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掘 異常 徵候 回報 即時 協 處 心理

第二篇  軍紀維護
第一章  軍紀維護之概念
第一節  軍紀維護的定義及要求目標
十六、軍紀及軍紀維護的定義
      軍紀,包括紀律與紀綱兩層意義,亦即軍隊全體心理所公認之規範
      ,蓋軍隊成員來自民間,具有不同之身分、知識與習性,欲使之維
      持軍隊秩序,保障命令貫徹,全有賴於紀綱、紀律以維護,方能鞏
      固團結;國軍軍紀維護,旨在澈底貫徹命令、嚴肅軍隊紀律、防杜
      意外傷亡、健全領導統御、培養廉能風尚、確保官兵權益、促進和
      諧團結,鞏固國軍戰力。

十七、軍紀維護要求目標
      (一)生活紀律:
            1.以四維、八德、孝悌、忠信為生活中心德目,建立官兵三
              信心,發揚軍中倫理,促進三軍團結,並藉管理與教育作
              為,訓練軍人姿態、能力與精神十二要項,養成官兵雄壯
              威武,英勇驃悍的現代化軍人氣質。
            2.實踐新生活運動,養成「整齊、清潔、簡單、樸素、勤勞
              、迅速、確實」之生活習性。
            3.培養健康、活潑、敬業、樂群、樂觀、進取的人生觀。
            4.確實做好營務營規管理,並積極倡導正當娛樂活動。
            5.遵守公共秩序,發揮公德心,愛惜公物,節約公帑。
            6.教育官兵養成守法、守時、守分、守信之良好生活習慣。
            7.經常配合各項督導檢查,深入查察各級部隊生活管理、營
              規要求、發掘缺點,即予糾正改進,以嚴肅生活紀律。
            8.督飭官兵遵守軍紀營規,加強法紀教育及軍紀案例宣導,
              提醒官兵不得酒後駕車,以減少傷亡事件發生。
            9.要求綿密家屬連繫,嚴密人員掌握,落實生活及紀律輔導
              ,加強巡查營區僻靜處所,並貫徹尿液篩檢作為,杜絕吸
              毒危安事件。
           10.要求部隊主官持恆宣導性別平等,落實主官親教親考工作
              ,尤應加強對幹部輔導及法紀要求,主動掌握預警徵候,
              先期防處危安因素。
           11.嚴禁國軍官兵向不法機構質押借貸、直銷及營內籌組互助
              會等情事。
           12.督飭官兵貫徹國軍人員不得在外兼職、兼差規定,以期專
              任專責。
      (二)工作紀律:
            1.貫徹「勤儉建軍」、「建立現代化國軍」及「崇法務實、
              勤勞儉樸」要求,講求科學管理方法,提昇行政效率,樹
              立純樸踏實之優良風尚。
            2.有效推行國軍建軍備戰政策,確實貫徹命令及各項制度。
            3.考察人事制度、教育制度、後勤制度、主計制度之缺失及
              其對戰力之影響,提出適切之建議。
            4.督飭各級幹部,確實掌握並有效運用人員與裝備,糾舉不
              實情事。
            5.考察各級值勤、教育、工作及生產實況,並主動發掘問題
              、處理問題。
            6.督導、審查各項經費運用,以符「公款法用」要求,使工
              作推展務實有效,並依建軍備戰著眼,適時檢討建議。
            7.各級幹部應克盡職責,嚴飭官兵遵照技術手冊(書刊)、
              現行作業程序及相關安全規定執行任務,嚴防工作失慎事
              件肇生,確保戰力;對所屬肇生傷亡事件,除涉及刑事責
              任者,應依法處理外,並負「指揮不當」之行政責任。
            8.鼓勵檢舉不法,杜絕貪污弊端。
            9.嚴格律訂各級部隊「實施工作分配、任務派遣時,應同時
              下達安全規定,確實督導貫徹執行」,並妥善任務編組,
              要求幹部負責帶班,定期回報工作狀況與執行進度,以嚴
              肅工作紀律,遏止工作失慎事件肇生。
      (三)訓練紀律:
            1.依據有關準則與教令,本練力、練技、練膽、練心、練指
              揮之要求,訓練官兵戰術與戰技,促進三軍的精練。
            2.各軍(兵)種及兵監單位應適時編審(修訂)準則與教令
              ,作為部隊訓練之準據。
            3.執行訓練務必依照教(準)則及年度訓練計畫要求確實執
              行,貫徹「按表操課」及「課目、場地、時間」三不變之
              要求,落實「全員、全裝、正常」訓練。
            4.訓練要求真實,講求實效,做到實人、實物、實地、實時
              、實做,實練,切戒表面、形式、虛偽、造假。
            5.精進部隊應先從幹部教育著手,做好軍(士)官團教育,
              充實幹部本職學能,再強化部隊各項訓練。
            6.訓練要靈活運用教學方法及各種教學手段,做到「心到、
              腳到、眼到、口到、手到」,以提高訓練成效。
            7.訓練督考要依訓練權責,分層督導,普遍考核,避免干擾
              部隊,發現缺失,應即督導改進。
            8.訓練要與戰備密切配合,以實戰為構想,以提高戰力為著
              眼點,帶著敵情練兵。
            9.訓練要注重研究發展,求新求行,以達成「全軍破敵」的
              目標,絕不可墨守成規,陳舊落伍。
           10.訓練要注意安全,各級應確依準則、教範施教,以防範訓
              練失慎事件發生。
      (四)戰鬥紀律:
            1.恪遵「軍令如山」、「軍紀似鐵」之要求,鼓舞士氣,激
              勵戰志,做到為勝利無條件服從,為國家無條件犧牲,使
              能在艱危的困境中,發揮軍人勇猛頑強戰鬥作風,澈底貫
              徹命令,誓死達成任務。
            2.督導各項戰備措施之計畫、執行與考核實際情形,糾察不
              實、浪費與無效情事。
            3.督導各種作戰演習、訓練之計畫、執行、考核,指正缺失
              ,並發掘及處理問題。
            4.各級幹部一切作為應本「軍以戰鬥為主」之原則,以及「
              居安思危」之警惕,逐級督導,追蹤考核。

第二節  軍紀維護的權責劃分
十八、各級主官(管)
      主官負單位軍紀維護成敗之全責,應指導副主官、幕僚長及政戰主
      管分工執行單位軍紀安全維護工作,掌握機先,積極主動協助官兵
      解決問題,做好預防工作。

十九、各級幕僚
      應協助主官維護軍紀,並視其績效,按權責核議獎懲,權責劃分如
      下:
      (一)政戰部門:
            1.政戰綜合部門負責官兵心理衛生輔導、自我傷害防治、軍
              民糾紛之處理、慰問(自我傷害案件之查處,成立專案小
              組,得納編軍醫、監察、保防及法務等部門協助行政調查
              )。
            2.文宣(新聞)部門負責新聞協調、管制、發布。
            3.保防部門負責對異常徵候之先知快報。
      (二)人事行政部門:
            1.違紀人員之處理與通報。
            2.性別平等及各類軍風紀案件之獎懲種類提供(建議)審查
              與涉法案件移送作業。
            3.悔過室管理規定之策定與督導執行。
            4.評議會暨相關講習之召開。
            5.營內軍紀糾察之派遣與督導執行。
      (三)作戰、訓練部門:
            1.教育訓練制度之建立、執行與考核。
            2.作戰、訓練紀律之督導執行,及負責作戰、訓練相關案件
              之查處、檢討與建議(成立專案小組得納編監察、保防部
              門協助行政調查)。
      (四)後勤部門:
            1.車禍防範教育、宣導、督導、執行。
            2.後勤制度之建立、執行與督考。
            3.國軍編制內車輛(汽、機車)及軍租民車管制措施之策劃
              、督導與執行;軍車肇事相關案件之查處、檢討與建議(
              成立專案小組得納編監察、保防部門協助行政調查)。
            4.械彈、爆材、主件、零附件管制措施之策劃與督導執行及
              械彈案件之查處、檢討與建議;遇重大危安事件,由業管
              權責單位納編相關單位人員實施查察,以釐清真象(械彈
              危安案件之查處,成立專案小組,得納編監察及保防等部
              門協助行政調查)。
      (五)憲兵部門:
            1.軍紀糾察、營內外軍紀通報與軍車(含營內民車)違規(
              紀)、肇事之調查及協助調處。
            2.營內外不法案件查緝及軍民糾紛等之協處。
            3.營外緝逃工作。
      (六)督察部門:
            1.軍紀督察部門負責軍紀維護之策定,軍紀業務之協調督導
              、考核;對軍紀督察業管之違法、傷亡事件(專案小組)
              編組、行政調查、反映、登記、檢討與建議及對違犯軍紀
              案件之查處。
            2.戰技術督察部門負責機艦、戰(演)訓、工安、彈藥、油
              料等作業危安事件有關部門處理之調查與複查作業。
      (七)主計部門:
            主計制度之建立、執行與督考,暨各年度預算執行情形之監
            督查察、檢討與建議。有關小額採購部分,則由各司令部(
            指揮部)依權責管制辦理。
      (八)其他幕僚部門:
            就主管業務問題之發掘及處理,以促進軍紀維護成效。
      (九)附記:
            1.各單位重大違紀犯法及傷亡等案件,依據國防部處理重大
              違失案件作業規定,由各級按權責編組專案小組負責調查
              ,其處理及善後則由業管部門負責。
            2.地區憲兵應承憲兵指揮部之命及受作戰區之指導,負責營
              外軍紀糾察、軍紀通報與軍車違規(紀)之協助調處。
            3.各司令部(指揮部)應遵照以上原則,自行制定業務劃分
              明細表轉飭所屬遵照執行。

