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基法特休檢舉

1. 公司平日加班前兩小時只給與1.0倍的加班費,超過2小時1.3倍的加班費
不同於勞基法的前兩小時1.3倍,超過2小時的1.6倍

2.公司規定遲到不可請事假、病假,並強制請四小時的特休(公司規範特休最小單位為四小時),因此遲到一分鐘,也會強制要求員工請四小時的特休

如果公司違反勞基法的情況下,有什麼管道是可以檢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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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特休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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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覆2020-08-03 13:4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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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費計算可直接參閱:『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勞基法特休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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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請假規則第7條明定,勞工有事須親自處理者,得請事假。

勞基法第43條明定,勞工有婚、喪、病等重大事由,得請假。

公司不能強制勞工請特休

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特別休假是勞工依法享有的權利
且新制上路後,已經將特休排定權交給勞工
雇主有需求,可以協商,但不能強制,否則有限縮勞工行使權利的問題

3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但這只限於行政裁罰,並不會釐清雇主要返還多少工資、加班費、資遣費
(勞工局是行政機關,不是司法機關)
如果要追討工資、資遣費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
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兩條路線並不衝突
調解如果失敗,後續就是走法院訴訟追討

令可參閱:勞工保險局檢舉書

https://www.bli.gov.tw/0020439.html

本辦法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四條第七項規定訂定之。

本辦法所稱檢舉人如下:

一、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而提出申訴之事業單位內部勞工。

二、前款以外,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而提出檢舉之人。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案件,得以書面或言詞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以下簡稱受理檢舉機關(構))提出:

一、檢舉人姓名、聯絡方式及檢舉日期。

二、被檢舉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及營業地址。

三、涉嫌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具體事項及相關資料。

前項所定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

第一項第一款所定聯絡方式,包括電話、地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位址等。

檢舉人以言詞檢舉者,應由受理檢舉機關(構)作成紀錄。

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檢舉事項無管轄權者,於確認有管轄權之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後,應即移送有管轄權之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並通知檢舉人。

檢舉人檢舉違反本法或其他勞工法令規定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受理檢舉機關(構)得不予處理:

一、未具名。

二、未具聯絡方式。

三、無具體內容。

四、冒用他人身分提出檢舉。

五、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者。

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於第三條之檢舉應迅速確實處理,並於六十日內將處理情形,以書面通知檢舉人。但無法以書面通知者,得以其他方式為之。

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於檢舉人之姓名、聯絡方式或其他足資辨別其身分之資訊,應予保密。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同一檢舉事項,於依勞資爭議處理法進行之調解、仲裁、裁決或依法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已為被檢舉人知悉或可得知悉。

二、經檢舉人及檢舉案件之當事人,認無保密之必要。

受理檢舉機關(構)對於前項所定保密之資訊,應以密件保存,並禁止第三人閱覽或抄錄。

受理檢舉機關(構)受理檢舉案件,於辦理檢舉文書之分文、保管、封發及歸檔等事項,應指定專人或檔案管理單位主管管理。

受理檢舉機關(構)所屬公務員或相關單位發現檢舉案件外洩、案卷遺失及可能洩漏檢舉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機關(構)首長或其授權人員,並通知政風單位協助研採緊急處理措施。

首頁 企業法令新知 員工排2022年特休假,雇主拒絕為什麼違法?

兩廳院在2018年8月份爆出雇主拒絕員工請特休的爭議,當時這名員工已提前2個月依公司程序請休,主管卻不准假,最後還將員工記曠職扣薪,雖然員工前往申訴後公司已將曠職撤銷,但兩廳院這樣的行為恐怕已違法!另外,華航企業工會過去也曾有名理事向公司申請特休,但屢次遭公司以名額有限為理由拒絕,最後當地勞工局也認定違法並裁罰。

