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職 停 薪 可以 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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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勞工因普通傷病申請留職停薪,於留職停薪屆滿前申請延後復職,雇主得否以其未復職,視為自動離職?

回覆:

1.按勞工請假規則第5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
即本條規定勞工申請之普通傷病假超過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所定之法定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並未強制雇主給予勞工留職停薪,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76年12月11日臺(76)勞動字第9409號函:「勞工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可由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訂定,或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預先訂定,若對該項未明文規定者,則於勞工提出申請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可參,也就是對於勞工因普通傷病申請留職停薪,雇主是否有准駁權,事業單位可於工作規則中規範或勞動契約約定之,即使未明文規定或約定,也可以在勞工申請時,由勞資雙方協議。

2.另台灣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判決亦持相同見解:「雖原告以: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勞動基準法均為強制規定,原告既然有身體不適之情狀,被告僅得與其協議留職停薪或依法預告終止勞動契約,留職停薪為勞工之權利,雇主應受有拘束等語,為其主張之依據。
但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規定:「勞工普通傷病假超過前條第一項規定之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者,得予留職停薪。但留職停薪期間以一年為限。」,勞工依本條規定申請留職停薪,雇主得否拒絕,可由事業單位於工作規則訂定,或由勞資雙方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預先訂定;若對該項未明文規定者,則於勞工提出申請時,由勞資雙方自行協商。
雖被告工作規則即員工手冊中未對留職停薪之制度加以規定,然查,原告主張被告確實有留職停薪制度存在,並曾准許訴外人廖○志…等人留職停薪乙節,經證人蔡○華即被告人力資源經理於本院 94年9月20日言詞辯論期日結證表示:上述員工除蔡○怡係經當時總經理批准予以留職停薪以外,其他皆係自請離職後再回公司任職者,並非留職停薪等語後,被告乃再提出蔡○怡簽呈以佐,此份簽呈內容為原告所不爭執。
據此堪認,被告雖未於員工手冊明文規範留職停薪制度,但實際上倘經公司總經理許可,確實可允員工留職停薪。
次查,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有勞動基準法之適用,兩造對此並不爭執,而勞工請假規則係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訂定者,依前述說明,原告主張兩造間有留職停薪合意存在,則須視原告曾否依勞工請假規則第五條申請留職停薪,或確曾經被告同意准許原告以養病為由留職停薪。」

3.又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勞工對於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資遣之。次就「勞工對於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之定義,目前法院採主客觀兼容之說,即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而言,以及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願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者,均屬之,亦有下列判決可參:

(1)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353號判決:「按勞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所謂確不能勝任工作,非但指能力上不能完成工作,即怠忽所擔任之工作,致不能完成或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亦屬之。
又同款所謂不能勝任工作,不僅指勞工在客觀上之學識、品行、能力、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者而言,即勞工主觀上能為而不為,可以做而無意做,違反勞工應忠誠履行勞務給付之義務者亦屬之。」

(2)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630號判決:「又同法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揆其立法意旨,重在勞工提供之勞務,如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始得解僱勞工,其造成此項合理經濟目的不能達成之原因,應兼括勞工客觀行為及主觀意志,是該條款所稱之「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者,舉凡勞工客觀上之能力、學識、品行及主觀上違反忠誠履行勞務給付義務均應涵攝在內。」

4.因此,當勞工申請之普通傷病假超過法定期限,經以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後仍未痊癒,再申請留職停薪,然未經雇主同意者,由於勞工客觀上身心狀況不能勝任工作,無法達成雇主透過勞動契約所欲達成客觀合理之經濟目的,雇主得依同法第11條第5款預告資遣之。(註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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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企業法令新知 雇主要求勞工留職停薪違法嗎?4大QA看懂留停申請條件及勞健保規定

疫情關係衝擊許多產業,有些雇主疑似擔心通報無薪假(減班休息)會被查,或為了領紓困補助不資遣員工,而改要求員工「留職停薪」。所謂留職停薪就是勞工暫停工作、勞動契約沒有終止,勞工和雇主之間仍然有勞動契約上的僱傭關係,但因為這段期間員工沒有上班,雇主就停止支付薪水,等到疫情過去收入較穩定再恢復上班。

究竟強迫員工留職停薪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是員工主動提出雙方同意可以嗎?一文帶您看懂「留職停薪」的申請條件、種類及勞健保等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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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雇主要求員工留職停薪合法嗎?哪些情況才可要求?

原則上,留職停薪代表勞動契約的變更(暫停工作),通常應由勞工提出申請較合理,而法定上申請留職停薪的條件也有詳細規定(文章下方會說明)。

雇主如果要員工辦理留職停薪,恐怕只有在員工發生重大錯誤,例如違反勞動契約、工作規則,或是受有期徒刑以上的罪刑等情況(勞基法§12),選擇不解僱員工,而是以「留職停薪」來處罰才比較妥當而不違法。但是,前提是必須先將懲處內容事先公告給員工,而且停職停薪的時間不能過久、符合比例原則,才能避免爭議(註1)。

Q:留職停薪和無薪假(減班休息)有何不同?