二十、憲兵指揮部
      (一)營外糾察之技術訓練及勤務之統一督導與考核。
      (二)督導執行營外軍紀糾察、軍車肇事及車禍之調查與協助調處
            。
      (三)軍紀資料之蒐集統計、編報並適時提出政策性建議。
      (四)指導各憲兵隊執行涉刑事責任之案件偵查。

二十一、編配、配屬與受配屬單位關係涉及兩個軍種以上權責規定
        (一)三軍同駐一營區,由最高指揮官負營務營規管理之責,對
              營區內單位重大違法紀、傷亡案件為初期指導、協處。
        (二)受編配、配屬單位對配屬部隊(或人員)之軍紀維護視同
              建制部隊,編配、配屬部隊原上級單位,亦應負督導及支
              援之責,每月至少督導一次,並依需要實施駐連督導。
        (三)軍紀案件通(回)報,依軍(風)紀事件反映表,應向原
              建制與受配屬單位同時循五管道向上反映。
        (四)軍紀案件發生時,初期依指揮(編配、配屬)關係,指導
              初步調查及處理,並由肇案單位(上級)查明事實,檢討
              違失責任,完成調查報告結案。
        (五)編配、配屬單位軍紀案件,受編配、配屬及建制單位均應
              針對個案檢討違失責任,移原建制單位辦理部隊軍紀安全
              評核。

第二章  違法事件
第一節  違法事件範圍
二十二、重大違法事件範圍
        (一)暴行脅迫。
        (二)殺人(含傷害致傷、亡)。
        (三)搶劫(結夥搶劫)、搶奪財物。
        (四)妨害性自主(含性侵害)。
        (五)抗命。
        (六)盜賣、竊取、私藏械彈。
        (七)體罰、凌虐致死(含重傷害)。
        (八)貪瀆、重利罪。
        (九)擄人勒贖。
        (十)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施用、持有禁藥、毒品。
        (十一)酒後駕車肇禍致人於死(傷)。
        (十二)攜械逃亡。

第二節  防止重大違法事件作為
二十三、違法事件預防作為
        為有效減低違法事件肇生,各級幹部應妥採下列預防作為:
        (一)做好調適教育:
              新兵入伍或新進人員撥補到部後,為輔導其儘速適應部隊
              生活,應依規定時間實施調適教育,作法如下:
              1.課程重點以生活教育,培養軍人氣質、法治觀念、團隊
                精神,協助生理、心理調適為主。
              2.調適教育期間,由建制幹部帶領學習與輔導,實施環境
                任務、宣達營規管理及法紀教育。
              3.連隊主官(管)應做好家屬連繫,掌握新進人員身心狀
                況,以協助適應部隊生活。
              4.新進人員到部一個月,儘量以輔導、糾正代替處分;另
                輪值衛哨亦應完成人員查核、衛哨勤務施教後,始可擔
                任。
        (二)重視意見反映:
              各級主官(管)應利用榮團會及各種座談時機,開誠布公
              聆聽部屬意見,並透過互動式領導,主動與所屬官兵深談
              ,瞭解各種窒礙問題,協助解決,以消弭潛在危安因素。
        (三)強化心輔作為:
              教育所屬官兵提高「敏感度」,對適應不良、情緒失衡等
              「身心健康狀態不佳」人員,必須嚴密注意其生活言行,
              發現異常徵候時,應主動向上回報反映,並立即連繫心輔
              人員,及早掌握協處,防範於未然。
        (四)加強法紀教育:
              部隊發生危安事件,往往以「人」的因素占絕大部分,所
              以應先由教育著手,不拘泥形式,於法紀教育課程、機會
              教育及離營宣教時機,以法令、案例的宣導加深官兵印象
              ,使之能夠戒慎恐懼,確實貫徹執行法紀要求與危安預防
              作為,不敢造次。
        (五)賡續法治教育:
              各司令部(指揮部)應針對軍種任務特性,訂頒年度法治
              教育實施計畫,供所屬部隊於法治教育課程、機會教育及
              離營宣教時機,以法令、案例的宣導加深官兵印象,使之
              能夠戒慎恐懼,不敢造次;另聯兵旅級單位應指派法制官
              前往授課,有效推動法治教育及預防犯罪工作,達到減少
              犯罪之目標。
        (六)嚴密軍品管理:
              在兼顧戰備要求下,針對械彈、爆材及重要軍品,應做好
              「劃分管理權責」、「按時清點管制」、「落實調撥作業
              」、「逐級綿密督導」、「強化阻絕措施」、「營區警衛
              管理」等軍品管理工作,以有效防範軍品遺失、遭竊(盜
              賣),情事發生。
        (七)強化輔考作為:
              對具有犯罪高危險群之官兵,應透過部隊正常作息訓練、
              幹部合理管教、心輔人員輔導教育等多重作法,消除其違
              常心理,再藉由法(紀)治教育及輔導作為,使之明瞭法
              律森嚴,深化法治觀念,達成預防犯罪之目標。
        (八)落實營規管理:
              部隊營務營規管理工作,應以「人有定職、物有定位、事
              有定規、行動有序」為重點,藉由知官識兵、幹部晤談、
              輔導互助及合理管教等方式,隨時掌握、發掘各種可能肇
              事的徵候,及時查明真相、妥善處理,以消弭事端,確保
              部隊安全。
        (九)積極勸催歸營:
              官兵於逃亡期間容易肇生影響社會治安及有損軍譽事件,
              各級應加強防逃措施,對有逃亡傾向的人員,嚴密輔導掌
              握;一旦官兵不假離營或逾假未歸,人事部門應依規定發
              布離營通報,主動將官兵資料通報地區憲兵隊,並積極連
              繫家屬勸導協尋,如得知行蹤,應派員勸返,避免滋生事
              端。
        (十)綿密家屬連繫:
              新進人員到部二十四小時內,應立即主動連繫家屬,誠懇
              的說明部隊管教作為、營務營規管理及應遵守法令規定等
              作法,促請家屬協助部隊共同約束官兵營外言行約束子弟
              ;另發覺表現異常的人員,亦應儘速訪談家屬,瞭解可能
              原因,做到先期防範處理。

二十四、酒後駕駛交通工具之懲罰及預防:
        (一)酒後駕駛交通工具,經憲兵、警察機關確認屬實者,依陸
              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適懲。
        (二)前款懲罰基準如下(如附表二之一):
              1.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未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
                精濃度未達百分之零點零五者且未肇事者及慢車駕駛人
                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一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零點零三以上,依下列基準懲罰:
               (1)志願役軍(士)官核予記大過一次處分、志願士兵核
                  予記大過一次或罰薪百分之三十,期間為六個月處分
                  。
               (2)義務役士兵核予悔過處分。
              2.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
                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者,除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五
                十四條規定追究刑責,並依下列基準懲罰:
               (1)志願役人員核予記大過二次以上處分。
               (2)義務役士兵核予悔過處分。
              3.無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或血液中酒精濃度多寡,凡因酒
                後駕車而肇事者,除依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追究刑責,並依下列基準懲罰:
               (1)志願役軍(士)官核予撤職處分、志願士兵核予記大
                  過三次並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一規定廢止原
                  核定起役之處分。
               (2)義務役士兵核予悔過處分。
        (三)前款所定懲罰,得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
              ,由人事部門報請上一級長官同意,停止懲罰程序;視情
              節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四條、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酌予
              懲罰。
        (四)各級正副主官(管)應確實宣教提醒官兵休假在外餐敘,
              應善用大眾交通工具、指定安全駕駛及代客服務等措施,
              貫徹絕不酒駕要求,並逐級驗證執行情形;凡肇生酒駕傷
              亡案件者,若經查獲幹部確有違失,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
              其施行細則適懲。
        (五)志願役人員由單位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考績條例及其施行
              細則、志願士兵服役條例及強化國軍志願役軍官士官及士
              兵考評具體作法,依權責辦理。
        (六)各單位對於官兵個人、單位幹部隱匿未報者,依陸海空軍
              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適懲。

