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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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長期照顧服務給付及支付標準」

  • 資料來源:長期照顧司
  • 建檔日期:110-09-08
  • 更新時間:110-09-08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衛生福利部。

二、訂定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第八條之一第四項。

三、「長期照顧服務給付及支付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部全球資訊網站(http://www.mohw.gov.tw)之「公告訊息」網頁及國家發展委員會「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眾開講」網頁。

四、對於公告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可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六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衛生福利部長期照顧司
(二)地址:臺北市南港區忠孝東路六段488號9樓
(三)電話:(02)85906666分機6217
(四)傳真:(02)85906090
(五)電子郵件:

附件下載

  • 長期照顧服務給付及支付標準草案公告.pdf
  • 長期照顧服務給付及支付標準草案總說明.pdf
  • 長期照顧服務給付及支付標準草案逐條說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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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衛生局 長期照護

本局上班服務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8:00至12:00 下午1:00至5:00

地址:330206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電話:03-3340935、1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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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照給付及支付基準2022

一、衛生福利部前以109年11月17日衛部顧字第1091962369號函(諒達)示略以,現行長照服務對象照顧計畫之擬定,係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特約社區整合型服務中心(A)個管人員,衡酌服務可近性及即時性媒合長照服務,於正式與非正式資源不重疊使用之前提,據以多元組合規劃,且該計畫需經各縣市長期照顧管理中心核認,確保社會資源之有效運用後,始得辦理,先予敘明。


二、依長期照顧服務申請及給付辦法之照顧組合「陪同外出」(BA13)組合內容說明,內容為外出工具之安排、陪同外出及注意安全,依其給付目的,係針對長照服務對象因獨自外出,於交通路程途中有安全疑慮,始訂有本項照顧組合,故照顧服務員自行以交通工具載送長照失能者,顯難同時注意駕駛路況及長照失能者安全,爰居家照顧服務員自行以交通工具載送期間,不應有居家服務單位申報「陪同外出」(BA13)照顧組合費用。


三、又依現行公路法、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及老人福利服務提供者資格要件及服務準則等相關法令規定,提供交通接送服務且收受報酬者,應經核准並取得營業執照,駕駛員亦應持有職業駕照,另為保障受照顧者之交通安全,並應投保汽車強制責任或乘客相關保險,爰倘長照失能者有交通接送服務之需求,應由交通接送服務特約單位或汽車運輸業之從業人員為之。


四、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