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外國股東股利應注意適用之扣繳率,以免因短扣繳稅款而遭處罰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自107年起公司分配股利給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或國外營利事業,須依規定扣繳率21%辦理扣繳,且自108年起不得以半數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抵繳應扣繳稅額。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2-03-02 更新日期:2022-03-02 點閱次數:6215 資通安全政策 | 隱私權聲明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總局地址:(330221)桃園市桃園區三元街156號 位置圖 服務時間 各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聯絡資訊(點擊查詢) 國地稅免付費電話:0800-000-321(稅務問題,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 ;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版權所有 © 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 x 768 建議使用Edge、Chrome或 Firefox瀏覽器 更新日期:2022-10-12 納稅義務人如為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之營利事業,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如有公司分配之股利,合作社分配之盈餘,其他法人分配或應分配之盈餘,合夥組織營利事業合夥人每年應分配之盈餘,獨資組織營利事業資本主每年所得之盈餘,按給付額、應分配額或所得數扣取百分之二十一。 二、薪資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但符合下列各目規定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所領政府發給之薪資按全月給付總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部分,扣取百分之五。 (二)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前目所定人員以外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一點五倍以下者,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 三、佣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四、利息按下列規定扣繳: (一)短期票券到期兌償金額超過首次發售價格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二)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或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規定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分配之利息,按分配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三)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四)以前三目之有價證券或短期票券從事附條件交易,到期賣回金額超過原買入金額部分之利息,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五)其餘各種利息,一律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五、租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六、權利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七、競技、競賽、機會中獎獎金或給與按給付全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政府舉辦之獎券中獎獎金,每聯(組、注)獎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八、執行業務者之報酬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但個人稿費、版稅、樂譜、作曲、編劇、漫畫、講演之鐘點費之收入,每次給付額不超過新臺幣五千元者,得免予扣繳。 九、與證券商或銀行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所得,按所得額扣取百分之十五。 十、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之營利事業,有前九款所列各類所得以外之所得,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十一、退職所得按給付額減除定額免稅後之餘額扣取百分之十八。 十二、告發或檢舉獎金按給付額扣取百分之二十。 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於一課稅年度內在臺灣地區居留、停留合計未滿一百八十三天之大陸地區人民與同條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在臺灣地區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大陸地區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取得屬前項第二款至第十二款之臺灣地區來源所得,適用前項各該款規定扣繳。 資通安全政策 | 隱私權宣告 |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地址:403401臺中市西區民生路168號 位置圖 | 本局所屬單位聯絡方式 免付費電話(限辦公時間提供服務):0800-000-321(稅務問題),手機請撥市話號碼 意見信箱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版權所有 © 2013 最佳瀏覽解析度1024 x 768 建議使用Edge,Chrome 30,Firefox 27,Safari 7 以上版本瀏覽器 【扣繳申報專區】-申報作業
更新日期:108-11-13 國內稅務部分,2018年國內稅務法規變動較鉅,許多變革陸續適用於2018及2019年度。以下謹彙總2019年不可不知國內稅務新法規如下: 一、 全民稅改 - 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施行後,2019年5月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及個人綜合所得稅時應注意適用新制規定2018年度最受矚目之國內租稅大變革非「全民稅改」莫屬,相關修正條文已於2018年1月18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2018年2月7日經總統公布自2018年1月1日開始實施。因大多數規定適用於2018年度,而2019年5月為新制規定生效後之首次申報,謹再提醒其重要內容如下: 單位:新台幣元
