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其著作人就該著作具有何種權利,這些權利稱之為著作權。有關著作權的定義,依據《著作權法》規定為:「著作完成所生之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由該定義得知,著作人就著作有「著作人格權」及「著作財產權」兩項權利。 《著作權法》第10條規定:「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但本法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由法條規定得知,原則上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即馬上取得著作權,而不需要經過登記或註冊的程序。也就是說,《著作權法》是採「創作保護主義」,而非「創作註冊主義」(簡啟煜,2011:32-33)。例如小妍完成期末報告「心理學系學生的人格特質調查研究」的當下,即取得著作權,不須登記或註冊的手續。 對於「著作人格權」的保護期間,《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著作人死亡或消滅者,關於其著作人格權之保護,視同生存或存續,任何人不得侵害。但依利用行為之性質及程度、社會之變動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違反該著作人之意思者,不構成侵害。」從上述法條觀之,著作人即使死亡或消滅,其著作人格權依舊存在,受到《著作權法》的保障。簡言之,《著作權法》採取永遠保護「著作人格權」的方式,但《著作權法》對「著作財產權」則有一定的保護期間,詳細規定請參閱《著作權法》第30-35條,簡要的幾項大原則,依據簡啟煜(2011:139): 自然人之著作,依第30條規定,保護期間為著作人終身加死後五十年;另(一) 法人的著作、(二) 攝影著作、(三)視聽著作、(四)錄音著作、(五)表演、(六)別名或不具名的著作之著作財產權,原則存續至其著作公開發表後五十年(§33、§34、§32)。但若著作人的別名為眾周知之別名者,回歸到原則,仍為終身加死後五十年的保護。 例如小妍對於期末報告文章的「著作人格權」,依《著作權法》第18條規定,不會因小妍死亡而不存在,沒有保護期間的限制,受到《著作權法》永遠的保護,因此他人利用小研之期末報告時,仍須標示小研為著作人、不得歪曲、割列、變造以致損害小研的名譽。至於「著作財產權」,依《著作權法》第30條規定,其保護期間為小妍的生存期間及其死後五十年,所以出版社如果要出版該期末報告,在此期間內,仍須向小妍的繼承人取得重製與散布權之授權,經過此保護期間,則無庸取得授權可自由利用(《著作權法》第43條:著作財產權消滅之著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得自由利用。) 著作權保護的期間有多久? 著作權法的立法目的,是在促進國家文化發展,保護著作人的著作權是一種用來鼓勵著作人從事創作活動的方式。為了避免過度保護著作權,反而阻礙國家文化的發展,因此,著作權法對於著作財產權保護的期間加以限制,只要著作受法律保護的期間屆滿後,就成為全民共同的文化財產,不再受著作權法保護,人人都可以利用。至於著作人格權的部分,則是源自於對作者的尊重,因此,並沒有特別設保護期間的限制,以下即分別說明: 舉例來說,知名的學者胡適先生的四十自述,雖然已經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如果有出版社要出版四十自述,不需要得到胡適紀念館(胡祖望先生當時將著作財產權移轉予胡適紀念館)的同意,但仍然需要標明胡適先生的姓名,且不得任何改變其內容,致有損毀胡適先生的名譽。 資料來源:經濟部 智慧財產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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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
「著作財產權」的存續期間作者:李永然律師、林貴卿律師 108-10-3779 【問題】 【解析】
二、 共同創作的著作財產權存續期間,為最後死亡之著作人死亡後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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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01.09.完成 在創作行為中,大部分的著作都是由一人獨力完成,有時則必須集合多人之力始能完成。著作權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完成之著作,其各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者,為共同著作。」所以,並不是所有由二人以上所共同完成之著作就可稱為共同著作,必須要有主觀上的共同創作合意與客觀上的共同創作行為,也就是說,在主觀上,各著作人間要有一同創作之意思合致,客觀上,還要各著作人之創作不能分離利用,才是共同著作,例如三人共同執筆完成一篇論文,彼此相互修改再修改,最後混合成一體,無法分出那一部分由何人完成,固然是共同著作;即使是一人寫前言、一人寫中心部分,一人寫結論,但因個別分離部分則無法獨立,也可以被認為是共同著作。相對地,利用他人既有著作而產生之著作,縱使不能分離利用,卻因為缺少主觀上共同創作之合意,不會成為共同著作,所以,改寫他人文章,加上自己的創見,可能成為新的衍生著作,不會變成與原著作之著作人成為共同著作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