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申請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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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輔助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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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監護宣告


一、監護宣告

  1. 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不能與他人溝通或不瞭解他人表達的意思(即民法第14條第1項明定,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比方說,長期昏迷、植物人、嚴重的智能障礙或精神疾病等等,聲請人可聲請法院對其為監護之宣告。
  2. 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二、聲請人

  1. 本人。
  2. 配偶。
  3. 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
  4. 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
  5. 檢察官。
  6. 直轄市、縣(市)政府。
  7. 社會福利機構。

三、監護宣告事件流程簡圖
監護宣告申請流程

  1. 向法院提出聲請 (可參閱「如何聲請監護宣告」)。
  2. 法院審理、醫院鑑定。
  3. 法院裁定。
  4. 辦理戶籍登記。

四、監護宣告之審理

  1. 法院為監護宣告之審理,會委請專業醫師為鑑定,鑑定費用需由聲請人預納。
  2. 依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在鑑定人前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人,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五、監護人資格限制

  1. 照護受監護宣告人的法人、機構及其代理人、負責人,或與該機構有僱傭、委任或其他類似關係之人,不得為該受監護宣告人的監護人。
  2. 例如照護受監護宣告人的安養中心及負責人、受僱人,不能擔任該名受監護宣告人的監護人。

六、 監護人之權責

  1. 法院裁定監護宣告後,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應於2個月內,聯名將受監護宣告人之財產清冊呈報法院。
  2. 監護人執行受監護宣告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重受監護宣告人的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及生活狀況。
  3. 監護人不可拿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去投資股票、基金等;如果要處分受監護宣告人的不動產,要另外向法院聲請許可。(請參考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
  4. 如果監護人不能勝任監護職務,可向法院聲請辭任,或由其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

▍貳、輔助宣告


一、輔助宣告

  1. 自然人如有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造成與他人溝通或對於他人表達的意思的瞭解程度,比一般人稍顯較弱(即民法第15條之1第1項,致其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有不足者)。比方說,有輕度智能障礙,日常生活可以自理,但容易被人利用詐騙等情形。聲請人可向法院聲請對其為輔助之宣告。
  2. 法院為輔助宣告時,會同時選輔助人來幫助受輔助宣告人處理事情,像是受輔助宣告之人為某些特定行為(如消費借貸、訴訟行為等,可詳閱民法第15條之2),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才生效。

二、聲請人

  1. 本人
  2. 配偶
  3. 四親等內之親屬(即父母、祖父母、子女、孫子女、兄弟姊妹、堂兄弟姊妹等)
  4. 最近一年有共同居住事實之其他親屬
  5. 檢察官
  6. 直轄市、縣(市)政府
  7. 社會福利機構

三、輔助宣告的審理

  1. 法院為輔助宣告之審理,會委請專業醫師為鑑定,鑑定費用需由聲請人預納。
  2. 如果輔助人不能勝任輔助職務,可向法院聲請辭任,或由其他利害關係人向法院聲請改定輔助人。(民法第1113條之1準用第1106條及第1106條之1)

四、輔助宣告流程簡圖
監護宣告申請流程

  1. 向法院提出聲請 (可參閱「如何聲請輔助宣告」)。
  2. 法院審理、醫院鑑定。
  3. 法院裁定。
  4. 辦理戶籍登記。

▍參、成年監護訪視表單


社工訪視(調查)報告統一參考指標及格式---成年監護

表格名稱檔案下載
成年監護訪視主表 (PDF)  (ODT) 
附表A  應受宣告人 (PDF)  (ODT) 
附表B  聲請人 / 監護人 / 輔助人    (PDF)  (ODT)  
附表C  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 (PDF)  (ODT)  
附表D  關係人 / 最近親屬 (PDF)  (ODT)
附表E  法人機構 / 團體 (PDF)  (ODT)
附表F  養護機構 / 照護機構 / 醫療院所 (PDF)  (ODT)

 


