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

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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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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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條例 110.12.15  第 18-1 條第 6  項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2.本條例 111.05.04  修正公布之第 32-1、69、69-1、71、72、72-1、73、74、78、85-3、92  條條文;增訂第 69-2、71-1、71-2、72-2、77-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行政 > 交通部 > 公路目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二百元以上二千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設有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標誌之路段或道路施工地段超車。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連貫二輛以上超車。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路線。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閃一下可以,閃兩下不行!

國道三隊日前接獲民眾檢舉國道逼車違規案件,一部自小客車行駛內側車道,突遭後方車輛,以連續閃大燈方式逼迫讓道,前方駕駛仍向前開了20多秒才讓道,事後駕駛感到被逼車,將此影像向警方檢舉。

警方檢視違規事實明確,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後車未保持安全距離。

處以3000元至6000元罰鍰。

一名駕駛行駛國道內側時,被後方來車連閃大燈,示意讓道,他不滿被逼車向警方檢舉。

「烏龜車」佔用車道,經常被部分民眾認為是造成塞車主因,政府近期也宣導,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容許小型車以最高速限行駛,慢速佔用就得被開罰,可是國道仍經常發生慢速車佔用內車道,造成堵塞狀況,若有後方駕駛不耐,以不當方式,如連閃大燈、急停逼車讓道,也可能被開罰。

國道三隊公布2段逼車影片,其中一段於1月16日晚間,一名駕駛自小客車行駛國一北上彰化路段內側車道時,被後方來車閃燈示意超車,後車先閃一次,他不動,數秒後,後車逼近連閃十多次大燈,他才慢慢移到中間車道。

另外,同月13日,一部大貨車行駛中線道,疑因車速過慢,引起後方來車連閃大燈讓道,事後兩前車駕駛都向警方檢舉被逼車。

國道三隊交通組長賴協駿表示,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1項第3款「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

賴協駿說,若前方車輛未避讓,持續變換燈光逼車,就容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4款,可處罰3,000元至6,000元罰鍰。

去年國道三隊取締惡意逼車件數24件,今年也已取締1件。

賴協駿也說,前車無故不避讓也會觸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5款「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依法處罰1200-2400元罰鍰。

閃大燈按喇叭「制裁」龜車 可能吃上6千元罰單 對龜車閃大燈或按喇叭看似合理,卻有可能導致吃上罰單。

雖然已經宣導多年,但還是有許多駕駛人不清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的規定,常常仗著自己「已經開很快」,就可以佔著內車道不放,這也讓其他用路人大為火光,多半會以閃大燈、按喇叭等方式抗議,但這些看似合理的行為,恐怕會吃上最高6,000元的罰單!

有些駕駛被龜車惹惱了,通常會按住喇叭不放、又或者是狂閃遠光燈,希望龜車能識相點,將內側超車道讓出來,但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可處3千元以上、6千元以下罰鍰,所以重點在於「按喇叭和閃大燈」的方式,其實只要依照《道路安全規則》規定,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就不至於吃上罰單。

如果龜車被閃大燈按喇叭就煞車驟然減速,罰鍰可是6千元起跳。

至於龜車違規佔用超車道,除了可罰6千元以上、1萬2千元以下罰鍰外,如果被後方閃大燈按喇叭,就做出踩剎車、驟然減速甚至是於車道中停下等行為,那就構成了「惡意逼車」的條件,可處以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跟後方閃大燈按喇叭相比,當龜車的罰則其實更重。

如果遇到任何違規狀況,建議多以檢舉代替衝突,以免傷了和氣又傷荷包。
 

網友在平面道路內側車道遭閃遠光燈上網發問「平面道路內側車道也算超車道嗎?」(圖片來源/ TVBS)

高速公路上內側道為超車道,這是所有駕駛都該清楚的,不過有網友在PTT上發問「平面道路內側車道也算超車道嗎?」因為他在平面道路內側車道遭到後方車輛閃著遠燈,讓他好奇難道有什麼潛規則嗎?底下網友則是回覆,「你沒龜速就不用管他」、「檢舉他了!」

有網友在PTT上問,開在平面道路內側車道,在該速限70公里的路段已經開到時速60公里以上,不過後方車輛不斷閃著遠光燈示意,讓他將速度提升將近時速70公里,不過因為原Po即將左轉,因此沒有變換車道,後方車輛不斷閃燈的行為,也讓他懷疑自己是不是違反什麼馬路潛規則。

