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規定實施市地重劃時,重劃區內供公共使用之道路、溝渠、兒童遊樂場、鄰里公園、廣場、綠地、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停車場、零售市場等十項用地,除以原公有道路、溝渠、河川及未登記地等四項土地抵充外,其不足土地及工程費用、重劃費用與貸款利息,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權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如無未建築土地者,改以現金繳納。其經限期繳納而逾期不繳納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Show
重劃區內未列為前項共同負擔之其他公共設施用地,於土地交換分配時,應以該重劃地區之公有土地優先指配。 依第一項規定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土地,其合計面積以不超過各該重劃區總面積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但經重劃區內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半數以上且其所有土地面積超過區內私有土地總面積半數之同意者,不在此限。 為促進土地利用,擴大辦理市地重劃,得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組織重劃會辦理之。
內政部公告「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 84 條條文修正草案 法規名稱: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 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111 年 6 月 27 日 公告文號:台內地字第 1110263509 號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 第 28 卷 118 期 預告終止日:中華民國 111 年 7 月 18 日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八十四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於六十六年四月一日發布施行後,歷經十 九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為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因應重劃後取得抵費地種類多 元,為利主管機關得視個別抵費地條件及重劃區情形,靈活運用抵費地,爰擬具本細 則第八十四條修正草案,放寬抵費地處分限制,除公開標售外,得逕採標租或招標設 定地上權方式處分,以多元化開發利用,擴大重劃效益。 第 84 條 本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所稱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指以重劃區 內未建築土地按評定重劃後地價折價抵付。 前項折價抵付之土地(簡稱抵費地),除得按底價讓售為社會住宅用地、 公共事業用地或行政院專案核准所需用地外,應訂底價公開標售、標租或 招標設定地上權。經公開標售而無人得標時,得於不影響重劃區財務計畫 之原則下,予以降低底價再行公開標售、標租或招標設定地上權。 前項抵費地處理所得價款,除抵付重劃負擔總費用外,剩餘留供重劃區內 增加建設、管理、維護之費用及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不足由實施平均 地權基金貼補之。【現在位置】最新六法〉〉法規目錄1。目錄2 【法規名稱】。相關題庫 【發布日期】111.08.16【發布機關】行政院■ |