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予考績獎金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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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何謂公務人員另予考績?應何時辦理?

日期:98-08-13    

A:

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規定:「公務人員考績區分如左:一、…二、另予考績:係指各官 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同法 施行細則第7條第2項規定:「另予考績,於年終辦理之;因撤職、休職、免職、辭職、退休、 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期間考績年資無法併計者,應隨時辦理。」準此,公務人員符合辦理另 予考績者,各機關應於事實發生後適時辦理,以符法制。 


feng 寫:另予考績與一般正常的考績有何不同??

另考
1、就是工作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
2、考績也可以打甲等,而且名額不會跟全考配額搶,所以機關比較會做人會打甲等,通常機關是打乙等。
3、不列入跳級,或生等。
ex:你97年10月報到,98年2月考級及格,正式進入試用期,所以你98年雖然做到年底,是一整年
但依舊是另考,因為受訓期間不算,也就僅計算2月~12月,計11個月,六個月以上未滿一年,所以另
考。
如果是1月31日前實務訓練結束,那麼按月計,1~12月,那就是全考。但這基本上不太可能,除非你是
97年的9月份報到,這有關整個考試公佈的時間點,除非考選部願意提前,不然高普考第一年都是另考。

全考
1、實務訓練不算,從1月~12月做滿1整年,稱為全考。
2、列入跳級、生等的條件。

ex:如果你是離職在進人員,剛好在年初,最好是挑1月底之前報到,按月計那麼該年即是全考,可列入生等條件。

===============================================================

年終獎金部份:

1、都是做滿一整年的話(含實務訓練),那麼全考跟另考的年終獎金無異,只是差別在甲等或乙等。

2、另考若未做滿一整年,比如基三為97年3月份報到,7月份考試及格進入試用期,那麼做到年底,

98年的 年終獎金以97年3~12月按比例計算,也就是將全年度的年終獎金(甲等或乙等)在
乘以10個月/12個月。

3、另考做滿一整年,比如上述高普考之例,雖然98年1,2月份為試用期,會造成是全考或是另考,但並不影響年終獎金。

4、換言之年終獎金按比例發放的部份只跟你一整年的工作月份有關,跟是否為實務訓練期間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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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績」相關問題 61~70

Q61 、孩子到 100 年 6 月滿三歲,從 99 年 10 月開始請育嬰假只可以請到 6 月嗎?因兼任行政職務,若下學年(100 年 8 月)後,一樣有接行政職務,是否有休假與國民旅遊卡? 從 99 年 10 月開始請假,請到 100 年 6 月,學年(99 學年)成績考核是如何處理呢?從 99 年 10 月開始請假,請到 100 年 1 月,這學年(99 學年) 成績考核是如何處理呢?

A61 、依據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者,得申請留職停薪,並以本人或配偶之一方申請為限。因此,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限僅能在子女滿 3 足歲前,亦即至 100 年 6 月。於 99 年 10 月至 100 年 6 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若 100 學年度續兼行政職務則該年度休假日數需依 99 學年度回職復薪後之任職月數按比例計算。如 99 年 10 月至 100 年 6 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則 99 學年度將沒有成績考核。於 99 年 10 月至 100 年 1 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則 99 學年度由 100 年 2 月連續任職至 8 月滿 6 個月,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得辦理另予成績考核。

Q62 、在 99 年 11 月 1 日申請育嬰留職停薪,今年會不會有年終及考績獎金,也會影響年資計算,如 12 月 2 日後再開始請育嬰留職停薪,較不會影響權益嗎?

A62 申請留職停薪年資會中斷,如果於 11 月 1 日開始留職停薪,若本年度自 1 月份開始連續服務至留職停薪,則本年度的服務年資為 1-10 月,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三條規定,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另予考績。因此,於本年度 1 月份開始連續服務至 12 月 2 日任職滿 1 年得辦理年終考績,但若於 11 月 1 日開始留職停薪則僅能辦理另予考績。

Q63 、績獎金中主管加給應如何計算?新任人員可以用考績次月總額計算嗎?

A63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年終考績或另予考績獎金,均以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俸給總額為準。因職務異動致俸給總額減少者,其考績獎金之各種加給均以所任職務月數,按比例計算。

Q64 、於 99 年 4 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半年至 9 月底, 1 至 3 月及 10 至 12 月得否併計辦理另予考績?

A64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所謂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台端 99 年度 1 至 3 月及 10 至 12 月之年資,不符合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之要件,因此不能辦理另予考績。

Q65 、國中老師於 99 年 10 月中開始安胎待產到 12 月中生產,並接續請產假到學期末於 100 年 2 月 1 日起開始申請留職停薪半年(到 100 年 7 月 31 止),年資是否只能採計 99 年 8 月 1 日至 100 年 1 月 31 日半年?

A65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三條規定,教師任職至學年度終了屆滿一學年者,應予年終成績考核,不滿一學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另予成績考核。如果 100 年 2 月 1 日開始留職停薪,則 99 學年度僅連續任職達六個月(99 年 8 月至 100 年 1 月),依上開規定只能參加另予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不能晉級但有獎金,四條一款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四條二款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Q66 、今年的 5 月至 6 月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7 月回校就職,共計申請育嬰留職停薪 2 個月,到年底有"連續任職"達六個月嗎?可辦理成績考核嗎?今年是否有考核獎金?如何計算?

