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1]。」大家或多或少都聽過偽造文書,但可能無法直接從字面上判斷什麼叫做文書,其實並不是所有紙本文書都是刑法上所稱的文書,必須符合刑法上文書的特性才算喔,以下將一一說明介紹並舉例。(見圖1) 圖1 偽造文書的「文書」到底是什麼?資料來源:黃郁真 / 繪圖:Yen 一、文書的特性刑法上的文書是用文字或符號(如盲人點字)記載特定意思的有體物,能在法律與經濟交易上作為證明,並可得知是誰表達了此意思[2]。將上述分別拆開來討論,學說上認為文書應具備下列五個要件[3]: (一)文字性必須以文字或符號表示意思,如果是以聲音則不算。 (二)有體性文字或符號必須附著在有體物上,例如寫在紙上、卡片上。 (三)意思性文字或符號中存在行為人要表示的意思,此內容必須涉及法律或社會生活中的重要事項。 (四)名義性必須可得知誰是文書的製作者。 (五)持續性文字或符號必須有相當時間存續,如果是黑板上的字則不算。 二、公文書刑法又將文書區分為公文書及私文書,刑法第10條第3項:「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4]。」例如傳票(只要一般人會誤信就算,即使所載的機關並不存在[5])及筆錄[6]。如果是公務員職務上所製作文書的副本或有蓋公印的影本,也屬於公文書,例如自戶籍登記本影印而來,記載內容及效用都相同的戶籍謄本[7]。 三、私文書具公務員身分的一般人製作的文書或公務員於職務外製作的文書,例如工資發放明細表[8]、發貨單[9]、借據[10]、信用卡[11]、信用卡的簽帳單[12],但實務[13]有認為名片因為沒有法律上利害的意思表示,也沒有表達法律上相關事項,所以不算文書。 四、準文書隨著交易習慣及科技發展,有些東西類似文書卻又不全然符合昔日對文書的定義,但造假也會使人們誤信而生損害,為了因應這種狀況,特增訂刑法第220條:「I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II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14]。」 這些準文書雖然不具備文書的部分要件,但也可以適用文書的規定,例如數位資料[15]、記載著作人、發行人、印刷者的書本底頁[16]、民間互助會標單[17]、機車引擎上的號碼[18]、汽車的引擎號碼[19]、取締違規停車、超速行駛所拍攝車牌清晰可見的照片[20]。 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只要行為的結果,可能導致某種應受保護的法益遭受侵害就足夠了,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必要,也就是他人事實上有因此受到損害之虞就足夠了。因此只要偽造、變造行為完成,而且具備「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就成立刑法第210條偽造文書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6838號 刑法上所謂變造文書,指無製作權者,不變更原有文書之本質,擅自就他人所製作之真正文書,加以改造而變更其內容而言;倘該文書之本質已有變更,或已具有創設性時,即屬偽造,而非變造。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3219號 刑法之偽造文書罪,以行為人無製作權而捏造他人名義,製作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作為構成要件,並不以行為人是否係出於不法所有意圖的動機為必要,而所謂「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亦以有生損害之虞,即為已足,不必確有損害之發生。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台上字第2488號 刑法處罰行使偽造私文書罪之主旨,重在保護文書公共之信用,非僅保護製作名義人之利益。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上訴字第1289號 刑法第210 條之偽造私文書罪,係以無製作權之人,假冒他人名義製作文書為成立要件。如以自己名義作成之文書,縱令內容不實,因係有權製作,僅屬虛妄行為,除合於刑法第215 條業務登載不實罪之構成要件,得論以該罪外,自不成立刑法上之偽造私文書罪。 多半民眾所說且常遇到的偽造文書罪指的都是刑法第210條的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行為有二個,一個是偽造私文書,另外一個是變造私文書,且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始可能構成本罪。以下分別討論本罪之成立要件: 刑法第210條的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的行為有二個,一個是偽造私文書,另外一個是變造私文書,且要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始可能構成本罪。以下分別討論本罪之成立要件: 1. 偽造私文書:偽造私文書是指沒有製作權的人,製作虛偽的私文書。所謂「虛偽的私文書」是指非出於私文書上所示的作成名義人的文書,也就是說對外足以詐騙別人,使別人認為此虛偽的文書,是與作成名義人具有同一性的文書。 (1) 行為人必須是沒有製作權的人,而假冒或捏造他人名義製作私文書。 (2) 作成名義人的同一性 2. 變造私文書:是指無權修改私文書內容之人,擅自更改真實文書的內容,故原本變造行為的客體必須是真實的私文書。 (1) 無權修改內容者的竄改:行為人必須是沒有權限修改私文書內容之人。 (2) 就真實文書加以竄改:行為人必須就本來為真實的私文書加以竄改,所以說變造文書是指不變更原有文書的本質,僅就文書的內容加以更改。 (3) 真實文書的文書品質並未消失:真實私文書的內容精行為人竄改後,其證明資格和文書品質,並沒有因此而完全消失,始屬變造。如果已經完全消失的話,則屬偽造。 3. 變造或偽造私文書的結果,必須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才可能成立本罪。足以生損害並不以實際上真的發生損害為必要,只要有足生損害之可能,即可。 4. 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備偽造或變造私文書的故意。 案例解析(一) 1.實務認為,偽造私文書須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成立要件,故行為人為追索債款而提出偽造的借據,只要對方於行為人確實負有此項債務,便不足生損害於他人,而不構成偽造文書。如採此說見解,則A確實對B有債權存在,故不成立本罪。 2. 多數學說則認為,文書的公共信用,著重於其作成名義的真實,但其記載內容的真偽,亦不容忽視。因此,所謂的偽造,不僅作成名義人須出於虛捏或假冒,文書的內容亦須出於偽構,亦即如果文書的內容和真實一致者,就算非其名義人所出具,亦因不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而不予處罰。本例中,如A雖擅自書寫借據並冒簽B知名字,但因文書之內容和真實一致,故A不用成立偽造私文書罪。 (二) 汽車牌照是公路監機關所發給,故具有公文書性質,但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8條之規定,汽車牌照僅為行車之許可憑證,自屬特許證之ㄧ種。A自行偽造牌照懸掛行使之行為,已成立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證書介紹書罪:「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三) 1.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刑案報案之時予以「大案小報」,甚至有予以「匿而不報」者,皆屬於吃案之態樣。就「大案小報」之情形言,司法警察於受理民眾報案時,唯恐是屬情節較為重大的案件而無法即時偵破致影響績效,故意將報案事實內容扭曲,例如,受理搶奪案件而故意以竊盜罪名予以記載,並以竊盜罪陳報上級,員警應否負擔刑事罪責?