〔立法理由〕

一、針對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未達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未達百分
    之零點零五,且未肇事者調高懲度,爰增訂第二款第一目志願役軍(
    士)官核予記大過一次處分,志願士兵核予記大過一次或罰薪百分之
    三十,期間為六個月處分,及義務役士兵核予悔過處分。
二、針對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且未肇事者調高懲度,爰修正第二款第二目之一
    及第二目之二志願役人員核予記大過二次處分,義務役士兵核予悔過
    處分。
三、針對無論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或血液中酒精濃度多寡,凡因酒後駕車而
    肇事者提高懲度,爰修正第二款第三目之一志願役軍(士)官核予撤
    職處分,志願士兵核予記大過三次並依志願士兵服役條例第五條之一
    規定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義務役士兵核予悔過處分。
四、第四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十五、嚴禁利用網路、科技犯罪
        (一)教育官兵不得藉由網路或科技從事犯罪行為,並將相關網
              路、科技從事賭博、媒介色情、散佈性交易、賣違禁及管
              制物品、詐欺、妨害他人名譽、入侵他人網站及散播個人
              資料等犯罪態樣與所涉刑責,列為法(紀)治教育施教重
              點,灌輸官兵正確法紀觀念。
        (二)透過單位內控機制,掌握重點輔考人員動態,適時關注叮
              嚀,並建立適切之輔考機制,採柔性勸導方式,避免官兵
              誤觸法網。
        (三)單位主官(管)應主動與家屬保持連繫,配合部隊與家庭
              相互敦促,使官兵知法守法,遠離社會各種誘惑。

二十六、國軍反毒工作
        (一)目的:
              為響應全民反毒工作,防範毒品危害部隊,維護官兵身心
              健康,堅實國軍戰力。
        (二)權責劃分(如附表二之二):
              依據國軍毒品防制小組運作要項及國軍毒品防制綱要計畫
              ,國軍毒品防制小組區分為:防毒、拒毒、戒毒及緝毒四
              個分組,由法律事務司綜理秘書業務。各分組承辦單位應
              針對核心工作項目及具體措施,擬訂目標值及執行方案,
              並依權責管考如下:
              1.防毒分組:由軍醫局主辦,政治作戰局及憲兵指揮部協
                辦,主要工作項目為建立國軍藥物濫用通報機制,健全
                先驅化學品管制系統與管制藥品施用管控等早期預警機
                制。
              2.拒毒分組:由政治作戰局主辦,法律事務司、軍醫局、
                總督察長室及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協辦;主要工作
                項目為嚴格重點輔考人員清查,強化營務營規管理,加
                強反毒文宣,健全通報輔導,有效法(紀)治教育。
              3.戒毒分組:由軍醫局主辦,政治作戰局、法律事務司及
                憲兵指揮部協辦,主要工作項目為提升專業毒癮戒治模
                式,全面落實特定人員尿液篩檢,降低施用毒品之再犯
                率。
              4.緝毒分組:由憲兵指揮部主辦,法律事務司及軍醫局協
                辦,主要工作項目為加強查緝毒品來源,縮短毒品案件
                處理流程及違法案件行政調查。
        (三)工作要領:
              1.官兵素行管考:
               (1)有毒品前科(紀錄)者參加考試、甄選或申請服志願
                  役,依招生簡章規定,不得報考或不予錄取;錄取後
                  發現者,則開除學籍或退訓。
               (2)官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依法追究刑責,並依
                  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適懲。
               (3)落實主官親教親考,由主官實施反毒宣教,針對涉毒
                  人員,依國軍官兵涉毒人員管考輔導計畫,主動掌握
                  、約談輔導涉毒人員,建冊詳加列管,注意日常生活
                  作息(含營外家屬連繫),並結合心輔功能,鼓勵從
                  事正當休閒活動。
              2.反毒教育宣導:
               (1)擴大文宣作為,運用軍中報刊及電子媒體,製作反毒
                  系列專輯,加深官兵反毒認知。
               (2)各司令部(指揮部)運用軍種報刊,經常性實施反毒
                  宣導,並製作反毒專欄,擴大宣教成效。
               (3)各單位宣導內容,切勿陳述吸毒犯案過程,著重於毒
                  品對身體的危害,以及毒品對自已、家庭、單位、社
                  會及前途之影響。
              3.強化營規管理:
               (1)強化營務營規管理,嚴密門禁管制,並以內務檢查、
                  尿液篩檢等方式,抽查可疑之人、地、物,及臨機實
                  施全面性人員清查,對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適懲;如涉刑事責任
                  者,當事人一律移送法辦。
               (2)所屬官兵肇生營內涉毒案件,若經檢討幹部確有違失
                  ,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適懲。
              4.強化尿液篩檢:
               (1)依據國軍特定人員濫用藥物尿液篩檢作業規定,落實
                  尿液篩檢工作,凡曾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國軍
                  人員、或曾尿液篩檢確定檢驗呈陽性且經司法(警政
                  )機關確定有施用毒品者,各單位均應列管追蹤及輔
                  導,掌握篩檢時機,並於每次收假二十四小時內實施
                  篩檢。
               (2)官兵尿液篩檢呈陽性反應者,應將當事人尿液檢體儘
                  速包裝妥當,完成籤封後,併同單位委驗公函,指派
                  專人於二十四小時內送地區國軍總醫院複檢。複檢呈
                  陽性反應者,應將報告併同檢體及公函,送交三軍總
                  醫院作確認檢驗。復經確認檢驗呈陽性反應者,人事
                  部門須管制於文到三個工作日內,函送地區憲兵隊調
                  查,以掌握涉毒案件溯源時效。
              5.嚴密毒品查緝:
               (1)各營區、單位應配合官兵收、休假及門禁管制等時機
                  實施毒品查察,各門禁處所應張貼各類毒品彩色圖片
                  ,俾利衛兵執行毒品查禁。
               (2)於營區內所查獲之毒品事件,依辦理國軍人員毒品案
                  件聯繫通報要點,應立即通報轄區憲兵隊,依法處理
                  ;於營外查獲之毒品事件,應由地區憲兵隊與各檢、
                  警、憲、調、海巡及海關等機關加強聯繫查察,藉由
                  點、線、面方式,建構緝毒機制,全面遏止毒品流入
                  營區。
              6.落實督導考核:
               (1)毒品防制督導,採配合內部管理、軍紀維護督導之時
                  機,對各司令部(指揮部)及本部直屬單位實施督導
                  。
               (2)各司令部(指揮部)以下各級單位依逐級督導機制,
                  對所屬下級每年至少實施兩次以上毒品防制督導,每
                  季應配合(工作檢討)會議時機,加強宣導反毒相關
                  規定作法及作業處理流程,檢討所屬反毒工作執行成
                  效,每季並應將工作執行成效報部核備。
        (四)一般規定:
              1.各司令部(指揮部)相關業管部門,應訂定反毒工作具
                體執行作法。
              2.各單位對違反毒品案人員於偵審責付期間,應加強輔導
                ;另對疑似毒癮發作人員,應儘速送醫處理,並注意看
                護,不得以拘禁方式行之。
              3.各司令部(指揮部)每季應配合(工作檢討)會議時機
                ,加強宣導反毒相關規定作法及作業處理流程,檢討所
                屬反毒工作執行成效,每季並應將工作執行成效報部核
                備。
              4.各司令部(指揮部)及直屬單位執行反毒工作所需經費
                ,由年度相關預算中自行編列。
              5.單位主動查獲官兵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尿液經送確
                認檢驗呈陽性反應或移送偵辦者,除檢討議獎外,案件
                僅登錄,不列計案件數及扣分。

二十七、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作業要領
        依據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辦理。

