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 罰款

違建影響公共安全者限期拆除

為有效遏止新違章建築之產生,並杜絕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情形,修正「違章建築處理辦法」,重點包括增訂第十一條之1既存違章建築之處理方式,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以杜絕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

內政部表示,本辦法將在通過後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將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盡速依新規定辦理,訂定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落實新違章建築及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拆除,以遏止民眾擅自搭蓋違建之歪風。

依據監察院2010年3月8日調查意見指出,違建處理應摒棄由公部門執行拆除之思維模式,賦予違建戶自行回復原狀之義務,內政部應積極推動修法,以健全法制。

違章建築未來有法可管。內政部部務會報(2012/2/16)日通過違章建築處理辦法修正草案和建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擅自建造面積不同罰鍰將不同違建人,可連續處罰到拆除為止。符合公平正義,公部門也可委外拆除。

違建即報即拆 可連續處罰到拆除為止

內政部官員強調,建築法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的修正都是為了遏止新的違章建築發生。對於新的違章建築,政府的現行作法是即報即拆,但政府人力有限,違章建築仍層出不窮。

違章建築查報及拆除 得委託民間辦理

基於政府查報和拆除人力不足,內政部修改辦法。首先,在處理違建方面,修正「違章建築處理辦法」,明定違章建築之查報及拆除工作得委託辦理。

政府可以委託民間來做,這大大地擴大拆除違章的能力。其次,列出處理既存違建的優先順序,增訂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11條之1,凡是影響公共安全者,列為優先拆除對象,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要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

違章面積大小 罰鍰金額不同

對於擅自建造者、擅自使用者及擅自拆除者,修正其處罰方式,並要求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應依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

現行對於擅自建造,係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然而擅自建造之樣態甚多,且不易進行現況測量、及執行違章拆除經費不敷執行,致違章建築處理不易。

違章建築面積

違章建築對於面積在750平方公尺以下者,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內政部表示,建築法第25條已明定,建築物非經申請直轄市、縣(市)(局)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不得擅自建造或使用或拆除。

現行對於擅自建造係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罰鍰,然而擅自建造之樣態甚多且不易進行現況測量及執行違章拆除經費不敷執行,致違章建築處理不易。

違建面積超過750平方公尺罰則重

為使違規行為人應自負責任,而非由公務機關編列預算進行拆除,本次「建築法」修正,對於擅自建造者違反建築法第25條規定,除明定「自行拆除」、「恢復原狀」之處理方式外,對於面積在750平方公尺以下者,處以新臺幣4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鍰,

擅自建造面積超過750平方公尺部分,另加計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五十以下之罰鍰,屆期仍未補辦手續、未自行拆除或未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必要時,並得強制拆除,以維法紀,兼顧公義。

內政部同時指出,考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編列違章建築相關業務查報經費不易,本次修正條文亦增定,違反建築法第25條罰鍰收入應成立基金,供作查報及執行拆除相關經費使用,並授權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訂定基金保管及運用之辦法。

此外,為加強建築物公共安全管理,本次修正重點還包括對於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使用符合相關土地使用管制規定,惟未依建築法第96條第1項規定申請核發使用執照者,增訂處罰規定,以促其依法完備相關程序。

另外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第11條之1既存違章建築之處理方式,影響公共安全者,當地主管建築機關訂定拆除計畫限期拆除,以杜絕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

內政部表示,本辦法將在通過後依法制作業程序辦理發布,將要求各直轄市、縣(市)政府盡速依新規定辦理,訂定既存違章建築之劃分日期,落實新違章建築及既存違章建築影響公共安全之拆除,以遏止民眾擅自搭蓋違建之歪風。

標準作業程序 新違章建築拆除

說明

一、建築法。
二、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三、台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工作項目 新違章建築拆除
說明及法令

依據

一、 建築法。

二、 違章建築處理辦法。

三、原為「臺北市政府當前取締措施」92年12月1日修正為「臺北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檢附證件 一、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查報拆除函(或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違章建築即時強制拆除通知書)。

二、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違章建築結案單。

處理程序 一、 案件交辦:

(一)即時強制拆除:

查報函一份於違建現場交轄區拆除區隊收執後執行拆除,拆除後5日內填報結案單陳結。

(二)一般案件:

1.查報隊開具違建查報函並完成送達程序後,送違建科登記執行拆除,違建科收到違建查報拆除函後,即依轄區內查報違建情形及數量,由該轄區區隊長分配轄區拆除小隊安排拆除行程。

2.轄區拆除區隊各助理員接獲所分配查報函後於3日內帶領小隊人員(或雇工租械方式)至違建現場執行拆除作業,如須僱工租械或違建現場無人,則留置預拆通知單,請違建人與助理員聯絡配合自拆改善,如屆期仍未自行拆除改善者,即以強制拆除,如現場無人並上鎖致無法進入執行拆除,則訂期函請警力配合拆除。

二、拆除結案:

(一)違建拆除後,各拆除區隊助理員應於拆除後5日內,檢附違建拆前、拆後同一角之相片填寫結案單陳結,經上級主管審核符合規定者,即准於結案,若有不符規定者應繼續執行至符合規定始准予結案。