法務部曾針對此一問題表示看法,認為應論以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論處:「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在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為該罪原是以「保護公文書之正確性」為目的,所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只需登載之內容違反事實的真實性(失真)且是出於行為人明知者即構成,並不問失真的情形為全部或一部,亦不問其所以失真是出於虛增或故減(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387號判例參照)。因之,司法警察於受理民眾報案時,將大案以小案陳報上者,應處以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2. 就「匿而不報」之情形,司法警察於受理民眾報案時,將案情隱匿不報,亦未登載於職務上掌管之公文書上,且未依規定通報上級,此吃案行為並不構成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因為基於罪刑法定原則,該罪是以公務員實際「積極」登載行為為其構成要件,匿而不報之情形並無積極登載行為,自不成立該罪。然而,隱匿不報之行為仍會觸犯刑法第165條湮滅刑事證據罪:「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關係他人刑事被告案件之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四) A變造身分證,已可能觸犯刑法第212條偽造變造證書介紹書罪,而身分證是屬於特種公文書,不論正本或影本,只要加以偽造變造,復又有使用的行為,進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而本罪是否成立的關鍵在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的認定」。 第 一 章 總則第 1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相關資訊 第 2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相關資訊 第 2-1 條 本公司對證券商、上市公司及與本公司簽有契約之資訊公司或其他機構, 所為一般通知、公告或其他文件與資料,得以網際網路、數據專線、電子 信箱等電子媒體傳輸方式為送達。對於證券商部分,並得以投入本公司為 其設置之信箱內代替送達。 本公司對於前項各機構之緊急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口頭、電話或其他方 式傳達。 第 二 章 交易市場第 3 條 本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下簡稱本公司市場),除另有規定外, 其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或應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第 4 條 本公司市場之休假日與銀行業通行假日相同,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或應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第 5 條 參加本公司市場交易買賣有價證券者,以與本公司訂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 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以下簡稱使用市場契約)之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 (以下簡稱證券商)為限。 證券商奉主管機關核准兼營他種證券業務或與其有關之業務者及證券承銷 商委託本公司辦理業務者,應分別依有關規定執行業務。第 6 條 除下列人員外其他人士非得本公司之允許,並佩帶入場證或參觀證者,不 得進入本公司交易市場: 一 主管機關派任本公司之監理人員。 二 經本公司登記准予進入市場之證券商業務人員。 三 本公司場務執行人員暨場務工作人員。第 7 條 (刪除)第 8 條 (刪除)第 9 條 (刪除)第 9-1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2第 9-2 條 (刪除)第 9-3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4相關資訊 第 10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5第 11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6第 12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7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8第 13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9第 14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0相關資訊 第 15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1第 16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2第 17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3第 18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4第 19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5相關資訊 第 20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6相關資訊 第 21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7相關資訊 第 21-1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8第 22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9相關資訊 第 23 條 本公司對證券商、上市公司及與本公司簽有契約之資訊公司或其他機構, 所為一般通知、公告或其他文件與資料,得以網際網路、數據專線、電子 信箱等電子媒體傳輸方式為送達。對於證券商部分,並得以投入本公司為 其設置之信箱內代替送達。 本公司對於前項各機構之緊急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口頭、電話或其他方 式傳達。0第 24 條 本公司對證券商、上市公司及與本公司簽有契約之資訊公司或其他機構, 所為一般通知、公告或其他文件與資料,得以網際網路、數據專線、電子 信箱等電子媒體傳輸方式為送達。對於證券商部分,並得以投入本公司為 其設置之信箱內代替送達。 本公司對於前項各機構之緊急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口頭、電話或其他方 式傳達。1第 25 條 本公司對證券商、上市公司及與本公司簽有契約之資訊公司或其他機構, 所為一般通知、公告或其他文件與資料,得以網際網路、數據專線、電子 信箱等電子媒體傳輸方式為送達。對於證券商部分,並得以投入本公司為 其設置之信箱內代替送達。 本公司對於前項各機構之緊急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口頭、電話或其他方 式傳達。2相關資訊 第 26 條 本公司對證券商、上市公司及與本公司簽有契約之資訊公司或其他機構, 所為一般通知、公告或其他文件與資料,得以網際網路、數據專線、電子 信箱等電子媒體傳輸方式為送達。對於證券商部分,並得以投入本公司為 其設置之信箱內代替送達。 本公司對於前項各機構之緊急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口頭、電話或其他方 式傳達。