第三節  違法事件處理要領
二十八、違法事件處理要領
        各級單位(部隊)預防工作執行欠周,因而肇生違法事件時,應
        依下列程序儘速妥處,以免衍生後遺:
        (一)重大違紀犯法事件發生後,各級部隊長,首應保留現場完
              整,採取斷然措施,迅速指導相關驗斷處理,由軍團、軍
              級(比照)以上副主官指導成立專案小組,以防止事態擴
              大,減少不良影響,同時應依據國軍軍(風)紀事件反映
              規定表(參考第四十軍(風)紀事件反映程序),立即反
              映,並儘速調查、檢討。
        (二)單位肇生重大違法案件或死亡案件時,應確依部頒國軍肇
              生重大涉法及死亡事件行政調查應行注意事項辦理;各業
              管部門,應迅速親赴現場(地),邊處理邊報告,詳實調
              查完成報告,由人事部門移法偵辦。
        (三)違犯軍紀涉有刑事責任者,應移法偵辦,當事人檢討議處
              ;對受害者及其家屬,應迅速協調有關單位依法妥處。
        (四)有關功過人員獎懲,本「依法行政」原則,提出獎懲建議
              ,重大違紀犯法及傷亡事件調查處理經過報告表(參考附
              表二之三格式,各業管部門可依本表修訂)併全案調查報
              告儘速呈報司令部業管部門,並送國防部業管部門核備。
        (五)行政調查後尚無法釐清案情,應依陸海空軍懲罰法第三十
              條第三項規定停止懲罰程序,惟仍須管制後續偵審結果,
              視情節予以適處。

第三章  違紀事件
第一節  違紀態樣
二十九、違規
        (一)行為粗暴、言行不檢。
        (二)不服糾舉。
        (三)儀容不整。
        (四)禮節不週。
        (五)行路吸菸、嚼食檳榔、飲食。

三十、違紀
      (一)逾假歸營。
      (二)不假外出。
      (三)不守社會秩序。
      (四)不遵交通規則。
      (五)騎乘軍用機車或著軍服騎乘機車未戴安全帽。
      (六)軍車未依限速行駛及任意超車、變換車道及未遵交通規則。
      (七)鬥毆鬧事。
      (八)飲酒滋事。
      (九)其他未遵守單位、營區規範及紀律之行為。

三十一、風紀違失
        (一)侮辱長官或濫控長官者。
        (二)違反不當情感關係、未尊重性別互動分際情事者。
        (三)涉足賭博(含電玩)、易肇生危安(有男、女陪侍及非法
              網路休憩)或其他不法之場所者(奉核實施調查人員除外
              )。
        (四)向不法機構質押借貸(提供擔保),肇生不當後遺者。
        (五)投資不法機構或違法事業者(遭詐騙從事投資,未違社會
              風序良俗者,不在此限)。
        (六)向未經合法登記或其執業內容與原申請登記範圍不符或涉
              及違法之公司行號質押借貸者。
        (七)利用職權、為首、轉介營內外不當投資或借貸者。
        (八)利用職權經營工商或特定營業者。
        (九)運用公務時間或資源,從事營外合法投資者。
        (十)未向權責單位申請核准,自行僱(邀)請民間表演團體入
              營表演,或經核准,其表演逾越核准內容或違反社會善良
              風俗者。
        (十一)高階軍、士官向低階人員或資深士兵向資淺士兵借貸,
                衍生後遺,致生糾紛或其他有損軍譽情事或意圖謀利不
                當推介(介紹)者。
        (十二)利用職權推介下屬參加互助會;或於營內籌組、招攬互
                助會者。
        (十三)營內、外籌組、參加互助會發生財務糾紛者。
        (十四)積欠營外商家債務,發生財務糾紛者。
        (十五)從事或參與營外非法簽賭(未經政府開放下注簽賭之職
                業球類運動、賽鴿、六合彩及地下樂透等)。
        (十六)收受餽贈情節重大者:
                1.藉三節、晉升、離(調)職、自行或要求他人以「役
                  期」之名義(如:破年、破百、破月、退伍…等)或
                  其他事由,自行或要求他人送、受禮或請客、赴宴者
                  。
                2.利用職務關係要求或收(接)受送禮、請客、(性)
                  招待、分攤經費,或違反經費支用規定者。
                3.利用職務關係要求官兵家屬致贈財物或提供交換條件
                  者。
                4.未向權責單位申請核准私派兵(工)、參加民間遊藝
                  活動、收受紅包、饋贈情事。
        (十七)其他有損軍譽情節重大者:
                1.利用網路(通資科技)犯罪(含拍攝未經核准軍事設
                  施、業務資料等,或經核准拍攝逕自違規私自持有)
                  ,經為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以及判決無罪、緩
                  刑、免刑或不受理者。
                2.利用網路(通資科技)從事賭博、媒介色情、販賣危
                  禁及管制品、詐欺、入侵他人網站及販售個人資料者
                  。
                3.嬉鬧失序(丟水池、阿魯巴、人體塗鴉等)及妨害善
                  良風俗(裸露身體、偷窺及偷拍等)行為者。
                4.挑撥離間、匿名中傷或散布不實言論、文字、圖片、
                  電磁紀錄或言行不檢等,有損軍譽情節重大者。
                5.擅自向外募款肇生軍民糾紛情節重大者。
                6.無正當理由攜帶危險物品、影響公共安寧或在公共場
                  所滋(鬧)事者。
                7.妨害公務、軍民糾紛及營外危害安全之行為。
                8.上開違失及其他經媒體報導、民眾檢舉等有損軍譽行
                  為,經行政調查屬實者,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
                  細則適懲。

三十二、違反風紀維護一般規定
        (一)文(教)職、學生及聘雇人員依其身分適用相關法律或工
              作規則辦理。
        (二)同一違失行為,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者,不停止懲罰程序
              。但懲罰須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者,得由人事部門報經上
              一級長官同意,停止懲罰程序。
        (三)單位已盡宣教防範之責,且有事實可查者,其單位及上一
              級主官管與相關人員得免予處分;反之,如集體肇生同類
              案件或個案情節重大,衍生有損軍譽情事,依陸海空軍懲
              罰法及其施行細則適懲。
        (四)違反風紀案件人員,由單位詳實調查後,依陸海空軍懲罰
              法及其施行細則適懲;另當事人若為正、副主官(管)、
              幕僚長,得調整職務。
        (五)不當投資、不法機構定義:
              1.不當投資:
               (1)屬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之禁
                  止。
               (2)投資合法成立之金融機關以外之機構或個人,經查屬
                  實,或經檢、警、調查獲涉有參與該機構、個人之經
                  營或共謀涉及不法。
              2.重利罪之定義:依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條(重利罪),乘
                他人急迫輕率或無經驗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
                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其重利之標準,以超過民法第二
                百零五條規定之最高利率百分之二十限制者屬之。
        (六)不法、或其他易肇生危安場所界定:
              1.舉凡舞廳、酒吧(酒廊)、酒家、酒店,及有男、女陪
                侍之卡拉OK、 MTV、KTV、PUB、小吃部、理髮廳(理容
                院)、茶室、咖啡廳、冰果室與賭博性電玩等不法、或
                其他易肇生危安事件之場所。
              2.賭博場所:舉凡地下賭場、政府主管機關公告之賭博性
                電玩、器具等場所。
              3.非法網路休憩中心:凡從事色情媒介、援交、賭博、詐
                欺及毒品交易等網路犯罪場所。
              4.因應社會型態快速變遷,上述不法、危安場所不以列舉
                為限。

第二節  違紀事件之預防
三十三、一般軍紀要求事項
        (一)禮節:
              1.遇見本軍、友軍、盟軍之高階者,應一律敬禮。
              2.對同階者相互敬禮。
              3.乘坐車船,見高階要讓坐。
        (二)儀容:官、士、兵服儀應確依軍容禮節規範。

三十四、防範軍車肇事注意事項
        (一)為加強軍用車輛管制,防止軍車違規肇事,確保行車安全
              ,各單位應確遵國軍汽車集用場及駕駛行車安全作業規定
              執行。
        (二)軍車肇生重大交通事故,依國軍編制內軍用車輛及處罰辦
              法檢討議處。