二、 財政部已發布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相關規定財政部於2018年1月2日發佈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核釋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規定,謹彙整規定如下表:
三、 財政部核釋營利事業列報商譽之認定原則及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申報商譽攤銷費用遭稅務機關調整剔除之稅務爭訟紛擾已久,財政部發佈107年3月30日台財稅字第10604699410號令規範不得認列商譽情形(如無合理商業目的,藉企業併購法律形式之虛偽安排製造商譽,不當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未提供併購成本之證明文件、所取得可辨認有形資產及無形資產之評價資料)。暨說明應提示之證明文件,包含併購之合理商業目的、併購成本及可辨認淨資產公允價值之證明文件(並填附「商譽核認檢核表」)。謹提醒,依上開規定備妥相關文件後,依目前查核實務仍需與稅務機關進行協商可認列之商譽攤銷費用金額。 四、 員工獎酬股票緩課新制產業創新條例第19條之1「員工獎酬股票緩課」第二次修正案於2018年5月29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於6月20日經總統公佈。該法案自增訂後經兩次修正,重點如下: 1. 修正式緩課為修法亮點: 調整緩課所得之計算方式:「以員工當初取得股票之時價或嗣後實際轉讓時之價格,按兩者孰低之價格計算員工所得課稅。」,以回應各界對於前次修法雖放寬緩課時點至實際轉讓時,但所得卻採「全部轉讓價格減除認股價格」計算之詬病。 2. 適用重點: 若欲適用前述「按兩者孰低之價格計算員工所得課稅」之規定,則員工應持有股票且繼續在公司服務2年以上,但若員工於公司所屬集團內輪調,其在子公司之服務年資亦可合併累計。 五、 財政部陸續完善CFC及PEM相關規範,惟施行日期仍待行政院訂定所得稅法第43條之3受控外國企業(CFC)及43條之4實際管理處所(PEM)法案餘2016年立法後,財政部於2017年陸續發佈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營利事業認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及個人計算受控外國企業所得適用辦法。於2018年度財政部陸續發佈以下有關CFC及PEM之規範: 1. 台財稅字第10700521981號令核釋,適用PEM規定之公司計算未分配盈餘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其「本期稅後淨利」應依我國之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而其「減除項目」亦以與我國公司法或相關法律性質相同者為限,且次一年度之虧損須經我國會計師查核簽證。 2. 台財稅字第10700521980號令核釋,適用PEM規定之公司如遇有解散、廢止、合併、轉讓、經稽徵機關核准或核定不適用所得稅法第43條之4規定時,應於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於10日內辦理扣繳憑單申報以及股利憑單申報。而前開申報之時限,以稽徵機關核准註銷登記文書發文日之次日或廢止登記函送達日之次日起算。 3. 台財稅字第10704584780號令訂定「實際管理處所審查及登記作業要點」,使稽徵機關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4及實際管理處所適用辦法規定,認定依外國法律設立之營利事業實際管理處所在我國境內之案件有一致性審查原則,及規範該等營利事業辦理登記之程序。 綜上,CFC及PEM施行三項前提已完成兩項(完善CFC及PEM相關規範、國際間執行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之執行情形),僅剩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尚未成就,未來CFC及PEM是否與兩岸租稅協議生效脫鉤而先行施行有待觀察。 六、 財政部因應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完善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機制財政部為因應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之要求,於106年6月14日增訂公布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嗣分別於同年11月16日及12月7日訂定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CRS辦法)」及「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完備資訊交換法制架構。有關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執行情形如下: 1. 個案資訊交換(Exchange of Information on Request, EOIR)指依據租稅協定,締約一方主管機關要求締約他方主管機關協助提供特定資訊。財政部實務審理個案資訊交換均秉持審慎嚴謹態度,依循OECD租稅協定範本及註釋、相關法規規定,逐案審查提出及受理締約他方請求資訊交換案件。 2. 自發資訊交換(Spontaneous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SEOI),指締約一方主管機關未經請求,主動提供相關資訊予締約他方主管機關。 3. 自動資訊交換(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EOI),指締約一方(通常為所得來源國)主管機關有系統且定期提供締約他方居住者之各項所得資訊予締約他方主管機關。財政部規劃自動交換之資訊包括:
七、 財政部針對小規模營業人發布行動支付租稅優惠措施,符合適用條件之小規模營業人,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09年12月31日止,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為加速行動支付普及化,達成行政院2025年我國行動支付比率達90%目標,財政部發布「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適用租稅優惠作業規範」,鼓勵小規模營業人於實體商店銷售貨物或勞務接受消費者使用行動支付裝置付款。其適用條件、內容及申請期間摘述如下:(一)適用條件:經營實體商店之小規模營業人,接受消費者使用智慧型行動載具付款,並委託行動支付業者申請適用本租稅優惠,且同意行動支付業者提供銷售額資料與稽徵機關查定銷售額及營業稅額。(二)租稅優惠內容:符合適用條件之小規模營業人,自申請核准當季至109年12月31日止,由稽徵機關按1%稅率查定課徵營業稅,免用統一發票(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制)。(三)申請期間:107年1月12日至109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