3相關資訊 第 27 條 本公司對證券商、上市公司及與本公司簽有契約之資訊公司或其他機構, 所為一般通知、公告或其他文件與資料,得以網際網路、數據專線、電子 信箱等電子媒體傳輸方式為送達。對於證券商部分,並得以投入本公司為 其設置之信箱內代替送達。 本公司對於前項各機構之緊急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口頭、電話或其他方 式傳達。4相關資訊 第 28 條 本公司對證券商、上市公司及與本公司簽有契約之資訊公司或其他機構, 所為一般通知、公告或其他文件與資料,得以網際網路、數據專線、電子 信箱等電子媒體傳輸方式為送達。對於證券商部分,並得以投入本公司為 其設置之信箱內代替送達。 本公司對於前項各機構之緊急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口頭、電話或其他方 式傳達。5相關資訊 第 28-1 條 本公司對證券商、上市公司及與本公司簽有契約之資訊公司或其他機構, 所為一般通知、公告或其他文件與資料,得以網際網路、數據專線、電子 信箱等電子媒體傳輸方式為送達。對於證券商部分,並得以投入本公司為 其設置之信箱內代替送達。 本公司對於前項各機構之緊急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口頭、電話或其他方 式傳達。6相關資訊 第 28-2 條 本公司對證券商、上市公司及與本公司簽有契約之資訊公司或其他機構, 所為一般通知、公告或其他文件與資料,得以網際網路、數據專線、電子 信箱等電子媒體傳輸方式為送達。對於證券商部分,並得以投入本公司為 其設置之信箱內代替送達。 本公司對於前項各機構之緊急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口頭、電話或其他方 式傳達。7第 29 條 本公司對證券商、上市公司及與本公司簽有契約之資訊公司或其他機構, 所為一般通知、公告或其他文件與資料,得以網際網路、數據專線、電子 信箱等電子媒體傳輸方式為送達。對於證券商部分,並得以投入本公司為 其設置之信箱內代替送達。 本公司對於前項各機構之緊急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口頭、電話或其他方 式傳達。8相關資訊 第 30 條 本公司對證券商、上市公司及與本公司簽有契約之資訊公司或其他機構, 所為一般通知、公告或其他文件與資料,得以網際網路、數據專線、電子 信箱等電子媒體傳輸方式為送達。對於證券商部分,並得以投入本公司為 其設置之信箱內代替送達。 本公司對於前項各機構之緊急通知或催告事項,得以口頭、電話或其他方 式傳達。9第 31 條 (刪除)第 32 條 (刪除)第 33 條 第 二 章 交易市場2第 34 條 第 二 章 交易市場3第 35 條 第 二 章 交易市場4第 36 條 第 二 章 交易市場5第 37 條 第 二 章 交易市場6第 38 條 第 二 章 交易市場7第 39 條 第 二 章 交易市場8第 40 條 第 二 章 交易市場9 本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下簡稱本公司市場),除另有規定外, 其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或應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0第 41 條 本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下簡稱本公司市場),除另有規定外, 其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或應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1第 42 條 本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下簡稱本公司市場),除另有規定外, 其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或應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2相關資訊 第 42-1 條 本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下簡稱本公司市場),除另有規定外, 其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或應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3第 43 條 本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下簡稱本公司市場),除另有規定外, 其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或應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4相關資訊 第 43-1 條 本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下簡稱本公司市場),除另有規定外, 其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或應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5相關資訊 第 43-2 條 本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下簡稱本公司市場),除另有規定外, 其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或應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6相關資訊 第 43-3 條 本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下簡稱本公司市場),除另有規定外, 其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或應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7相關資訊 第 44 條 本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下簡稱本公司市場),除另有規定外, 其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或應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8相關資訊 第 45 條 本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下簡稱本公司市場),除另有規定外, 其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或應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9相關資訊 第 45-1 條 本公司市場之休假日與銀行業通行假日相同,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或應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0相關資訊 第 46 條 本公司市場之休假日與銀行業通行假日相同,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或應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1相關資訊 第 46-1 條 本公司市場之休假日與銀行業通行假日相同,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或應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2相關資訊 第 47 條 本公司市場之休假日與銀行業通行假日相同,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或應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3相關資訊 第 47-1 條 