三十五、健全合理管教
        (一)目的:
              管教的目的旨在樹立恪遵法紀營規,生活規範,導正品性
              行為,培養團隊精神,建立部隊三信心,做到意志、力量
              集中,強固軍人同生死、共患難之情操,澈底奉行命令,
              誓死達成任務。
        (二)新訓階段管教措施:
              1.調適教育:
               (1)新兵入伍後,應輔導新兵適應軍中生活,消除恐懼心
                  理為重點。
               (2)連隊應按建制,由班長指導新兵學習、做好生活照顧
                  ,使入伍新兵儘速適應部隊生活與訓練;並安排撰寫
                  家書,紓解壓力。
               (3)新兵偶有犯錯,幹部應以輔導糾正方式處理,儘量避
                  免處罰,以免造成新兵身心適應障礙。
               (4)調適期間安排實施「心理衛生教育」,協助新兵轉化
                  適應部隊生活。
              2.幹部晤談:
               (1)新兵入伍完成編隊後,幹部應儘速完成晤談,瞭解新
                  兵身心狀況及個人疑難;對於不適應之新兵,依國軍
                  新訓驗退暨常備兵因病停役停止訓練作業規定,轉送
                  軍醫院複檢,如體位不合常備役體位標準者,應即依
                  規定辦理驗退或因病停役,避免影響任務遂行。
               (2)晤談前,應就新兵報到填寫之資料,先行蒐整與瞭解
                  ,再個別親切實施晤談,對所獲問題應予說明及協處
                  ,超越權限者立即向上反映。
               (3)晤談時,幹部應宣導內部管理相關規定,並指導新兵
                  如何適應部隊生活。
              3.家屬連繫:
               (1)新兵入伍報到三日內,連隊即應以信函告知家屬,有
                  關部隊駐地、會客、申訴與軍人之友社服務方式、醫
                  療及申請複檢程序等規定,使家屬明瞭軍中服務工作
                  與範疇。
               (2)家屬連繫函中,應明確告知其子弟在營狀況,消除家
                  屬疑慮;必要時,協請軍人之友社實施家庭訪問或請
                  家屬赴部隊進行瞭解與協助處理。
               (3)各新訓中心應公布及開放電話,供新兵與家屬連繫。
              4.法紀宣導:
               (1)法紀宣教應排表納入正課施教,以服役的義務、防逃
                  要求、申訴規定、心理衛生、軍紀營規為主,由連隊
                  主官(管)或指定人員施教。
               (2)新兵入伍一週內應完成宣導。
              5.生活照顧:
               (1)生活照顧以滿足官兵食、衣、住、行、育、樂之基本
                  需求為主,並加強官兵相互照顧為原則。
               (2)幹部應貫徹與士兵生活、工作、訓練、戰鬥在一起;
                  做好生活照顧,確實做到「三餐吃得好、課後能洗澡
                  ,每天有一段屬於自己的時間,從事休閒、進修活動
                  」。
               (3)膳食應注意營養衛生,服裝補給按規定發放,型號大
                  小須符合體型,營舍內外經常保持整潔。
               (4)對傷病者應即時就(轉)診,叮囑按時服藥及落實全
                  (半)休規定。
              6.協處疑難:
               (1)對罹患痼疾或有家庭問題之新兵,應由新訓部隊轉請
                  縣巿政府兵役或社會部門,申辦停役或社會救濟。
               (2)心理調適困難或人際關係不佳等心理層面之問題,應
                  轉介「心理衛生中心」輔導。
              7.正常訓練:
               (1)幹部依據準則,從訓練準備、講解,示範、實作、測
                  驗與檢討講評,全程參與,對具危險性之訓練應做好
                  安全預防措施,防範意外傷害。
               (2)不得假藉訓練之名行懲罰之實,施以超乎國軍基本體
                  能訓測指導手冊規定標準之訓練。
               (3)對學習緩慢,未達訓練標準之新兵,幹部應於操課時
                  間內耐心個別指導,不可利用課間休息及夜晚睡眠時
                  間反覆操練。
              8.開放會客:
               (1)新訓部隊得視課表,於假日開放會客,會客當日派員
                  引導,儘速協助新兵與家長會面,幹部應參與會客活
                  動,主動向家屬說明部隊訓練狀況,增進家屬對部隊
                  之瞭解。
               (2)對家屬所提問題,應由主官(管)親自說明及處理,
                  並於事後向上級報告處理情形。
               (3)各營區可視狀況辦理家屬座談,接受家屬疑難詢問,
                  藉雙向溝通,增進部隊與家屬之相互瞭解。
               (4)營區休閒設施於會客期間應全面開放供家屬使用。
               (5)對無家屬親人前來會客之新兵,應妥為安排休閒活動
                  ,若有公差勤務須由渠等負擔時,應於爾後非假日出
                  公差時,減少其勤務負擔。
        (三)服役階段管教措施:
              1.家屬連繫:
               (1)新進人員報到三日內,單位應依規定寄發家屬連繫函
                  ;另配合節慶辦理懇親會或寄發連繫函,表達部隊問
                  候關懷之意及告知休假起迄時間,以便家屬協助軍紀
                  要求與個人安全之維護。
               (2)報到二十四小時內,連隊主官、管應儘早完成與家屬
                  電話連繫,爾後視服役狀況不定期連繫,使家屬瞭解
                  子弟在營狀況,消除疑慮。
              2.新進座談:撥補一個月內,以營級為單位策辦座談,針
                對環境任務、營規管理、法(紀)治要求、專業勤務訓
                練等,對新兵宣達規定與要求,並指導新兵如何適應部
                隊生活。
              3.輔導學習:到部三個月內應指派同建制、具服務熱忱,
                同時學習、適應狀況良好之同僚為「輔導人」,以協助
                適應生活。
              4.啣接教育:
               (1)啣接訓練必須依準則、教(制、技)令規定,由幹部
                  編組或親自監督實施,不得委由資深士兵驗收簽證,
                  或自訂嚴苛內規,造成刁難不合理情事。
               (2)專長啣接訓練未完成前,不得接任戰備勤務,次一階
                  段未完成亦不應參加高一階段之訓練,組合訓練未完
                  成亦不宜進入基地訓練。
              5.公差(衛哨)勤務:
               (1)新進人員完成專長啣接訓練及衛哨勤務課程驗收後,
                  可派遣擔任衛哨,其他勤務則以排表輪流派遣,不得
                  全由新兵包攬勤務。
               (2)幹部應注意差勤分派後之督導,嚴格查禁資深士兵指
                  使新進人員代替執行工作。
              6.生活與休假:
               (1)連隊在生活管理上應合理、正常,除任務需要,不得
                  任意變更作息,或要求新進人員較其他官兵晚睡早起
                  、就寢後驗收體能,或集合訓話等。
               (2)幹部不得剋扣士官兵休假作為懲罰,惟對不服教導,
                  刻意逃避訓練學習者,應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
                  細則,經單位主官核定後,給予適當之懲罰(例假日
                  實施檢束、禁足、罰勤),以昭懲戒。
              7.法紀教育:
               (1)各級應經常實施法紀宣教,以管教規定及相關刑責為
                  重點,強調依法行政、合理管教之重要性。
               (2)加強宣導運用國防部在莒光園地、奮鬥月刊、青年日
                  報製播(刊載)之相關管教規定,建立官兵知法守法
                  的觀念。
              8.查察防範:
               (1)幹部應恪遵「保持常態、掌握動態、防止變態」原則
                  ,每日早點名及人員裝備清查等時機察言觀色,以掌
                  握動態,防止不合理管教(含訓練)、資深欺侮新進
                  、自我傷害等違常行為。
               (2)各級應加強夜間就寢後人員動態之查察,尤以兵舍頂
                  樓、艙間、伙房、浴廁、庫房、幹部小房間、集合(
                  教練、保養)場及營區偏僻死角地方為重點。
               (3)營級以上主官(副主官、政戰主管),應不定期對所
                  屬連隊實施督訪,並對偏遠獨立據點(海軍士官兵住
                  艙)實施駐點,凡發現涉有不當管教或資深欺侮新進
                  情事,應立即查明處理,並逐級反映。

三十六、體罰、凌虐、謾罵釋義與防範
        (一)所謂「管教」,顧名思義,就是「管理」和「教育」,兩
              者互為表裡,而以「管教」為體,「管理」為用;有教無
              管,無以致其用,有管無教,更是捨本求末,是以兩者必
              須相輔相成,兼籌並顧。
        (二)至於管教的目的,就軍隊而言,就是要建立嚴明的軍紀,
              以維持軍隊的秩序,保障命令的系統。基於軍紀為軍隊的
              命脈,如實施合理的管教,凝聚官兵向心力,就等於維護
              軍隊的生命,保障軍隊的生存,反之,如部隊管教不當,
              以致官兵離心離德,即等於斲喪軍隊的生命,妨害軍隊的
              生存。因此,身為國軍的幹部,應貫徹合理的管教,以愛
              心,誠心、耐心帶好部隊,期能贏得官兵的信任和服從,
              建立良好的紀律,保障命令的貫徹。
        (三)訓練是戰力的泉源,欲求得國家之長治久安,軍隊必須保
              有高度之戰力,才能達成保國衛民之神聖使命;依據國防
              法第十五條規定:
              現役軍人應接受嚴格訓練,恪遵軍中法令,嚴守紀律,服
              從命令,確保軍事機密,達成任務。以海軍陸戰隊兩棲蛙
              人部隊為例,在成為合格蛙人之前,必須通過俗稱「天堂
              路」的最後考驗,此種具「高強度」、「高危安」特點的
              訓練方式,常遭外界質疑是否涉及體罰凌虐。
        (四)為使各級部隊執行訓練時依法有據,國防部根據陸海空軍
              刑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教育、訓練、勤務、作戰或其他軍
              事必要之實施範圍及應遵行事項,由國防部以準則定之;
              復依國軍部隊教育訓練勤務作戰實施準則,臚列十五條各
              項訓練之注意事項及原則,供各級幹部據以執行。
        (五)國軍嚴禁幹部「體罰、凌虐部屬」之規定已實行多年,然
              因基層幹部素質差異,且缺乏管教實務經驗,造成管教問
              題層出不窮,在媒體報導渲染下,常衍生不良後遺,嚴重
              影響國軍形象。因此,國防部於一百零二年策訂國軍改革
              人權保障作為具體作法執行計畫,包含「未依法行政」、
              「禁閉室管理不當」及「人員急救不當」等三大面向,並
              研提與管教有關之「人權保障」、「落實申訴制度」及「
              防止幹部失當行為」等改革方案,使國軍各項管教作法,
              更符合人權保障作為。
        (六)為使各級幹部對「體罰、凌虐、謾罵」釋義(如附表二之
              四),有一共同認識,避免成為幹部放棄訓練的藉口,特
              就其界說予以澄明,以供宣教參考。

