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權利 限制

王相為|憲法中,基本權限制的「四大理由」

在進入正題之前,筆者想先請讀者嘗試回答以下簡單的例子,腦力激盪一下。

憲法第23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護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因此請問:

問題一:

政府為了興建焚化爐,依法徵收人民的土地,是依據憲法第23條的哪個理由實施?(1)防止妨礙他人自由;(2)避免緊急危難;(3)維持社會秩序;(4)增進公共利益。

問題二:

因應疫情爆發,政府可以對感染者或疑似感染者實施強制隔離措施,是依據憲法第23條的哪個理由? (1)防止妨礙他人自由 (2)避免緊急危難 (3)維持社會秩序 (4)增進公共利益

相信各位讀者都感同身受,如何清楚區分以上四者,是令人百思不得其解的謎題。而你知道嗎?上述兩個問題,縱使問一個法律系的學生,說不定也無法肯定答案!因此讀者切記不要灰心,往下瞭解到底是怎麼一回事吧。

要瞭解四者如何區分以前,要先了解這四者在法律上的定位為何。首先,憲法第23條有關四者的描述,在法位階上的定位是憲法位階的要求。

何謂《憲法》?又有哪些特質?

以精簡而白話的方式說,憲法是一部保障人民權利、規範國家公權力行使的根本大法。因此,所有法律的規範與國家行為的行使,都不可以違背憲法的精神。由此,憲法的規範地位具有最高性,又因憲法必須以最精簡的文字涵蓋最廣的範圍,而具有抽象性。

讀者只需要以上憲法的概念,便足以初步了解,應該如何看待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公共利益這四者在法律上的意義。意即,國家在行使公權力時,除非基於上述四點理由,否則不得恣意限制、侵害人民的基本權利。而這四點理由,因為憲法文字高度抽象性,在解釋上必須以最廣義的方式理解。

用簡例描繪四者的內涵為何

  •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例如人民行使言論自由公然侮辱他人而使他人名譽權受侵害時,國家得以對之動用刑罰權。
  • 避免緊急危難:例如為避免房屋火勢延燒,國家得為了避免屋內生命的危難,限制其居住自由進屋救人。
  • 維護社會秩序:例如人民於集會遊行時場面失控,國家得以強制力解散之。
  • 增進公共利益:例如為了道路拓寬,政府依法徵收人民土地。

就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這兩者我們雖然大體上能夠抓住其中的輪廓;然而,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兩者,我們似乎還是對其意義模糊不清,對於解釋名詞解釋的挑戰,似乎還是失敗了。那這是為什麼呢?

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的區分,在筆者對於國中時代薄弱的印象中,似乎是以某一個國家行為是為了排除對於社會的不利益,還是為了社會更大的利益而做區分。不過這樣的區分是否正確並不是重點,而是筆者現下認為,兩者本身就存在著兩個大問題。

公共秩序與社會秩序的概念重構

在下述討論之前,我們要先了解,不論是社會秩序或是公共利益,某一個國家事務究竟是不是屬於社會秩序或是公共利益的一環,都是由「多數人民的決定」推砌形成的。這都源自於憲法含有民主原則、法治原則的精神。有這個基礎後再來思考下列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是,社會秩序或公共利益的內涵是不是一成不變? 答案當然是否定! 抽象來說,對於一件事,如果人民覺得把權力交給國家來做決定會比較好,這就是公益;而如果人民覺得這件事自己一個人就可以處理的,就是私益。而這種權力的收回與交付,就是公私益內涵的變動。

舉例而言,買賣關係從古時候開始就是私人與私人之間的交易,這種型態就無關公益。但隨著社會的進步,交易型態的多樣化與需求,獨資、合夥、商號與公司等等商業組織便應運而生。買賣這件事漸漸的再也不單純只是為了交易雙方私益的滿足而已了,因為一個公司的財力有可能富可敵國,變相的這些大財團就有可能欺負弱小的人民。譬如在市場獨占資源的行為,資源要怎麼分配是他說的算,而如此將導致資源分配不平均,這件事就關乎公益甚鉅,因為維護交易市場的公平,不是單一人民的力量就可以達成的,必須藉由國家統治權的力量介入管理。也因此《公平交易法》就這麼誕生了。

該法第1條規定:「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自由與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制定本法。」明白揭示了立法目的。該法第9條明定獨占事業被禁止的行為,如果違反第9條,會有第34條的刑事責任。藉由國家的強制力維持市場的公平競爭,即是私益流向公益的適例。

隨世代的更迭,人民的思想會與時俱進,前幾世代人民認為是公益的事物,這樣的決定並非代表後幾世代的人民也這麼想。反之亦然。筆者在此並非想表示只有一成不變的事物才有被區分的可能,我們要繼續看第二個問題。

換句話說,既然人民能決定何種事物是不是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的範疇,那在這種可流動的狀態下,某一個國家事務是不是也可能在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之間流動穿梭?這個問題聽來好笑,但也印證了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對於人民各自的影響,現實上是無法感受的。

再具體一點說明,一個國家行為如果目的是為了維持社會秩序的安定,相對地是否也增進了整個社會的利益?因此,要區分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是不切實際的徒勞。

行文至此,讀者內心可能想,我理解了防止妨礙他人自由與避免緊急危難的意義,也了解維持社會秩序與增進公共利益是無法區分的了。

一切限制都是為了公益?