本公司市場之休假日與銀行業通行假日相同,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或應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4相關資訊 第 47-2 條 本公司市場之休假日與銀行業通行假日相同,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或應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5相關資訊 第 47-3 條 本公司市場之休假日與銀行業通行假日相同,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或應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6第 47-4 條 本公司市場之休假日與銀行業通行假日相同,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或應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7相關資訊 第 47-5 條 本公司市場之休假日與銀行業通行假日相同,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或應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8第 47-6 條 本公司市場之休假日與銀行業通行假日相同,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或應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9第 48 條 參加本公司市場交易買賣有價證券者,以與本公司訂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 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以下簡稱使用市場契約)之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 (以下簡稱證券商)為限。 證券商奉主管機關核准兼營他種證券業務或與其有關之業務者及證券承銷 商委託本公司辦理業務者,應分別依有關規定執行業務。0相關資訊 第 48-1 條 參加本公司市場交易買賣有價證券者,以與本公司訂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 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以下簡稱使用市場契約)之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 (以下簡稱證券商)為限。 證券商奉主管機關核准兼營他種證券業務或與其有關之業務者及證券承銷 商委託本公司辦理業務者,應分別依有關規定執行業務。1第 48-2 條 參加本公司市場交易買賣有價證券者,以與本公司訂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 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以下簡稱使用市場契約)之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 (以下簡稱證券商)為限。 證券商奉主管機關核准兼營他種證券業務或與其有關之業務者及證券承銷 商委託本公司辦理業務者,應分別依有關規定執行業務。2第 48-3 條 參加本公司市場交易買賣有價證券者,以與本公司訂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 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以下簡稱使用市場契約)之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 (以下簡稱證券商)為限。 證券商奉主管機關核准兼營他種證券業務或與其有關之業務者及證券承銷 商委託本公司辦理業務者,應分別依有關規定執行業務。3第 49 條 參加本公司市場交易買賣有價證券者,以與本公司訂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 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以下簡稱使用市場契約)之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 (以下簡稱證券商)為限。 證券商奉主管機關核准兼營他種證券業務或與其有關之業務者及證券承銷 商委託本公司辦理業務者,應分別依有關規定執行業務。4相關資訊 第 49-1 條 參加本公司市場交易買賣有價證券者,以與本公司訂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 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以下簡稱使用市場契約)之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 (以下簡稱證券商)為限。 證券商奉主管機關核准兼營他種證券業務或與其有關之業務者及證券承銷 商委託本公司辦理業務者,應分別依有關規定執行業務。5相關資訊 第 49-2 條 參加本公司市場交易買賣有價證券者,以與本公司訂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 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以下簡稱使用市場契約)之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 (以下簡稱證券商)為限。 證券商奉主管機關核准兼營他種證券業務或與其有關之業務者及證券承銷 商委託本公司辦理業務者,應分別依有關規定執行業務。6相關資訊 第 49-3 條 參加本公司市場交易買賣有價證券者,以與本公司訂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 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以下簡稱使用市場契約)之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 (以下簡稱證券商)為限。 證券商奉主管機關核准兼營他種證券業務或與其有關之業務者及證券承銷 商委託本公司辦理業務者,應分別依有關規定執行業務。7相關資訊 第 49-4 條 參加本公司市場交易買賣有價證券者,以與本公司訂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 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以下簡稱使用市場契約)之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 (以下簡稱證券商)為限。 證券商奉主管機關核准兼營他種證券業務或與其有關之業務者及證券承銷 商委託本公司辦理業務者,應分別依有關規定執行業務。8相關資訊 第 49-5 條 參加本公司市場交易買賣有價證券者,以與本公司訂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 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以下簡稱使用市場契約)之證券經紀商、證券自營商 (以下簡稱證券商)為限。 證券商奉主管機關核准兼營他種證券業務或與其有關之業務者及證券承銷 商委託本公司辦理業務者,應分別依有關規定執行業務。9相關資訊 第 50 條 除下列人員外其他人士非得本公司之允許,並佩帶入場證或參觀證者,不 得進入本公司交易市場: 一 主管機關派任本公司之監理人員。 二 經本公司登記准予進入市場之證券商業務人員。 三 本公司場務執行人員暨場務工作人員。0相關資訊 第 50-1 條 除下列人員外其他人士非得本公司之允許,並佩帶入場證或參觀證者,不 得進入本公司交易市場: 一 主管機關派任本公司之監理人員。 二 經本公司登記准予進入市場之證券商業務人員。 三 本公司場務執行人員暨場務工作人員。