三十七、嚴禁涉足不法或其他易肇生危安事件場所
        (一)教育官兵不得涉足不法或其他易肇生危安事件場所,並將
              「妨害性自主罪」及「網路犯罪」等相關刑責法規,納入
              法(紀)治教育持恆宣教,強化官兵法紀觀念,以免觸法
              受罰。
        (二)單位主官(管)除於官兵休假前,實施於離營法(紀)治
              教育外,平時應主動與家屬保持聯繫,藉由雙向互動,掌
              握官兵休假在外生活動態,以防杜肇致違法或成傷憾事。
        (三)對曾涉足不法或容易肇生危安事件場所之重點輔考人員,
              應透過既有之內控機制,經常予以關注叮嚀,採柔性勸導
              方式,避免渠等人員觸法。

第三節  違紀事件處理要領
三十八、國軍營外軍紀糾察實施規定
        (一)地區憲兵承憲兵指揮部之命,負責營外軍紀之糾察。
        (二)憲兵指揮部負責營外軍紀糾察技術訓練,及勤務統一指揮
              與考核,並注意軍紀資料蒐集整理,適時提供政策性建議
              。
        (三)各地區憲兵隊,為執行軍紀糾察主體,應就地區憲兵兵力
              狀況,擬訂糾察計畫,厲行糾察,並辦理軍紀通報。
        (四)各地區憲兵隊,為促進糾察之成效,應講求協調連繫,實
              施軍紀訪問,以獲得至當之糾察措施。
        (五)各地區憲兵隊,應針對地區狀況,靈活運用武裝、便衣巡
              邏,與機動檢查等手段,以達軍紀維護目的。
        (六)憲兵執行糾察時,應嚴肅有禮,態度和藹,說話客氣,並
              尊重事實,認真處理。
        (七)憲兵對違紀行為之糾察,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1.對士官兵違紀行為,應當場糾正,或登記放行,較嚴重
                者,得帶回隊上處理,並通知所屬單位立即派人領回。
              2.對官長違紀行為,應登記其單位、級職、姓名、身分證
                統一編號等,通知其上級單位處理。
              3.將官或部隊違紀,不得當場糾正,應列舉事實,通報該
                管長官處理。
        (八)軍人違紀,如無憲兵在場時,則在場之較高階軍官應負責
              予以告誡、糾正,事後通知憲兵或其上級主官處理。

三十九、管教紀律之維護與懲處
        (一)紀律維護:
              1.各級主官(管)及監(督)察部門,應貫徹及督飭各級
                「依法行政」,善盡管教職責與保障官兵權益。
              2.對違反管教規定之個案,應主動查察舉發與嚴懲,應按
                「實情實報、儘速處理、提高處理層級至聯兵旅級」之
                規定,迅速查處,以導正不良惡習。
        (二)懲處規定:
              1.對違反管教規定人員,依「刑懲併行」原則,違失人員
                由單位詳實調查後,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適
                懲;如涉刑事責任者,當事人一律移送法辦。
              2.發生不當管教及資深欺侮新進事件,按軍風紀事件反映
                規定,立即回報國防部;隱瞞不報或致生後遺者,依陸
                海空軍懲罰法及其施行細則適懲。

第四章  一般規定
第一節  軍(風)紀作業規定
四十、各單位發生軍(風)紀事件,應依據國軍軍風紀事件反映規定表(
      如附表二之五)及下列規定程序,立刻逐級回報反映,儘速調查、
      處理,並按照邊處理、邊回報原則,持續回報最新狀況:
      (一)各類型軍(風)紀事件,除逾假、車禍案件無肇責及傷損、
            司法約詢(初報及結報除外)、役前違法(遭羈押除外)及
            因病住院(重要軍職除外)、營外行動失慎未達住院者等案
            件,由各司令部(指揮部)依權責管制外,舉凡營內外違法
            、違紀、傷損(如訓練、工作、行動失慎)等事件,均應自
            肇生或單位獲悉案況起三十分鐘內,逐級回報國防部列管。
      (二)各單位肇生軍風紀事件或媒體報導(探詢)案件,應迅速循
            主官對主官、政戰主管對政戰主管、戰情值日對戰情值日、
            監察對監察、保防對保防五管道反映及橫向聯繫業管部門依
            權責管制及妥處,並完成初步回報,內容應力求簡明及要件
            齊全,敘述要項包含:何人、何事、何時、何地、處理概況
            、建議意見等,並附記人員基本資料。
      (三)初報後一百二十分鐘內應詳實補充續報,內容包含:案情摘
            要、處理情形及檢討建議等。
      (四)各級肇生性騷擾申訴(復)案件,應依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
            及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之回報作法辦理。

〔立法理由〕

一、原標題及序文分行作法不符法制作業體例,爰合併修正為序文規定。
二、為配合本部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國軍人員性騷擾處理及
    性侵害預防實施規定,其第十一點規定「申訴管道接獲申訴案件,應
    立刻循主官及幕僚(人事、監察)系統向上級回報,並妥採保密作為
    ,於被害人填寫申訴書並確定提出申訴二十四小時內移請被申訴人所
    隸機關人事業務部門處理。官兵提出性騷擾申訴案件,各申訴管道及
    接案單位人事業務部門除本規定第十二點所列情形外,不得以任何理
    由拒絕受理。接案單位人事業務部門應於接獲申訴起三日內將申訴書
    影本,以密級之一般公務機密,呈報所屬司令部管制,並副知本部總
    督察長室及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列管。」、第二十四點第一項第
    二款規定「適用性騷擾防治法之再申訴案件:二、當事人對於本決議
    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次日起三十日內,向所屬機關駐地之直
    轄市、縣(市)政府提出再申訴時,應同時副知所隸機關及本部總督
    察長室及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室列管。」、第三十一點第二項規定
    「前項決議書及人事權責單位發布之懲罰(處)命令,並應副知各司
    令部(指揮部)、國防部總督察長室及國防部參謀本部人事參謀次長
    室備查。」爰增訂第四款性騷擾申訴(復)案件之反映程序。