▍肆、身心障礙證明申辦進度查詢


  •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證明申辦查詢網頁​

▍伍、監護輔助相關資訊


  1. 各直轄巿、縣(巿)辦理監護/輔助宣告鑑定醫院所參考名冊
  2. 各直轄巿、縣(巿)政府監護/輔助宣告鑑定補助一覽表
  3. 各縣巿政府核定所轄醫療院所辦理監護輔助宣告精神鑑定收費基準
  4. 意定監護契約參考範本(ODT)(PDF)
  5. 成年監護及輔助制度相關學習手冊及宣導資料(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 發布日期 : 108-10-27
  • 更新日期 : 111-04-28
  • 發布單位 : 少年及家事廳

【案例故事】「花媽」有二個兒子,分別是「韓總」與「阿邁」。花媽某一天中風昏迷不醒,韓總跟阿邁領花媽的存款,是否構成偽造文書?

蘋果新聞》盜領失智母款項 兄弟均判刑

​兄弟2人一起或個別盜領母親款項,共領走約新台幣41萬元。此外,並擅自將母親的土地「贈與」給兄弟間其中1人,2人再以200萬元價格出售他人。最高法院審理後,認為李姓兄弟有違人倫孝道,利用母親失智、事理辨別能力欠缺,謀取母親財產,依行使偽造私文書等罪判處哥哥1年4月及8月徒刑;判處弟弟有期徒刑1年6月、拘役100日。​​

六、法院如何決定監護人?一定會是由家屬擔任嗎?

律師說:

  1. 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1-1條)
  2. ​法院選定數人為監護人時,得依職權指定其共同或分別執行職務之範圍(民法第1112-1條第1項)。
  3. 法院有時也會定多數人為監護人,採共同監護的方式並分配職務範圍。

律師說:監護人雖幾乎都是由最近家屬擔任,但律師曾有遇過,法院指定社會局或機構擔任監護人的情形,但這種是極少數的案例,還是以家屬擔任監護人為原則。

五、向法院聲請後,會進行什麼程序?

律師說:監護宣告程序,法院會進行下列程序:

  1. 安排《社工或家事調查官》進行訪視,並製作訪視報告
  2. 精神專科醫師進行精神鑑定(要另預先繳費給醫院),依家事事件法第167條第1項規定,法院應在鑑定人前訊問鑑定人及應受監護宣告人,但有事實足認無訊問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3. 確認監護人、開具財產清冊人之意願(同意書填寫)
  4. ​法官開庭暸解案情(有時未必開庭)
  5. 法官裁定宣布結果,寄送書面裁定

十一、輔助宣告是什麼?

律師說:監護宣告是監護人代管花媽的財產,輔助宣告是輔助人輔佐花媽,原則上還是由花媽自己管理,只是一些重大事項,要經過輔助人的同意。所以輔助宣告通常是長輩(花媽)精神狀況沒那麼糟的情況下(但又比平常惡化一點)。

【民法第15-2條】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律師說:以上的行為如果沒有經輔助人同意的話,是效力未定,要經過輔助人承認同意才發生效力(民法第79條)。這可以達到保護財產的效果。

九、監護宣告後,監護人可以改嗎?

律師說:可以的。依民法第1106-1條的規定,監護人不符受監護人的最佳利益,或有顯不適任之情事,還是可以向法院聲請改定適當的監護人。法院通常比較偏好維持現況,想要改變監護人,建議多蒐集些資料。以下是律師更改監護人成功的案例: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律師說:監護宣告是代被監護人(案例中的母親)管理財產。所以在案例中:

  1. 可以用​申請監護宣告保障媽媽的財產不受侵害,有另外一位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可以清點財產,甚至可以採用「共同監護」的方式。在長輩失智、中風或意識不清時,有的子女會藉機領長輩的存款,此時透過監護宣告防止財產被侵吞。
  2. 監護宣告後,法院指定的監護人才可以管理媽媽的遺產,因此案例中的李姓兄弟均無法提領媽媽的存款。監護宣告後,不動產的移轉也要事先取得法院的同意 ,達到事前保障財產的好效果。
  3. 除了「防弊」以外,被監護人意識不清醒時,若有需要簽署文件,也可以由監護人代被監護人簽名。

七、監護宣告可預防財產被偷過戶:

  1. 除非經法院同意,否則不可以出售或轉讓受監護宣告人的「不動產」。
  2. ​​不能受讓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
  3. 不能用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作投資(如:買股票)。