每到年底,就會開始有各種請假攻略,傳授員工該怎麼結合國定假日和特休,來形成連續假期好好放鬆!然而,當員工排好2022年特休假時若遭雇主拒絕,雇主可能會像上述的例子一樣涉及違法,為什麼呢?以下用三點告訴各位老闆:

勞基法特休檢舉
圖/Shutterstock 商用授權

一、特休假由勞工排定

特別休假立法的用意,是希望能讓所有的勞工充分休息、恢復勞動力,法令也有規定,員工在同一公司工作滿一定期間,雇主應給的特休天數(註1)。勞基法在105年底修法後,已將特別休假的日期排定權交給員工(勞基法§38Ⅱ),因此,特休假屬於「有薪假」,也有別於一般的請假性質(註2),如果雇主限制請休,可能處2-100萬元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

每當迎接新一年的到來,有些雇主可能會希望預先安排好明年度的人力,然而,勞動部曾經函釋,雇主可以提醒員工排特休假,但不能在年初就要求員工將當年度的特休日期全部排好,更不能指定只能在特定日期才能排休(註3)曾經有網友在臉書爆料,公司讓全體員工春節連假後晚一天開工,卻在事後才公告多休的這一天要從每位員工的「特休」扣除,這個也明顯違法囉!

二、員工請特休未附證明,可以不核准或扣薪嗎?

按照勞基法的規定,特休假是員工依自己的意願來決定,在法律上的性質,員工一旦排定特休就屬形成權,不需要經過雇主同意就能夠生效,因此,雇主不能強制員工要檢附證明或說明理由才能請休。然而,特休的排定權雖然在員工,員工仍應該事先告知雇主,不能濫用這個權利影響企業正常營運呀!

勞基法特休檢舉

三、員工都選在公司最忙時休假,雇主怎麼辦?

老闆們看完上面的規定可能會覺得頭疼,普遍產業都有淡旺季,如果員工選在旺季休假、人手又不足,該怎麼辦?其實,雇主如果有企業經營的急迫需求,或勞工有個人的因素,是可以相互協商調整特休的(註4)。例如:寒暑假期間是旅遊業的旺季,員工如果在這段時間排特休,雇主真的無法調度人力,就可跟員工協商更改排休日期,但仍要經過員工同意才能調整休假喔。

又如果遇到員工在同一天集體請特休,導致企業營運困難,該怎麼辦?目前勞動部認為,雇主須舉證員工申請特休會妨礙企業正常營運,便可要求員工在特休日當天加班,但需要給加班費和事後補假一天,並在24小時內報備當地主管機關(註5)

勞基法特休檢舉
特休日加班加班費計算舉例/圖片來源:518熊班

有越來越多的新創公司給提供優於勞基法的特休天數,哈佛商學院的研究也發現, 一年特休超過11天的員工,工作績效上比別人高 30% ,更有間外國公司為了鼓勵員工好好休假,提供 2 萬元旅遊補助,並要求員工在旅遊期間不准回任何公司訊息或電話。

聰明的老闆們或許可以思考看看,員工在休假後回到工作崗位是否更具備生產力、創造力呢?或許對公司來說,這會是十分有價值的一點!(我想你還喜歡:特休、補休沒休完可延期或換錢?新制規定雇主要這樣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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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依勞基法§38Ⅰ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註2:勞工一般請假規定,可參考勞基法§43規定:「勞工因婚、喪、疾病或其他正當事由得請假,.......。」

註3:可參考勞動部106年3月3日勞動條3字第1060047055號函

註4:勞基法§38Ⅱ規定:「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註5:勞基法§40條突發事件規定:「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前項停止勞工假期,應於事後二十四小時內,詳述理由,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

註6:依勞基法§39後段規定:「第三十六條......。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勞基法特休檢舉

作者

Ching

用心琢磨老闆和員工不同的思維,從中找到平衡點,讓勞資間的關係不再緊張 : )希望幫助勞工、企業都能認識自己的權利義務,讓勞動法令不再只是教條,而能實際落實在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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