人得經本公司同意後,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延長旅遊
  期間。
8
  (承保範圍)
  本保險契約承保被保險人於本保險契約有效期間內所安排或接待之旅遊
  期間內,因發生意外事故致旅遊團員身體受有傷害或殘廢或因而死亡,
  依照發展觀光條例及旅行業管理規則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而受賠償請求時,本公司將依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
  任。
  旅遊期間內,被保險人得經本公司同意後,加繳約定之保險費延長旅遊
  期間。
9
  (死亡之賠償責任)
  旅遊團員於旅遊期間內遭遇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意外事故,自意外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
  旅遊團員意外死亡」之保險金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旅遊團員因意外事故失蹤,於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
  被保險人能提出文件足以認為旅遊團員極可能因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意
  外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先行墊付死亡賠償金。若
  旅遊團員於日後發現生還時,被保險人應協助本公司向死亡賠償金之受
  領人取回墊付之死亡賠償金。
0
  (死亡之賠償責任)
  旅遊團員於旅遊期間內遭遇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意外事故,自意外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
  旅遊團員意外死亡」之保險金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旅遊團員因意外事故失蹤,於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
  被保險人能提出文件足以認為旅遊團員極可能因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意
  外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先行墊付死亡賠償金。若
  旅遊團員於日後發現生還時,被保險人應協助本公司向死亡賠償金之受
  領人取回墊付之死亡賠償金。
1
  (死亡之賠償責任)
  旅遊團員於旅遊期間內遭遇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意外事故,自意外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
  旅遊團員意外死亡」之保險金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旅遊團員因意外事故失蹤,於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
  被保險人能提出文件足以認為旅遊團員極可能因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意
  外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先行墊付死亡賠償金。若
  旅遊團員於日後發現生還時,被保險人應協助本公司向死亡賠償金之受
  領人取回墊付之死亡賠償金。
2
  (死亡之賠償責任)
  旅遊團員於旅遊期間內遭遇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意外事故,自意外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
  旅遊團員意外死亡」之保險金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旅遊團員因意外事故失蹤,於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
  被保險人能提出文件足以認為旅遊團員極可能因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意
  外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先行墊付死亡賠償金。若
  旅遊團員於日後發現生還時,被保險人應協助本公司向死亡賠償金之受
  領人取回墊付之死亡賠償金。
3
  (死亡之賠償責任)
  旅遊團員於旅遊期間內遭遇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意外事故,自意外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
  旅遊團員意外死亡」之保險金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旅遊團員因意外事故失蹤,於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
  被保險人能提出文件足以認為旅遊團員極可能因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意
  外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先行墊付死亡賠償金。若
  旅遊團員於日後發現生還時,被保險人應協助本公司向死亡賠償金之受
  領人取回墊付之死亡賠償金。
4
  (死亡之賠償責任)
  旅遊團員於旅遊期間內遭遇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意外事故,自意外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
  旅遊團員意外死亡」之保險金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旅遊團員因意外事故失蹤,於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
  被保險人能提出文件足以認為旅遊團員極可能因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意
  外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先行墊付死亡賠償金。若
  旅遊團員於日後發現生還時,被保險人應協助本公司向死亡賠償金之受
  領人取回墊付之死亡賠償金。
5
  (死亡之賠償責任)
  旅遊團員於旅遊期間內遭遇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意外事故,自意外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
  旅遊團員意外死亡」之保險金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旅遊團員因意外事故失蹤,於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
  被保險人能提出文件足以認為旅遊團員極可能因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意
  外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先行墊付死亡賠償金。若
  旅遊團員於日後發現生還時,被保險人應協助本公司向死亡賠償金之受
  領人取回墊付之死亡賠償金。
6
  (死亡之賠償責任)
  旅遊團員於旅遊期間內遭遇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意外事故,自意外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
  旅遊團員意外死亡」之保險金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旅遊團員因意外事故失蹤,於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
  被保險人能提出文件足以認為旅遊團員極可能因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意
  外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先行墊付死亡賠償金。若
  旅遊團員於日後發現生還時,被保險人應協助本公司向死亡賠償金之受
  領人取回墊付之死亡賠償金。
7
  (死亡之賠償責任)
  旅遊團員於旅遊期間內遭遇本保險契約承保範圍之意外事故,自意外事
  故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所載「每一
  旅遊團員意外死亡」之保險金額對被保險人負賠償責任。
  旅遊團員因意外事故失蹤,於戶籍登記失蹤之日起滿一年仍未尋獲,或
  被保險人能提出文件足以認為旅遊團員極可能因本保險契約所約定之意
  外事故而死亡者,本公司按本保險契約之約定先行墊付死亡賠償金。若
  旅遊團員於日後發現生還時,被保險人應協助本公司向死亡賠償金之受
  領人取回墊付之死亡賠償金。
8

旅行業責任保險內容為何?

旅行業舉辦團體旅遊、個別旅客旅遊及辦理接待國外、香港、澳門或大陸地區觀光團體、個別旅客旅遊業務,應投保責任保險,其投保最低金額及範圍至少如下: 一、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意外死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旅客及隨團服務人員因意外事故所致體傷之醫療費用新臺幣十萬元。

旅行業履約保險內容為何?

履約保證保險之投保範圍,為旅行業因財務困難,未能繼續經營,而無力支付辦理旅遊所需一部或全部費用,致其安排之旅遊活動一部或全部無法完成時,在保險金額範圍內,所應給付旅客之費用。

旅行社為避免經營財務風險及國內外出團依法應投保哪種保險?

什麼是旅行社責任保險 旅行社責任保險是指旅行社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向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旅行社在從事旅游業務經營活動中,致使旅游者人身、財產遭受損害旅行社承擔的責任,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的行為。

不便險是什麼?

「旅遊不便險」包含因旅遊期間【旅程取消】、【班機延誤】、【旅程更改】、【行李延誤】、【行李損失】、【旅行文件損失】等狀況,以及需要緊急處理時之相關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