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問答集

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稱公會)依主管機
    關授權訂定「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
    售機構基金通路報酬揭露施行要點」(以下簡稱本施行要點),就投
    資型保險專設帳簿應如何適用?

    說明:
    保險公司辦理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申購基金業務時,其性質類似銷售
    機構,每日因應保戶需求之申贖次數高,如每次申購均需對其揭露通
    路報酬,並無實益且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總代理人增加無謂負擔,
    爰如雙方已於投資契約、合作備忘錄等相當書件揭露基金之通路報酬
    資訊,則該保險公司後續進行申購基金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總代
    理人得無須再對其揭露通路報酬,惟仍須辦理變動通知與定期通知。
二、本施行要點第三條第 (1)點申購手續費分成是否包含遞延申購手續
    費?投資人申請轉換/轉申購應如何適用?

    說明:
  (一)本施行要點第三條第(1) 點申購手續費分成包含遞延申購手續
        費並於投資人申購時揭露。
  (二)轉換/轉申購手續費分成不包含轉換/轉申購作業服務費等不涉
        及銷售機構與基金公司分成之項目。
  (三)銷售機構事先與投資人約定投資條件,如:定時定額附加停利轉
        申購或證券商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並與委託人約定於結清某
        一證券投資將價金轉投資於另一種委託人事前約定之基金者,若
        銷售機構已事先告知投資人基金通路報酬並經確認者,嗣後依約
        所進行之交易,毋須再行銷售前揭露通知。
三、依據本施行要點第三條第 (2)點經理費分成應如何適用?

    說明:本施行要點第三條第 (2)點訂定,經理費分成為依投資人持
    有期間及持有受益憑證金額,取得經理費收入、經銷費(Distributi
    on Fee、 12b-1 fee等)的分成比率,故於揭露本基金經理費收入年
    率時應加計經銷費。
    又,各國家規範不同,其分成名目為經理費分成、管理費分成、經銷
    費分成或分銷費分成等,皆須併入本施行要點經理費分成中加計。
四、有關本施行要點第三條第(4)點1.之其他報酬部分應如何適用?

    說明:
  (一)與銷售機構共同合作對投資人進行基金推廣所生文宣廣告、投資
        月刊或專刊、產品說明會活動之相關費用為其他報酬可支付之項
        目。有關文宣廣告,包括但不限於媒體廣告、舉辦記者會、電子
        網頁 /網站設計製作或電郵推廣 (EDM)等活動。
  (二)前述(一)之其他報酬,不包括提供予投資人之文具、年曆、筆
        記本或其他單價 2百元以下之贈品;但專為與銷售機構共同合作
        對投資人進行基金推廣所贊助或提供之相關贈品,則須列入其他
        報酬。
五、有關第四條揭露格式及原則,實務上應如何適用?

    說明:
  (一)以基金別揭露;但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及總代
        理人,通路報酬費率相同之基金,銷售機構可選擇詳列於附註列
        表之方式共用一份揭露文件,或於網路頁面或語音播放一起詳列
        及說明。投資人於同次交易,申購一起詳列及說明之基金,不用
        重行簽署或確認。
  (二)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贊助或提供多家且
        特定銷售機構本施行要點第三條 (3)贊助或提供對銷售機構之
        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及 (4)其他報酬,相關通路報酬之
        分攤方式由境外基金機構、總代理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與銷售
        機構間自行決定之。
  (三)銷售機構對於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所稱專業投資機構申購基
        金時應進行之銷售前揭露通知,得僅於首次申購時為之,如雙方
        已於書面揭露本施行要點所規定之通路報酬並約定辦理變動通知
        之方式者,則該專業投資機構於後續申購基金時,銷售機構無須
        再對其揭露通路報酬,惟仍須辦理變動通知及定期通知。
  (四)通路報酬揭露內容及格式詳如本施行要點問答集之通路報酬揭露
        格式範本,該通路報酬揭露格式範本自109年1月1日起施行。
六、就本施行要點第四條第 (7)點,語音申購、自動化通路設備 (ATM
    )或行動銀行應如何進行,其原則為何?

    說明:語音申購(包括全人工語音接單、全自動語音接單或混合型)
    、自動化通路設備 (ATM)或行動銀行程序原則如下:
  (一)進入語音申購、自動化通路設備 (ATM)或行動銀行前,投資人
        必須各依不同銷售方式先提供身分證字號或出生年月日或登入帳
        號或密碼或個人金融卡等個人識別資訊以確認本人。
  (二)確認本人後,語音系統、自動化通路設備 (ATM)或行動銀行先
        請投資人確認是否已知道通路報酬費率項目內容,投資人選擇知
        悉並確認取得資料管道後則開始交易;若投資人選擇不知悉或未
        確認取得管道,則進行下一階段。
  (三)就語音申購部份,投資人選擇不知悉或未確認取得管道,銷售機
        構若擇以語音錄音播放或真人語音服務說明,為免過於冗長,可
        省略揭露格式計算說明部分覆誦。同時,就通路報酬揭露的項目
        及內容,可以較為口語方式表達說明。投資人知悉後則可開始交
        易。
  (四)投資人選擇不知悉或未確認取得管道,銷售機構亦可任選或併選
        以網站揭露、傳真書面、電子郵件或郵寄等方式提供予投資人知
        悉,惟投資人需先行結束電話、自動化通路設備 (ATM)或行動
        銀行之本次操作,俾以了解內容並待下次交易。
  (五)銷售機構可選擇是否要留存全段錄音或全程軌跡,惟必須留存確
        認投資人已知悉之稽核軌跡以供查核。
七、代銷機構(銷售機構所屬投資人係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簽
    訂開戶契約,且對帳單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寄送)所屬
    投資人嗣後改至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之網路平台申購,證券
    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仍將其視為代銷機構所屬投資人,代銷機構
    應如何辦理申購前之通路報酬揭露?