​監護宣告以後,不動產要過戶或設抵押,都要經法院同意。以下是律師代當事人,向法院取得同意的案例。

目錄

  1. 什麼是監護宣告
  2. 誰可以聲請監護宣告?
  3. 聲請監護宣告向誰聲請?要多久時間?
  4. 辦要多少費用?
  5. 監護宣告的程序?
  6. 監護人一定會是由家屬擔任嗎?
  7. 監護宣告可預防財產被偷過戶
  8. 可以自己選監護人嗎?
  9. 監護宣告後,監護人可以改嗎?
  10. 不是監護人,會此而沒有繼承權嗎?
  11. 輔助宣告是什麼?
  12. ​監護宣告查詢
  13. ​監護宣告補助

台北市南京東路二段137號5樓

松江南京站,6號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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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監護宣告查詢

律師說:可以上司法院網站「家事事件公告」,輸入姓名、身分證字號,查詢有無被宣告監護宣告。

三、聲請監護宣告向誰聲請?要多久時間?

律師說:以書面向法院(受監護宣告人所在的家事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律師說:監護宣告是家事非訟程序,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法官應在8個月內將監護宣告辦理完畢,否則法官會被督促辦理。建議可以用6個月~10個月的時間來作預估。

如何申請監護宣告, 監護宣告流程, 處分財產| 專業遺產繼承律師- 林柏男律師

四、辦監護宣告需要多少費用?

律師說:聲請監護的宣告費用,除了聲請時要向法院繳納新台幣1,000元的規費外,另外還有醫院的醫師鑑定費用。醫院的鑑定費用大約在新台幣8千元~2.5萬元左右。醫學中心等級的醫院(如:台大醫院),安排鑑定要等比較久的時間,費用也比較高。選擇規模較小的醫院+將病人帶去醫院,時間上會比較快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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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如果韓總是花媽的監護人,阿邁會因這樣而沒有繼承權嗎?

律師說:阿邁仍是有繼承權,因為監護人只代管花媽的財產,阿邁的繼承權並不會受到影響,阿邁還是可以繼承花媽的遺產,不用太過擔心。

二、誰可以聲請監護宣告?

律師說:本人、配偶、四親等內親屬、近一年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都可以聲請監護宣告。​​

八、可以自己先選好監護人嗎?(108年5月民法修正三讀通過)

律師說:在修法前,縱使花媽昏迷前有指定監護人是誰,仍是不拘束法院,變成花媽只能祈禱法院會尊重她的意思。因應台灣目前高齡化社會,民法修正:可以自己決定監護人了(點我連結新聞,「意定監護」),修正的相關規定在第1113-2條以下,提醒重點:意定監護要「經公證」才有效力。

  1. 事先定好將來的監護人(或照顧人及照顧方式)
  2. 聲請監護宣告時,法定要優先選意定監護人作為監護人
  3. 監護人的選擇更有彈性,不再如以往由親屬中挑選

申請監護宣告要多久?

要多久時間? ​律師說:監護宣告是家事非訟程序,依少年及家事法院審理期限規則,法官應在8個月內將監護宣告辦理完畢,否則法官會被督促辦理。 建議可以用6個月~10個月的時間來作預估。

申請監護宣告需要什麼文件?

四、 應備文件 1、應受監護宣告之人戶籍謄本、醫師證明影本(或殘障手冊影 本)。 2、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印章。 3、欲任監護人(可複數)之戶籍謄本、印章。 4、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戶籍謄本或機關機構名稱地址電話 及代表人。

如何做監護宣告?

一、什麼是監護宣告 對於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依聲請人之聲請,為監護宣告。 此時該受監護宣告之人成為無行為能力人,法院除了同時選出一位監護人來擔任他(她)的法定代理人外,也會再選一位適當的人跟監護人一起開具受監護宣告人的財產明細清冊。

監護宣告去哪申請?

C. 需在法定期限(案件確定後30日或監護宣告生效後30日)內申請始可辦理,逾期請至戶政事務所辦理。 A. 適格申請人為受監護人之父母(法定代理人)或受委託監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