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違規之舉發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於一般道路應於多少距離明顯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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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違規之舉發,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於一般道路應於多少距離明顯標示?
(A) 100公尺至300公尺間
(B) 200公尺至400公尺間
(C) 300公尺至500公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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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照◆機車法規(中文)- 109 年 - 1090305 機車法規選擇題-中文251-300#83646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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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違規之舉發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於一般道路應於多少距離明顯標示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違規之舉發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於一般道路應於多少距離明顯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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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收費之道路,不依規定繳費。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三項之行為。

二、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行為。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轉彎及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六款之行為。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載重貨車行駛於設有地磅站之道路,不依規定過磅或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車重量,得採用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逕行舉發。

第一項、第四項逕行舉發,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或其指定之主要駕駛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但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得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證檢舉。

六、行經收費之道路,不依規定繳費。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違規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三項之行為。

二、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行為。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轉彎及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六款之行為。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載重貨車行駛於設有地磅站之道路,不依規定過磅或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總重量、總聯結車重量,得採用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逕行舉發。

第一項、第四項逕行舉發,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或其指定之主要駕駛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但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得以租用人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

在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違規之舉發採用固定或非固定式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於一般道路應於多少距離明顯標示這個討論中,有超過5篇Ptt貼文,作者EVA96也提到 停用不到一年的區間測速已經陸續重啟 全台架設完成的區間測速共有40多處也將會一一復活 交通部在去年十月限縮檢舉草案通過審核後三週馬上預告修法 目前的交通罰鍰可以用來採購更多的科技執法設備 交通部想讓區間測速成為限縮檢舉後地方政府新的財源收入 其意圖十分明顯 但面臨駕訓制度改革及道路工程仍不願好好改善 因此,做了一支影片來談 為什麼站在安全的立場,我們應該反對區間測速 h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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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為了安全,你應該反對區間測速

而真正造成死亡事故的肇因是未依規定讓車、轉彎不當、 未保持安全距離、違反號誌管制 區間測速並沒有辦法預防這類型的事故 由以上數據可知,超速失控並非造成一般事故、死亡事故的最大肇因 甚至連國道警察都認為超速並非肇事主因 國道高速公路至今也沒有裝設區間測速的計畫 另外一項資料是來自於外交部駐德代表彙整的官方文件 第一項即告訴你德國市區速限普遍是50km/hr、郊區是100km/hr 但是根據2018

Fw: [新聞] 比利時少女駕機 台飛友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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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新聞] 扯!號誌速限設錯「變超速10公里」 台鐵

,等於超速10公里,且竟只設置告示牌要司機員自行降 : 速,引發司機員質疑,因司機員若依照號誌設定、以45公里超速行駛,ATP並不會介入剎 : 車,恐有出軌危機;台鐵表示,已請鐵道局3月5日進行軌道切換時重新調整和改善,但此 : 回應仍讓司機員不滿,直呼這根本鴕鳥心態,乘客安全怎可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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晶心 近來RISC-V客戶的SoC將被廣泛運用於傳統及新興領域,例如5G、人工智慧/機器學習加速 器、藍牙及Wi-Fi裝置、雲端運算、資料中心、電玩遊戲、全球定位系統、物聯網、高階 微控制器(MCU)、感測器融合(sensor fusion) 、觸控及顯示驅動控制器、儲存裝置、語 音辨識、無線通訊、車用電子等。精簡、模組化、可擴充的晶心RISC-V處理器將引領客戶 晶片下一波快速的成長。



第七條之二

汽車駕駛人之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當場不能或不宜攔截製單舉發者,得
逕行舉發:
一、闖紅燈或平交道。
二、搶越行人穿越道。
三、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不依規定繳費。
四、不服指揮稽查而逃逸,或聞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工程救險車、
    毒性化學物質災害事故應變車之警號不立即避讓。
五、違規停車或搶越行人穿越道,經各級學校交通服務隊現場導護人員簽
    證檢舉。
六、行經收費之道路,不依規定繳費。
七、經以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證明其行為違規。
前項第七款之科學儀器屬應經定期檢定合格之法定度量衡器,其取得違規
證據資料之地點或路段,應定期於網站公布。但汽車駕駛人之行為屬下列
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及第三項之行為。
二、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二項之行為。
三、違規超車。
四、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五、未依規定行駛車道。
六、未依規定轉彎及變換車道。
七、未保持安全距離。
八、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或槽化線。
九、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或低於規定之最低速限。
十、有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第三十一條之一第一項、第
    二項及第九十二條第七項第六款之行為。
對於前項第九款之取締執法路段,在一般道路應於一百公尺至三百公尺前
,在高速公路、快速公路應於三百公尺至一千公尺前,設置測速取締標誌
。
載重貨車行駛於設有地磅站之道路,不依規定過磅或裝載貨物超過核定之
總重量、總聯結車重量,得採用科學儀器取得證據資料逕行舉發。
第一項、第四項逕行舉發,公路主管或警察機關應記明車輛牌照號碼、車
型等可資辨明之資料,以汽車所有人或其指定之主要駕駛人為被通知人製
單舉發。但租賃期一年以上之租賃業汽車,經租賃業者申請,得以租用人
為被通知人製單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