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76 88-1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犯罪嫌疑人,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檢視現行法規 刑事訴訟法 ( 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 非現行法規
檢視現行法條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檢視現行法條 第 84 條
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
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11 條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應命提出保證書,並指定相當之保證金額。
保證書以該管區域內殷實之人所具者為限,並應記載保證金額及依法繳納
之事由。
指定之保證金額,如聲請人願繳納或許由第三人繳納者,免提出保證書。
繳納保證金,得許以有價證券代之。
許可停止羈押之聲請者,得限制被告之住居。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16 條
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其住居,停止羈押。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16-2 條
法院許可停止羈押時,得命被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定期向法院或檢察官報到。
二、不得對被害人、證人、鑑定人、辦理本案偵查、審判之公務員或其配
    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長、家屬
    之身體或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
三、因第一百十四條第三款之情形停止羈押者,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
    必需者外,未經法院或檢察官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目的顯然無關之
    活動。
四、其他經法院認為適當之事項。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20 條
(刪除)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21 條
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之撤銷羈押、第一百零九條之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
居、第一百十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十六條之停止羈押、第一
百十八條第一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退保,以法院之裁
定行之。
案件在第三審上訴中,而卷宗及證物已送交該法院者,前項處分、羈押及
其他關於羈押事項之處分,由第二審法院裁定之。
第二審法院於為前項裁定前,得向第三審法院調取卷宗及證物。
檢察官依第一百十八條第二項之沒入保證金、第一百十九條第二項之退保
及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第二百二十八條第四項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
居,於偵查中以檢察官之命令行之。
檢視現行法條 第 144 條
因搜索及扣押得開啟鎖扃、封緘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
執行扣押或搜索時,得封鎖現場,禁止在場人員離去,或禁止前條所定之
被告、犯罪嫌疑人或第三人以外之人進入該處所。
對於違反前項禁止命令者,得命其離開或交由適當之人看守至執行終了。
檢視現行法條 第 416 條
對於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下列處分有不服者,受處
分人得聲請所屬法院撤銷或變更之:
一、關於羈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搜索、扣押或扣押物發還、因鑑
    定將被告送入醫院或其他處所之處分及第一百零五條第三項、第四項
    所為之禁止或扣押之處分。
二、對於證人、鑑定人或通譯科罰鍰之處分。
三、對於限制辯護人與被告接見或互通書信之處分。
四、對於第三十四條第三項指定之處分。
前項之搜索、扣押經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
據。
第一項聲請期間為五日,自為處分之日起算,其為送達者,自送達後起算
。
第四百零九條至第四百十四條規定,於本條準用之。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於聲請撤銷或變更受託法官之裁定者準用之。

作者kymco99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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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刑訴88-1與76條差異

時間Sat Oct 29 21:18:32 2016

剛才花了點時間區別刑事訴訟法76條及88-1第1項這兩個 這兩個條文還滿像的,都提到「逕行拘提」 不過好像有幾個地方不同 不同的地方是不是88-1條第1項發動者為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而76條除了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外,還包括法官(?) 另外我看吳鴻奎律師的網站( https://goo.gl/rC1gyj ) 提到88-1條毋庸拘票,性質上應屬「緊急逮捕」而非拘提 所以88-1不算拘提而是逮捕? 以上希望各位能幫忙解惑,如果哪裡有講錯也請提出糾正,謝謝 第 76 條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 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 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80.177.191.1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LAW/M.1477747115.A.7BD.html※ 編輯: kymco9999 (180.177.191.111), 10/29/2016 21:19:09

justicesword: 88-1性質介於拘提和逮捕之間 10/29 21:53

好像是先斬後奏,先抓再補拘票?

a9301040: 76要拘票喔,檢方或院方要發才行 10/29 22:04

※ 編輯: kymco9999 (180.177.191.111), 10/29/2016 22:05:47

a9301040: 差不多你說的那樣,因為不是現行犯無法逮捕,但司法警 10/29 22:09

a9301040: 察又有拘捕必要,所以後來增訂這條,檢察官不是第一線, 10/29 22:09

a9301040: 沒辦法凡事靠院檢,但又怕警察權利太多,所以又有牽制 10/29 22:09

a9301040: 條款 10/29 22:09

那76條的發動者包括法官嗎? ※ 編輯: kymco9999 (180.177.191.111), 10/29/2016 22:27:09

justicesword: 你的發動者是指簽發拘票還是執行拘提? 10/29 22:44

justicesword: 拘提是要式處分,逮捕是不要式處分,88-1介於兩者 10/29 22:51

justicesword: 間又稱緊急拘捕。學說對於本條有很多名稱上的爭議, 10/29 22:51

justicesword: 建議你不用理會要叫啥。 10/29 22:51

76條簽發拘票有包括法官吧?另外是哪個單位執行拘提呢?

TheMidnight: 這兩條給他訂名子超危險,能避開就避開吧 10/29 23:02

TheMidnight: 自己做筆記的時候知道是哪一條就好 10/29 23:02

※ 編輯: kymco9999 (180.177.191.111), 10/29/2016 23:16:56

KKyosuke: 76是不用先傳再拘 還是要拘票 10/29 23:35

KKyosuke: 88-1是緊急狀態 可以直接無票拘提 10/29 23:36

justicesword: 法官在審理中當然可以簽拘票,拘提通常都由司法警 10/29 23:40

justicesword: 察(官)執行,你總不可能期待法官自己跑去拘提被告吧 10/29 23:40

justicesword: 。 10/29 23:40

了解,謝謝喔 ※ 編輯: kymco9999 (180.177.191.111), 10/29/2016 23:5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