(二)違建面積49平方公尺(含)以下,由區隊長決行,面積達50平方公尺(含)以上至99平方公尺(含)以下者,區隊長2日內轉科承辦員,由股長審核決行(科內承辦人員執行拆除違建面積99平方公尺以下者,由股長審核決行),面積在100平方公尺(含)以上者,再由股長0.5日內呈科長審核決行。

違章建築普遍存在於都會區中,但有些要拆,有些又不用拆,搞得購屋民眾暈頭轉向,事實上,違章建築無所謂合法不合法的問題,因為定義上就是違法,特別是新建違建更是難逃拆除命運,不過,根據法令還是有例外的狀況。

新違建應查報拆除,但符合下列規定者,得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但免予查報或拍照列管之新違建,若經消防、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者,查報拆除。

1.建築物外牆以非鋼筋混凝土材料搭蓋之雨遮,其淨深一樓未超過九十公分、二樓以上未超過六十公分或位於防火間隔(巷)未超過五十公分,且不超過各樓層之高度者,免予查報。

2.以竹、木或輕鋼架搭建之無壁體花架,其頂蓋透空率在三分之二以上而面積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位於屋頂平台最高高度在二公尺以下、露台或法定空地高度在二、五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高度,及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避難平台、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免予查報。

3.設置於法定空地之假山水或魚池等景觀設施,未占用巷道、騎樓地、無遮簷人行道、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火間隔(巷)者,免予查報。

4.建築物依法留設之窗口、陽台或位於防火間隔(巷)之外牆,裝設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之欄柵式防盜窗,其淨深未超過五十公分,且面臨道路或基地 內通路者,應留設有效開口並未上鎖者,免予查報。本要點發布實施前已設置完成之防盜窗應依前項規定設置有效開口,違反者查報拆除。

5.領有使用執照之建築物,二樓以上陽台加窗或一樓陽台加設鐵捲門、落地門窗,且原有外牆未拆除者,免予查報。

6.家禽、家畜棚舍、鴿舍或寵物籠舍等,其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面積在六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開放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免予查報。但鴿舍位於飛航管制區者,查報拆除。

7.碟形天線,直徑在三公尺以內、高度在九公尺以下者,免予查報。設置於屋頂平台(不含避難平台)之碟形天線,未超過建築面積八分之一者,免予查報。

8. 陽台、欄杆及女兒牆等修築,其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者,免予查報。

9.設置於建築空地或法定空地上之欄柵式圍籬,其高度在二公尺以下、牆基在六十公分以下、透空率在百分之七十以上,且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者,拍照列管。

10.住宅區依綜合設計放寬規定留設之公寓大廈開放空間,於建築基地內設置前條之欄柵式圍籬,符合下列規定者,拍照列管:
(一)該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在本府報備有案。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設置。
(三)於每日上午七時起至下午十時止開放供不特定人使用。
(四)於適當位置設置可供無障礙進出使用之活動門,其寬度在四公尺以上,且於開放時間內全部打開。
(五)非設置於沿計畫道路留設之人行步道、無遮簷人行道、現有巷道或有必要長時間留供公眾通行使用之土地。
本要點發布實施前已設置之開放空間圍籬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違反者查報拆除。

11.搭建於建築物主要出入口或共同出入口至建築線間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一樓樓層高度、寬度在二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防火間隔(巷)者,拍照列管。

12.搭建於建築物露台或一樓法定空地之無壁體透明棚架,其高度在三公尺以下或低於該層樓層高度,每戶搭建面積與第六點雨遮之規定面積合併計算在三十平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開放空間、巷道、防火間隔(巷)或位於法定停車空間無礙停車者,拍照列管。

13.設置於法定空地內之守望相助崗亭,其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高度在二.五公尺以下,未有基礎定著於土地,未占用法定停車空間或防火間隔(巷),且未影響公眾通行者,拍照列管。

前項守望相助崗亭面積逾四平方公尺而在六.六平方公尺以下者,應依臺北市免辦建築執照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處理原則,先向本府警察局申請核准,並檢具相關圖說向本局報備列管,違反者查報拆除。

守望相助崗亭面積在六.六平方公尺以下,如設置於臨接路口十公尺以內之路面、人行道、一般巷道、騎樓者,應先向本府警察局申請核准後,將文件及相關圖說送本局列管,違反者查報拆除。

14.設置於法定空地上之露天空調設備,其高度在一‧二公尺以下、體積在一‧五立方公尺以下,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拍照列管。

設置於法定空地上之餐飲業油煙廢氣處理設備,其高度在一‧五公尺以下,體積在六立方公尺以下,其附屬排煙管突出建築物外牆面在五十公分以內,斷面積未超過○‧三平方公尺,且未占用騎樓地、開放空間、法定停車空間、巷道或防火間隔(巷)者,拍照列管。

前二項設備經本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認定違反相關法令者,查報拆除。

15.設置於屋頂平台之空調設備,符合建築技術規則設計施工編第九十九條規定,並經建築師或相關技師簽證結構安全無虞,且取得頂樓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拍照列管。但經環保局認定違反相關法令者,查報拆除:

(一)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由該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同意。但公寓大廈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未依法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之公寓大廈,須經該棟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過半數及其區分 所有權比例合計過半數之同意。

16.夾層屋違建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拍照列管。其不符合者,應予查報拆除:
(一)曾向相關單位報備有案。
(二)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施工完成,並取得建築師或相關技師簽證認無礙結構安全及無礙消防安全之證明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