1相關資訊 第 50-2 條 除下列人員外其他人士非得本公司之允許,並佩帶入場證或參觀證者,不 得進入本公司交易市場: 一 主管機關派任本公司之監理人員。 二 經本公司登記准予進入市場之證券商業務人員。 三 本公司場務執行人員暨場務工作人員。2相關資訊 第 50-3 條 除下列人員外其他人士非得本公司之允許,並佩帶入場證或參觀證者,不 得進入本公司交易市場: 一 主管機關派任本公司之監理人員。 二 經本公司登記准予進入市場之證券商業務人員。 三 本公司場務執行人員暨場務工作人員。3相關資訊 第 50-4 條 除下列人員外其他人士非得本公司之允許,並佩帶入場證或參觀證者,不 得進入本公司交易市場: 一 主管機關派任本公司之監理人員。 二 經本公司登記准予進入市場之證券商業務人員。 三 本公司場務執行人員暨場務工作人員。4相關資訊 第 50-5 條 除下列人員外其他人士非得本公司之允許,並佩帶入場證或參觀證者,不 得進入本公司交易市場: 一 主管機關派任本公司之監理人員。 二 經本公司登記准予進入市場之證券商業務人員。 三 本公司場務執行人員暨場務工作人員。5第 50-6 條 除下列人員外其他人士非得本公司之允許,並佩帶入場證或參觀證者,不 得進入本公司交易市場: 一 主管機關派任本公司之監理人員。 二 經本公司登記准予進入市場之證券商業務人員。 三 本公司場務執行人員暨場務工作人員。6相關資訊 第 50-7 條 除下列人員外其他人士非得本公司之允許,並佩帶入場證或參觀證者,不 得進入本公司交易市場: 一 主管機關派任本公司之監理人員。 二 經本公司登記准予進入市場之證券商業務人員。 三 本公司場務執行人員暨場務工作人員。7相關資訊 第 50-8 條 除下列人員外其他人士非得本公司之允許,並佩帶入場證或參觀證者,不 得進入本公司交易市場: 一 主管機關派任本公司之監理人員。 二 經本公司登記准予進入市場之證券商業務人員。 三 本公司場務執行人員暨場務工作人員。8第 50-9 條 除下列人員外其他人士非得本公司之允許,並佩帶入場證或參觀證者,不 得進入本公司交易市場: 一 主管機關派任本公司之監理人員。 二 經本公司登記准予進入市場之證券商業務人員。 三 本公司場務執行人員暨場務工作人員。9相關資訊 第 50-10 條 (刪除)0相關資訊 第 51 條 (刪除)1相關資訊 第 51-1 條 (刪除)1相關資訊 第 51-2 條 (刪除)1相關資訊 第 51-3 條 (刪除)1相關資訊 第 51-4 條 (刪除)1第 52 條 (刪除)6相關資訊 第 52-1 條 (刪除)7第 53 條 (刪除)8相關資訊 (刪除)9第 53-1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00相關資訊 第 53-2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01相關資訊 第 53-3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02相關資訊 第 53-4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03相關資訊 第 53-5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04相關資訊 第 53-6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05相關資訊 第 53-7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06第 53-8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07相關資訊 第 53-9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08相關資訊 第 53-10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09相關資訊 第 53-11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10第 53-12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11相關資訊 第 53-13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12相關資訊 第 53-14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13相關資訊 第 53-15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14相關資訊 第 53-16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15相關資訊 第 53-17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16第 53-18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17相關資訊 第 53-19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18相關資訊 第 53-20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19相關資訊 第 53-21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20相關資訊 第 53-22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21相關資訊 第 53-23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22相關資訊 第 53-24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23相關資訊 第 53-25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24相關資訊 第 53-26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25相關資訊 第 53-27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26相關資訊 第 53-28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27相關資訊 第 53-29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28相關資訊 第 53-30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29第 53-31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30相關資訊 第 53-32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31相關資訊 第 53-33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32相關資訊 第 53-34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33相關資訊 第 53-35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34相關資訊 第 53-36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35相關資訊 第 53-37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36相關資訊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37第 54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38第 55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39相關資訊 第 56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40相關資訊 第 57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41第 