對於用路人來說,除了在高速公路上佔用內側車道的龜車外,亂閃遠光燈的駕駛也是相當顧人怨。因此在貼文底下網友也是怒噴後方車輛,「違法的只有飆仔自以為的規則」、「都要左轉了不減速難不成要甩尾嗎?」「我會急煞幾次」、「有拍到他不斷閃遠等的話可以檢舉」、「上傳影片公審牠」、「連續閃燈可以檢舉」。

根據新北交通警察大隊表示,只有在高速公路路段的內側車道為超車道,其他如快速道路、高架橋等路段內、外側車道都是相同速限。因此原Po沒有慢速車讓道的問題,反倒是被後方車輛狂閃遠光燈,可以蒐證並檢舉,將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2條規定,「汽車駕駛人,不依規定使用遠光者,處新台幣1,2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鍰。」

那怎樣符合使用遠光燈的規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第三項,「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2次單響或變換燈光1次,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因此根據法規,如果要超前車,可以閃遠光燈,但只能閃一次。

不過如果後方車輛已經閃燈示意要超車,前方車輛可不能死霸佔著車道不讓。《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第5項,「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允讓或靠邊邊行」將處以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罰鍰。因此根據網友貼文,他可以檢舉後方不斷閃遠光燈,送給對方一張最高3,600元的罰單,再加上他本身即將要左轉,因此有正當理由不讓道,應該不會被開罰。

相關法條

檢視現行法規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 民國 86 年 04 月 23 日 非現行法規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7 條 汽車駕駛人超車時,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四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罰鍰: 一、駕車行經彎道、陡坡、狹橋、隧道、交岔路口、道路修理地段、市區交通頻繁處所超 車者。 二、在學校、醫院或其他設有禁止超車標誌、標線處所、地段或對面有來車交會或前行車 連貫二輛以上超車者。 三、在前行車之右側超車,或超車時未保持適當之間隔,或未行至安全距離即行駛入原行 路線者。 四、未經前行車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即行超車者。 五、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 ,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
檢視現行法條 第 58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二百元以上四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者。 二、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紅燈不依車道連貫暫停而逕行插入車道間,致交通擁塞, 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者。 三、行至有號誌之交岔路口,遇有前行或轉彎之車道交通擁塞而逕行駛入交岔路口內,致 號誌轉換後仍未能通過,妨礙其他車輛通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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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蕭博陽彰化縣24日電)一輛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內側車道,遭後車密集閃大燈、按喇叭示意超車,前車事後檢舉遭逼車成立,警方呼籲應遵守交通法規。

國道公路警察局第三公路警察大隊今天表示,日前接獲民眾檢舉逼車違規案件,一輛自小客車行駛中山高彰化縣路段內側車道,另一輛汽車從後方逼近,連續閃大燈、鳴按喇叭示意超車,前車不久往中間車道避讓,但事後以車尾行車紀錄器檢舉遭到逼車。

第三公路警察大隊指出,經檢視行車紀錄器影像,後方車輛沿途以閃大燈方式,逼迫前方車輛讓道,違規事實明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4款「連續密集按鳴喇叭、變換燈光或其他方式迫使前車讓道」,可處罰新台幣3000元到6000元罰鍰。

國道警方表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1條,「欲超越同一車道之前車時,須先按鳴喇叭二單響或變換燈光一次,但不得連續密集按鳴喇叭或變換燈光迫使前車允讓」,員警依此規則,判斷上述案例違規。

國道警方表示,前車駕駛人聽到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車顯示超車燈光,若車前路況無障礙,應即減速靠邊或表示允讓,並注意後車超越時的行駛狀況。

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8條1項3款規定,「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員警說,內車道為超車道,若前車以最高速限行駛,見後方快車示意超車,且車前路況無障礙,仍需禮讓。

警方表示,根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7條,「前行車聞後行車按鳴喇叭或見後行車顯示超車燈光,如車前路況無障礙,無正當理由,不表示允讓或靠邊慢行」,可處1200元到2400元罰鍰;呼籲駕駛人勿違規、勿危害他人路權及安全、多包容與禮讓。10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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