讓我們回到本文最初的兩個問題。記住,要以上述憲法高度抽象性的性質,想像以下兩個問題究竟涉及何種理由。

問題一:

政府為了興建焚化爐而徵收人民土地,我們可以認為這是政府為了增進公共利益的行為。但我們反過來思考,假設政府漠視垃圾處理的問題,人民的垃圾最終不知道如何處理,是否有一天會造成垃圾滿街跑的亂象,導致社會秩序的紛亂?又是否大家因此而互相妨礙他人的權利,進而演變成危難?

問題二:

強制隔離措施的例子,讀者便更能體會,如果政府對此毫無作為,他人的健康權可能受侵害,疫情擴散可能演變成緊急危難而成為國家問題,進而導致社會秩序的不安定,對於公共利益也有害。

由上述可知,不只社會秩序與公共利益無法區分,連防止妨礙他人自由與避免緊急危難都不如想像中這麼好區分。因此,與法律相關的書籍中談到憲法第23條,是不會詳細論述如何區分這四者意義的,僅有「過於空泛」的形容,甚至也有書隻字未提。

那麼,我們應該怎麼理解條文的意思呢?

法條所列的四個理由,只能認為是舉例的規定。換言之,憲法要求國家限制人民基本權利時,必須基於「公益」的理由,才能以法律限制。制憲者當初制定憲法時,舉了這四者為例作為公益的事由。制憲者真正的意思,是要規範國家機關不可以任意、無理由侵害人民權利。必須以人民多數的共同決定,即以民主方式選舉出的代議士所制定的法律作為基礎,國家的限制行為才符合憲法的要求,這也就是所謂的法律保留原則。

由於顧慮有國高中生的讀者群,對於這一系列的問題往往可以在各種考卷發現它們的蹤跡,因此附帶解決一個問題——所以如果在考試上看到這個問題,我到底該怎麼選答案呢?

筆者只想安慰正有著這個疑惑的讀者,既然已經了解問題背後的理由了,至於還是選到錯的答案,請不要灰心,那錯不在你。

人民的基本權利:為維護人的尊嚴與價值,以憲法(因其效力最大,且修改程序繁複、困難)來規定國家不可侵犯的事項,以及人民可以向國家請求給予利益的權利。


平等權:
實質的平等、立足點的平等
(一)意義:「法律之前,人人平等」,在法律規定的同一條件或同一情形下,每個人都應享有同等的權利,並負擔同等的義務。
(二)內容:「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自由權:
(一)意義:人民有選擇要做什麼或不做什麼的自由,除非依法律的規定,否則國家不得加以干涉或侵犯。
(二)內容:
1.人身自由
(1)人身不可侵犯權。
(2)是所有自由權的基礎。
(3)除現行犯外,必須由司法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隨意逮捕、拘禁、審問、處罰。

2.

居住遷徙自由-可以自由的選擇居住地點,自由的來往國內外各地。
(1)居住自由:人民的居住處所不得無故被侵入、搜索、封錮或隱匿其中。*居住處所不一定要是自己的家,短期停留的旅館也算。
(2)遷徙自由:愛搬哪就搬哪,愛出國就出國(入出境自由),國家不得非法限制。

3.

意見自由
(1)包括言論、講學、著作、出版。
(2)在不違背法律的情況下,人民可以自由討論、充分表達意見或從事藝文創作。

4.

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的概括條款)
對於人民彼此之間的交流與通訊(電話、信件、e-mail等),不可無故加以扣押或檢查、竊聽及拆閱。

5.

信仰宗教自由
國家不設立國教,人民享有信仰或不信仰某宗教的自由。

6.

集會結社自由
(1)集會自由:人民可自訂一定時間、地點,在不侵害他人權益下進行相關聚會,如:演講、示威遊行(行進式之集會)。
(2)結社自由:人民有組織持續性團體的自由,如:組織工會、政黨。
受益權:
(一)意義:人民向國家請求享受利益的權利。

(二)內容:
1.

生存權

人民擁有生存的權利,國家有維繫人民生命的義務,人民也有積極請求國家照顧、維繫其尊嚴生活的權利,這可經由完善的社會福利制度落實之。如:低收入戶領取生活津貼維持生計。

2.