A66 、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三條第四項規定:「教師另予成績考核,應於學年度終了辦理之。但辭職、退休、資遣、死亡或留職停薪者得隨時辦理之。」依據上開規定,如於去年 8 月起至今年 5 月辦理育嬰留職停薪離職日止,連續服務滿 6 個月,即得於 5 月份離職時辦理另予考核。如當時未辦理,則 8 月份可辦理另予考核。至於考核獎金則依據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另予成績考核,列四條一款者,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四條二款者,給與半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四條三款者,不予獎勵。

Q67 、於 98 年度曾獲服務機關記三支小功,五支嘉獎,受託工作皆完滿完成,不服考績等次,該如何申訴?

A67 、查公務人員保障法第七十七條規定:「公務人員對於服務機關所為之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者,得依本法提起申訴、再申訴。公務人員提起申訴,應於前項之管理措施或處置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為之。公務人員離職後,接獲原服務機關之管理措施或處置者,亦得依前二項規定提起申訴、再申訴。」同法第七十八條規定:「提起申訴,應向服務機關為之。不服服務機關函復者,得於復函送達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保訓會提起再申訴。前項之服務機關,以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之權責處理機關為準。」同法第八十條規定:「申訴應以書面為之,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或其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一、申訴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住居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服務機關、職稱、官職等。有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職業、住居所或事務所、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二、請求事項。三、事實及理由。四、證據。五、管理措施或有關工作條件之處置達到之年月日。六、提起之年月日。前項規定,於再申訴準用」依據上開規定,台端如對於年終考績有所不服,應於收到考績通知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服務機關提出申訴。

Q68 、近 3 年考績為:甲甲乙;前 2 甲已經升 1 職等,若未來的下個考績為甲或乙;如此可以跟前面的第 2 個甲合看來升職等嗎?假設未來就變成:甲乙乙 或 甲乙甲。是否 2 甲用過後,往後要升等要從乙重新開始配?依據為何?

A68 、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規定:「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一、二年列甲等者。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一規定:「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併資辦理之年終考績,如其原任職務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或較高者,得作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年資。」依據上開規定,前面的 2 甲既以用來升等,則後續的年終考績自應以較高職等來辦理年終考績,日後要取得更高職等的任用資格,自應以較高職等之年終考績作為採計的年資,原較低職等之年終考績不得作為取得更高職等之年資。

Q69 、原職等為八職等合格實授,任職一年考績乙等,後調任七職等職位,仍以八職等任用,連續五年考績甲等,現又調任八職等職位,請問甲君是否可以八職等考績升等,取得九職等任用資格,如其調任九職等職位,可否銓敘九職等合格實授?

A69 、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一條規定:「各機關參加考績人員任本職等年終考績,具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之任用資格:一、二年列甲等者。二、一年列甲等二年列乙等者。前項所稱任本職等年終考績,指當年一至十二月任職期間均任同一職等辦理之年終考績。另予考績及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均不得予以併計取得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但以不同官等職等併資辦理年終考績之年資,得予以併計取得該併資之較低官等高一職等升等任用資格。」復查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之一規定:「依本法第四條第二項併資辦理之年終考績,如其原任職務與現任職務職等相當或較高者,得作為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取得同官等高一職等任用資格之年資。」依據上開規定,台端之年終考績需為八職等合格實授,且所任職務亦相當或較高於八職等者,始應能作為升任九職等之年資。因此,任七職等職務期間之年終考績應不得作為升任九職等之年資。

Q70 、於 3 月 6 日考試分發報到,是否有另予考績?

A70 、查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另予考績:係指各官等人員,於同一考績年度內,任職不滿一年,而連續任職已達六個月者辦理之考績。」依上開規定,應連續服務滿六個月以上才可以辦理另予考績。至於考試分發人員,分發報到當年度是否可以辦理另予考績,需以實務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任用資格之生效日,及試用期滿成績及格取得合格實授之生效日來判斷是否得以辦理另予考績。一般而言,在當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取得合格實授,加計試用期間如連續服務滿六個月才可以辦理另予考績。


另予考績有獎金嗎?

另予考績人員之獎懲,列甲等者,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乙等者,給與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列丙等者,不獎勵;列丁等者,免職。 公務人員之考績,除機關首長由上級機關長官考績外,其餘人員應以同官等為考績之比較範圍。

警察考績獎金怎麼算?

一、甲等: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又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俸最高俸額者,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二、乙等:晉年功俸一級,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晉至年功俸最高俸額者,給與一又半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考績獎金誰發?

考績獎金除下列各款情形外,由受考人次年一月一日之在職機關給: 一、第一項第一款但書、第二款及第四款之情形,由辦理考績機關給。 二、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由辦理派出國協助友邦機關、借調機關、公民營事業機構或政府捐助經費達設立登記之財產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之財團法人給。

考績丙等有年終獎金嗎?

1.年終考績(核、成)或另予考績(核、成)列丙等以下者,不發給年終工作獎 金。 但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1)因案停職人員未移送懲戒,或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議為不受懲戒之議決, 因其全年無工作事實致列丙等。 (2)因公傷病請公假,因其全年無工作事實致列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