    說明: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以委任代銷型態方式銷售,投資
    人至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處以網路方式下單交易,而仍列為
    銷售機構所屬投資人且有通路報酬之分成者,辦理方式如下:
  (一)投資人至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處透過網路平台下單時,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將提供一連結訊息,若投資人係銷
        售機構所屬投資人,可自行透過該連結網址查詢銷售機構公告相
        關資訊的網址及其他服務方式,並自行聯繫銷售機構或瀏覽相關
        訊息。
  (二)投資人點選進入連結網址,嗣投資人已聯繫銷售機構或瀏覽相關
        訊息或事先業已知悉通路報酬項目及內容者,須於網路交易流程
        確認已知悉通路報酬項目及內容,方得進行下一步申購交易。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必須留存確認投資人已知悉通路報
        酬項目及內容之稽核軌跡。
八、就本施行要點第六條揭露內容變動之通知,應如何適用?

    說明:
  (一)有關修正銷售契約約定涉及通路報酬變動、總代理人或銷售機構
        適用之費率級距變動或產品說明會、員工教育訓練年度贊助費用
        及其他報酬達揭露門檻,致銷售機構就個別基金收受之通路報酬
        變動者,其變動之發生可能於當月任何時點,為明確作業流程,
        爰明定於變動後次月月底前通知。
  (二)變動通知若採網頁公告方式,無須事前經投資人同意,惟亦可於
        事前告知之揭露表單附註「未來若相關通路報酬變動將於本公司
        (銀行)網頁上公告」,且通知對象不限於特定持有基金之投資
        人。
九、爰境外基金管理辦法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
    準則,有關銷售機構及其人員辦理基金銷售業務,不得向境外基金機
    構、總代理人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收取銷售契約約定以外之報酬、費
    用或其他利益之規定乙事,就銷售機構與基金公司之銷售契約,其回
    覆作業方式應如何進行?

    說明:有關通路報酬方式之約定,考量基金公司與銷售機構間對於通
    路報酬之項目、費率/金額條件等已有固定往來模式,銷售契約及其
    增補契約應載明通路報酬之項目及費率/金額條件,若無法確定費率
    /金額條件者,可約定嗣後以一方發文要約,另一方回覆承諾與否之
    換文方式約定費率/金額條件。另,就另一方回覆承諾之方式,應以
    金融機構間雙方約定或依內部授權,選擇以書面、電子郵件等方式以
    回覆承諾他方之要約。

各銷售機構若有關於基金通路報酬揭露事宜之相關意見及建議,敬請先洽
各相關公會詢問。

第四條揭露格式及原則

基金通路報酬之揭露應符合下列原則:
 (1)依「基金別」揭露,但同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境外基金機構及總代
    理人,通路報酬費率相同之基金,得共用一份說明資料。
 (2)揭露內容及格式詳如本施行要點問答集。
 (3)申購手續費分成及經理費分成之揭露可為實際費率;或無條件進位至
    整數位,但不得高於最高手續費率/經理費率。
 (4)贊助或提供產品說明會及員工教育訓練之揭露方式如下:
    1.銷售時可確定金額:如係提供一筆贊助金者,雖無須分攤至個別基
      金,但應揭露總金額。
    2.銷售時無法確定金額:說明內容及計算方式。
    3.範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或境外基金機構贊助或提供之
      茶點費、講師費(不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或境外基金機
      構內部員工講師)、場地費(不含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
      境外基金機構或銷售機構之公司內部場地)、銷售機構員工參與教
      育訓練之交通費及住宿費等合理必要費用。
    4.揭露門檻:贊助金額高於第五條第一項所定金額者,才須揭露。
 (5)其他報酬之揭露方式:其他報酬金額高於第五條第三項所定金額者,
    才須揭露。
 (6)通路報酬揭露書面得以單張說明或併申購申請書或其他文件方式為之
    ;網路電子交易、語音或其他電子方式申購得以公司網路頁面、播放
    或任何得使投資人了解之方式揭露。
 (7)投資人須簽名或蓋章確認已閱讀及了解通路報酬揭露書面;如係透過
    網路、語音或其他電子方式申購,投資人可提供身分證字號或出生年
    月日或登入密碼等個人識別資訊以確認係本人,本人仍應透過網路頁
    面或口頭同意等方式確認知悉。又,就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所稱
    專業投資機構及定時定額投資人,僅於首次申購時進行揭露通知,除
    有第六條變動通知之情形外,銷售機構毋庸就後續投資進行通知。
 (8)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就投資人持有之基金別,應依下列方式之一
    ,揭露基金經理費率及其分成費率:1.定期以對帳單或其他相當文件
    揭露;2.於公司網站揭露,並於對帳單提醒投資人在其持有期間,總
    代理人或銷售機構仍持續收受經理費分成報酬,另如投資人所持有基
    金之經理費率及其分成費率有變動情形,應描述變動之情形,並註明
    相關費率資訊之查詢網址與電話。
如銷售機構所屬客戶係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簽訂開戶契約,且
對帳單亦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寄送,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總代
理人應於對帳單提醒投資人在其持有期間,銷售機構仍持續收受經理費分
成報酬,另如投資人所持有基金之經理費率及其分成費率有變動情形,應
描述變動之情形,並註明相關費率資訊之查詢電話,銷售機構則應於網站
揭露基金經理費率及其分成費率;上述銷售機構如未設立公司網站,得以
電話查詢經理費率及其分成費率方式取代網路揭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