57-1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42第 58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43相關資訊 第 58-1 條 (刪除)第 58-2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45第 58-3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46相關資訊 第 58-4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47第 58-5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48第 58-6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49相關資訊 第 58-7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50相關資訊 第 58-8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51相關資訊 第 58-9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52第 59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53相關資訊 第 59-1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54相關資訊 第 60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55第 61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56第 62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57第 63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58相關資訊 第 64 條 (刪除)第 65 條 (刪除)第 66 條 (刪除)第 67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62相關資訊 第 67-1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63第 67-2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64第 68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65第 69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66相關資訊 第 70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67第 71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68相關資訊 第 72 條 (刪除)第 73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70第 74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71相關資訊 第 74-1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72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73第 75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74相關資訊 第 75-1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75相關資訊 第 75-2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76第 75-3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77相關資訊 第 75-4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78相關資訊 第 75-5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79相關資訊 第 75-6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80相關資訊 第 75-7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81第 76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82相關資訊 第 77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83相關資訊 第 77-1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84相關資訊 第 77-2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85相關資訊 第 77-3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86相關資訊 第 77-4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87相關資訊 第 77-5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88相關資訊 第 77-6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89相關資訊 第 77-7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90相關資訊 第 77-8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91相關資訊 第 77-9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92第 78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93相關資訊 第 79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94相關資訊 第 79-1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95相關資訊 第 79-2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96第 80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97相關資訊 第 80-1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98相關資訊 第 81 條 本營業細則,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及本公司章程第三十六條規定 訂定之。