四十一、肇生重大軍(風)紀及危安事件新聞處理原則
        (一)軍中肇生重大軍(風)紀及危安事件,媒體記者獲得訊息
              後必然蜂擁而至,各單位發言人應有「立即向記者作初步
              說明」之準備,把握「主動說」、「誠實說」、「說清楚
              」之原則,衛兵、安全軍(士)官等,務須嚴守相關新聞
              作業規定,切忌有不當舉動,及擅自接受媒體採訪,或以
              個人立場發言。
        (二)各單位對於重大軍(風)紀案件之新聞處理,應把握下列
              原則作法及處理流程:
              1.基本原則:
               (1)主動說:新聞發布作業首重主動、迅速、確實、保密
                  ,任何重大危安事件發生時,首應考量「本案是否涉
                  及國防機密資訊或機敏事項?」若未涉及機密事務,
                  各單位發言人應立即主動對外說明,使外界瞭解真相
                  。各級幹部切勿存有「家醜不外揚」或「盡其在我,
                  毀譽由他」之消極態度。重大危安事件是社會大眾關
                  注焦點,應即查證狀況,即時詳細說明,說得越晚,
                  傷害越大。
               (2)誠實說:單位發生重大危安事件時,應成立專案小組
                  ,主動查明事實真相,彙整相關內容,並召開會議共
                  同研討,建議對外發言或說明(發新聞稿)的共識,
                  向記者作初步說明,提供正確訊息及部隊處理原則,
                  尤其不可造假,不可欺騙記者,並避免刺激性與揣測
                  性用詞。
               (3)說清楚:各單位對外說明或發布新聞時,於確保國防
                  機密資訊保密安全前提下,要將問題關鍵交代清楚,
                  內容力求法理周延,有說服力(例如正於司法審理中
                  之案件,絕不可逕下斷語或結論),調查中的案件須
                  與上級單位協調,以真相或教令(準則)為本,力求
                  說法一致,避免記者因自行挖掘或不明人士爆料,而
                  作臆測、誇大之報導;正確供稿,可使傷害不致發酵
                  、惡化。
              2.具體作法:
               (1)提高處理層級,凡事故發生單位,應有聯兵旅(含比
                  照)級以上單位人員至現場指導相關事宜,軍團發言
                  人應親至現場或指派權責人員立即對外說明。
               (2)於救人第一、不破壞事故現場、不妨礙蒐證前提下,
                  依據法制人員之協助與指導,迅速整理現場,因應媒
                  體拍攝。
               (3)安撫官兵情緒,勿任令其於情緒不穩狀況下接受媒體
                  訪問。
               (4)當事人不宜受訪,應由上一級主官或發言人代為說明
                  。
               (5)各軍團(含比照)以上單位均設有發言人,發言人並
                  非僅止於對外發言,更應於平時指導所屬各單位新聞
                  業管人員面對媒體,依據「反映→說明→刊播」等三
                  項新聞處理流程,迅速處理。
               (6)各司令部(指揮部)、軍團級(比照)政戰部門,平
                  時應充分經營、善用單位及「國防部發言人」臉書,
                  並爭取「核心粉絲」的支持,擴增正面資訊傳播效能
                  ;另主動上網查閱各大電子報、網路媒體及網路論壇
                  (PTT) 之新聞留言版訊息,隨時掌握網路負面資訊
                  ,立即查明回應,爭取處理時效,俾遏止網路謠言漫
                  延,避免危機擴大。
               (7)針對輿情發展,請各司令部(指揮部)及相關業管單
                  位主動研提關注議題問答 (Q&A),及時於國防部全
                  球資訊網公開,提供淺顯易懂的正確訊息,釋清各界
                  疑慮。

四十二、各單位應建立之資料
        (一)各單位應落實業務簡化要求。
        (二)連、營級(含比照):軍紀維護各項工作執行情形均登載
              備查於部隊工作日誌及政戰工作紀要。
        (三)聯兵旅級(含比照):軍紀狀況統計管制表、申訴處理登
              記簿、調查報告、軍紀維護各項工作執行紀錄(計畫、執
              行、考核佐證資料)、各類危安事件備用問卷及軍紀安全
              維護預防計畫(軍紀案件防處作為)。
        (四)軍團(軍)級以上單位(含比照):軍紀狀況統計管制表
              、申訴處理登記簿、調查報告、軍紀維護各項工作執行紀
              錄(計畫、執行、考核佐證資料)、各類危安事件備用問
              卷及軍紀安全維護預防計畫(軍紀案件防處作為)及監標
              監驗統計表。

四十三、一般違紀作業
        (一)營內、外糾察資料每週移送人事行政部門查明,適時發布
              獎懲。
        (二)營外違紀由地區憲兵適時通知違紀官兵之建制單位,副本
              抄送其上級單位及所隸屬司令部(指揮部),各單位接獲
              營外軍紀通報後,其處理程序與營內同。
        (三)各單位接獲營外軍紀通報如無其人,或糾察登紀與事實不
              符時,應於五日內由人事行政部門(憲兵幕僚)函請原通
              報單位更正,副本抄送其上級單位與所隸屬司令部(指揮
              部)核備。
        (四)地區憲兵隊之糾察資料,應待違紀官兵所隸屬單位函復證
              明後,始得列入違紀統計(如十日內仍無答復,可列入正
              式統計)。
        (五)憲兵指揮部根據各地區糾察報告,每月統計分析一次,上
              月資料應於次月五日前呈報國防部核辦。
        (六)各地區憲兵隊,凡接獲報案(通報)、主動偵辦或警方移
              送官兵涉及違紀犯法案件時,應依規定循系回報至國防部
              。

第二節  軍紀教育與軍紀指示
四十四、軍紀教育執行要領
        (一)時間規劃:
              1.國防部每年策頒六個軍紀教育教育主題,製作教學節目
                ,於雙數月配合莒光園地電視教學節目中播出,每次一
                小時。
              2.各司令部(指揮部)依部隊特性、任務等因素,按權責
                排定軍紀教育課程,收視年度國防部令頒「軍紀輔教光
                碟」及輔以主官(幹部)總結教育,每次以二小時為原
                則,年度不得少於十二小時,並納入年度施政計畫,適
                切配當管制實施。
        (二)教育範圍:
              1.入伍新兵:以防範違法、違紀、傷損、詐騙、嚴禁向地
                下錢莊借貸、恪遵性別相處分際、申訴規定及軍紀營規
                等課程為主。
              2.一般官兵:
               (1)以「遏止酒駕惡習」、「謹守性別分際」、「健全合
                  理管教」、「遠離賭毒危害」、「防範傷損事件」、
                  「杜絕自我傷害」、「重視申訴制度」、「遵循廉政
                  倫理」,以及重大軍(風)紀案例教育為主。
               (2)運用青年日報軍紀專欄與國防部、各司令部(指揮部
                  )令頒軍紀通報,結合部隊現況實施教育。
        (三)教育方式:
              1.經常教育:按國防部年度軍紀教育計畫實施。
              2.機會教育:
               (1)青年日報「軍紀專欄」:登載有關軍(風)紀指示、
                  軍紀通報及軍紀要求事項等資料,作為各級主官工作
                  執行及宣教之參據,各單位可下載運用。
               (2)莒光園地電視教學「軍紀教育」專輯:各單位依據國
                  防部製作各類防範違法、違紀、傷損之「軍紀輔教光
                  碟」,確依規定施教,並掌握突發、重大軍紀案件,
                  針對個案強化軍紀教育。
               (3)軍紀通報:依國防部、各司令部(指揮部)令頒「軍
                  紀通報」案例、策進作法,妥採各項預防作為。
               (4)其他:各單位可配合官兵休假(離營)前離營教育時
                  機,要求官兵於休假時,恪遵各項軍紀要求及遠離易
                  肇生危安場所,並綿密家屬連繫,期藉由家屬親情力
                  量,約束子女營外生活紀律。

第三節  國軍貫徹命令實施規定
四十五、各級幕僚部門擬頒命令注意事項
        (一)各級幕僚部門制訂政策、計畫、命令、規定和指示時,事
              先應審慎研究,必須把握簡易、肯定及考量下級接受能力
              與時間等因素,俾令出必行,確保命令尊嚴。
        (二)各級對上級命令,應擬訂具體實施作法或措施,貫徹執行
              ,同一事項,由主辦單位綜合協調後下令,避免重複矛盾
              。

四十六、各級主官奉行命令之規定
        (一)各級主官,奉到上級之命令時,應深入研究其內容,及如
              何貫徹之方法,如未能盡悉其涵意,逐級請求釋示,不得
              曲解,不得變質。
        (二)凡須全體官兵瞭解執行者,應利用部隊集合機會,宣布講
              解,須幹部明瞭執行者,應召集幹部宣達,務求明白清楚
              ,溝通觀念,齊一作法,俾利實施。
        (三)對各項重要命令,應列入業務管制,檢查執行成效,適時
              辦理獎懲。
        (四)對重要命令,必要時應親自召集幕僚主管,週詳策劃,訂
              頒具體實施辦法,嚴格督導執行。
        (五)實踐以身作則,培養絕對服從,勇於負責,達成任務之精
              神。

四十七、各級要注意命令轉達時效
        (一)各級轉達上級命令,簽稿過程中,各級核稿人不得積壓。
        (二)對上級頒發之命令,上級應加註公文稽催,加速處理時限
              ,不得積壓或延誤。

四十八、加強督導檢查
        各單位(部隊)主官(管)、幕僚應定期及不定期檢查工作執行
        情形,並落實督導,以瞭解所屬單位及幕僚工作執行情形,其執
        行作法由各司令部(指揮部)依權責訂定之。

四十九、實施監督貫徹
        (一)各級監(督)察部門,依據轉發上級之重要命令,嚴格監
              督貫徹。
        (二)各級監(督)察部門,對監督命令貫徹,應持嚴正立場,
              對同級幕僚單位及下級應經常實施「命令貫徹檢查」,並
              應利用視察、督導、調查等時機,抽查命令執行情形,檢
              查要求如下:
              1.嚴格糾正虛偽造假。
              2.確實考察命令執行之時效與成效。
              3.下級執行命令有無困難或偏差,適時反映處理或建議主
                官輔導糾正,反映上級處理。
        (三)各司令部(指揮部)對所屬部隊每季應實施抽查一次,每
              半年普查一次並辦理評比。