如果雇主單方面要求員工暫停工作幾天、先休息一陣子後再上班,因為停工算是企業經營上的風險,原則上還是要照給員工薪水,而且不能要求員工先休息之後再補上班(勞工可依民法§487規定要求雇主給薪);除非雇主是因為「疫情」因素經營困難,才可以和員工協議減班(無薪假),但也必須先經過員工「同意」,並通報當地勞工局才算走完合法程序,而不應該要求員工用留職停薪的方式來規避給付薪水的責任。

若是勞工朋友們有遇到老闆要求簽留職停薪契約、同意書,必須先清楚了解它和無薪假並不同,千萬別以為留職停薪字面聽起來比較有保障且合理,事實上因為您和老闆是自行另外約定留職停薪,並不會被政府機關審查到,甚至可能無法申請到政府相關補助,對您的權益而言相對較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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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留職停薪條件為何?哪些情況下員工可申請留職停薪?

目前法令規定勞工可以依法申請留職停薪的情況,只有「育嬰」和「傷病」情形,其他狀況則多是雇主和勞工自行約定,說明如下:

情況一:勞工有照顧小孩需求申請 (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這是我們比較熟悉且實務上常見的申請留停情況。如果員工年資滿半年,在職期間沒有其他資源可幫忙顧小孩,可以向雇主申請育嬰留職停薪在家親自帶小孩(性平法§16),而詳細的育嬰假申請方式與規定法令也有明訂,可參考此篇文章「員工請育嬰假、家庭照顧假,天數和薪水如何計算?」

育嬰留職停薪因為是強制規定,當您符合申請資格向雇主申請時,雇主不能拒絕,違法將會有相關罰則!

情況二:勞工因為受傷、生病原因申請留職停薪:

一般傷病情況,勞工可以請雇主請病假,但如果是傷勢較嚴重需要休養,或是生重病需住院無法痊癒等情形,可能會將原有的請假權益請完(普通病假30天、事假14天、特休依照年資),這時還有請假需求可以向雇主申請留職停薪,最長為1年(勞工請假規則§5)。

然而,這條法規並不是強制規定,因此雇主如果不准許並不違法!

情況三:其他像是服兵役、留學進修、照顧家人等原因

有些公司因為人力配置較齊全,會自行訂定公司留職停薪規定,當員工想出國念書繼續進修,或為了照顧家人必須暫停工作時,可以幫他保留職缺暫時離開工作。因為這項作法優於勞基法規定,勞工如果有需求,申請時還是必須經過雇主獲准;而員工若是因為接到兵單需服役又申請留職停薪,則需依照《兵役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員工服役期間保留其年資。

過去曾發生過一起勞資糾紛,當時台灣IBM一名高階主管經公司同意申請留職停薪5年,但當他要復職後公司卻表示沒有缺了,要他自請離職,因此員工憤而提起訴訟。這場官司打到最高法院時IBM卻敗訴了,要賠該名員工薪資和勞退金共900多萬元,由此可知,雇主雖然優給留職停薪保留職位,但雙方當初談好保留職位後續卻不給復職,應該依規定資遣員工,而非要求員工自請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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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留職停薪期間可以退勞健保嗎?保費又該誰負擔? (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如果成功申請留職停薪了,留停期間勞健保可以繼續加保嗎?勞退權益是否還在?以下會依照勞保、健保、勞退部分別說明:

一、 勞保部分

有實際工作的人才能投保勞保,但如果勞工是因為法令規定的「育嬰」、「傷病」、「服兵役」等原因申請留停,企業必須依法繼續幫勞工加保(勞保條例施行細則§21);若是因為個人因素出國進修申請留停,原則上要退保。

至於保險費繳納金額,育嬰留停期間勞保保險費,雇主負擔部分可免繳,勞工自行負擔部分則是可以選擇延後3年再繳,減輕負擔。而傷病申請的勞保保費,勞工、雇主都維持原本的保費負擔比例30%:60%。

二、 健保部分

健保部分,若勞工是因「育嬰」原因申請留停,有規定雇主不能退保或調整健保級距,而雇主負擔的保費將由政府補助(全民健保法施行細則§45),至於勞工自行負擔部分也可選擇延後3年再繳。

如果是其他情況申請留停,健保部分雇主可退保,如果選擇繼續幫員工加保,則勞工、雇主應負擔保費部分則按照原先負擔比例20%:70%(全民健保法施行細則§19)。

三、 勞退部分

因為留職停薪期間不算入勞基法的年資(註2),勞退部分也要停止提繳,雇主應在勞工留停發生7天內通知勞保局停止提繳6%勞工退休金,等員工復職後再申報開始提繳(勞退條例§20)。

小編要再次提醒雇主們,無薪假和留職停薪千萬不能混為一談,如果經營上有困難,應該和員工約定減班或是依法資遣,讓勞工後續失業期間也能領有失業補助等基本生活保障,最重要的是避免被申訴裁罰,吃上罰則恐怕得不償失!(我想你還喜歡:勞工紓困補助有哪些?無薪假員工必看3方案,最高可領26萬元)

【好消息】各位老闆、人資或管理者有其他「人事管理、法令問題」想了解嗎?趕緊加入518熊班成立的「新手老闆人資指南社團」,社團中除了有駐站人資小幫手不定時分享勞動法令最新資訊,也可以發問您在管理員工、計算薪資時遇到的各種問題,歡迎您加入互相交流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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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請參考勞委會民國 80 年 08 月 05 日台勞動一字第 20195 號函。

註2:請參考勞委會民國 85 年 05 月 21 日台勞動三字第 116217 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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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Ching

用心琢磨老闆和員工不同的思維,從中找到平衡點,讓勞資間的關係不再緊張 : )希望幫助勞工、企業都能認識自己的權利義務,讓勞動法令不再只是教條,而能實際落實在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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