99第 82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00相關資訊 第 82-1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01第 82-2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02相關資訊 第 82-3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03第 83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04相關資訊 第 84 條 (刪除)第 85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06相關資訊 第 86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07第 87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08相關資訊 第 88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09相關資訊 第 89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10第 90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11第 91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12相關資訊 第 91-1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13相關資訊 第 92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14第 93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15第 94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16相關資訊 第 95 條 (刪除)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18第 96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19第 97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20第 98 條 (刪除)第 99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22相關資訊 第 100 條 (刪除)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24第 101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25第 102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26第 103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27第 104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28第 105 條 (刪除)第 106 條 (刪除)相關資訊 第 107 條 (刪除)第 108 條 (刪除)第 109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33第 110 條 (刪除)第 111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35相關資訊 第 112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36相關資訊 第 113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37相關資訊 第 113-1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38第 114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39第 115 條 (刪除)第 116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41第 117 條 (刪除)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43第 118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44第 119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45第 120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46相關資訊 第 121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47相關資訊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48第 122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49第 123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50第 124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51相關資訊 第 125 條 (刪除)第 126 條 (刪除)第 127 條 (刪除)第 128 條 (刪除)第 129 條 (刪除)第 130 條 (刪除)第 131 條 (刪除)第 132 條 (刪除)第 132-1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60第 132-2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61第 132-3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62第 132-4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63第 133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64相關資訊 第 134 條 (刪除)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66第 135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67相關資訊 第 136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68相關資訊 第 137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69相關資訊 第 138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70相關資訊 第 139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71相關資訊 第 140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72相關資訊 第 141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73相關資訊 第 142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74相關資訊 第 143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75相關資訊 第 144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76相關資訊 第 145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77相關資訊 第 145-1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78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79第 146 條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及本公司章程規定外,依本營業細則之 規定。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經主管機關同意,得經營供給有價 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外之其他業務。 前項所稱其他業務之規範,除本營業細則規定者外,適用本公司就該項業 務另行訂定之單行規章。8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