工作權-人民可自由選擇工作及職業,以維持生計。
(1)人民為了維持生存,可以請求國家給予就業的機會(就業輔導、就業訓練、就業服務)。-社會福利制度
(2)失業勞工可以申請失業救濟,以維持生活需求。-社會福利制度

3.

財產權
(1)人民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自由使用、處理自己的財產之外,還可以請求政府立法保障其財產不受侵犯。
(2)專利的申請、登記,著作版權的保傽,發明者的智慧財產權的保障。

4.

請願權-(陳情
(1)人民對於國家政策、公共利益或個人權利及利益的維護有意見的時候,可以向所屬的行政機關或民意機關反應,請求(要求)處理。
(2)如:新社區的居民可以向當地政府機關請願,要求設立新的國中,方便就學。居民因健康問題要求將高壓電塔遷移。

5.

訴願權
(1)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政府的政策或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以致損害個人權利或利益時,可以向行政機關提起訴願,要求救濟(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2)政府徵收土地不當,人民權益受損,或不服政府之行政徵罰時,可以提起訴願,要求救濟。

6.

訴訟權
(1)人民的權利受到私人或政府不法侵害時,可以透過訴訟,請求法院依法維護其利益。
(2)分為民事、刑事及行政訴訟。

7.

教育權-受國民教育(唯一是權利也是義務)、各項教育補助、助學貸款。參政權:
(一)意義:人民有參與國家政治的權利

(二)內容:
1.

選舉權
(1)人民依法選出民意代表或政府官員(行政首長)。
(2)滿20歲的公民有選舉權,年滿23歲有被選舉權。

2.

罷免權
人民依法投票使不能勝任職務的民選官員或民代去職。

3.

創制權
公民直接立法的權利,由法定人數的公民連署,將草擬的法案提付立法機關或逕付公民表決,成為法律。

4.

複決權
多數公民認為立法機關所制定的法律不利於公民時,有權依一定的程序決定保留或廢除這項法律的權利。

5.

應考試及服公職權-人民直接參與政治的權利
(1)人民可以參加國家考試(如高、普考),錄取後到政府機關成為公務人員(可終身)。
(2)人民可依法規定登記參選民意代表或行政首長,當選後成為公職人員(有任期限制)。

(3)憲法上「公職」一詞的定義,範圍相當廣泛。依據大法官釋字42號解釋,「凡各級民意代表、中央與地方機關之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務員者屬之」。因此,無論政務官、事務官、民意代表等皆屬之。

*個人自由及權利的限制

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以上各條列舉之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舉例說明:
1.

防止妨礙他人自由:意指個人自由權利之行使不得妨礙他人,如雖有意見自由但不得侮辱、誹謗他人或散佈不實消息。

2.

避免緊急危難:戰爭時,政府機關為預防國家機密外洩而限制人民之秘密通訊自由;為防治SARS疫情,立法機關修訂相關法令之後,政府可依法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要求民眾配合量體溫、載口罩、居家隔離等措施;颱風來襲,因山崩或土石流,政府不得不暫時強制撤離山區居民;為免影飛行安全,航空法規要求坐飛機時不得開手機、隨身行李中也不得放置利器或噴霧器。

3.

維持社會秩序:不得於公共場所任意裸體;於博物館、圖書館等公共場所,不得喧嘩;集會遊行必須依法申請,否則警察機關得依法強制驅離,以維持社會秩序。

4.

增進公共利益:政府為興建重要公共建設,以增進公共利益,得依法徵收私人土地,如為拓寬道路徵收我家的土地=口=、為興建新莊捷運而強制拆遷樂生療養院。

權力的最基本限制是什麼?

國家權力的行使必須受到憲法(及法律)的拘束,不論政策的運作,權力的分配,乃至限制人民的權利,只要國家的行為,就不得脫離法之拘束而為之。

人民於憲法的基本權利限制為何?

1.實質正當(公益原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欲限制人民基本權利, 必須符合下列情狀: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增進 公共利益,此被稱為四大公益條款。 限制基本權利之目的必須符合上述之四大公 益條款,方具有正當性與合憲性。

憲法22條概括基本權有哪些?

憲法關於基本權的立法保障,分別以明白列舉或概括並採的方式,納入憲法的保障範圍。 我國憲法22條屬於概括規定所保障之基本權:「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

基本權有哪些?

民國三十六年憲法終於頒行,除對國家的構成立下宏規之外 ,特別在前言強調「保障民權」的制憲宗旨,並在本文第二章( 第7 條至第24 條),詳細規定人民的基本權利,包括人身自由、 居住遷徙自由、言論、講學及出版自由、秘密通訊自由、信仰宗 教自由、集會結社自由,以及平等、生存、工作、財產權 、請願、訴願、訴訟、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