第四節  軍紀安全評核
五十、國軍各級部隊軍紀安全評核
      (一)目的:
            藉公平、客觀、合理之評核,以速審重獎手段,明確主官責
            任,並激發強烈之榮譽心、責任感及指揮道德,強化軍紀安
            全,精進領導統御,落實戰備訓練及裝備維護,端正風氣效
            率,以減少違紀犯法、傷亡案件,促進部隊團結和諧。
      (二)評核對象:
            國防部依評核週期對全軍連級(含)以上單位,區分部隊(
            戰鬥部隊、戰鬥支援部隊、勤務支援部隊)及其他單位(指
            部隊類型以外者)等二大類型實施評核獎懲作業(各司令部
            【指揮部】視評核對象之特性,適宜歸類核布,並副知國防
            部核備)。
      (三)辦理週期:
            1.各聯兵旅、旅(群)級單位每月對所屬營、連實施評核一
              次,並公布成績。
            2.每年一月及七月彙審各單位上、下半年評核之平均分數,
              呈報國防部辦理各級部隊軍紀安全評核與獎懲審核、發布
              。
      (四)評核方式:
            1.各級部隊軍紀安全評核項目,區分「重大不法、危安、傷
              亡」、「一般不法、危安、傷亡」及「違規違紀」等範圍
              ,按扣分標準核算成績(如附表二之六)。
            2.計算公式:
              以 100分為基準,評核成績採四捨五入,計算至小數點第
              二位。

              100 -評核期間扣分之和X100=評核成績評核期間單位總人
              數
              
              如:某連隊一至六月肇生軍紀案件竊盜一件(扣25分)、營
              外言行不檢一件(扣10分),總計扣分35分,另一至六月每
              月冊報人數總和為 325人,其評核期間所得成績如下:

              100-評核一至六月扣分之和為35分X100=89.23分評核一至
              六月連隊總和人數為325人。

            3.等第區分:
              區分為一等(100分)、二等(98-99.99分)、三等(92-97.99
              分)、四等(87-91.99分)、五等(82-86.99分)、六等(75-8
              1.99分)、七等(70-74.99分)、八等(65-69.99分)、九等(
              60-64.99分)、十等(0-59.99分)。
      (五)獎勵與懲處:
            1.獎勵:
             (1)對象:部隊(戰鬥部隊、戰鬥支援部隊、勤務支援部隊
                )及其他單位(指部隊類型以外者)等。
             (2)條件:經各司令部(指揮部)於每年一月及七月份總結
                評核;其成績為「二等」以上者(指98-100分),按人數
                比例及獎勵標準辦理敘獎(標準如附表二之七至二之二
                十)。
             (3)限制:評核成績為 100分之聯兵旅、旅(群)、營、連
                級(含比照連級之獨立排)之副主官、幕僚長、士官督
                導長、承辦單位(人事、監察、心輔及法制)併案議獎
                ;若評核成績為98-99.99分時承辦單位(監察)得併案
                議獎,且以不超過單位主官之獎勵為標準(併案議獎應
                依其層次給與,如主官記功兩次,併案議獎人員則核予
                記功乙次,職務任期內有兩人者,其獎點仍以三點為渠
                等均分為原則);主官(副主官)任職凡未滿三個月不
                辦理議獎(職務任期內有兩人者獎勵標準表如附表二之
                二十一)。
             (4)各軍團、軍級主官之獎勵,以其所轄屬之聯兵旅級達二
                分之一以上單位達獎勵者,始辦理敘獎承辦(監察)、
                協辦(人事、心輔及法制)有功人員併案辦理獎勵;另
                軍團、軍級直屬單位之部隊軍紀安全評核成效,由主管
                軍紀之副主官負責,併案報部核辦。
             (5)各司令部(指揮部)及國防部承(協)辦單位有功人員
                ,應區分主從,併案辦理獎勵。
            2.懲處:
             (1)對象:各戰鬥部隊、戰鬥支援部隊、勤務支援部隊、其
                他單位。
             (2)條件:經各司令部(指揮部)於每半年辦理評核作業,
                其部隊成績為「五等」(含)以下,主官按懲處標準表
                辦理處分(懲處標準表如附表二之二十二)。
             (3)各級主官對單位肇生違紀、違法、傷亡、部隊風氣,及
                戰備訓練等案件,經查係單位即時發覺(掘、現),主
                動查察妥處,且未衍生後遺者,該項案件不予扣分;惟
                經檢討確屬人為疏失,可以防範而未採取至當措施,且
                與部隊管理、訓練、工作有關者,依標準扣分。
             (4)各級部隊肇生違紀、違法、傷亡、影響部隊風氣及戰備
                訓練等相關案件,經查隱瞞未回報者,建議依陸海空軍
                懲罰法第十五條第八款:
                規定應回報事項,隱瞞不報或具報不實,由主官依權責
                核予行政懲處。
             (5)核算部隊軍紀安全評核成績,經查有蓄意隱瞞違犯風紀
                等扣分案件者,依前項規定辦理。
      (六)一般規定:
            1.各司令部(指揮部)依本案之精神,參酌部隊任務、特性
              及當前軍紀要求重點,得自訂細部規定,報部核備;國防
              部直屬教育、勤務單位及部隊,均遵照本規定執行。
            2.每季評核較差之聯兵旅級單位,各司令部(指揮部)應於
              司令部(指揮部)會議(報)中提列檢討,督飭改進;經
              評核最優及最差之聯兵旅級主官,除依評核規定辦理獎懲
              外,並列為政績評定及人事運用之參考。
            3.凡發生違紀、違法、傷亡、影響部隊風氣、戰備訓練及危
              安案件,經檢討確屬人為因素,可以防範而未採取至當措
              施,且與部隊管理、訓練、工作有關,各級於督導上確有
              疏失,已依個案事實狀況,檢討主官違失懲處在案者,於
              辦理年度「各級部隊軍紀安全評核」時,得免予處分。
            4.營內自我傷害已(未)遂案件,俟肇案單位及司法單位釐
              清案件真相及檢討單位有無違失後,於每年一月及七月(
              每半年)辦理軍紀安全評核時,再行專案檢討。
            5.官兵之行為已違犯「國軍各級部隊軍紀安全評核扣分標準
              表」所列之事實,且涉及多項扣分者,應採擇重處罰及不
              同類別、屬性,逐項扣分。
            6.違法案件,以發生或發覺者為準,各單位應按實情列計及
              辦理扣分。
            7.官兵違法案件,經裁定不起訴處分者,及官兵逃亡(不含
              集體逃亡、攜械逃亡)案件由單位自行勸返(協助緝獲)
              者,於辦理評核核算成績時,得檢附佐證由各司令部(指
              揮部)審核酌予減輕扣分或不予扣分。另官兵逃亡已發布
              通緝,於通緝期間涉嫌違法者,不再扣分;辦理評核核算
              成績時,須以犯罪是否成立為斷,且尚未結案部分得暫緩
              扣分,俟結案後納入下次評核時檢討。
            8.進訓部隊及由派訓單位遴選至兵科學校受訓官兵(如正規
              班、兵轉士)等,軍紀安全評核扣分責任歸屬於建制單位
              ;新訓、二階段支援(配屬)部隊,軍紀安全評核扣分責
              任歸屬於受支援或施訓單位;另若檢討案件肇因,確屬接
              (施)訓單位因場地、規劃等防處不當者,軍紀安全評核
              扣分責任則歸屬於接(施)訓單位。
            9.營級以上部隊軍紀安全評核之獎懲依據,應以所轄各級部
              隊成績為基準:
              其辦理順序,首由各聯兵旅、旅級核算所屬營、連級成績
              ,再將本單位成績及獎、懲建議逐級呈報軍團、司令部審
              核,及轉呈國防部審核與申請績點。
           10.各司令部(指揮部)應每季核布聯兵旅、旅級評核成績,
              並彙報國防部,每年一月及七月辦理評核時,其辦理情形
              列為年度督導重點;另將各級部隊軍紀安全評核成績,以
              及績優單位主官、副主官、參謀(政戰)主任比照、承(
              協)辦單位等人員獎勵建議,呈報國防部審核。
           11.案內季評核實施規定由各單位自行律定,所需獎勵種類或
              績點由各單位自行支應,另每半年所需獎勵績點 (V點)
              ,由各司令部(指揮部)呈報請獎建議(按附表二之二十
              三格式範例填製),經國防部總督察長室初審及人事參謀
              次長室複審後另令發布,且不受年度功獎限制。
           12.國防部及各司令部(指揮部)得依權責於審核時,依單位
              肇生軍紀案件之嚴重程度及後續影響等,彙整呈報,由權
              責核定免予議獎或檢討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