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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聲明異議狀(禁止執行之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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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聲明異議狀(禁止執行之債權) |
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2項 強制執行法第12條 |
債務人主張難以維持生活所必需,對法院就其薪資債權所發執行命令表示不服。 |
民事聲明異議狀(禁止執行之債權).odt 民事聲明異議狀(禁止執行之債權).pdf |
110-12-29 |
- 發布日期 : 108-10-15
- 更新日期 : 110-12-29
- 發布單位 : 民事廳
107年06月13日強制執行法122條修法後
債務人聲請異議範本 趙興偉律師 撰稿
民事聲明異議狀〈禁止執行之債權〉
案號: 年度 字第 號
股別: 股
聲請人: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
緣聲請人居住於台南市,身患殘疾且需要扶養二名子女(戶籍謄本如證物1),聲
請人每月薪水新台幣(下同) 元,業經鈞院強制執行 元 (證物2),
因此乃聲請人及受其扶養之親屬生活所必需,按衛生福利部107年公布之台南市每
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為12,388元,復依107年6月13日修正公布之強制執行法第
122條第2項「債務人依法領取之社會保險給付或其對於第三人之債權,係維持債
務人及其共同生活之親屬生活所必需者,不得為強制執行。」、及第3項規定「債
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
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依此計算聲請
人每月生活所需為14,866元(計算式:12,388元x1.2=14,866元),然聲請人每月薪
資扣除上開執行命令扣押金額後,僅餘 元,已難以維持自身生活,況聲
起人尚須扶養二名小孩,是狀請鈞院執行處依上開規定,停止強制執行或酌減扣
薪金額。
謹狀
台灣 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鈞鑒
證物1:全戶戶籍謄本。
證物2:強制執行命令。
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具狀人:
說明:收到法院執行命令,扣薪三分之一,但若被扣押的金額過高,會導致生活陷於困難時,可檢附自己及受扶養親屬之戶籍謄本、國稅局所得財產清單,或支出證明文件(例如租約等),向法院聲明異議,或主張已超過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之數額,讓法院酌留必要的生活費用及扶養子女費用。 範本下載 案 號:ΟΟΟ度Ο字第ΟΟ號 股 別:○股 債務人即異議人:○○○ 電話:○○-○○○○○○○ 住:○○市○○區○○○路○○號
債 權 人:○○○ 電話:○○-○○○○○○○ 住:○○市○○區○○○路○○號
為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謹依法聲明異議事:
一、聲明人即債務人前接獲 鈞院民國(下同)○年○月○日執行命令,其主旨:「○○○○」。
二、 惟按強制執行法第122條第3、4、5項規定:「債務人生活所必需,以最近一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一點二倍計算其數額,並應斟酌債務人之其他財產。債務人共同生活親屬生活所必需,準用前項計算基準,並按債務人依法應負擔扶養義務之比例定其數額。執行法院斟酌債務人與債權人生活狀況及其他情事,認有失公平者,不受前三項規定之限制。但應酌留債務人及其扶養之共同生活親屬生活費用。」。
三、茲陳報聲明人戶籍謄本、所得財產清單,可證聲明人名下無財產,且需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附件)。又,109年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為14,866元,若以此計算,則以聲明人個人最低生活費之1.2倍14,866元計算,及扶養二名未成年子女各二分之一之扶養費14,866元計算,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及扶養二名子女支出合計29,732元,若遭債權人扣押部分薪資,將使債務人及二名子女之生活陷於困難。
四、為此,特聲明異議如上,請 鈞院酌留債務人之薪資,勿使債權人扣押,以保債務人及子女維持必要之生活所需。
謹 狀
臺灣○○地方法院 民事執行處 公鑒
附件:聲明人、二名未成年子女之戶籍謄本、所得財產清單。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 狀 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