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二萬四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二、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六十公里。

三、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四、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五、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汽車駕駛人違反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前項第五款情形,於一年內再度違反者,並吊扣其駕駛執照六個月。

二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一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九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駕駛人有第一項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六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

汽車駕駛人違反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十八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二十一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民國 111 年 05 月 04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二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

三、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四、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五、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或機車。

六、領有學習駕駛證,而無領有駕駛執照之駕駛人在旁指導,在駕駛學習場外學習駕車。

七、領有學習駕駛證,在駕駛學習場外未經許可之學習駕駛道路或規定時間駕車。

八、未領有駕駛執照,以教導他人學習駕車為業。

九、其他未依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駕車。

前項第九款駕駛執照之持照條件規定,由交通部定之。

未滿十八歲之人,違反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規定者,汽車駕駛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第一項第三款、第四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五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之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問答分類:警政服務FAQ
發布單位:交通警察大隊
問題:如何認定危險駕車行為?又危險駕車行為可能有什麼法律效果(觸犯那些法律)?
回覆:
  1. 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之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6千元以上2萬4千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 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嚴重超速)
    •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
    •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
    • 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1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0,000元以上90,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1款、第2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3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1項第1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汽車駕駛人違反第1項、第3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18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21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2. 另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4條第1項之規定: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刑法第185條規定: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項之未遂犯罰之。
  3. 爰此,危險駕車行為視情節輕重不同,可能觸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社會秩序維護法甚至刑法等不同法律效果之法律。
發布日期:108-01-07
轄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危險駕駛的定義

危險駕駛指的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3 第 1 項各款的行為,包括:

  1. 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2. 車速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 60 公里

  3. 任意以迫近、驟然變換車道或其他不當方式,迫使他車讓道(惡意逼車)

  4. 非遇突發狀況,在行駛途中任意驟然減速、煞車或於車道中暫停

  5. 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危險駕駛可以檢舉嗎?如何檢舉?

危險駕駛屬於對交通安全危害性高、且警察較不易取締的違規行為,因而也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7-1 第 1 項可由民眾主動檢舉的違規行為之一。

若要檢舉他人危險駕駛,需備齊個人資料違規事件發生地違規車輛車牌號碼、以及相關證據(圖片或影像) ,再到各縣市政府警察局官網進行檢舉。

延伸閱讀:違規檢舉有哪些項目?111年最新獎金、查詢、申訴一次看!

危險駕駛的罰則

危險駕駛需負起行政責任,亦有可能因觸犯公共危險罪章中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刑法§ 185 )而需負相關刑責。

行政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3 第 4 項規定,若駕駛人有危險駕駛行為,可處新台幣 6,000 ~ 24,000 元罰鍰,並且得當場禁止駕駛人繼續駕駛,並吊扣汽車牌照 6 個月

如果是因危險駕駛行爲而肇事,則除了罰款及吊扣牌照外,亦應吊銷駕駛人的駕駛執照(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43 第 2 項)。

另外,如果是 2 輛以上的車輛共同為危險駕駛行為,或是在路上競駛、競技,則針對駕駛人可處新台幣 3 萬~ 9 萬元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吊銷其駕照

刑事責任

若是危險駕駛的行為嚴重,已經妨礙了道路通行、或是對公眾安全造成威脅,亦有可能構成刑法§ 185 的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可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15,000 以下罰金。

若是因危險駕駛而肇事,致人死傷者,亦可能被依刑法§ 185 第 2 項的規定加重處罰。

讓法律人 APP 幫你實現「法規隨手查自由」!

除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免費的法律人 APP 還有超過 10,000 部全國法規、釋字、判例、座談、函釋與法律用語,一站搞定你所有的搜索需求!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參考資料:1、2

結語:本文介紹了危險駕駛的定義、檢舉方式以及危險駕駛需負的行政及刑事責任,希望能幫助大家對相關交通法規有更多的了解。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便民服務
常見問題集
相關法令
表單下載
雙語詞彙
常用作業程序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 網站位置:首頁> > 便民服務 > 常見問題集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常見問題集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facebook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plurk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twitter

轉寄

友善列印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字級設定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題目
何謂「危險駕車」?所負行為的法律責任為何?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發布日期
100/12/12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發布單位
交通警察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點閱率:
15286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一)何謂「飆車」:
飆車本身是一種不明確的概念,飆車主要係指超速行駛、佔用快車道、在車陣中穿梭行駛及拔除消音器行駛等行為。
(二)飆車行為的法律責任:
1、公共危險罪:實務上對於多人聚眾在路上狂奔快駛,從事各類飆車活動,因該行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妨害交通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妨害公務罪:警察對於飆車行為依法取締時,若不服取締而有抗拒行為,以強暴脅迫妨害公務執行,構成妨害公務罪。如發生死亡結果,可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聚眾犯本罪者,罪責更重。
3、公然侮辱罪:若於警察取締時,在公開場合以言語或行動侮辱人者,成立本罪。
4、聚眾不遵令解散罪:聚眾飆車,經取締之警察命令解散達三次仍不解散者,成立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聚眾不遵令解散罪,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場助勢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若遵令解散並離去現場者,則不成立。
5、殺人、傷害罪:若於飆車過程中故意砍死他人,成立刑法殺人罪,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傷者成立普通傷害罪,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成立重傷害罪,可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6、過失致死致傷罪:若因飆車競駛不小心撞傷他人,因而致死者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致輕傷者犯過失傷害罪,最重可處六月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7、吸毒喝酒駕駛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喝酒等,不能安全駕駛。
(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3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者,處新臺幣6,000元以上24,000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
1、在道路上蛇行,或以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2、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時速60公里以上。
3、拆除消音器,或以其他方式造成噪音。
前項情形因而肇事者,並吊銷其駕駛執照。2輛以上之汽車共同違反第1項規定,或在道路上競駛、競技者,處汽車駕駛人新臺幣3萬元以上9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及吊銷其駕駛執照。汽車駕駛人有第1項第1款、第2款或前項行為者,並吊扣該汽車牌照6個月;經受吊扣牌照之汽車再次提供為違反第1項第1款或前項行為者,沒入該汽車。汽車駕駛人違反第1項、第3項規定者,應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未滿18歲之人,其與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依第21條規定應同時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並得由警察機關公布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姓名。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
以 危險 方式 在 道路 上 駕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